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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一)根據市政府與縣區政府和有關單位簽訂的目標責任書,確保完成年和近期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年任務和近期總的目標:廉租住房建設到年完成7084套,總面積34.86萬平方米,年竣工4368套,竣工面積21.8萬平方米,其它廉租房項目全部開工建設;征遷安置房建設年開工建設30088套,總面積262萬平方米,其中竣工2580套,竣工面積22.7萬平方米;危舊房(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年計劃實施改造項目25個,改造危舊房面積52萬平方米(累計拆遷住戶6289戶),施工面積29.2萬平方米,新開工面積16.5萬平方米,竣工面積15萬平方米。啟動市中心醫院北側城中村改造和、礦棚戶區改造工程。
(二)扎實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進一步摸清底數,抓緊組織編制本地棚戶區改造、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把目標任務落實到責任單位,具體到每個項目或片區。優先實施規模大、條件差、安全隱患嚴重、群眾要求迫切的集中片區,逐步實施零星分散片區。要根據保障對象人口、收入、住房面積特別是安置意愿,精心制定方案,盡快組織實施。
(三)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我市現階段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標任務,并對各項工作目標任務進行梳理,做好分解落實,對于保障性住房建設中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要切實采取措施,全力推進各項工作開展,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標任務。
二、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四)進一步做好房地產開發規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發展的要求,抓緊編制全市-2012年住房建設規劃、-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及“十二五”住宅建設發展規劃。將房地產開發與老舊小區改造、全市征遷拆遷拆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等專項規劃結合起來,使拆舊與建新相銜接、相統一,切實改善居民生活條件、美化城市環境。切實做好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設計,認真貫徹省地、節能和環保的方針,嚴格執行相關建設標準,堅決淘汰落后建材產品,嚴把施工質量關。將配套設施建設納入房地產項目開發的總體規劃當中,做到先配套、后建房,提升房地產開發水平。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依據市場需求,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應量,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進一步強化土地征遷工作責任制,依法完善工作程序,嚴格考核獎懲,在嚴格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保證各項土地征遷工作如期完成。進一步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大儲備資金、開發資金的投入,推行“凈地”出讓,保證有序供給,保障房地產業后續發展的土地供應。進一步加強土地使用執法監管,加強對閑置土地的調查處理,從嚴控制商品住房項目單宗土地出讓面積,督促開發企業按照法律和協議規定,推進項目工程建設,對未按規定實施開發建設的嚴重違法行為,要堅決依法處理。堅持土地綜合開發、深度開發,加強土地節約利用,切實提高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效率。通過政策支持,引導房地產開發商對舊城區、舊商業區、舊小區進行開發改造,通過市場盤活存量土地,推進城市綜合開發建設。
三、嚴格執行國家各項房地產稅收和信貸政策
(六)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七)對家庭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且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憑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購房證明,其契稅按1%征收。
(八)對貨款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度提高。
(九)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購買二手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房齡5年以內最高可貸房價的60%,房齡6-15年最高可貸房價的55%,房齡16年以上最高可貸房價的50%。
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根據我市公積金資金和貸款需求情況適時確定。
(十)按《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未配備電梯的住房,按照不超過購房款總額1%的比例繳存住房專項維修資金;配備電梯的住房,按照不超過購房款總額2%的比例繳存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十一)經營性房地產開發項目涉及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在申領規劃許可證前繳納;散裝水泥專項基金,在申領施工許可證前繳納;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在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繳納。
(十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完工前的預售收入,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預征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國家稅收政策執行。
四、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和風險防范
(十三)嚴格商品住房預售許可管理。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最低規模為整棟,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且工程形象進度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多層商品住房二層結構封頂,小高層、高層商品住房三分之一結構封頂。
對工程形象進度已達到預售條件而開發企業不申報預售的商品住房,市住建委將責成開發企業限期申報預售許可,拒不執行的,一律轉為現房銷售。
(十四)進一步規范商品住房銷售行為。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預售,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不得參加任何展銷活動。商品住房項目取得預售許可后,應當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住房價格,按照“一房一價”的方式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嚴格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嚴格實行實名制,認購后不得擅自更改姓名。商品住房認購期限不得超過15日,在限期內必須簽訂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并在網上備案。對已簽訂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并在網上備案,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雙方應向市房地產交易中心遞交申請并說明理由,所退出的房源由交易中心在網上公示,公開對外銷售,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拒絕他人認購。
(十五)加強房地產銷售和房地產經紀監管。未在我市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在本市從事商品住房銷售業務。委托銷售商品住房的,開發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間前,將委托情況報市住建委備案。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將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在顯著位置公示;額外提供的延伸服務項目及收費,需事先向當事人說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違規交易,不得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不得采取內部認購、雇人排隊等手段制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
(十六)加強市場監測分析。加強房地產市場統計、分析和監測,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立標準統一信息采集、政策及統計信息平臺。建立和完善房地產開發投資及增幅、商品房建設規模、商品住房供應結構、商品房銷售、存量房屋交易信息采集、分析制度,全面掌握我市住房總量、結構、居住條件、消費特征等信息;完善市場監測和風險預警預報機制,監測房地產市場動態,評價房地產市場運行,評估發展態勢,預測未來走勢,及時發現市場運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的措施和辦法。
(十七)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和發展信息披露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布年度住房建設計劃、中長期住房發展規劃、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計劃、建設進度和資金使用等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八)全面開展預售商品住房項目清理。年上半年要對所有在建的商品住房項目進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對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逐一排查,準確掌握已預售的商品住房數量、正在預售的商品住房數量和尚未開盤的商品住房數量等情況,并將清理情況向社會公開,公開市場供求關系情況,穩定市場預期。
(十九)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通過新聞媒體及時房地產開發及住房供應等信息,大力宣傳國家及省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穩定市場預期。嚴肅處理惡意炒作、誤導消費預期等行為,向社會曝光典型案例及違規行為查處進展情況,引導廣大居民樹立合理、節約的住房消費觀念。
五、落實責任,加大房地產市場執法檢查力度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工作,將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建立考核問責機制。要在分解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工作任務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目標,明確責任,確保全面完成。對重點房地產開發、保障性住房項目,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負總責,緊盯不放、一抓到底,統籌協調各方面關系,幫助解決項目建設中的實際問題,督促項目加快推進。
(二十一)強化協調配合。建立完善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市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進一步加大房地產市場執法檢查力度,在年上半年組織開展一次房地產市場專項整治。市住建委要嚴厲查處無證售房、未按規定時限開盤、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散布虛假信息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用地和囤地、炒地行為;市物價部門要加強商品住房價格監管,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在房屋交易中的價格欺詐、哄抬房價以及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房地產廣告和銷售合同監管,倡導“重合同守信用”,依法查處房地產拍賣中串標、虛假廣告、廣告單位和單位違法廣告,以及房地產銷售和中介經紀中違法合同、不平等合同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市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偷稅行為的查處力度;市金融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
本意見自之日起施行。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政〔〕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