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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整合科技資源,促進成果轉化,提升全區自主創新能力,特設立區科技項目扶持發展資金,區財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萬元。
第二條區科技項目扶持發展資金主要支持先進裝備制造、節能環保、生物技術與新醫藥、新材料、新能源、信息軟件等相關支柱產業、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領域內實施的科技項目。
第三條區財政局在國庫專戶中單獨設立科技項目扶持發展資金專戶,按照專戶記賬的規范要求專人管理,并定期對經費的使用進行跟蹤檢查。
第四條為加強對全區科技項目扶持發展資金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以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區長為組長,區政府辦、區科技局、區發改局、區工信局、區財政局、區農業局、區衛生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區科技項目扶持發展資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科技局,具體負責項目的申報、立項和后續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區科技項目分為指令性項目和指導性項目。指令性項目中區財政資金支持20萬元以上的為重大項目,支持5-20萬元的為一般項目,支持5萬元以下的為特殊項目。重大項目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秀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或企業與大學、科研機構聯合實施的產學研合作項目。指導性項目為同意立項的自籌資金項目。
第六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企業應承擔一定比例的項目自籌資金;
(三)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曾承擔過的科技項目無不良記錄。
項目申請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所承擔的區科技項目有1項以上尚未結題或未通過驗收的;
(二)最近3年內申請各級科技項目中,申報材料及附件弄虛作假被查處的。
第七條項目的申報程序包括項目申報指南、項目申報、項目審查與受理等。
(一)項目申報指南。由區科技局根據區委、區政府年度工作重點及產業發展動態,確定支持方向,向社會;
(二)項目申報。項目申請單位按照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編制項目申報書,遞交申報材料;
(三)項目審查與受理。項目申報由區科技局統一受理并對項目申請單位的資格、項目內容、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等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第八條項目立項包括項目初審、專家評審、項目考察、批準立項、簽訂合同、資金撥付等。
(一)項目初審。根據申報指南要求對申報項目的材料進行初審后進入項目評審程序;
(二)專家評審。根據年度項目指南要求組織專家評審組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三)項目考察。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考察項目名單。區科技局會同區財政局,對項目承擔企業進行實地考察后形成考察報告;
(四)批準立項。根據考察報告提出擬支持項目名單及資金計劃,報領導小組研究后確定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予以立項;
(五)簽訂合同。立項文件下達后,區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項目執行期間需變更合同內容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領導小組批準后方可變更;
(六)資金撥付。區科技項目中一般項目和特殊項目資金一次性撥付,重大項目資金須分期撥付。項目合同簽訂后,經分管區長審批由區科技局會同區財政局統一撥付。
第九條區科技局負責科技項目的中期評估和結題驗收工作,重大項目經中期評估合格后撥付剩余經費,項目評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停止撥付剩余經費;凡項目合同期滿而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主要負責人,兩年內不得申報各級科技項目。
第十條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完成的項目,經區科技局審定后做出項目終止的決定。區科技局、財政局組織財務人員對終止的項目進行審計和清算,按有關規定處理結余經費。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