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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大綜合治稅、招商引稅工作力度,充分調動鎮、村干部招商引稅積極性,不斷壯大鎮域經濟,促進可持續發展,結合本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考核意見。
一、考核對象
有關事業單位、各行政村(居)、機關工作人員。
二、考核內容
綜合治稅、招商引稅。
三、全年目標任務
根據市政府下達我鎮財政收入任務,結合我鎮實際,確定我鎮2014年度綜合治稅、招商引稅以折合成財政收入(公共財政預算收入)任務進行分解。
各村、各單位任務(詳見分解表);
機關工作人員按2.5萬元/人分解。
四、考核原則及辦法
1、綜合治稅、招商引稅考核均以稅票復印件為依據,如果是建安工程則要增加提供發票復印件,本鎮范圍內工程形成的稅收不在考核之列。
2、鼓勵房產銷售(指商品房銷售)完成任務,考核依據是商品房銷售合同和首付款收據,每銷售一套商品房或一間商鋪折合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為2.5萬元。
3、采取一月一公布的方式,由鎮財政所負責統計,報分管領導扎口考核。
4、對完成全年任務的村(居)和各單位進行積分考核詳見2014年度農村工作考核意見、2014年度部門工作考核意見。
5、機關工作人員考核與年度評優評先掛鉤,作為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
五、獎勵辦法
1、對完成任務的村(居)、單位和機關工作人員按完成公共財政收入的10%進行獎勵,超額完成任務的部分按12%進行獎勵。
2、鼓勵提前完成任務,對提前完成任務的村(居)、單位實行重獎,對上半年完成全年任務的村(居)、單位獎勵任務的8%,三季度完成全年任務的村(居)、單位獎勵任務的6%,四季度按月考核,十月份完成全年任務的村(居)、單位獎勵任務的4%,十一月份完成全年任務的村(居)、單位獎勵任務的2%,十二月份完成任務的不予獎勵,但必須完成任務。
六、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