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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關于行政的法,從其發生與發展的過程來看,它從來都不是封閉、孤立的,而是與外界形成了一種良性互動的關系,與行政之間更是如此。互相影響與促動成了二者架構行政權運行合法性的基本內核,每一次行政改革或行政法理論基礎的演變,都會給對方注入一種新的發展活力。因此,新公共管理對我國的行政法學必然會產生影響。具體分析其對我國行政法學的影響,可以加快我國行政法學發展的步伐,行政法學的發展反過來又能指導我國行政改革的順利進行。
一、新公共管理概述
在19世紀自由資本主義時,西方國家大多實行自由放任政策,信奉“管事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除了郵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識的英國人幾乎可能沒有意識到政府的存在而度過他的一生。”[1]這種說法也許有點夸張,但那時國家行政職能普遍很少確是事實,通常僅限于國防、外交、治安、稅收等寥寥數項。政府只扮演一個“守夜人”的角色,社會經濟活動完全靠市場這只“無形的手”來支配和調節。伴著經濟與科技的發展和生產的高度社會化,純市場調節的弱點便暴露無遺:過分的自由主義導致財富過分集中,分配懸殊;所謂契約自由與意思自由,反而成為強者對弱者的剝削與壓迫;市場經濟本身所具有的自發性、盲目性等特點,導致經濟危機爆發、社會停滯。
20世紀30年代初爆發的世界性經濟危機沖擊著整個資本主義體系。長期占統治地位的經濟自由主義學說讓位于凱恩斯的政府干預主義。“市場失靈”及其導致的大災難使人們轉而過分地相信政府、相信行政權,認為政府及其行政權是萬靈的,能夠醫治“市場失靈”等種種“病癥”。于是,國家行政職能大為擴張,行政的疆域大大地突破了國防、外交、治安、稅收、郵政等傳統的邊界[2]。
但從20世紀70年代起,由于石油危機、經濟“滯脹”、傳統官僚體制失效等原因,西方各國普遍出現了空前的經濟衰退和財政、管理和信任危機。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人們開始反思政府全面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實踐,從而引發了政府的改革浪潮。同時,西方社會科學中各種與政府管理密切相關的學科取得了迅猛發展。在公共管理實踐和社會科學發展的推動下,20世紀70、80年代,西方國家興起了被稱為“新公共管理”的政府改革運動,它起源于英國、美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并很快擴展到其他西方國家和發展中國家。
一般認為,新公共管理是以政府為核心的多元社會行為主體及其組成的網絡化行動結構,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和增進公共利益,廣泛運用各種方法和方式,在公共參與下對社會公共事務所實施的管理活動。新公共管理具有諸多不同于傳統公共行政的特征:(1)新公共管理的對象是社會公共事務;(2)公共管理主體的廣泛性、公共管理過程的民主化;(3)公共管理以追求公共利益為宗旨;(4)公共性與管理性的有機統一。
二、傳統行政國家的理念
行政法學研究首先面對的便是觀念上的革新,正如世界著名管理大師杜拉克提出的:“當前社會不是一場技術,也不是軟件、速度的革命,而是一場觀念上的革命。”[3]傳統行政法學的理念與功能和行政國家觀念密不可分。所謂行政國家,是指在三權分立的國家權力主體關系中,行政權力和活動擴張,具有制定同權力機關立法效力相當的行政命令權和制定同法院判決效力相近的行政裁決權,行政權力大量直接管理和介入國家和社會事務,從而起到最活躍和最強有力國家作用的一種國家現象[4]。
以國家行政觀念為基礎的傳統行政法學的困境源于全能政府的理念。其主張管理公共事務的最優選擇是由政府直接運用行政權進行全權管理,主要采用各種命令與強制的手段來實現管理目標,強調社會、個人的無條件服從;其結果造成政府規模大、成本高、效能低,忽視了公民的主體地位,也使行政法淪為國家行政管理的工具。顯然,這種觀念已與市場經濟價值觀和運行機制、公眾日益增長的民主政治的迫切要求不相適應。受這種傳統價值觀的驅使,政府職能無法根本轉變,政府權限難以恰當定位,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疆界無法劃清,行政改革目標難以順利實現,行政法應有的功能和作用也難以有效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