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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訴訟指定管轄制度是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刑事訴訟指定管轄制度司法時間相對較短,并且指定管轄制度的理論基礎也相對薄弱。在司法實踐和司法解釋方面關于刑事訴訟指定管轄制度的內容少有涉及,立法方面關于指定管轄的適用情形也過于籠統,因此對于刑事訴訟指定管轄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與實踐意義。本文首先介紹了刑事訴訟指定管轄制度的相關概述,其次,講述了刑事指定管轄制度存在的問題,再次,針對刑事訴訟指定管轄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具有針對性的解決對策,并對文章進行歸納總結。
關鍵詞:刑事訴訟;指定管轄;問題;對策
一、刑事訴訟指定管轄制度的相關概述
(一)刑事指定管轄制度的概念
刑事制定管轄是指針對刑事案件出現管轄不明或者管轄權有爭議的情況設定的一種確定管轄地區的方式。指定管轄一般是由上級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內的下級法院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
(二)刑事指定管轄的特點
首先,指定的對象具體明確,刑事指定管轄所指定的對象,只能是上級法院管轄范圍內的某一下級法院。其次,指定的內容特定,刑事指定管轄所指定的案件只能是刑事案件。最后,指定行為在法律上有確定轉移的效力。上級法院批復下級法院的請示后,一旦做出指定的決定,被指定的法院無權再另行指定。
二、刑事訴訟指定管轄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刑事指定管轄制度主體不明確
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上級法院可以行使刑事指定管轄權。但是該法律條文對于主體的規定不夠明確,指定管轄權的主體可以是下級法院的直接上級法院,也可以是上級法院的上級法院,還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這樣不夠嚴謹的法律規定,使得司法實踐具有操作上的隨意性。
(二)刑事指定管轄適用范圍不明確
刑事訴訟指定管轄是地域管轄制度的重要補充,從《刑事訴訟法》第26條中可以看出適用刑事訴訟指定管轄主要包括兩種情形:第一種是出現必要情形,第二種是出現管轄不明的情形。但是刑事訴訟法和立法解釋并沒有對管轄不明和必要情形做出任何解釋說明,這樣就給會讓不同的司法主體在適用指定管轄制度時難以按照統一標準。
(三)刑事指定管轄缺乏救濟途徑
在我國《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中都有關于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制度規定,但是在《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關于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相關規定,這無疑將訴訟當事人排除在訴訟程序之外,當刑事訴訟指定管轄損害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時,訴訟參與人無法通過合理渠道得到救濟。
三、完善刑事訴訟制定管轄制度的途徑
(一)明確刑事指定管轄制度的主體范圍
明確刑事訴訟指定管轄制度的主體范圍,主要解決指定管轄權歸哪一個法院這一問題,對此法律可以明確規定刑事訴訟管轄權的主體為直接上級人民法院或者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只有細化刑事訴訟指定管轄主體的范圍,才能夠確保立法目的能夠實現。細化主體范圍能夠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減少法院因為指定管轄權不明導致的推諉扯皮。
(二)明晰刑事訴訟指定管轄適用范圍
要明確刑事訴訟指定管轄制度的適用范圍,首先應該明確刑事訴訟制定管轄的適用情形,當前刑事訴訟法第26條關于刑事訴訟指定管轄的適用范圍過于籠統,完善大陸《刑事訴訟法》適用范圍,可以參照臺灣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的適用情形。對于適用范圍予以明確,是保證刑事訴訟法中指定管轄制度不被亂用的重要保障。
(三)建立刑事指定管轄異議制度
當前我國司法改革并沒有完全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立法思想,單純的追求實體公正并不能夠實現真正的公正,往往會造成由于缺乏當事人參與而損害司法公正,這與訴訟制度的立法精神相背離。在建立刑事制定管轄異議制度時,可以參照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制度體例,明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以及明確管轄權異議的適用情形,以及管轄權異議人所應承擔的舉證義務。自己有建立起管轄權異議制度,才能夠早日實現程序正義,提前建成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
四、總結
筆者金從現有制度的運用的角度,對當前刑事訴訟制定管轄制度進行了一定的思考。由于字數所限,對于刑事案件指定管轄制度的分析不可能面面俱到,無法呈現筆者的全部想法。對于司法理論的研究最終也是用來為刑事司法實踐服務的,在某種程度上理論的研究能夠為立法改革指明方向和道路。當前我國正處于重要的社會轉型期,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加劇了司法改革的進程,我個人認為對于刑事訴訟指定管轄制度的研究和探討,對于促進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與實踐意義。
[參考文獻]
[1]陳光中.刑事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2]樊崇義.訴訟法學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
[3]姜啟波,孫邦清.訴訟管轄[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作者:黃生本;陳瑜宏 單位:晉江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