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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中組部、、中央政法委以及教育部聯合發出通知,要求認真學習《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讀本》。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是以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全局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也是提高我國意識形態和政治價值觀的吸引力,加強國家軟實力建設的重要舉措。黨的十七大報告強調要“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權[1]益。”從這里可以看出,依法治國、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其最終目的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保障人權是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筆者認為,人權思想貫穿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始終,是其一條主線,所以在這篇文章中,筆者試圖從人權的角度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進行解讀,從而挖掘和概括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所內含的人權思想。“在一個不太嚴格的意義上,我們說‘理念’是主導、引導人們從事實踐活動的高度抽象的精神[2]原則,這或許能得到盡可能廣泛的贊同。”“法治理念是存在于人們意識中的,引導人們進行法治實踐的相關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思想認識的總稱。法治理念是理想化了的法治觀念,也是一種理[3]性化的法律意識。”因此,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也就是主導、引導人們從事社會主義法治實踐活動的高度抽象的精神原則。具體來說,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體現社會主義法治內在要求的一系列觀念、信念、理想和價值取向的總和,是指導和調整社會主義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方面的方針和原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有著極其豐富的內容,其基本內容可以概括為: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在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統領和指導下形成的,科學發展觀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4]而以人為本的核心是尊重和保障人權,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發展。1991年,我國發表的首個人權白皮書《中國的人權狀況》開篇就提到:“享有充分的人權,是長期以來人類追求的理想。從第一次提出‘人權’這個偉大的名詞后,多少世紀以來,各國人民為爭取人權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為爭取人權進行了不懈地斗爭和努力,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莊嚴的寫入憲法,成為憲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應該說,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提出,是我們黨和政府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在促進和保障人權方面提出的又一個嶄新命題。下面筆者擬就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容所貫穿和體現的人權思想做一個梳理。
1依法治國是人權保障的基石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方略的確立和實踐是我們黨治國理政觀念的重大轉變。依法治國其實質是依憲治國,而“憲[5]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所以,依法治國的最終目的就是要通過規制公權力(主要是國家權力)來保障人民的權利,“依法治國的理念包含著人民民主、法制完備、樹立憲法法律權威、權力[6]制約等內容。”首先,依法治國意味著人民民主。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強調:“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我們黨始終[7]不渝的奮斗目標”。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人民民主要求全體人民有參政、議政的權利,正如《世界人權宣言》第21條規定的政治權利:“(一)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二)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并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有類似的規定。其次,依法治國要求法制完備。法制完備是依法治國的前提和基礎,法制完備要求法律覆蓋主要的社會關系,做到有法可依,同時要求各部門法、各項法律原則之間協調一致,不能相互沖突。我國已基本建立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下一步就是要在此基礎上不斷的完善和發展,構成完整的人權保護法律體系。再次,依法治國還要求樹立憲法法律權威。我國的憲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體現,憲法法律至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的具體體現和保障。樹立憲法法律的權威,要求全體社會成員尤其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構能夠嚴格依法辦事,不能以權壓法,法外用刑,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最后,依法治國意味著權力制約。“權力在社會關系中代表著能動而易變的原則。在權力未受到控制時,可以將它比作自由流動、高漲的能量,而其結果往往具有破壞性。權力的行使,常常以無情的和不可忍受的壓制為標志;在權力統治不受制約的地方,它極易造成緊張、摩擦和突變。再者,在權力可以通行無阻的社會制度中,發展趨勢往往是[8]社會上的權勢者壓迫或剝削弱者。”因此,對權力進行制約也是保護與國家權力相比處于弱者地位的人民的利益和權利的要求。
2執法為民是人權保障的集中體現
執法為民是人權思想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的集中反映。這里的“執法”是指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全部活動,而不單指狹義上的執法。“執法為民[9]的重點是‘執法’,核心是‘為民’”。執法為民這里的“民”是全體人民群眾,是每一個公民,作為執法機關不能嫌貧愛富,整天圍著有錢有勢的人轉,對有錢人的案子認真辦,對窮苦群眾的案子則能拖就拖,潦草應付,甚至以犧牲弱勢群體的利益來滿足強勢者的貪欲。如果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勢必將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因此,執法為民,要求黨和政府的工作“把維護和保障人民利益作為根本宗旨,把人民群眾的呼聲作為第一信號,把人民群眾的需要作為第一選擇,把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第一考慮,把人民群眾的滿意作為第一標[10]準。”執法為民理念的提出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現實性。在社會轉型期,各種矛盾和沖突不斷,有一些還有激化的趨勢。在這一背景下,執法部門必須明確工作的重點,妥善的處理各種矛盾,創新工作的思路和方式,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2009年8月14日,總理在接見第七屆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代表時強調“群眾心里有桿秤。我們把群眾的利益放在心上,群眾就歡迎我們坐在臺上。群眾在我們心中有多重的分量,我們在群眾心中就有多重的分量。只有我們做得讓群眾滿[11]意,群眾才會對我們滿意。”執法為民,要求各級地方和各個部門要提高執法水平,創新執法方式,規范執法行為,寓服務于執法之中,牢固樹立群眾觀點,充分體現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關懷。“做到執法與服務相結合、懲罰與教育互濟、打擊與保護并重、結果與手段相當。要防止過度依賴強制手段執法,多運用說[12]服教育、調解疏導等非強制手段執法”。因此,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堅持文明執法,杜絕粗暴執法,防止類似“天門事件”、“躲貓貓”等事件的發生,這不僅是保障公民權利的要求,也有利于執法者自身權利的保護。在司法方面,要深入司法體制改革,采取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通過各種途徑來實現糾紛的解決,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規范司法行為,做到”小大之獄,雖不能[13]察,必以情”同時,司法機關要尊重嫌疑人的合法權利,諸如不受非法拘禁、逮捕,保障其享有在訴訟中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等等。
3公平正義是人權的最高追求
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永恒的追求。“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中國共產黨人的一貫主張,是發展中國[14]特色社會主義的重大任務。”公平正義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或最高理念,“是社會和諧的核心,在一切公平中,權利的公平是最基本的公平,決定了其他的公平。每個人在享有權利上是平等的,維護了其基本的人權,就是維護了社會公[15]平。”因此,我們必須站在保障人權的高度來談論公平正義,將人權保障與否作為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的標準。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各方面都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也積累了很多復雜問題,而經濟發展成果的不公平分配就是一個最基本的問題。鄧小平同志指出:“少部分人獲得那么多財富,大多數人沒有,這樣發展下去總[16]有一天會出問題。”因此,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強調在分配制度改革時“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17]其目的就是要使廣大人民群眾能夠共享改革的成果。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在和諧社會的構建過程中,要實現公平正義,需要特別關注的就是弱勢群體的人權保障問題。當前,以農民工為代表的弱勢群體生活處境非常的艱難,他們所要求的并非奢侈的利益,而往往是最基本的權利,如生存權、獲得勞動報酬權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明確規定:“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并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采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并承認為此而實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國際合作的重要性。”如果弱勢群體最基本的權利得不到良好的保障,必然阻礙我國的法治建設,也必然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公平正義是立法、執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線。立法是執法和司法的基礎,在立法的過程中,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這就要求我們的立法工作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廣泛調查研究并認真聽取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們制定的法律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符合人民群眾的利益、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執法、司法機關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搞特權,不能以犧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來換取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從而做到執法公正,司法正義。同時,要更加重視程序正義,使正義能夠通過一種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無論是行政執法還是司法,都必須公開透明、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切實糾正執法不嚴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為的現象,認真解決群眾打不起官司、打贏了官司又難以執行的問題,使廣大人民群眾能夠得到及時的權利救濟。
4服務大局是人權保障的政治要求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單單是一個法律概念,也是一個政治概念。作為重要的社會控制的手段,法律對公民權益的實現以及社會有序運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國家大局服務,是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也是法治的的重要使命。目前我國的“大局”就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社會的和諧,促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的又好又快發展。而所有的這些也恰恰是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在內的國際人權憲章的最重要的內容。因此,國家的大局、全局是圍繞著保障和促進人權展開的,服務大局就是要服務于實現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大局具有根本性,這就要求各級政府和各族人民堅持以大局為重,自覺服從大局、堅決維護大局,反對為了本部門、本地區、短期的利益而損害全國的、整體的、長期的利益。對于執法、司法機關來說,就是要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為本部門、本地區的一時利益而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造成人民群眾的不滿,甚至釀成危害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同時,也要求在執法和司法的過程中,堅持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既要維護法律的權威,嚴格依法辦事,又要從大局出發,不搞“教條主義”,當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相互沖突時,要從保障人權的角度思考和解決問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所以說讓人民群眾滿意就是最大的大局。
5黨的領導是人權實現的重要保證
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在社會主義法治中堅持黨的領導,是由我國法治建設的社會主義性質所決定的。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方略和國家治理形態,總是和一定的社會制度相聯系并由其決定的,離不開一個國家具體的國情。堅持黨的領導,是根據我國的國家性質,立足于我國的國情和實際而做出的選擇。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黨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可以說,自中國共產黨誕生之日起,就肩負著保障全中國人民人權的歷史使命。而從邏輯上講,要堅持黨的領導就必須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黨的先進性和黨的執政地位都不是一勞永逸、一成不變的,過去先進不等于現在先進,現在先進不等于永遠先進;過去擁有不等于現在擁有,現在擁有不等于永遠擁有。”黨的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反腐倡廉建設就是目前最緊要的工作之一。腐敗問題嚴重損害了黨的形象,對黨的執政地位帶來負面影響。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強調“堅決反對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腐敗問題也是對人權的極大破壞,如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局長鄭筱萸貪污腐敗、玩忽職守,使一些缺少資質的企業獲得了藥品生產資格,生產的假藥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也是對人權的踐踏。此外,在一些工程倒坍致人死亡的案例中,也往往存在著權錢交易、貪污腐敗、玩忽職守現象。因此,哪里有腐敗,哪里就有侵犯人權的現象。所以,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建設就要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嚴肅查辦濫用職權、貪污賄賂、腐化墮落、失職瀆職案件,嚴肅查辦商業賄賂案件和嚴重侵害群眾利益案件以及嚴肅查辦群體性事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背后的腐敗案件。同時同志在中紀委員十七屆五次全會上也強調“要以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各項制度為重點,以制約和監督權力為核心,以提高制度執行力為抓手,加強整體規劃,抓緊重點突破,逐步建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切實提高制度執行力、增強制度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