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新農村法治建設的措施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中部地區農村人口雖然占絕大多數,但農民增收基礎不牢,經濟增長乏力的問題依然嚴重,以糧食生產為主的純農戶收入增長更為困難,中部地區農村居民內部收入的差距和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還在進一步擴大。長期以來,在全面推進現代化的進程中,農村和農業雖然有了一定的發展,但農村的發展還遠遠落后于城市,農業的發展也落后于其他行業。“農業成為效率低下的脆弱產業,農村成為貧困的代名詞,農民最終成為最大的弱勢群體。”
(一)經濟發展滯后是造成中部農村地區法治建設滯后的物質障礙法根源于一定的經濟基礎,這是馬克思主義法學最基本的一個命題,也是歷史唯物主義在法學領域的科學應用。經濟基礎是“源”,而法律制度、法律關系、執法、司法、守法等都是“流”,它們只不過是經濟基礎的反映。因此,中部農村地區要發展成為社會主義的新農村,就需要提高農民的收入,縮小城鄉收入的差距。當然,提高農民的收入,發展農村經濟這首先需要我們在制度和法律的范圍內給他們提供一個寬大的空間。
(二)中部農村地區的農民工、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殘疾農民等困難群體的權利和利益保障問題相比較東部沿海地區的農民來說,中西部地區的農民的利益和權利是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具體表現在農民法律意識比較淡薄,涉及到自身利益和權利時,不會或者不愿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身的權利。例如每年媒體報道的拖欠農民工的工資、工傷事故賠償、勞動保障等時有發生,并且高額的訴訟成將他們這幫困難群體拒之門外。在法治建設中部地區農村時,我們不能一味地將問題歸咎于農民自身,而是應當在我們的制度和法制上將他們的權利和利益落在實處,這是我們期待解決的問題。
(三)中部農村地區民主政治缺乏,農村基層社區自治不力盡管中部農村民主自治實踐有序進行,一定程度上調動了廣大農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在農村的改革和發展上有一定的實效。可是實踐中還存在一些不足,如:一些政府官員對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認識不到位,任人為親或者沒有認真對待村民的民主權利。“實踐中,侵犯農民權利最嚴重、最頻繁也是最隱蔽的往往并不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中央立法,而是大大小小的‘文件’‘、規定’‘、指示’、‘批復’”。在一個法治國家,法治的主體只能是人民。就中部農村而言,法治的主體就是廣大農民。農民有權監督民主選舉程序是否規范,有權參與村民自治工作以及村委會組織法的立法工作,但是諸多的村務管理工作都存在薄弱環節,農民的民主權利與民主權利的實現有差距,這無疑制約著農村民主政治權利實現。
(四)中部農村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明顯不足我國當前教育體制下,低收入的農村人口反而要支付較高的教育費用,這勢必造成中部農村地區的子女是升學難、就業難、惡性循環。我們的政府要努力扭轉這一局面。此外,中部農村地區公共衛生資源嚴重不足使得農村人口“看病難”、“看病貴”等問題也是非常突出的。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很低,而中部地區農村人口老齡化嚴重,一些老年人的生活更加貧困。從全國70%的農民其社會保障費用只占總支出的10%左右,而占總人口30%的城市居民,社會保障支出卻占90%,城市居民人均社會保障費用是農民20倍以上。
二、加強中部地區新農村法治建設的現實途徑
改革開放以來,中部地區的農村利用其獨特的區位優勢,已經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產業體系,具有良好的生態條件,資源組合狀況和空間匹配條件也比較好。但同時也要看到中部地區農村自身存在的問題,對于這些問題我們必需以法治建設去推動。“對于農民這一如此廣大的群體,農業這一如此關鍵的產業,農村這一如此重要的社區,如果任其游離于法治之外,則依法治國只能是空中樓閣。”而要推動中部地區農村的法治建設,應著重抓住以下幾點。
(一)維護農民、農民工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工作推進新農村的主要途徑農民、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是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改善中部地區新農村法治環境的根本要求。建設新農村必須充分保障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農民及農民工維權重在兩點:一是抓住中部地區新農村建設的突出問題,做好農民維權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圍繞農村征地補償、村集體財務管理和分配、農村改革、落實國家對農業和農民的補貼政策等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深入開展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進鄉村活動,及時為農民群眾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服務,為經濟困難的農民群眾提供法律援助。二是抓住農民工這一特殊農民群體,認真做好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組織和引導法律服務隊伍,為農民工免費提供法律政策咨詢,積極開展以為民工討薪為主要內容的專項維權活動,為農民工解決工資拖欠、工傷事故賠償、勞動保障等問題提供優質便捷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依法保障農民群體的合法權益。
(二)健全和完善中部農村的基層民主建設,進一步深化中部農村的法治改革推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是實現新農村“管理民主”的政治保證。“完善地方民主,走向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法治化,只要地方民主和法治不健全,無論中央采取什么措施,也無論信訪制度完善到什么程度‘,三農’問題都無法獲得根本解決”。這對于中部地區農村也是如此。首先重點推進健全村級組織民主選舉制度,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為主要形式的民主決策制度,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為主要內容的民主管理制度,在村務公開、民主理財與民主評議村委會等相關民主監督制度上,努力實現公開化、民主化和規范化。積極協調與農民利益相關的土地、山林承包經營權、村民之間的房屋產權糾紛,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三)政府要進一步加強中部地區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一方面政府要增加農村基礎教育投入,擴大教育機會,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教育資源的差距并且要建立中部地區農民的教育就業培訓體系。例如完善‘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真正落實免費義務教育;通過開辦教育銀行,發行教育彩票,多渠道實行教育投資和融資,鼓勵社會多方力量以及個人到中部農村地區投資興辦基礎教育,為廣大農村學生創造與城市學生基本接近的的學習環境和條件,真正實現教育公平。另一方面政府要進一步解決廣大農民的后顧之憂,這是增強中部地區農村與農民的發展后勁奠定基礎,雖然我國中部農村地區已經逐步建立了解決農民的生、老、病、死的社會保障體系。但是在我國目前有限物力和財力的狀況下,農民的養老和疾病醫療的保障與農民的實際需求有較大的差距,這是我國法治國家建設中的艱難任務。
(四)政府要將倡導健康文明的新風尚作為建設中部地區農村新文化的目標在中部農村深深滲透了以儒家學說為思想根基的傳統文化,這種自給自足鄉土社會的人口是不流動的,所以強調人治而輕視法治,重信用輕契約,漠視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將治理國家的好壞寄希望于“賢人君主”。主要以血緣為紐帶的中部農村村落以宗法觀念為中心,強化“人治”傳統,與法治所要求的以地緣為契約的社會樹立法律至上、權力制約和公平正義等法律理念相違背。所以政府要對中部地區農村加大普法宣傳,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和培養他們的法律文化。其次在革除中部地區農村的陋習時,要以總書記提出的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作為中部農村文化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要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形成共識,形成合力,齊推為榮之事,同斥為辱之行,廣大中部農村健康文明的新風尚必將進入一個新階段,由此涵養農村的文化底氣,打造中部地區農村法治的精神基石。
作者:姜小卉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江漢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