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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和《關于印發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通知》、《市工業項目用地準入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的有關規定,為促進土地的順利開發建設和節約集約用地,就土地投資開發事項作出承諾。
一、本承諾書的出讓宗地概況:受讓的宗地坐落于,面積,用途為工業,屬于產業項目,土地成交價款為人民幣元。
二、市土地交易中心簽訂土地成交確認書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付清所有土地價款,逾期不簽訂出讓合同或未付清所有土地價款的,則視我單位違約,市國土資源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并重新進行公開交易,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全部由我單位負責。
二、承諾土地投資開發必須同時符合下述10項控制指標(事項),否則屬于違約。違約的責任由我方承擔。
(一)項目總投資:。
(二)項目的開竣工期限:。
(三)投資強度:。
(四)容積率:。
(五)建筑系數:。
(六)非生產用房設施占地比例:。
(七)綠地率:。
(八)繳交履約保證金:。
(九)紅線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必須符合土地規劃方案及建筑方案。
(十)項目土地用作抵押融資須經市政府同意。
三、未按承諾書規定時間動工建設、未能按時投產以及未達到約定的投資規模、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用地創稅率等指標的,視違約情況扣除該項目部分或全部的履約保證金。同時,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出讓價款的違約金。
四、按閑置土地有關政策處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項目土地閑置:工業項目用地投資者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逾期開工超過天;因項目單位自身原因減少項目投資規模,而導致部分建設用地空閑。
如項目逾期開工被認定為閉置土地,由市政府按照《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和《關于對我市大宗閑置土地的處置意見》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置;項目因投資規模改變或建設進度導致部分土地閑置,且具備分割條件并能重新用于開發建設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分割已辦理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市土地儲備中心收回相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并書面通知我單位,我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天內到市國土資源局辦理變更土地開發承諾,原出讓地價款(不計利息)按分割的面積予以退還。對不具備分割條件的,要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追加項目投資人的土地出讓價款。
我單位一經違反承諾,取消已享受的部分或全部優惠。
在建或投產企業已經享受的政策優惠予以收回,按項目所在地工業用地開發成本追加土地出讓價款;已投產的企業3年內不得享受市出臺的所有優惠政策,并取消企業的評優評先資格。
五、本承諾書一式三份,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中心及我單位各一份。承諾書自蓋章、簽字后生效。
承諾單位:(蓋章)
代表:
簽訂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