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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區直機關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的源頭管理,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公安部《關于實施<汽車報廢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汽車更新報廢回收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現將我區報廢汽車回收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區境內注冊的民用汽車報廢范圍(標準)如下:
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的;
2、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及各類出租車汽車和使用8年,其它車輛使用10年,9座(含9含座)以下的非營運載汽車(含小轎車、越野型)使用15年。
3、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4、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5、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6、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7、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二、車主辦理老舊汽車報廢更新手續的程序:
1、到市金屬回收有限公司機動車報廢辦領取《省機動報廢更新技術鑒定,回收、優惠憑證》,即“回收證明”,填寫后加蓋單位公章,(個人填寫本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然后到市交巡警支隊(四大隊)簽署意見。
2將報廢機動車送交市金屬回收有取公司報廢機動車拆解中心,經拆解決中心驗收核對發動機與車架號碼無誤后填開回收入庫單。
3、憑回收入庫單和加蓋印章的“回收證明”到市金屬回收有限公司機動車報廢辦辦理報廢手續。
4、將“回收證明”、“入庫單”和行駛證、車號牌到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車管科辦理銷戶手續,繳銷行駛證,車號牌。
5、憑交警支隊車管科辦理銷戶手續的“回收證明”到養路征稽部門辦理終止養路費手續。
三、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駕馭拼裝報廢車輛上路行駛,違者將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處以二百元以上至二千元以下罰款,并由公安機關沒收拼裝報廢車輛,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強制拆解決報廢。
四、區委、區政府成立報廢汽車清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對轄區內行政、企、事業單位報廢車輛的管理督查工作。
五、公安交巡警部門將定期不定期的上路進行清理整頓,對違法有關規定的將依法予以處理。交巡警部門將對轄區內汽車修理行業進行清理,對違反規定的修理廠家將依法從嚴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