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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格公務用車編制管理
全區各級各部門的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由區公務用車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車聯辦”)統一核定,統一下達。辦公室設在區政府辦。單位編制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增減。若單位撤銷,其車輛編制即自動收回;對于無車輛編制的單位,一律不予添置、購置公務用車;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對于無編單位的現有車輛,采取由本單位自行消化的辦法,實行自然淘汰;對于超編車輛和更換的舊車,一律移交由區國資中心統一處置;捐贈車輛、上級主管部門配置的公務用車,統一納入全區公務用車編制管理。
二、嚴格控制公務用車購置標準
按照上級公務用車管理的規定和南委辦〔〕98號文件精神,嚴格執行公務用車購置標準。公務用車采購實行總價包(包括購置附加費等費用)干的辦法。區級領導機關配備公務用車轎車價格標準為20萬元以內;區級部門配備公務用車轎車價格標準為15萬元以內。確因工作需要需配備越野車輛的,車輛申購單位必須專項申請,說明原因和用途,按程序報批,并嚴格把握購置標準,購置越野車原則上只能超相應級別配備的公務用車轎車標準的三分之一。車輛使用年限超過10年或行駛里程超過30萬公里可申請更換。
三、嚴格公務用車購置審批程序
凡需配置(新購、更換)公務用車,由單位向區公務用車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區公務用車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對申請單位的編制、現有車輛狀況、申購原因、資金來源、車型、排量、價格等逐項進行審查核實,提出意見報區財經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審批,審批同意后,由“車聯辦”書面通知申購單位,申購單位憑“通知”到“車聯辦”領取“購車審批表”,再按程序審簽。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審批和購車。車輛新購一律由區政府采購中心統一采購。凡不按程序實施的車輛采購,區核算中心一律不予報賬。
四、嚴格公務用車經費管理
全區公務用車購買、運轉經費采取“年初匯總預算、財政統一安排、資金專項使用”的原則,區財政要嚴格按照公務用車編制、公務用車標準、年初購車計劃安排公務用車預算經費,對無編制和臨時編制的公務用車一律不安排運轉經費,其燃料、維修、保險等使用費用由車輛所在單位自行解決。
五、嚴格公務用車紀律問責
嚴禁超編、超標配置公務用車,嚴禁違規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利用職權長期借用公務用車,嚴禁擅自購置、處置公務用車。凡不按要求,違反公務用車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區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單位、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