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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篇文章得以形成都離不開主題、材料、結構、語言,這是文章最基本的構造單位。法律文書作為一種書面文體,其制作成文同樣離不開上述要素。研究這些要素的運用規則及表達要求,對于我們制作出高標準、高質量的法律文書,確保法律的正確貫徹實施非常必要。
(一)法律文書的主旨
1.主旨的概念
法律文書的主旨,就是文書制作者在文書中所表現的寫作目的及其主張。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普通文章的主題中心思想或基本觀點。不同文種的法律文書,其主旨又有不同的表現。例如,立案報告的制作目的是對確有犯罪事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重大刑事案件,如何立案偵查,而報請上級領導審批,解決如何偵破案件的問題;起訴書的制作目的是把構成犯罪的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并明確文書的基本觀點,即從被告人構成犯罪的事實、證據,用《刑法》和立法機關的其他有關規定加以衡量,提出明確的定罪和量刑的意見,請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最后裁決;起訴狀的制作目的是要求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錯誤予以更變或撤銷。又如,刑事案件法律文書的主旨是有罪無罪,罪重罪輕,是否需要判處刑罰,以及怎樣判處刑罰;民事案件法律文書的主旨是當事人是否具有某項權利和義務;行政案件法律文書的主旨是行政機關是否履行了其職責和是否侵權。
2.確立主旨應遵循的原則
(1)認真學習法律知識,堅持無產階級的世界觀及科學的方法論。
(2)深入進行調查取證,用實事求是的態度去反映客觀實際。
(3)運用科學分析的方法,抓住矛盾的關鍵所在,使主旨有鮮明的針對性。
(4)根據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來確定主旨。
3.主旨表達的要求
(1)正確。主旨的正確與錯誤,就從根本上肯定或否定了這篇文書。所謂正確,就是要求法律文書的主旨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文書的主旨是客觀存在的,是從經過調查復核的確鑿的案情事實材料中提練、概括出來的,又是以法律為標準、為尺度確立和體現的,既沒有超出適用的法律條文含義范圍,也沒有錯用虛用法律條文。制作者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業務素質的高低,決定了文書主旨能否正確確立。這就要求文書制作人員必須不斷加強自身的政治理論修養,用無產階級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武裝自己,具備運用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方法,同時還應刻苦鉆研業務,熟悉法律知識,練就過硬的辦案本領,惟有如此才能保證制作法律文書主旨的正確,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2)鮮明。所謂鮮明,是指文書中反映的問題要態度明確、立場分明,一目了然。法律文書是為了解決法律活動中的具體問題而制作的,文書肯定什么,否定什么;維護什么,反對什么,都要做到態度明朗,觀點鮮明,絕不可含糊其辭,模棱兩可。諸如刑事法律文書中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界限的區分;民事法律文書中對當事人雙方是與非的分辨,責任大小的區分,過錯與非過錯的判定所表達出來的基本觀點認識都應一清二楚、不生歧意。
(3)集中。所謂集中,是指一篇法律文書只能有一個主旨,只能闡明一個基本觀點,只能說明一個基本問題。只有主旨集中突出,才能將反映的問題寫深寫透,切實發揮其功效。一篇文書不可多中心,也不可將次要的,甚至與主旨無關的枝節問題與主旨放在一個層次上來寫。更不能文書無主旨,東拉西扯,漫無邊際,幾個中心如果齊頭并進,只能使文書枝蔓叢生,零亂破碎,讀后一片茫然,無所適從。我國的訴訟法中,已明確規定了不同問題、不同程序應由不同的法律文書來表達,而種類繁多、功用各異的法律文書,正好解決了這一問題。要使主旨集中,堅持一文一事原則是根本,另外,對于內容較多的文書,劃分多級主旨也是一個較好的辦法。
(二)法律文書的材料
材料是指作者為某一目的,從現實生活中搜集、攝取以及寫文章用以表達主題的一系列的事實和論據。法律文書的材料是指文書制作者為著某一制作目的,從辦理的訴訟案件及非訴訟法律事務中,搜集、攝取并經過認真分析、歸納、取舍后寫入文書中的一系列事實、證據、法律條款和法學理論。
法律文書的材料主要指案件或事件的事實和證據材料,其次是指用于論證的法律條款和法學理論。前者屬于事實性材料,后者屬于理論性材料。除此之外,法律文書的材料還包括:制作文書的主體、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等。
法律文書的材料不同于其他文體的材料,有其自身的特點:
第一,事實的真實性。法律文書的事實材料要求絕對的真實,所反映的情節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真實情況、事實的本來面目;引文材料必須經反復核對,出處準確無誤,使用數據說明問題要求精確無比,絕不允許夸大或縮小事實,更不允許歪曲甚至虛構、捏造事實,這是法律文書寫作的起碼要求。
第二,內容的客觀性。法律文書主要是為了處理司法公務活動或解決日常生活中的某一具體法律事項而使用的文書,是實用文書的一種,由解決實際問題的特點就決定了其文體內容的客觀性,進而也就決定了使用材料的客觀性。法律文書中的時間、地點、情節、人名、證據、數據等都來源于客觀事實,絕不能像文學作品那樣可以虛構。
第三,法定的權威性。法律文書往往具有很強的政策性,有黨的方針、政策作指引,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指導,以合理、切實可行的意見、措施及辦法規范下級的行為,告之應該怎么做。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證法律文書材料的權威性。
第四,適用的現實性。法律文書的材料都是為了解決案件的具體問題而使用的,目的是為了正確運用法律,制裁犯罪、平息糾紛,其立足點僅涉及本案現時的法律現象。而不涉及過去或今后的人或事,因此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法律文書材料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按照材料來源分,有來自訴訟參與人的材料,有來自其他人的材料,有司法機關主動搜集取證的材料。
第二,按照材料性質分,有訴訟案件材料和非訴訟法律事務材料。
第三,按照材料形式分,有口頭材料、書面材料、視聽材料和實物材料。
法律文書材料的運用過程大致分為以下四個環節:
第一,要全面地占有材料,其中包括認真閱卷,全面掌握案情,并做好閱卷筆錄;根據案情需要有目的地深入實際調查取證收集相關證據;從法律、法規中獲取材料。
第二,要科學地分析材料。其中包括對材料真偽的分辨;對材料來源的核實;對材料性質的確定和判斷材料的價值取向。分析材料還要科學歸類,嚴格把關,確保質量。
第三,要適當地選擇材料。其中包括以主旨為軸心,合理地選擇材料,要選擇真實的材料;要選擇準確的材料;處理材料要靈活。
(三)法律文書的結構
所謂結構,是指文書內部各部分內容的組織安排和組織構造,是文書脈絡層次和發展順序的具體方式,是文書內存聯系和外在模式的總括。即如何將收集來的材料組織起來,包括這篇文書分幾個寫作層次,先寫什么,后寫什么,詳寫什么,如何開頭,怎樣結尾等等,所有這些問題,都要根據主旨的要求,從全局著眼,統籌安排結構,合理組織材料。結構安排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文書的質量高低。
法律文書不同于普通文章,法律文書結構的特殊性表現為“程式化”,即法律文書在結構形式上有相對固定的格式,內容安排上有比較固定的順序。這種格式化既是執法的需要,也是我國長期司法實踐中的經驗總結。
1.基本結構格式
法律文書的制作主要有寫作式和表格填寫式兩大類。其結構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構成。每一部分的內容都有其特定的要素構成。三部分各自的內容,在不同種類的法律文書中不完全一致,每一種文書都有各自的必備要素,即必備的幾個方面的基本內容。但總體來說,法律文書結構中三部分及每部分包含的內容相對固定,大致如下:
首部:
(1)文書制作機關名稱、文種名稱、編號
(2)當事人身份事項
(3)案由、案件來源等情況
正文:(1)事實
(2)理由
(3)處理結論
尾部:(1)交代有關事項
(2)簽署、日期、印章
(3)附注事項
2.正文部分結構形式
法律文書的正文的結構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三段論式結構
即事實、理由和處理結論。首先,事實是形成理由的基礎和依據。事實的敘述一般承接首部的案由,邊敘事,邊列舉論證分析,也可在敘述事實之后,集中陳述,分析論證。重點要把握好兩點:一是法律上構成案件的要素(時間、地點、人物、過程、目的、結果等)敘述清楚;二是從語言上把事實表達清楚。
其次,理由是對事實的概括升華。論述理由離不開事實的敘述,離不開對照法律的具體規定。即理由要與事實保持高度一致;理由與適用的法律條款高度一致。
最后,根據事實和理由得出處理結論。它與理由有著內在的密切聯系,但與理由的論述又有明顯區別。
這種首先敘述案情事實,然后以法律衡量事實的是非對錯,有罪或無罪,最后得出正確判斷的方式,就叫“三段論法”。三段論式結構是法律文書正文寫作中最為基本,最為普遍的結構形式。
(2)縱向式結構
縱向式結構又分為直敘式和遞進式兩種,直敘式指文書的內容按照從重到輕,從大到小,從主到次的一種縱深方向發展。如法律文書中主犯在前,從犯在后;主罪在前,次罪在后。直敘式的方法,使文書看上去脈絡清晰,主次分明,輕重有別。遞進式是指文書內容按照事理的層遞關系或認識的過程安排結構,多采用因果結構,由外到內,到淺入深,由易到難,擺情況,找原因,下結論,說理透徹,論辯性強,符合人們認識思維的過程,一些報告類文書多采用此結構方式。
(3)橫向式結構
橫向式結構是指文書內容沿橫向展開,一是按照事物的組成部分展開;二是按照事物的空間分布展開;三是按照事物的歸納關系展開。橫向式一般有條款式和并列式兩種。條款式也稱“簡單列舉法結構”。其特點是內容單
一、眉目清晰、簡潔明了。一般用來規范人們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和具體行為。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等多采用此結構。并列式結構是指文書正文有多個分論點,各自獨立、互不關聯,但它們又同時圍繞總論點去布局和論述。其特點是理由充分集中,說服力強。辯護詞、詞等法律文書常采用此結構。
(4)縱橫結合式結構
縱橫結合式結構是指文書在組織材料時既考慮到時間發展順序,又顧及到事物的性質及事物間的內在聯系。它包括先橫后縱式和以縱帶橫式兩種。先橫后縱式的特點是能將復雜的案件事實敘述清楚,責任明晰,可用于復雜的刑事案件中多個犯罪嫌疑人多種罪名的敘述。以橫帶縱式的特點是以時間發展為經,以事件矛盾焦點為緯,適合于民事案件,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總之,法律文書的結構安排一是要準確地反映訴訟案件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客觀規律及其內在聯系;二是結構要服從文書主旨的需要;三是要適合各文種的特點和要求。安排結構一定要結合文種,從所寫內容的實際情況出發,選擇使用恰當的結構形式。
(四)法律文書的表達
法律文書的表達主要有敘述、議論和說明,一般禁用描寫或抒情的表達方式。因為法律文書具有高度的嚴肅性,旨在以理服人,而非以情感人,這是法律文書表達的重要特點。
1.敘述
敘述一般用于人物的經歷、行為或事件的發生、發展、變化的過程的表述。
法律文書中關于案情事實的敘述,最基本的方法是順敘,即按照案件性質的要求,客觀地將案情事實敘述清楚。在立案報告和破案報告中,常使用倒敘,即先從犯罪的結果寫起,然后再追述犯罪過程;對于案情復雜者也采用插敘或補敘;對于集團犯罪案件,也可根據不同案情,或以不同角度分敘,或以不同罪犯分敘,或以不同罪行分敘。總之,由于案情事實的特點、性質不同,文書主旨不同,從而形成了下面幾種常用的法律文書敘述方式。
(1)自然順序法:常用于各類案件的案情敘述。即以時間為線索,按照案件的發生、發展、結果來敘述事實。
(2)爭議事實、判決認定事實分敘法:此方法適用于各類案件。一般先寫爭議事實,并與爭議理由結合起來寫,內容概括,文字簡練;后寫法律判決認定的事實,內容詳細,表述具體。
(3)結合歸納法:也叫概括敘述法,一般不宜單獨使用,應配合各種具體敘述的方法使用。如一人多次犯罪案件及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多用此法進行綜合歸納、概括敘述。
(4)突出主犯法:這是敘述共同犯罪案件事實的方法。適用于多人一次犯一罪、多人一次犯多罪、多人多次犯一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5)突出主罪法:此法適用于一人多次犯一罪、一人多次犯多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敘述案情打破自然順序,先詳寫主要犯罪事實,再略寫次罪的事實。
(6)先總后分法:此法適用于案件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即先總括敘述多名犯罪嫌疑人所犯的一種或多種共同犯罪的罪行事實,然后再按主犯、從犯的順序,逐次分別敘述每一被告人各自所犯罪行。
(7)縱橫交錯法:這種方法多適用于民事、經濟、行政糾紛案件事實的敘述。即一方面從縱向敘述案情的發展變化及來龍去脈;另一方面交錯敘述事物的橫斷面情況,如雙方爭執的意見和焦點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種敘述方法并非孤立使用,而是根據案情靈活掌握,對于比較復雜的案件,往往是幾種方法綜合使用。
總之,案情事實是制作法律文書的基礎。只有事實敘述清楚準確,才能在此基礎上進行分析說理,從而得出合理合法的處理結論。法律文書中案情事實敘述的總要求是:案情的來龍去脈、發展變化過程、因果聯系及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要敘述清楚。還要做到:事實要素完備、關鍵情節具體、因果關系明確、脈絡層次清楚。
2.說理(議論)
說理,就是講述道理,論說是非曲直,一般文章也叫議論。它是作者通過事實材料和邏輯推理的方式來表明自己觀點的一種表達方式。法律文書中的“理由”即說理的過程。理由是法律文書結構中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它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上承事實,下啟結論,是文書的靈魂。它主要包括兩大方面的內容:一是認定事實的理由,證明司法機關認定的案情事實是確鑿無疑的;二是適用法律的理由,證明對案件的處理決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總之,法律文書的說明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法律文書說明的方法靈活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事實論證法:這是法律文書說明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即作者將經過查證屬實的事實列舉出來,運用鐵的事實說話,從而具有不可辯駁的說服力。
(2)法理論證法:這是運用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作為論據,以證實論點正確的一種立論方法。這種方法在抗訴案件、上訴案件、申訴案件等案件中使用相當普遍。
(3)因果論證法:這是利用因果的辯證關系進行論證的方法。這是法律文書常用的論證方法。
(4)反駁論點法:即針對對方錯誤的論點進行批駁,指出它是錯誤的、虛假的、不符合實際的,從而將它駁倒。
(5)反駁論據法:即利用駁倒論據來推倒對方論點的方法。如各類判決書理由的批駁部分,抗訴書、上訴書、答辯狀、申訴狀、辯訴詞等文書的理由,都常用反駁論據法,或反駁其論據虛假,或批駁其論據不足。
(6)反駁論證法:即分析對方論證方法中存在的邏輯錯誤,達到證實對方論點錯誤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種說理方法并不是孤立使用的,往往是交錯使用,相輔相成。不破不立、立中有破、破中有立;反駁論點勢必涉及反駁論據,反駁論點和論據又勢必涉及到反駁論證,而反駁論據、反駁論證,其目的都是為了反駁論點。法律文書的說理往往是多種說明方法的綜合運用。
總之,法律文書的說理要求做到:事實證據確鑿無疑;公平嚴肅、依法說理;就事論事,針鋒相對;邏輯嚴密、無懈可擊。
3.說明
說明是對客觀事物的性質、狀態、特征、成因、關系、功用或發生發展的解釋、介紹,使人們對事物有著明晰的、完整的了解和認識的一種表達方式。
說明的敘述方法在法律文書中的應用也非常廣泛。一是部分文書全篇以說明為主,如有些表格填寫式的送達回證、傳票、拘傳票、執行通知書等的填寫以及現場勘查筆錄、科學技術鑒定結論等文書,幾乎全用說明。二是在敘述、議論之間,穿插使用說明的方法,如判決書中關于處理決定的說明等。
法律文書中說明的應用通常涉及對人、現場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說明。
首先對人的說明,絕大多數法律文書都有涉及。如破案報告中,要介紹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自然情況,還要寫明因本案所受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情況(如被拘留的日期、地點等)。另外犯罪嫌疑人有綽號、化名的也要寫上。公司、團體涉嫌犯罪的,要寫明公司、團體全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等。
其次,現場勘查筆錄是典型的說明性文書,它是偵查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依法對犯罪分工作案的場所和有關的痕跡、物品、人身、尸體進行勘驗、檢查,或人民檢察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對現場或物證進行勘驗時所作的文字記錄。現場的說明,主要應包括以下內容:現場地點、即案發現場具體地點的名稱;現場位置,如所在地點是室內的話,是樓房或平房、幢數、層數和具體房間;周圍環境,如地形、道路、交通、建筑物等情況;現場狀況和勘查發現情況,這是說明的重點,如室外出入口情況、室內布置情況、罪犯活動痕跡、現場保護情況等等。民事勘驗情況記明物證的名稱、種類、質量、規格、外形、大小及現場其他有關情況。現場說明要做到真實、清楚、準確,說明要有一定順序,詳、略得當。
另外,單項勘驗如尸體檢驗、人身檢查、物證檢驗、偵查實驗等,都需單獨制作筆錄,其說明更加細致入微。
最后,在各類法律文書中,還有許多事項要使用說明的敘述方法。如刑事判決書中正文部分判決結果的表述;尾部中的上訴權、上訴期限和方式等都使用說明性的文字。
總之,法律文書中的說明要做到把握特點、真實客觀、言簡意賅、言而有序。
以上我們主要介紹了敘述、說理(議論)、說明三種表達方式在法律文書中的運用。至于描寫和抒情這兩種表達方式,在法律文書中應用的范圍比較狹小,但并非絕對不用,而是限制使用。例如,訊問筆錄、調查訪問筆錄、法庭審理筆錄等,對于被問者在陳述、答問時所表現出的沉默、沉思、哭笑、手勢眼神等重要神態,就需要運用恰當的描寫方法如實予以記錄,并對該項內容加注括號。又如,詞、訴訟詞、辯護詞、訴狀等,適當使用幾句抒情句點綴全篇,關鍵時刻往往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能使文書在合法的基礎上又合理、合情,從而增強文書的說服力。但是,切記,由于法律文書獨特的個性特征,法律文書制作者往往較難掌握描寫和抒情的方法,在法律文書寫作中,描寫和抒情一定要慎用,不會用時不用,切切不能濫用。
(五)法律文書的語言
語言是思想的外在表現,一切文字的材料都離不開語言,法律文書也是如此。由于法律文書是法律實施的依據和手段,它的實施直接關涉國家、集體及有關當事人的利益乃至個人身家性命。法律文書的制作又要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因此法律文書的語言運用顯得尤為重要。特別是,目前針對各種法律文書都有相對完備固定的文書樣式,但沒有也不可能就文書的語言表達作出具體的規范。所以,當前法律文書存在的問題是:格式的規范性基本可以,但語言表達效果甚讓人擔憂。正像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鄭天翔在*年6月14日《全國法院工作會議》上作報告時指出的那樣:“現在有些司法文書,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書,水平不高。有的文理不通,甚至有錯別字;對事實的敘述邏輯性不強,層次不明;對適用法律的理由表達不充分,有的不準,有的甚至出現嚴重差錯。”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年做的一次調查中發現:法院訴訟文書質量不高,有的層次不明,結構不清,內容、要素不完備,敘事語義含糊不清,或者是中間轉移話題。概念使用不準確,遣詞造句不符合語法規范,并且方言、土語、穢言、黑話什么都有,很不嚴肅。因此,法律文書的語言技巧的強化顯得尤為重要。
1.法律文書的語體特征
語體,即語言的體式,是根據語言風格的區別劃分的語言類別。正像人們在不同的社會領域進行交流時,根據其不同的目的、內容、對象和環境而選擇語言材料及表達手段,并形成其特定的語言風格體系。
現代漢語語體類型的劃分一般為兩大類,即口頭語體與書面語體;書面語體又可以分為文藝語體、政論語體、科技語體和公文語體。法律文書是以公文語體為主體的書面語體。公文語體以實用為目的,其語言運用有特殊標準,正象葉圣陶先生指出的那樣:“公文不一定要好文章,可是必須寫得一清二楚,十分明確,句穩詞妥,通體通順,讓人家不折不扣地了解你說的是什么。”“為節省看公文人的精力和時間,公文就該盡可能寫得簡介得要。”因此,明確性和簡要性是公文的最基本的要求。但法律文書因其自身特點的原因,除具有一般公文語體的共性外,還有其自身特點。我們把法律文書的語體特征概括為以下幾點:
(1)明確。即明白、準確。指法律文書遣詞造句要準確,語義要單一。顯然,任何語體都講究用詞準確。但法律文書寫作中對字、詞、句的準確性要求更為嚴格。因為法律文書是依法辦案的重要憑證,它往往關系到當事人的榮辱福禍及生殺予奪。法律文書中使用的每個字、每個詞、每句話都應是意思明確,恰如其分。既不能模糊不清,也不能模棱兩可。如“違法”與“犯罪”,“不起訴”與“免予起訴”,"無罪釋放”與“免除刑罰”,每組詞都是前者表示無罪,后者表示有罪,這涉及到非罪與罪的界限問題,含糊不得。而“搶劫”與“搶奪”,“盜竊”與“貪污”,“強奸”與“奸污”均構成不同的罪名和案由,寫作中應認真對待。“坦白”與“自首”,涉及到行為的方式與程序的不同。“結果”和“后果”涉及到侵權或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的不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等反映了案件性質及對當事人處理方法的差別。諸如此類具有法律屬性的詞語在公安應用寫作中都要做到各司其職,準確無誤。因為詞語的失之毫厘,帶來的可能將是對當事人處理結果的差之千里。
(2)規范。即標準。法律語言的規范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指法律文書的組詞造句、表情達意要遵守漢民族共同語——普通語的詞語含義及語法規則;二是使用規范正確的法律術語;三是不使用方言、土語,不濫用外來詞語;四是不生造詞語,不使用已廢用的古語詞;五是不亂用異體字、繁體字及未經國家批準公布的簡化字。但是,在少數民族聚屬地及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司法機關在制作法律文書時可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文字,但也要求符合該語言文字的使用規則。
(3)簡樸。即簡要、質樸。一是指語言要簡明扼要,言簡意賅,在表意明確的前提下,不重復、不羅嗦,不寫廢話、空話、套話,做到惜墨如金。二是指語言要質樸平易,樸實無華,通俗易懂。力戒華麗詞藻;不用過分的修辭、描寫和抒情;不搞弦外之音;不事渲染鋪陳夸張;不故作高深。對于案件中的一切事實、情節都恰如其分、實事求是地反映,不作人為的夸大或縮小,尤其是歸納概括表述時,不能改變案件的性質,必須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無懈可擊。
(4)莊嚴。即莊重、嚴肅。指法律文書的語體特色必須與法律的權威性和莊嚴性一致。言必有據,不言過其實,不帶個人情感色彩,不引用穢語、黑話、行話。法律文書常常涉及社會的陰暗面,如反映奸情類案件的文書,語言應著力克服敘述可能給社會帶來的副面影響,最好用概括敘述,盡量避免原始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