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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老金的籌集機制不順暢,導致一些地方養老金的發放不能到位。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對農村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方面的規定:經濟發展較好的地方政府或村集體應當對參加農村居民的繳費給予補助。很明顯,該政策缺乏剛性的約束,實際操作出現一些變異。有的農村集體經濟比較壯大,資金的籌措就游刃有余。有的村地理位置偏僻,也沒有特色資源,村集體經濟單薄,養老資金籌集就捉襟見肘,政府、集體的補貼、補助部分不能到位,養老金完全需要個人繳交,失去了養老金的社會保障屬性,使農村養老制度的落實成為解不開的難題。
(二)農保普及仍不全面,農民參保缺乏積極性。盡管各地政府為了實現了新農保制度的全覆蓋計劃,積極籌措資金,加大宣傳力度,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但是和預期目標仍然有一定的差距。截至2012年12月底,新農保參保人數達到4.6億人,仍有幾千萬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民沒參保。這些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民大多是年輕人,若要進一步調動他們的參保積極性,還需進一步完善激勵機制。很多農村年輕人對養老政策理解有一定的偏差,總覺得那是老年人的事情,自己還沒有這個必要。再說標準那么低,和家庭開支相比簡直杯水車薪。殊不知,養老基金是防患于未然,有備無患的社會保障,是家庭和諧的一道重要屏障。
(三)地方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力度薄弱。一些地方政府官員法律意識淡薄,長官意志嚴重,往往通過所謂集體研究決定,將已征繳的養老保險基金挪作他用,有的用作抵押貸款,有的用于支持地方項目建設,有的甚至違規提取管理費用,用于彌補部門行政經費不足。大量的違規現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基金流失或虧損,影響了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損害了保民的權利,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當地社會和諧。一些地方養老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設置不到位,專業人員配備不足,管理人員水平低,專業化監管人員不足,難以有效的進行監管。同時,目前養老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只能存入了國有商業銀行或購買國債,難以使基金的增值同國民經濟增長水平、國民收入增長水平同步,物價的飆漲必然引起貨幣的貶值,這就使得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構成事實上的縮水,迫切需要進行科學的管理和經營,使保金能夠得到保值增值,使廣大農民從養老制度中受益,維護政府的公信力。
二、福建省龍巖市養老保險的大膽嘗試
(一)先行先試,率先實現全覆蓋。龍巖市養老保險首先在上杭縣進行試點,福建省確定永定、武平、長汀為第二批試點單位,龍巖市根據本地實際,決定將新羅、漳平、連城一并納入第二批新農保試點單位,提前實現全市七個縣(市、區)新農保的全覆蓋,率先成為全省第一個實現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全覆蓋的設區市。所需資金實行“全市統籌,市縣共擔”的辦法進行籌集。龍巖市縣兩級財政每年將新增財政支出1.2億元,對農村養老保險在財政上給予強力的支持,體現了當地黨委和政府對惠農政策的高度重視。按照政策,60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將獲得55元以上的基礎養老金,龍巖全市30多萬農村老人將受惠。雖然一年總計每人才能領到660元,對于城鎮居民來說可以忽略不計,但是足夠貼補家庭鹽油醬醋的費用了,因為從廣大農村的實際來看,兒女對父母的糧食和蔬菜還是會供應的,反正不用掏現金,只不過費點力氣。660元等于老人的零花錢,不用經常向兒女伸手要,也維護了老人的尊嚴。
(二)與時俱進,逐步提高。為了提高農民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待遇,龍巖市政府先后于2013年下發了《關于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通知》和《關于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調整機制的通知》兩份文件,從具體的收益上體現了讓農民共享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成果。各縣(市、區)政府積極做好待遇調整工作,也都相繼出臺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調整文件。調整后,全市城鄉居民保基礎養老金標準統一提高至每人每月85元,調整后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標準為:新羅區每人每月118.3元,永定縣、上杭縣、長汀縣、連城縣每人每月110元,漳平市每人每月105元,武平縣每人每月90元,雖然各縣由于經濟發展的現狀不同,提升的幅度也不同,各縣農民的受益程度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上杭縣針對農村失地農民的現狀,專門制定了養老保險政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上杭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指導意見》,政策規定:上杭縣行政區域內征地拆遷中土地被政府征用的農村居民均列為實施對象,實施對象分為15周歲以內、16至55周歲、56周歲以上三個年齡段。凡參加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滿60周歲即可享受退休待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首批被征地農民1522名每月能夠領取675元,切實維護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大大提升了了農民的養老保障水平。每月675元,一年共計8100元,基本可以維持老人的正常家庭開支,生病住院也有農村醫保的補貼,不至于傷筋動骨,兒女的負擔減輕了很多,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諧。
(三)大膽創新,新農保可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銜接。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有一部分年輕人外出打工,也有的家庭為了孩子受到更良好的教育,到城市謀生居住落戶。針對他們的實際情況,龍巖市政府規定:已參加新農保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已參加新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人員,農村戶籍遷入城鎮戶籍后,可按照規定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性養老金,其繳納的保險費可并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其已繳納的保險費合并計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同時合并,達到領取條件后可按月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該政策的出臺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求真務實的理念,也適應了當前城鎮化的趨勢,大大激發了外出農民參保的積極性。該舉措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以人社部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早了兩年。
(四)完善后期服務。為滿足城鄉居民小額取現需求,合作金融機構投入資金在各個行政村布設“農信小額支付便民點”,為農民提供每日每卡累計取款金額不超過300元,每月每卡累計取款金額不超過2000元的小額取現業務,較好地滿足了農民日常生活中的頻繁小額取現的金融服務需求。但是,毋庸置疑,龍巖在農村養老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引起高度重視。一是“新農保”發放存在薄弱環節。部分縣市存在漏發現象,該市永定縣、新羅區、長汀縣、武平縣等縣存在2011年度新增符合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未按規定給予發放基礎養老金,引起農民對政策的質疑。二是各縣(市、區)均不同程度存在養老金被冒領的現象。全市發現62人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同時又領取農村養老保險金,冒領養老金3.89萬元。雖然損失數額并不是很大,但也充分暴露養老金管理的漏洞,工作人員的辦事能力和態度存在的問題,到了需要整治和加大監管力度的時候了。三是“新農保”個人繳費記錄不合規。新羅區、漳平市、永定縣、武平縣未將個人繳費記入個人賬戶;有的個人繳費記入不準確,該市長汀縣201.72萬元的保費收入未落實到個人賬戶,這說明資金管理工作未能及時到位。四是“新農保”的收益不高,存在隱性流失。截至2011年6月30日各縣新農保財政專戶結余2.18億元,其中:定期存款0.77億元、活期存款1.41億元,基金的增值未能體現最大化。造成以上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各縣區的財政支持力度還不夠,有的是當地經濟發展相對滯后,財政收入有限,只能保證工作運轉,沒有余力投入農村養老;也有的是領導對農村養老不太重視,總覺得是只投入沒效益的事情,把目光集中在能帶來效益的工業項目上;更有甚者喜歡形式主義,搞面子工程,中心廣場建了又拆拆了又建,反反復復,勞民傷財,而對養老保險這一重要的民生工程卻過于精打細算。二是傳統家庭養老模式的根深蒂固,養老基金個人投保的的規模和檔次還有上升空間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但現在普遍選擇最低的檔次100元,其中不完全是經濟能力問題,關鍵還是對政策理解不透徹有關;三是養老保險制度運作不夠規范,存在一些管理的漏洞,一些地方領導個人意志干擾了資金法定用途,給養老金帶來巨大的風險;四是基金的管理模式相對滯后,簡單的存銀行和買國債,面對通貨膨脹的壓力,保值增值就變成空中樓閣。五是后續服務還不夠到位,大部分縣區的養老保險金委托農業銀行和信用社辦理,對一些年紀大、文化不高的農民,領取保險金有一定的難度。目前漳平市小鄉鎮農信社只有一人負責辦理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業務,按規定參保對象每年繳費一次,個人將當年保費存入合作金融機構代扣,從各鄉鎮人口數量看,漳平市參保繳費對象少的鄉鎮3000多人,多的鄉鎮近20000人,在集中繳費期間,工作進度跟不上,群眾排隊時間長,有的鄉鎮農信社還存在要求批量收費。
三、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一)提高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層次。鑒于目前中國沒有一部專門的農村養老保險法的現狀,應該完善養老制度的法律體系,從法律層面確立農村養老保險在我國社會保障中的地位,促進農村養老事業的健康發展,使養老保險涉及的參保范圍、繳納標準、養老金的領取條件都有明晰的規定,對基金的管理和監督的主體都作出明晰的規定。如果盡快建立和頒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地位,規范養老保險市場秩序,將會更加規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運用模式,維護和保障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權。德國聯邦政府議會于1957年通過的《農民老年援助法》,規定所有農民都必須強制參加養老保險,而且農場主及其配偶和共同勞作的家屬為參保投保人,確立了養老保險費由投保人保險費和聯邦政府補貼資金負擔,并將養老金制度改為現收現付制。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這種做法非常值得我國借鑒。
(二)加大公共財政對農村養老基金的注入。農民收入較低是世界性的普遍現象,為縮小城鄉收入和社會保障差距,各國在建立農民社會保障時大都奉行工業反哺農業的思路,對農民養老保險給予大量的財政補貼,或直接由財政出資給予養老保障。缺乏政府財政的支持,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是不可能健康發展的。由于根據我國現有的分稅制財政體制,縣級以上政府應力所能及地承擔一定的農村社會養老經濟責任,中央政府要規范各級財政負擔合理比例,“力所能及地承擔”和“負擔合理比例”缺乏剛性的要求,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就會出現地方政府財政責任模糊狀態。鑒于這種情況,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經濟總量增長較快,政府財政收入增長相應提速,應該加大中央財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力度,逐步提高農村養老保險支出在中央財政支出中的比重,同時要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確保中央財政對農村社會養老專項支出及時足額地轉移到農村,發放到農村居民,避免被縣鄉兩級挪用擠占,讓廣大農民真正享受到改革開放的成果。政府首先應該以多種方式建立農民參保補貼制度,提高養老保險制度的福利性。在經辦環節,應該把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機構不再提取管理服務費,這樣就避免減少養老基金的縮水。為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建議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喪葬金補助制度,對參保對象在領取養老金待遇期間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從其死亡次月起,按本人12個月養老金領取標準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冒領養老金行為的發生。
(三)規范完善農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規范個人賬戶管理,完成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建賬工作,做實個人賬戶,做好個人賬戶的動態管理,確保個人賬戶信息完整、準確。建立常態的個人賬戶對賬制度,做好與參保人員的對賬工作。要完善管理服務,規范、完善新農保和城居保內控、稽核、內審、生存認證工作。規范應參保人數申報行為。建立正常的應參保人數確定機制,每年度確認一次應參保人數。協調財政部門及時辦理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和結算工作。進一步規范合作金融機構服務行為,提升和完善金融服務“不出村”工作。要加強統計、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完善信息系統功能,適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一體化服務管理的需要。實現業務、財務信息系統的對接,與金融機構信息系統實現數據的實時交互。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死亡人員信息共享機制,通過信息化手段開展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
(四)完善農村養老保險服務平臺。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手段和途徑還比較滯后。村民對養老制度的了解往往需要通過村兩委和村民小組長的解答,如果村干部的業務知識有限,再加上私心雜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就會大打折扣,甚至出現曲解和誤解,影響農民的參保積極性。為此,應該加大對各鄉鎮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村級勞動保障協理員的業務知識、相關政策以及信息軟件操作培訓,提高他們的業務能力。工作中遵循“送政策上門,送服務到家”的原則,從政策宣傳、參保登記到資格認定等各個環節,實行挨家挨戶上門“一條龍”服務。提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營服務水平,建立與信息化同步的政策制度。應該多層次、全方位開展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督查,督查中心協同市勞保局、民政局對各鄉鎮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指導,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匯總、及時通報、及時協調解決。農保中心工作人員深入村、組走訪居民,實地了解群眾參保、續保情況,全程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對工作落后鄉鎮實行約談、告誡制,為確保人員到位、精力到位,建議農保站或勞保所工作人員不再參與鄉鎮中心工作,專門從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勞動保障工作。農信社配強配齊鄉鎮網點工作人員。建議農信社在新農保參保繳費集中期間,特別是農村墟天時間,農民集中繳費,小鄉鎮至少有2名人員、大鄉鎮至少有3名工作人員辦理此項業務,開設綠色通道,規范服務態度,全心全意為全市參保繳費對象提供優質服務。對于一些年紀大、文化水平低的農民,應該秉持以人為本的理念,采取更加靈活的領取方式,諸如流動站的形式,讓農民在所在村落就能領取。
(五)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一些地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上是由本級行政單位負責,對投資渠道以及基金監管主要依靠內部規章實現,缺乏對基金管理的獨立性,容易受人為因素影響,存在巨大的風險性。而且由于沒有專業化團隊,投資方向主要局限于回報較低的國債及銀行存款上,很難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為此,促進養老金在當前形勢下的健康、良性運轉,顯得尤為重要。可以嘗試在專業化管理的前提上,把養老保險基金委托資質良好的投資公司負責,進行專業化運營,增加基金的經濟效益,把養老基金的蛋糕做大。英國要求委托銀行建立獨立的資金保管賬戶,這項規定為完善養老金社會工程奠定了非常重要的法律基礎。無獨有偶,法國農村社會保險由農村社會互助會負責經辦,受政府委托對農民的社會保險進行管理,采取社會互助制,完全由雇主和雇員雙方合作管理,并自行選舉管理層。這種做法很好了排除了行政單位對養老基金的人為干預,避免一些不規范的行為發生。當然,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規范,明晰責任主體的權利義務,啟動行政問責制,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予以懲處。及時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運行情況,對領取人的資格等進行公示,進行財政、審計和社會的多方監督,讓養老保險金在陽光下運行。
作者:李大清單位:河北工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