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政策性農業保險論文3篇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篇
(一)農業保險進入新一輪發展階段從農業保險實施效果看,福建農業保險正在加速進入“依法管理、擴面提質、規范發展”新階段。1.農業巨災風險得到重視為防范巨災風險,福建省級財政出資建立風險補償基金分擔風險。其中:水稻種植保險當賠付率超過80%時,則啟動1500萬元的風險賠償金,由保險公司與省財政廳按照1:1承擔;森林火災保險賠償準備金為2000萬元,對賠付率超90%的部分,由風險補償金與承保公司按1∶1承擔;漁業保險則由省級財政按保費總額的20%建立風險補償基金,當賠付率超過80%后,由風險補償基金支付,付完為止。2012年,福建省人保財險公司還按保費的25%統籌設立全省農險業務風險平衡基金,以調劑各縣(市、區)保險公司因大災、巨災而遭受的重大風險,并為部分農險安排分保來防范與分散風險。如,農房和能繁母豬保險的分保比例分別為40%和25%;水稻保險除按25%的成數分保外,對賠付率在100%~200%之間的損失部分還購買了超賠再保險;漁業保險則由承保公司與中國漁業互保協會按6∶4比例實行共保。這些措施有效防范了農業的巨災風險。2.農險供給的合作機制不斷創新福建漁業互助保險模式破解了長期以來農業保險營利性追求和公益性操作之間的矛盾,目前漁業保險又將原有的“互助”模式發展為“共保”模式,使商業保險機構承辦政策性農險的平臺優勢與漁業互保組織的行業優勢相結合,促進漁業保險的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經營及規范化監管。而尤溪縣則將森林保險作為“政策性信貸+商業性信貸+商業性保險”的林業融資創新組合模式,降低了林業融資風險。3.農險的服務能力不斷提升一方面,農險服務網點日益增多。如,福建省人保財險在全省建成農村營銷服務部191個、服務站311個、服務點1848個,農村保險服務人員數量達3460多人,實現了網點進村和服務到戶,提高了農業保險服務水平和查勘、理賠的工作效率。又如,漳州在全市121個鄉、鎮、街道辦和所有行政村,建立健全“三農”保險服務體系;在經濟條件相對較好、人口相對密集、資源相對豐富的重點鎮(辦)設立“三農”保險營銷服務部;在條件一般的鎮(場)設立“三農”保險服務站,在各行政村設立“三農”保險服務點,實現“三農”保險服務站(點)全覆蓋。另一方面,農險的經濟補償功能日益凸顯。截止2013年底,全省累計保費收入15.19億元,累計承擔風險金額3918.98億元,累計賠款支出6.57億元。其中,2013年,農業保險的風險保障金額超過600億元,同比增長11.4%,為全省農業生產者提供超過1640萬元的風險保障(見表二),農業保險成為防范農業風險的有效制度安排。
(二)政策性農險的輻射效應還不突出政策性農業保險在實際運作中存在覆蓋面窄、規模小、保障水平低、保險責任單一等特點,難以滿足農民多樣化需求。調研結果顯示:從2006年至今近10年的發展過程中,福建省農業保險的保費規模不到財產保險總規模保費的4%,相對于整個保險業的發展來說,政策性農險發展在規模上嚴重滯后,出現了政策性保險范圍狹小與農民保險需求的矛盾(見表二)。此外,福建省森林覆蓋率達65.95%,位居全國首位,但森林保險的承保對象主要為國有林場和企業林場,個體林農投保數量極少;水稻保險參保率雖達90%以上,但全省水稻承保面積占全省水稻種植總面積不足30%;而漁船保險僅承保60匹馬力以上的全損險。加之,福建省種植業保險還規定了30%以下的絕對免賠額,使很多受災情況較輕的農戶得不到賠償,農險保障水平的不足,難以滿足農戶需求,導致農業保險出現“政策熱、執行冷”的尷尬窘境。
(三)逆選擇和道德風險1.權利尋租福建省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從2006年的0.37億元快速增長至2013年的5.09億元,快速增長的保費主要源于財政資金的支持,大量財政資金的無償使用,使不少職能部門在利益的利誘下,產生各種尋租,造成財政資金的“漏損”,削弱了財政資金支持農業保險的力度和效果,抑制了農業保險發展。此外,由于農險資金主要源于中央及省級財政支持,職能部門通常僅確保上級資金是否到位,而忽視對其使用情況的監管,導致農險資金管理和運行混亂。如,某些基層政府利用職權,將上級財政保費補貼作為與承保機構交易的“籌碼”,商業賄賂猖獗,財政資金被大量侵吞,違背了農業保險的惠農政策和開辦原則,嚴重影響了農業保險的公信力。2.虛假投保、虛假理賠保險公司為了自身利益伙同政府職能部門、鄉鎮、村組等采取虛增投保標的或“協議賠付”等手法合謀造假騙取財政補貼或理賠金。調查顯示:保險公司為完成保費任務,通常將農戶未投保的標的打包投保,并在農戶不知情下直接替農戶墊付全部保費,套取財政補貼;或采取開假發票虛列工作經費等方式牟取財政補貼,嚴重侵犯了農民的合法權益。3.逆選擇風險由于農業保險市場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加之福建省“三農”基礎信息、基礎設施不完備,極易誘發逆選擇風險。如,農民常拿未投保的牲畜(如能繁母豬保險和奶牛)冒充已投保牲畜,或將已受損的標的和隱患較大的標的物投保;或當洪災來時,將投保魚塘的魚先行捕撈,災后,卻虛報受災損失的魚數,要求索賠,騙取理賠金。此外,由于農業保險的標的物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的管理照料(如農作物、畜牧養殖產品的生長、飼養的好壞等),且相同作物,其品種選擇、耕作方式以及精心程度的差異會帶來產量的不同,因此,農業災害損失中的道德風險因素較難以分辨,增加了逆選擇風險。
二、福建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制約因素
(一)保險公司經營管理落后1.保險公司內部管理體制不健全一方面,保險公司經營運作不規范。保險公司在農險業務經營過程中,存在預簽單、倒簽單等違規問題,導致農險服務質量難以保證。另一方面,保險公司承保的標的物不明。如,能繁母豬保險承保時絕大多數未打專用耳標,死亡或淘汰時才打,導致保險機構很難辨別投保標的的真假;同樣,種植業保險的投保標的物也無明顯的標簽,致使保險公司很難確定投保農戶的地塊,易誘發逆選擇風險。此外,保險公司未能將全部的保險憑證發放到農戶手中,導致農戶不清楚是否承保或承保內容,致使許多保費和理賠款被侵吞,誘發道德風險。2.保險公司與相關部門協調不當由于農業保險費率的厘定、保險條款的設計等需要依賴其他部門(如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農業局、金融機構、氣象部門、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部門)的共同合作,但保險公司與各部門間未能建立有效的合作機制,常出現相互扯皮或推諉現象,嚴重阻礙農業保險業務的開展。
(二)法律法規不完善與農業保險制度缺失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是政策性農業保險推廣的政策軟肋。雖然《農業保險條例》已于2013年正式實施,農業保險發展的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等在法律制度層面得以明確,但農業保險的立法依舊存在問題。一方面,《農業保險法》還未出臺,導致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組織推動方式、準備金積累等方面缺乏明確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福建省農業保險制度缺失,使得政府、保險經營者和投保農戶三方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不明確,導致農業保險行為主體關系扭曲。此外,福建省農險營銷制度缺乏,既造成農業保險產品的銷售渠道單一,也使保險公司不重視農險客戶的擴展與維護,影響著農業保險的發展。
(三)農業保險監管不力1.監管滯后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具有政策性、雙重正外部性特點,這決定了政策性農業保險在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內容、監管目標等監管要素方面具有其獨特的特征,但目前卻缺乏專門針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監管,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業務只能按商業保險的監管規則運作,致使一些扶持農業保險的政策難以落實。加之,由于福建省保險監管的技術和經驗落后于農業保險的發展,監管重點仍在條款及費率的審批、手續費標準管理等方面,監管缺乏前瞻性。此外,《農業保險發展條例》雖于2013年開始實施,但《農業保險條例》并未對農業保險給予“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全面界定,且理論與實踐界廣泛呼吁立法的《農業保險法》還未出臺,同時,與農業保險法制化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建設正處于研究探索之中,使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缺乏強有力的法律法規體系來保障和支撐,監管嚴重滯后。2.監管真空福建省農業保險的投保農戶并不直接向險企購買保險,而由當地基層政府組織統一承保,這種粗放的“統保統賠”操作模式,不僅導致政府直接干預農業保險經營活動和尋租問題,還使地方監督機關難對其實施常態化監督,出現監管真空。此外,由于政策性農業保險面廣涉及的點多,加大了監管難度,亦造成監管真空。
三、福建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優化外部發展環境1.建立長效發展機制應以法規形式明確政策性農業保險在農業保護支持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積極推動農業保險立法工作,進一步細化《農業保險條例》,增強其可操作性。福建省可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相關精神及轄區內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制定地方性的農業保險條例、規定,及時協調解決農業保險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使農業保險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政府支持的隨意性,使農業保險在法律的框架內健康發展。2.強化監管促規范首先,建立監管聯合機制。保監部門應聯合財政部、紀委、檢察院、財政、審計局等部門,形成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聯合督查制,同時,加強農業、畜牧、民政等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做到保費補貼資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監督,嚴懲違法違規行為,確保保費補貼資金真正惠農。其次,應將地方政府納入監管范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特殊性,使政府直接參與到農業保險的交易中,并直接干預農業保險的承保和理賠活動,導致地方政府易利用職權分配農業保險的市場資源,牟取利益。因此,應將地方政府行為納入監管,并制定相應的行為規范、監管規則和考核懲戒制度,防范政府各種尋租活動。3.加快農業保險標準化建設逐步梳理適合福建省省情的農業保險的行業標準,并集合行業力量,在管理流程、業務操作方法、理賠服務等方面進行標準化建設,促進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
(二)探索農業保險發展創新1.創新農險產品,挖掘潛在市場目前福建農業保險品種已達10多種,但仍不能完全滿足日益凸顯的保險需求。因此,應增加農險險種的針對性和靈活性,以滿足不同地區農業企業對農業保險產品的多元化需求。首先,大力開發特色農險產品。福建目前正將加快發展壯大畜禽、筍竹、水產、蔬菜、水果、食用菌、茶葉、花卉、烤煙等九大重點特色產品,這些重點特色產品產值占全省農林牧漁業總產值的80%以上,并形成一定產業規模,因此,應根據福建省特色農業產業發展布局,積極開發具有農業特色的多樣化農業保險險種。第二,可適當開發適應農業生產特點和農民經濟條件相匹配的農險產品。如可設計一次性捕獲保險產品;或針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開發高保障型的農險產品。如,湖北水稻產量保險、河南小麥產量保險、甘肅中藥材產值保險等保障型產品。又如,人保公司針對農民的經濟狀況不同,先后開發了保障夏淡綠葉菜、秋播大白菜、蘆筍、設施蔬菜、生豬、苗雞等的價格指數保險產品,既破解了“物賤傷農”的難題,又平抑了農產品價格,維護了廣大市民的利益。2.創新農險技術,增強查勘定損能力人保財險在種植業保險領域,可以積極探索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航拍等技術,打造農業保險精確承保與快速理賠綜合服務平臺;在養殖業保險領域,引進了二維碼和DNA鑒別技術,建立了養殖業險標的庫,并推廣養殖業保險移動查勘定損系統。而中華聯合保險引入了DNA生物技術標識,強化養殖業高價值標的管理;安華農險則將RFID射頻技術引入養殖業保險,開發出“打豬槍”,實現了對養殖業保險單一牲畜個體進行精確管理,有效防范道德風險。3.服務機制創新首先,構建金融支持體系。一方面,要健全農村金融與農業保險間的良性互動機制。創新“保險+信貸”機制,推進“財政+保險+擔保+銀行”多方聯動,促進保險市場與貨幣市場、資本市場的深層次互動,提高惠農政策的效果。如,湖南省推廣“公司+農戶+保險+信貸”模式,以農險為基礎,對投保農戶優先予以信貸支持,解決了農業貸款難的問題。另一方面,應發揮農村金融的整體協同效應。銀行可利用網點優勢,從維護自身農業信貸資產質量和拓展中間業務的角度出發,開辦農業保險業務,推動村金融逐步由“單一式服務”向“復合型服務”轉變。其次,要健全服務網絡體系建設。一方面,保險公司應通過延伸自身機構或借助農、林部門基層機構及其他基層涉農機構的力量,強化農業保險基層服務網點建設,提升基層服務水平。另一方面,要通過對農業保險信息網絡的擴容改造,加強信息化建設,夯實基礎數據,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以滿足農業保險業務規模和覆蓋面快速擴大的服務需求。
(三)建立和完善省級農業保險制度應加快省級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通過制度的建設,增強農業保險的內生增長能力。一是建立各種有效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理順政府、農戶、保險公司三方的責、權、利關系,協調好農業保險各主體間的風險與利益沖突,使各主體獲得的利益與其承擔的風險相匹配。二是完善和規范業務管理制度。一方面,應以最新頒布的《農業保險條例》為依據,重新修訂《福建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業務經營規范》和《福建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理賠服務規程》,嚴格規范承保、報案、查勘、理賠等具體業務流程,防止“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失信行為,提高理賠服務品質。另一方面,制定農業保險補貼資金管理制度、農業保險信息上報制度和農業保險稽核審計制度,明確資金的使用范圍、補貼標準、操作程序及信息報送、監督檢查等事項,確保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同時,加大對農業保險中政府行為的監管和合作保險組織、社團組織的監管,并建立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考核評價體系,防止尋租活動和道德風險。
作者:鄒茵單位:福州職業技術學院
第二篇
一、河北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率不高政策性農業保險在實施過程中,涉及的當事人包括政府(各級財政和基層組織)、農戶和經辦此類業務的保險公司,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各個當事人進行分析,可以發現,戶均政策性農業保險保額不斷減少,首先從財政部門來看,隨著政府財政補貼總量的增加,保險的覆蓋面雖然有所擴大,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預期作用沒有得到充分實現,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率不高。這一點,對于河北省財政而言尤為值得關注,因為總體上看河北省地方財力較弱,而且種植業和養殖業大縣大多是財政貧困縣,財政收入增長慢,人均財力水平低,財力不足的情況較為明顯,保費補貼負擔相對較重,支出需求巨大,落實配套資金確實存在困難。現在又面臨財政補貼使用效率低的情況,勢必削弱開辦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預期效果。同時也會進一步加大河北省財政部門對開發、推進地方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產品存在的顧慮。
(二)保險公司存在較為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由于2012年4月以來,保監會已經批準人保財險、太平洋財險、國壽財險、陽光財險、平安財險、中華聯合保險、泰山財險、安邦財險等十幾家財險公司經營農險業務。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擴張農險版圖的步伐也開始明顯加快。隨著近年來中央財政對農險業務的補貼力度逐漸加大,中央政府加上地方政府的補貼比例已經達到了80%。保險公司為了獲取巨額的財政補貼,不惜鋌而走險,采取虛假投保、虛假承保、虛假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的支農補貼。
(三)農戶投保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意愿降低農民投保是希望用較少的保費投入獲得較大的風險保障,影響農民投保意愿降低的原因,一是農民人均純收入在逐年增長,二是農作物收入占農民收入的比例不斷降低。河北省農民人均純收入由1978年的114.06元提高到2013年的9102元,增長了8987.94元,增長了近79倍,年均增長256.80元。1985年,全省農業人均純收入239.41元,非農業人均純收入145.82元,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為農業收入的增長,這樣的格局一直持續至1996年;1997年,農業人均純收入1080.63元,而非農業人均純收入1205.38元,非農業收入及其所占份額首次超過農業收入,所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比重上升為53%;到2005年,非農業人均純收入增加到2025.73元,所占比重上升為58%,然而,同期的農業人均純收入僅為1455.91元;2011年,非農業收入提高到4202.5元,比1997年增加了3025.75元,增長了2.57倍。農戶的家庭收入構成對農戶的農業保險的投保意愿有直接影響。農業收入占家庭年總收入比重越高,農民選擇其他非農業生產方式的可能性越小,農業收入直接影響到家庭的生活質量,這樣的家庭更加在意農業風險的規避和轉移,農民投保農業保險的意愿更強烈。根據以上數據可以發現,河北省農民收入的來源結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農民的收入來源日益廣泛,對農業的依存度大大降低,收入非農化趨勢已經十分明顯,這就造成了農民對農業保險的投保動機減少以及投保農戶數目的降低。
(四)現行政策性農業保險提供的保障程度對農戶來說效用較低政策性農業保險提供的保障程度是通過保險金額來體現的,農業保險的保額確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以生產投入作為確定保障程度的基礎,根據生產成本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另一種是以生產產出作為確定保障程度的基礎,根據產品產出量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以實物量計,稱為產量保險;以價值量計,稱為產值保險。河北省現行的制度是保額原則上為農作物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種子成本、化肥成本、農藥成本、灌溉成本、機耕成本和地膜成本。《河北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中關于種植業保險金額的規定是:小麥每畝300元、玉米每畝260元、棉花每畝400元、大豆每畝300元、水稻每畝300元、花生每畝350元、油菜每畝300元、馬鈴薯每畝350元。關于養殖業的保險金額。參照投保個體的生理價值(包括購買價格和飼養成本)確定。其中,能繁母豬每頭1050元、奶牛每頭5600元,但最高不得超過其投保時市場價格的7成。對于設施農業的保險金額。按設施平均建設或購置成本確定。目前,河北省現行條款所規定的物化成本與2007年推行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初期沒有變化,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實際物化成本水平提高。而同時保額占規定的物化成本比例也很低,因此,政策性農業保險保障水平已遠低于實際物化成本。例如,小麥法定物化成本500元/畝,玉米法定物化成本480-520元/畝。由此可以算出,河北省農業保險保額只占物化成本的50%左右,即當災害發生時,農民從保險公司得到的補償還不到全部投入的一半。對于農民來講,這部分的補償是很低的,沒有吸引力。在不投保農業保險的調查中,出于保障比例太低原因的占27.5%。
二、對策建議
(一)提高保險金額占物化成本的比例如果按照政府補貼實行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原則,由于保額與保費是呈正比關系的,因此,保額提高勢必導致保費提高。在不改變法定物化成本水平的前提下,提高保險金額占物化成本的比例,實際上就是提高保費。由于保費與保額之間存在杠桿效應,農民多交保費后,還會獲得相對于多交的保費幾十倍或上百倍的保險金額。這會對農民投保形成很大的吸引力。因此,合理范圍內提高農民交納保費水平,會達到提高保額,增加農民投保積極性的目的。
(二)提高法定物化成本水平河北省現行條款所規定的物化成本還保持在2007年開始推行政策性農業保險時候的水平,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物價水平的提高和新生產技術的使用,實際物化成本已遠遠超過2007年水平,提高法定物化成本水平勢在必行。以小麥、玉米為例,2007年河北省法定小麥物化成本500元/畝,法定玉米物化成本480-520元/畝,而2012年小麥的生產價格指數是2007年的137.0%,玉米的生產價格指數是2007年的143.8%。因此,按農作物生產價格指數的增長水平,小麥法定物化成本應提高為685元/畝,玉米物法定化成本應提高為690-750元/畝。物化成本規定提高,意味著占物化成本固定比例的保險金額提高,同樣會由于保費與保額之間存在的杠桿效應,農民多交保費后,還會獲得相對于多交的保費幾十倍或上百倍的保險金額。
(三)以生產產出作為確定保險金額的方式以生產產出作為確定保障程度的基礎來確定保險金額的好處就在于保證了農戶的收入平穩,這不同于目前保成本的做法,保成本本質上是使農戶把注意力放在防損上,降低損失,這在傳統農業時代是合適的,但是,隨著京津冀協同發展上升至國家戰略,河北省農業正處在由一個傳統向現代轉變的關鍵時期。傳統農業發展所依賴的耕地面積勢必縮小。傳統種植業的規模會縮小,其結構亦會隨之發生變化。河北省以糧食生產為主的傳統農業將朝著現代農業發展,現代農業在河北省經濟發展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大。可以預見的是,在糧食總產量增加的同時,來源于糧食生產之外的農業產值將會不斷上升,以生產產出作為確定保險金額的方式,有助于河北省生態農業、設施農業、有機農業、高效農業、智慧農業、觀光農業的快速發展。
作者:楊成敏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支公司
第三篇
農業保險惠及千萬農戶,涉及國家根基。政策性農業保險能有效轉移農戶經營風險,提升農戶抗風險能力,為農民增收“保駕護航”,為農業和農村發展起到“四兩撥千斤”作用。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促進政策性農業保險健康發展。
一是堅持現行農業保險制度。《農業保險條例》從體制上確定了我國現行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即政府與市場合作的制度模式,不僅包括政策性保險,還包括商業險保險。農業保險不僅有政府政策支持,還有各部門共同協助。這是中國農業保險多年發展,不斷嘗試而得到的正確選擇,符合農業保險歷史的演變結果。這種制度也符合我國國情,符合當前市場化改革的大背景,且已顯示出巨大的制度紅利,促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要堅持現行農業保險制度的頂層設計。
二是完善政策扶持機制。農業保險作為政策性險種,必須發揮政府支持作用。根據當前財經現狀,可適當加大中央、省、市財政補貼比例,減輕縣級財政壓力。農戶自繳部分可適當降低,甚至取消。可采取村莊或鄉鎮集中投保形式,降低業務成本,激發保險公司承保熱情。建議加大政府對保險公司的支持力度,為保險公司提供經營管理費用補貼,節約經營成本,或者實行稅收減免和其他經濟手段,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
三是提升創新驅動力。從體制、銷售渠道、產品等方面創新,構建各具特色的政策性保險模式。在現行農業保險制度頂層設計框架內,鼓勵不同區域創新機制,靈活運用多種形式,建立適合當地實際的農業保險模式。如試行農業保險無賠款優待制度,即對未發生賠款或未達到賠付比例的種植業保險按一定比例無賠款優待,返還給農民一部分保費用作下年度保費,提高農民投保積極性。如簡化農險承保理賠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創新銷售渠道,突破現行直接銷售模式,發展間接營銷,適度發揮機構、農村合作組織等中介機構優勢,提升推廣力度。創新產品,農業保險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有針對性的開發合適的農業保險品種,尤其是具有地方特色的農作物險種,從傳統的種養擴展到農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狀況,制定不同的保險費率,滿足不同層次農戶的需求。
四是加強機構人才等基層建設。農業保險技術性強,不僅需要大量精算、管理等復合型人才,更需要懂農業技術和保險技術的一線人才。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歷程導致農業保險基層機構人才斷層,隊伍薄弱,發展受限。支持承辦農險公司在鄉鎮鋪設基層農村網點或者建設三農服務站。支持通過引進和自己培養等方式吸引人才進入農業保險領域。注重發揮行業協會組織作用,探索切實可行的高效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技術,積極推廣。為從業人員提供交流學習機會和平臺,提升人才隊伍素質,加強隊伍建設,為農業保險奠定發展基礎。
五是提高農戶保險意識。農民是農業保險的參與主體,沒有農民參與,農業保險是發展不起來的。由于我國農民收入水平低,生活水平差,農民參與保險的積極性不高。有些農民認為支出加重家庭負擔,沒有必要,有些農民認為災害短期內不會發生,保費白交了。政府和保險公司應加強宣傳,向農民宣導農險保費的重要意義,讓農民了解投保的益處,切身感受參保的積極作用,逐步由依賴政府意識向自我保障轉變,提高參保積極性。農業保險的發展在于真正提高農民風險防范和自愿投保意識,只有農民真正了解保險、選擇保險,才能有效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
六是加強服務能力建設。農業保險也是一種商品,要想讓更多的農民購買這種商品,必須提高商品服務質量。商業保險公司應該強化農業防災防損服務,提高農業抗風險能力,將農業風險防線向前移。按照發達國家通用的做法,農業保險應該是“一條龍”服務,即把科學技術、信貸、供銷、氣象等服務統籌運作,全方位、立體化地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
七是加強農業保險宣傳。積極開展多樣的主題宣傳活動,采取不同宣傳方式和宣傳手段來宣傳農業保險。如農村村口墻體文字宣傳、村委會公開欄宣傳等,集中、全面、有效宣傳農業保險和農業保險政策,使農民能真正認識了解保險、選擇信賴保險,為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促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還應該向政府部門以及社會進行宣傳,讓財政部門、稅收部門、衛生防疫部門等相關政府部門相互協調,積極配合,共同支持國家的農業保險制度建設,為農業保險發展構建良好發展環境。
作者:周洋單位:唐山保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