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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應按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中的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是絕大部分工薪階層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主要的收入來源,所以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具有一定的社會性、普遍性和常態化的特點。
一、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時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至45%。上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以及附加減除費用后的余額。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附加減除費用的標準為1300元。對于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應作為單獨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具體辦法是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對無住所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仍按照國稅發[1996]183號文件計算納稅。
二、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認真解讀《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用好用足免納、減征政策《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保險賠款,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還規定,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或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以及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可以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還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應按規定在其應納稅額中扣除《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應區別不同國家或者地區和不同所得項目按照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內不同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所以,納稅義務人應當按國家或者地區分別保管好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完稅憑證原件,以便在以后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申請補扣。
(三)做好月度薪酬測算,盡可能縮小員工每月工資、薪金所得差距,避免因每月工資、薪金所得差距過大導致適用稅率波動跨界,從而增加納稅人稅負[例1]A納稅人3月份工資、薪金所得8500元,4月份2500元,B納稅人3月份工資、薪金所得5400元,4月份5600元。分別計算A、B納稅人3、4月份的應納稅額如下:A納稅人3、4月份的應納稅額=(8500-3500)×20%-555=445(元)B納稅人3、4月份的應納稅額=(5400-3500)×10%-105+(5600-3500)×10%-105=190(元)可以看出,A納稅人3月份工資、薪金所得較高,應納稅所得額5000元,適用稅率達到20%,4月份工資、薪金所得較低,還沒有達到可以減除的費用標準,兩個月應納稅額合計445元;B納稅人兩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水平較接近,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900元、2100元,均適用10%的稅率,兩個月應納稅額合計190元。A、B兩個納稅人3、4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總額均為11000元,但A納稅人因為兩個月工資、薪金所得差距較大,3月份適用稅率較高,比工資、薪金所得兩個月較為接近的B納稅人多交了255元。
(四)做好年終獎金測算,按月適當預發、年度終了結算,可以降低采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的適用稅率,從而減少納稅人應納稅額[例2]A納稅人1~12月份每月工資、薪金所得4500元,年終獎金24000元在次年1月份發放,發放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也是4500元;B納稅人1~12月份每月工資、薪金所得4500元,每月預發獎金1500元,次年1月份發放獎金6000元,發放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也是4500元。A、B納稅人次年1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均超過了3500元,不存在因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低于費用扣除額而需要“減除發放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的情形。A納稅人1~12月份應納稅額=(4500-3500)×3%×12=360(元)A納稅人采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的月平均數為24000÷12=2000(元),適用稅率10%。A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24000×10%-105=2295(元)A納稅人全年應納稅額=360+2295=2655(元)B納稅人采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的月平均數為6000÷12=500(元),適用稅率3%。B納稅人全年應納稅額=[(4500+1500-3500)×10%-105]×12+6000×3%=1740+180=1920(元)可以看出,B納稅人由于每月預發獎金1500元,雖然每月適用稅率由3%提高到了10%,但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卻由10%降為了3%,全年應納稅額反而比A納稅人少了275元。
(五)將采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的年終獎金除以12個月后的商數與稅率臨界點的零頭差額滯后次月發放,降低適用稅率從而降低應納稅額[例3]A納稅人每月工資、薪金所得4500元,年終獎金54012元,于次年1月發放。A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54012元除以12個月,商數為4501元,適用20%的稅率,應納稅額=54012×20%-555=10247.40(元)假設A納稅人年終獎金次年1月發放54000元,次年2月發放12元,A納稅人采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的54000元除以12的商數為4500元,適用稅率為10%,應納稅額=54000×10%-105=5295(元)由于12元滯后發放,導致次年2月多交的應納稅額=(4512-3500)×3%-(4500-3500)×3%=0.36(元)10247.40-(5295+0.36)=4952.04(元)可以看出,由于規避了采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的適用稅率的臨界點問題,A納稅人應納稅額降低了4952.04
(六)員工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年終獎金時,可以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納稅方案由于每個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納稅人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年終獎金時,可以選擇年終獎金金額較大的一處采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例4]某納稅人1~4月在A單位工作,5~10月在B單位工作,11~12月在C單位工作,次年1月分別從A、B、C單位取得6000元、30000元、4000元的年終獎金,次年1月在C單位工資、薪金所得5000元。假設納稅人選擇A單位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月平均數為6000÷12=500(元),適用稅率3%。該納稅人次年1月的應納稅額=6000×3%+(30000+4000+5000-3500)×30%-2755=8075(元)假設納稅人選擇B單位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月平均數為30000÷12=2500(元),適用稅率10%。該納稅人次年1月的應納稅額=30000×10%-105+(6000+4000+5000-3500)×25%-1005=4765(元)假設納稅人選擇C單位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月平均數為4000÷12=333.33(元),適用稅率3%。該納稅人次年1月的應納稅額=4000×3%+(6000+30000+5000-3500)×30%-2755=8495(元)可以看出,選擇年終獎金金額較大的B單位采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該納稅人應納稅額最低,分別比選擇A單位和C單位低了3310元和3730元。
(七)如果員工的年終獎金金額過大,可以全部改為或部分改為分紅模式,將較高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調節為紅利所得適用的20%稅率,從而降低應納稅額。[例5]A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480000元除以12個月,商數為40000元,適用30%的稅率,應納稅額=480000×30%-2755=141245(元)假設B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480000元全部改為紅利發放,適用20%的稅率,應納稅額=480000×20%=96000(元)。可以看出,B納稅人將金額較大的年終獎金改為紅利所得,節約了45245元的個人所得稅費用。但是由于股份分紅屬于企業所得稅稅后列支范圍,企業當期薪酬費用減少會導致當期損益增加,繼而導致了企業所得稅費用增加。
三、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應注意合法性問題
納稅籌劃是在符合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這是區別納稅籌劃與偷逃稅的本質所在。納稅人依法納稅、稅務機關依法征稅是稅收立法的基本宗旨,任何一方違反均會受到法律制裁,因此納稅籌劃方案應以合法或不違法為前提。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的稅收導向政策,對稅收方案進行優化選擇,不違法是指納稅人熟知稅法,利用稅法上的漏洞做出減少稅負的安排,這種做法雖然不符合國家的立法意圖,但是有助于國家完善法制并且促使納稅人將精力放在合法節稅上。有的納稅人工資、薪金年所得超過了12萬元,或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酬,卻不按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屬于偷逃稅行為。為了降低員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有的企業買入購物券、代金券發放給員工,有的企業為員工報銷家庭裝修材料、私家車用油和保險費用等,抵作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還有的企業不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代扣代繳的稅款,屬于違法違規行為,稅務風險很大。
作者:竇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