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工資所得的稅收籌劃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關鍵詞] 職工薪酬;工資薪金;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 F270 [文獻標識碼] B
一、概述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所得稅,是政府利用稅收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的一種手段。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也經歷了多次修改,目前我國實行分類征收制,對納稅人不同來源、性質的所得項目,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可謂是占據著個人所得稅中的半壁江山;同時也和我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它直接影響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企業若想保證員工的利益最大化,并在不違背稅法規定和相關政策的基礎上為員工節稅,那么正確籌劃工資薪金所得是至關重要的。
目前我國的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即將應納稅所得分成不同的區間,每個區間對應一個稅率,并隨著應納稅所得額的升高而遞增,將每個區間內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對應的稅率,最后加和得出應納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影響應納所得稅額的因素主要有兩點,工資薪金所得總額和適用的稅率。
二、調整職工薪酬組成結構
稅法上規定的工資薪金征稅范圍為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而會計規定的職工薪酬還包括職工福利、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職工教育費等,以此形式發放的職工薪酬是不需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因此合理地調整薪酬結構,將應稅所得額調整至非應稅薪酬部分,可以為員工進行合理避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通知》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可以在稅前扣除,主要分為三類,第一是與員工生活息息相關的福利,如單位自辦食堂、浴室、社會保險等,第二是與員工衛生保健相關的福利,如單位自辦醫務室、醫藥費、防暑降溫費等,第三是其他福利。隨著國家整體經濟環境的變化,企業越來越注重公司人力資源的建設,有些企業甚至將人力資源作為自己最核心的競爭力。保持公司人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薪金固然是很重要的因素,企業的福利同樣重要。讓員工有一個舒適、體面的生活也會給公司自身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
三、參加企業年金計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財稅[2009]27號文件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企業年金),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年金是企業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前提下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障制度,目前我國正面臨人口老齡化加劇的問題,企業年金計劃正是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一大支柱,企業組織員工參加年金計劃,不僅使員工享受到了補充養老保險的福利,同時也抵減了應納稅所得額。
四、國家對于一次性發放年終獎的特殊規定
對于一些人員結構比較穩定,員工工資薪金隨著季節、業績等因素變化的企業,可以采用發放年終獎的形式將績效獎金、銷售提成等統一在年底一次性發放,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具體方法是將獎金總額除以12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后用年終獎乘以稅率減去速算扣除數,具體計算方法是把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除以12看其商數落在哪個區間,找出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應納個人所得稅=年終獎總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由于工資薪金所得采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我們可以將稅前年終獎X和稅后年終獎Y看成是一個分段函數,每段函數都是一個一元一次方程,通過計算我們發現這個分段函數中Y的值并不是永遠都隨著X的增加而增加,在兩段函數連接的地方是有間斷點的,舉例說明員工甲稅前年終獎為53900元,員工乙稅前年終獎為54100元,分別除以12后甲的金額是4491.67元,乙的金額是4508.33元,查圖1可知分別適用10%稅率105元速算扣除數和20%稅率555元速算扣除數。
甲的稅后年終獎所得:
53900-(53900X10%-105)=48615
乙的稅后年終獎所得:
54100-(54100X20%-555)=43835
乙員工的稅前年終獎要比甲員工少200元,但是按照規定算完年終獎后乙員工實際到手的稅后年終獎卻比甲員工整整少了4780元,因此企業在發放年終獎時要注意避免發生這種情況。
通過函數圖像我們可以發現第一個稅級和第二個稅級之間的銜接處由于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變化會導致第二個稅級的起點比第一個稅級的終點小,隨著第二個稅級中稅前年終獎上升到19283.33元,稅后年終獎才與第一個稅級的終點――稅前年終獎18000相同,也就是說稅前年終獎處于18000元到19283.33元之間時會導致實際得到的稅后年終獎低于18000元時的稅后年終獎,因此年終獎在18000至19283.33之間為無效區間。以此類推,計算出年終獎的6個無效區間
五、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是一種以公司股票為標的,在較長時期內,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等在完成事先預定的目標后,可以按特定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激勵機制。相對于工資、薪金等傳統薪酬而言,股權激勵為員工和公司建立一致的目標和使命,使員工和公司之間建立起了一種更加牢固、更加緊密的戰略發展關系。《企業會計準則――股份支付》中規定了我國公司股權激勵的支付方式分為以權益結算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以權益結算的股權激勵按照員工行權價格低于行權日公允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公允價-行權價)X股票數量
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X規定月份數
(注: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權激勵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六、總結
上文介紹了幾種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下稅收籌劃的思路和方法,但其實每個企業的稅收籌劃都應結合各自所處的行業、公司的治理結構、人員流動性等因素,建立一個適合自身的薪酬激勵體系,我國稅法對于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有著嚴格的規定,但也對一些政策支持,有利于社會和諧的事項有特別的稅收優惠。企業在不影響人力資源管理的前提下,對工資薪金所得進行合理稅收籌劃既有利于單位節約人力成本,又增加了員工的實際收入。
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進步,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也有著大幅度的提高,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也漸漸跟不上新的形式。設定一個固定起征點已經遠遠滿足不了居民生活中的各項支出,應該將人們日常生活中必要的大額開銷進行稅前扣除,例如:購房貸款的利息、子女上學的學費等。
[參 考 文 獻]
[1]陳菁菁.淺議新會計準則下的應付職工薪酬[J].商業會計,2015(15)
[2]朱富強.我國的個稅改革能否及如何借鑒他國經驗――兼論個稅體系上的國際可比性[J].貴州社會科學,2012(2)
[3]顧斌,周立燁.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施效果的研究[J].會計研究,2007(2)
[4]張源,賴錦玲.論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J].會計之友,2012(6)
[5]楊碧云,易行健.,易君健.個人所得稅逃稅理論模型的演進及對我國的啟示[J].當代財經,2003(8)
[6]李曉華.對企業職工薪酬會計和涉稅處理的探討[J].現代商業,2015(3)
[7]謝建斌.績效薪酬、薪酬公平和員工薪酬滿意度關系研究[J].工業工程與管理,2014(2)
[8]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S].企業會計準則
關鍵詞: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住房補貼。
一、工資、薪金所得其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待遇的高低是企業能否吸引和挽留人才的一個重要因素。而工資、薪金所得采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越高,要繳納的個稅就越多。因此,企業可通過稅務籌劃,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選擇員工工資、薪金的支付方式,降低應納稅所得額,以減少員工個人的稅負。
二、工資、薪金所得其個人所得稅稅率及費用減除標準
1、稅率: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從一級的3%稅率,逐級遞增到七級的45%稅率。
2、費用減除標準:我國居民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工資、薪金所得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1、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 = 每月收入額 - 繳付"四金"額-費用減除額(3500元)
2、工資、薪金所得的超額累進稅率及速算扣除數
采用速算扣除數計算法,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所得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速算扣除數
四、工資、薪金所得其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及運用
當我們領到工資條時,我們是否只關注實際工資的多少?是否有注意工資的組成項目?是否了解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呢?
當我們發放工資時,我們是否兼顧企業與員工的利益?是否合理節稅呀?
其實,細心的我們也不難發現,有時我們稍微改變一下處理的方式,便可以適當減輕我們的稅負,從而增加我們的收入。
就拿我們每個月的工資來講吧,員工張立2016年1月工資條如下:
(1)張立2016年1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
1)判斷:5583 - 3500 - 168 - 215= 1700 屬于第二級(超過1500~4500元的部分),稅率 10% ,速算扣除數105。
2)個稅:1700 * 10% - 105 = 65(元)
即(5583 - 3500 - 215 - 168)*10% - 105 = 65(元)
(2)如果進行稅務籌劃,將住房津貼200元作為非貨幣性住房補貼,由企業統一購買或者租賃住房,提供給員工居住,那么,由于非貨幣性住房補貼不計入員工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列入企業的費用,因此可以降低了員工個人的稅負。
稅收籌劃后,張立該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
1)判斷:5383 - 3500 - 383 = 1500 屬于第一級(不超過1500元的),稅率 3% ,速算扣除數0。
2)個稅:1500 * 3% - 0 = 45(元)
即:(5383 - 3500 - 215 - 168)* 3% - 0 = 45(元)
那么,將住房津貼200元,以企業提供住房的形式支付時,員工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20元(65 - 45 = 20),按企業應繳個人所得稅職工人數300人計算,一年企業員工可少繳稅72000元(20 * 300 * 12 = 72000)。
由此可見,企業提供非貨幣性住房補貼,雖然張立的名義工資減少了200元(由5583元變為5383元),但其實員工可支配的實際工資卻增加了20元(由4860元增加到4880元)。
我們進行工資薪酬個稅稅務籌劃,是不是其個稅越高,節稅效果越明顯呢?
員工劉杰2016年1月的工資條如下:
(1)劉杰2016年1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4083 - 3500 - 215 - 168)*3% =6(元)
(2)如果進行稅務籌劃,將住房津貼作為非貨幣性住房補貼,由企業統一購買或者租賃住房,提供給員工居住,那么,由于非貨幣性住房補貼不計入員工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列入企業的費用,因此可以降低了員工個人的稅負。
稅收籌劃后,劉杰該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3883 - 3500 - 215 - 168 = 0(元)
即將住房津貼200元,以企業提供住房的形式支付時,員工劉杰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6元,按明亮電器有限公司應繳個人所得稅職工人數300人計算,一年公司員工可少繳稅21600元(6 * 300 * 12 = 21600)。
由此可見,(1)企業提供非貨幣性住房補貼,雖然員工的名義工資減少了(由4083元變為3883元),但其實員工可支配的實際工資卻增加了(由3419元增加到3425元)。
(2)進行個稅稅務籌劃,其個稅越高,節稅效果越明顯。同樣是住房補貼200元,劉杰工資4083元,適用稅率3%,稅務籌劃后,節稅6元;而張杰工資5583元,適用稅率10%,稅務籌劃后,節稅20元。
五、矛盾沖突與建議
1、矛盾沖突:
(1)企業給員工提供住房待遇,由于員工的住房需求不同,自己有房子或自己租房的員工,感覺享受不到免費的住房待遇,心中產生不公平感。但實際上卻增加了員工的實際工資,增加了員工的可支配資源,即"留在員工手中的資金多了"。
(2)企業給員工發放住房補貼,員工無論自己租房,還是向企業租房,企業都給每一位員工住房補貼,讓員工感到公平與得到信賴,提高了員工的滿意度和幸福感。但實際上卻增加了員工的名義工資,減少了員工的實際收入。
(3)企業給員工提供非貨幣利待遇,有時無法提高員工的滿意度和幸福感,因為有時這些福利不一定是員工所需要的。
2、建議:
如何既提高員工的滿意度與幸福感,又增加員工的實際收入,提高員工的可支配資源呢?企業為員工提供住房以及各項福利待遇,可通過貨幣形式表現出來,同時增加員工的選擇權。
(1)企業為員工提供住房待遇時,在工資條上,無論員工是否入住企業的宿舍,都以貨幣形式。這樣,提高了員工住宿的選擇權,增加員工的滿意度。
① 如果員工劉杰入住企業宿舍,此時工資條反應內容如下:
② 如果員工劉杰不住企業宿舍,此時工資條反應內容如下:
從這兩個工資條的備注,體現企業為員工提供住房待遇,增強員工的公平性。在實際操作上,標明房租租金,增加員工的選擇權。
(2)企業為員工提供的各項福利待遇,以貨幣形式加以表示。
① 免費就餐。如:餐票上標上價格。
② 提供交通便利。如:提供班車,免費接送職工上下班時,顯示車票票價。
③ 提供旅游和教育福利機會。如:為員工提供旅游和培訓的機會,為職工子女提供助學金、獎學金,增加員工選擇機會,同時報出相應價格。
④ 增加公共服務。如:提供水、電、煤氣、暖氣、電話等公用配套設施服務時,公告相應的費用支出。
總之,在稅法的規定范圍內,通過對工資、薪酬的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從而達到提高員工的可支配資源,增加員工的實際收入,提高員工的滿意度及幸福感,是我們稅務籌劃的宗旨。
參考文獻
[1] 李曉東編著. 部經理掌控財務的88種手段. 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 2011.02.
[2] 丁元霖主編. 稅務會計. 立信會計出版社. 2010年5月
[3] 張中秀. 納稅籌劃寶典[M]. 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 2001.
摘 要 工資、薪金個人所簡稅稅收籌劃的核心思想是發揮薪酬的激勵作用,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盡量降低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稅收負擔。所以從兼顧企業與個人雙方利益的角度出發,企業應采取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薪酬的涉稅籌劃。
關鍵詞 工資 薪金 納稅 籌劃
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核心思想是發揮薪酬的激勵作用,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盡量降低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稅收負擔。所以從兼顧企業與個人雙方利益的角度出發,企業應采取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薪酬的涉稅籌劃。目前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項目,實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這就意味著,所得越多,不僅納稅的絕對額隨之增加,而且稅收負擔率也隨之增加,這就為納稅人進行低稅率籌劃提供了操作空間。
一、工資、薪金收入納稅籌劃的方法和原則
1、工資、薪金構成多樣化――兼顧激勵機制和降低稅負的原則
對于普通職工來說,如果企業不為其提供免于納稅的法定保障和福利待遇,其收入完全來源于工資和獎金,即使其全部收入不高,卻可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企業的中高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核心業務人員來說,其收入往往較高,如果薪酬過于單一,往往稅收負擔會很重。但如果企業能為其設計多樣化的薪酬結構,則會在一定程度上幫助高收入者節稅,充分發揮薪酬的激勵作用。
比如,法定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是免稅的,大部分福利待遇和職務消費是免稅的;年終獎和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均可以獨立于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單獨納稅,而且計稅可以按月均攤確定適用稅率,這種做法可以大大降低高收入者的適用稅率減輕其稅收負擔。
2、職工收入費用化和福利化――把握合理性降低稅收負擔原則
職工收入費用化是將職工個人的部分應稅收入轉化為企業的經營費用,且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將發放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的方式改為憑票報銷。采用這種方法節稅應注意減稅的合理性原則,主要體現在,企業應在各級政府及稅務部門規定的標準內為職工報銷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費用支出,免納個人所得稅,如為職工報銷通訊費、交通費、差旅費等。
職工收入福利化就是企業盡量為職工創建福利設施、提供福利待遇,且盡量想辦法把相關福利支出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企業結合政策規定和經濟常規適度操作,職工享受福利待遇一般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同時,企業可以通過國家允許稅前列支的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來解決職工的福利開支。
職工收入費用化和福利化是日常的且適用于全體職工的節稅方法,運用這兩種方法均要講究合理性原則,不宜過度使用引發稅務風險。
3、收益風險科學化――控制涉稅風險的原則
企業通過薪酬設計幫助職工減稅的過程中應堅持收益與風險兼顧的原則。薪酬設計中的納稅管理不但要幫助職工減稅,而且要降低和規避企業與職工節稅過程中的稅務風險。一般來說,納稅人的減稅利益越大,涉稅風險也可能越大。工資薪金納稅籌劃必須在節稅利益與節稅風險之間進行權衡,在實現節稅利益最大化的同時,科學合理地控制涉稅風險,以保證企業和職工真正獲得節稅利益。
二、工資、薪金納稅籌劃技巧
1、均衡發放工資降低稅負
職工每月的工資收入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納稅,如果職工的月工資不均衡,每月工資忽高忽低其稅負往往會較重。這是因為工資高的月份可能適用相對較高的稅率,而工資低的月份適用的稅率也較低,甚至連法定免征額都沒有達到,雖然無須納稅但浪費了一定的免征額。目前工資薪金納稅時法定免征額為3500元,所以,如果職工年收入在42000元(3500×12)及以下,企業按月均衡計發工資可以使低收入的職工不繳個人所得稅。
事實上,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除了能夠扣除法定免征額3500元之外,職工就自己的工資額繳納的“五險一金”也能扣除。當職工的年收入在54000元(4500×12)及以下,如果按月均衡發放,每月收入不超過4500元,扣除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和大致1000元的“五險一金”,職工基本無須納稅。
2、合理發放季度獎或者半年獎
企業從績效考核的角度出發,需要發放季度獎或者半年獎。根據規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了使職工全年的收入承擔最低的稅負,企業可以先將預計年收入在工資和年終獎金之間進行恰當的分配,確定月工資的適用稅率。然后,在分配的工資額內部進行月工資與季度獎或者半年獎的分配。
例如:張先生每月工資為9000元,估計年底還能領取年終獎72000元。
工資個人所得稅=[(9000-3500)×20%-555]×12=545×12=6540元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72000×20%-555=13845元
全年個人所得稅=6540+13845=20385元
張先生全年收入180000元,其最低稅負分配方案為安排年終獎54000元,每月發放工資10500元。
工資個人所得稅=[(10500-3500)×20%-555]×12=845×12=10140元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54000×10%-105=5295元
全年個人所得稅=10140+5295=15435元
將年終獎由72000元調減為54000元,共節稅4950元。為了配合績效考核的需要,公司也可以按月發放工資9500元,季末發入季度獎3000元,年終發放年終獎54000元,剛張先生全年的納稅額仍為最低稅負15435元。
3、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避開負效應區間
對于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納稅。計算方法是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按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應納稅所得額與稅后所得在一般情況下呈線性關系,即應納稅所得額越大,稅后所得也就越多。不過由于稅收級距的影響,在計算稅率上的“臨界”點時,會產生一種不合理現象。
例如,某單位年終一次性獎金發放表上顯示,員工甲年終一次性獎金18000元,員工乙年終一次性獎金18001元。
甲員工該筆年終獎應納稅=18000×0.03=540元
甲員工該筆年終獎稅后所得=18000-540=17460元
乙員工該筆年終獎應納稅=18001×0.1-105=1695.1
乙員工該筆年終獎稅后所得=18001-1695.1=16305.9
雖然乙員工比甲員工多發了1元錢的應發獎金,扣稅完畢后,乙員工比甲員工實際到手的年終獎卻少了1154.1元。
年終獎增加而稅后收入反而減少的原因是,雖然年終獎先除以12再確定適用稅率,但計稅時只扣除了1個月的速算扣除數,因此在對年終獎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實際上只有1個月適用了超額累進稅率,另外11個月適用的是全額累進稅率。而全額累進稅率的特點是各級距臨界點附近稅率和稅負跳躍式上升,從而造成稅負增長速度大于收入增長速度,產生年終獎的負效應區間。下表概括了各種獎金額度不適合發放獎金的區間。
所以,發放年終獎要充分考慮稅后收入,充分發揮薪酬的激勵作用。在職工全年收入一定的情況下,應科學安排月度工資和一次性獎金的發放比例,找到工資和獎金之間稅率的最佳配比,從而有效降低稅率和個人所得稅負擔。
參考文獻:
[1]莊粉榮.個人財富增值的稅收籌劃――誰不想有效合理避稅.機械工業出版社.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