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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各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參考
1.美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美國是電子商務應用最早、應用面最廣、普及率最高的國家。據1999年統計,目前世界上90%以上的電子商務活動發生或來自美國,其電子商務銷售額占世界電子商務銷售額的75%以上。
1995年12月,美國開始制定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政策,并成立了電子商務工作組,確立了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基本原則:政府的目標是支持并執行一個適用于電子商務發展的可預知的、始終如一的、簡單的法律環境,避免對電子商務進行不適當的限制。1997年,美國又了有關電子商務的總統令,要求財政部與州及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保證不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的稅種。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互聯網免稅法案》還禁止對電子商務征收聯邦稅,指定互聯網為免關稅區。2000年4月,在一些國會議員以及電子商務公司代表的多次提議下,“美國電子商務咨詢委員會”以多數票通過并向美國參議院商業委員會提交了一份報告,建議將《互聯網免稅法案》的有效期延長到2006年。該報告還提出無限期緩征網絡接入稅和數字形式的產品與服務銷售稅;建議除美國聯邦政府征收的電話附加稅外,應對其他電信稅種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以鼓勵公私企業主動消除數字化的差距,發展電子商務;統一州內以及州際之間的稅收法規,簡化美國現存的7500條州及地方稅制,使其一致;對《互聯網免稅法案》中的“稅收關聯”進行更為明確的定義。在討論該報告時,電子商務咨詢委員會的一些成員還提出,取消每年總額約50億美元的聯邦政府征收的電話附加稅,理由是電話服務和網絡接入服務同是電信業務,在暫不征收“網絡進入稅”的同時,也應不征收電話附加稅,否則,對從事電話服務的企業有失公平。
美國政府制定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一是為了保持美國電子商務在世界的優勢地位,特別是免征數字化產品的關稅,將使美國企業越過“關稅壁壘”,長驅直入他國而獲利。二是通過促進本國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帶動相關行業的發展,從而促進經濟發展,最終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2.加拿大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加拿大主張對電子商務征稅,其在如何征稅問題上的基本原則是:既不能影響電子商務的發展,又要考慮稅收的完整和公平,同時要加強國際間的交流和合作。1997年4月,加拿大國稅局成立了電子商務咨詢委員會,研究國際和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及相關的稅收政策。1998年,加拿大聯邦稅務局公布的委員會的報告敘述了加拿大采取的電子商務戰略以及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困難,同時提出了72條有關電子商務的建議,主要涉及所得稅、消費稅、進口稅、關稅及其他領域。之后,加拿大又成立了四個技術咨詢組來貫徹這72條建議。1999年,加拿大召開主任圓桌會議,提出了在加拿大與美國的技術交易中應考慮的法律和商業問題,并明確了電子商務的一些稅收問題,包括:進口稅的應用、預提稅的應用、常設機構問題、有關貨物勞務稅的登記問題以及轉讓定價問題等。2000年舉行的“加拿大電子商務機遇”圓桌會議上又公布了一個旨在加速加拿大互聯網經濟發展的報告,在該報告中提及了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問題。
3.日本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為了使電子商務得到健康發展,日本認為很有必要通過創立全球一致的稅收規則而增加企業的可預見性,并確保稅收的公正性。隨著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日本稅務當局認為必須要關注下列問題:電子商務在廣義上可以劃分為兩類交易。其一就是部分交易過程是通過互聯網完成的,例如通過互聯網的簽約。這種類型的電子商務與傳統的賀易沒有太大的差異。另一種就是包括分銷和付款等交易的所有階段都是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這種類型的交易由于其性質的特殊性而對電子商務有很大的影響。
為了將稅收正確地適用于經濟交易,日本稅務當局認為,這不可避免地需要創建一種稅務局可以得到一筆交易的準確必要的信息,如交易的當事人、時間、地點、方式和數額等。但是,由于互聯網的匿名性,稅務當局很難獲得電子商務的信息,這會產生稅制和稅務管理方面的問題。對于跨國交易,這種問題就會更加嚴重。的確,稅務局是不能接受通過互聯網進行的避稅活動的。1.在互聯網中,一個自然人交易商或公司的姓名和地址可以是虛擬的,且不容易確認信息的準確性。因而很難知道該筆貿易的交易人和交易地點。2.由于電子商務引發的貿易方式的變化,生產廠家和消費者之間可以在沒有中介的情況下直接銷售,因此,大大減少了通過批發商、零售商等、通過納稅申報表、信息申報表和稅務調查獲取信息的機會。
二、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比較分析
美國作為世界上電子商務貿易額最大的國家,無論是通過電子商務拉動國內經濟發展,還是同其他國直接進行貿易而獲利,電子商務都能為其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僅在電子商務發展初期,美國的軟件銷售就達到1000多億美元,其中50%近銷往國外。美國是世界上電子商務發展最快的國家,也是最大的電子商務輸出國,免稅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就是美國。另外,歐盟等一些國家規定本地區公司網上銷售數字化及電子產品需征收增值稅,美國在銷售這類商品或提供同類服務時免稅顯然加強了美國公司的競爭力,更加刺激了美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從而帶來了更多的盈利。
在電子商務發展初期,歐盟為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大體上接受美國政策,對稅收也采取了優惠政策雖然在對待Internet的問題上歐盟傾向于制定較為嚴格的監察和管理措施,并在免征關稅問題上也抱著一種試幾年看看再說的態度。但在1997年7月份舉行的歐盟互聯網貿易會議上,29個歐盟成員國還是表示原則上同意不再對通過網絡做生意的公司征收新的稅種。1997年12月,歐盟和美國發表聯合宣言,就跨國電子商務的有關原則達成了一致。隨著電子商務發展到一定規模,尤其是注意到美國電子商務業在全球的主要地位,歐盟正采取積極措施,對電子商務進行規范,逐步采取適當的稅收政策,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一些歐盟企業稱,他們的主要競爭對手美國在線—時代華納的英國子公司在過去這些年中,僅稅收一項就節省了2.497億美元。為此,歐盟企業一直在游說相關機構改變這種不公平競爭狀況,歐盟委員會也在不斷完善和修訂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以維護歐盟國家的權益。
經合組織從一開始就意識到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必將引起相關稅收政策和規定的改變,因此,一直不斷地進行有關電子商務稅收方面的研究和探討,并取得了很多開拓性成果。經合組織作為一個國際性組織,其出發點是發展世界范圍內的電子商務,制定的各項電子商務稅收原則和政策較為公正和公平。從宏觀上看,OECD在對電子商務征稅時基本上沿用了過去的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OECD在原則上同意國際上公認的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和框架,并且一直研究在各種不同性質的電子商務交易中適用的不同稅種。目前OECD組織公布的一項方案中,把電子商務收人分為26類,分別歸屬為服務性營業利潤和特許使用費,其中一致意見的有18類,不同意見的有8類。這些具體政策的制定使在電子商務具體交易時征稅有章可尋,有利于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OECD一直考慮是否改變傳統的常設機構定義及其確定規則,以便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最終OECD決定在國際稅收協定的《OECD范本》及修訂本中就跨國電子商務的常設機構認定規則作了最終解釋企業在另一國擁有的服務器,構成該企業在另一國設有常設機構的場所條件,而僅僅擁有網址則不構成常設機構網絡服務提供商也不構成企業在另一國的型常設機構。這是OECD關于電子商務常設機構確定規則研究的最新進展,為維護收人來源國的稅收利益做出了積極貢獻。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希望或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據產品)征收關稅,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免稅顯然會大幅度地減少其稅基,并且會無法控制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活動,最終會使他們在國際電子商務活動中蒙受更多的稅收損失,擴大他們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從而影響到國家經濟的正常發展,所以不能置國家利益于不顧。因此,于1999年12月在美國西雅圖舉行的WTO會議上,全球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堅決反對美國“對電子網上交易永久性延期免稅的提案”。發展中國家對美國的免稅區主張存有戒心,因為這項主張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意味著大幅縮小稅基,加大稅收流失,削弱財政實力,從而進一步擴大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實力差距。
三、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啟示
1.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由于電子商務的發展水平及其主要形式、信息化建設水平、稅制結構、稅收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異,所以各國都從維護本國利益,兼顧電子商務發展的角度來制定各項政策。我國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規模及趨勢,如果對電子商務免稅意味著大幅縮小稅基,增加稅收流失。
對于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定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對電子商務發展情況的總體評估:我國電子商務處于什么階段?限制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在哪里?是否需要國家的用免稅政策的來扶持及可能的成本與收益比較。需要通過評估確定我國電子商稅收政策的基本方向和策略。
其次,分析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的重點。稅收的一個基本職能是組織財政收入。從稅務部門的角度分析,對電子商務的稅務管理行為可以劃分為三部分:征、管、查。稅務征收對象不僅僅是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還有一大批未辦稅務登記證從事網上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后者正成為目前稅源流失的漏洞。在電子商務分類中B2B、B2C中的Business一方面看到稅務部門對C2C模式漏管,以個人身份注冊登記從事銷售活動,從而逃避納稅義務,上海網絡第一案也以事實說明了這一點;另一方面,利用目前稅務部門對電子商務交易信息難以掌握的困境,隱瞞經營成果,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因而當務之急是堵塞漏洞,明確電子商務納稅人的征管方式。而在“管”的部分,核心是對電子商務交易信息的掌握,內容包括從搜集信息所需要的法律授權、采集證據需要履行的程序,到電子證據的形式、內容采集、證據傳遞、法律時效等相關內容。管理的對象應當是所有負有納稅義務的經營者。電子商務稅務管理的查與現行稽查制度類似,只是更強調信息技術在稅務部門的應用。
第三,分析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工作與現行稅收管理部門的結合方式。正如前文所析,現行的稅務部門組織結構及其職能并不能完全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形式,需要對現行稅收管理部門的組織結構與職能進行調整。日本稅務局組建建電子商務稅收稽查隊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日本東京市稅務局(TRTB)于2000年2月17日宣布,該局新建一支電子商務稅收稽查隊,旨在搜集有關網絡交易信息,并對涉及此項交易的納稅人進行現場稽查。
對于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定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對電子商務發展情況的總體評估:我國電子商務處于什么階段?限制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在哪里?是否需要國家的用免稅政策的來扶持及可能的成本與收益比較。需要通過評估確定我國電子商稅收政策的基本方向和策略。
其次,分析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的重點。稅收的一個基本職能是組織財政收入。從稅務部門的角度分析,對電子商務的稅務管理行為可以劃分為三部分:征、管、查。稅務征收對象不僅僅是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還有一大批未辦稅務登記證從事網上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后者正成為目前稅源流失的漏洞。在電子商務分類中B2B、B2C中的Business一方面看到稅務部門對C2C模式漏管,以個人身份注冊登記從事銷售活動,從而逃避納稅義務,上海網絡第一案也以事實說明了這一點;另一方面,利用目前稅務部門對電子商務交易信息難以掌握的困境,隱瞞經營成果,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因而當務之急是堵塞漏洞,明確電子商務納稅人的征管方式。而在“管”的部分,核心是對電子商務交易信息的掌握,內容包括從搜集信息所需要的法律授權、采集證據需履行的程序,到電子證據的形式、內容采集、證據傳遞、法律時效等相關內容。管理的對象應當是所有負有納稅義務的經營者。電子商務稅務管理的查與現行稽查制度類似,只是更強調信息技術在稅務部門的應用。
第三,分析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工作與現行稅收管理部門的結合方式。正如前文所析,現行的稅務部門組織結構及其職能并不能完全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形式,需要對現行稅收管理部門的組織結構與職能進行調整。日本稅務局組建建電子商務稅收稽查隊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日本東京市稅務局(TRTB)于2000年2月17日宣布,該局新建一支電子商務稅收稽查隊,旨在搜集有關網絡交易信息,并對涉及此項交易的納稅人進行現場稽查。
2.逐步更新現行稅收觀念,進一步完善稅收法律制度隨著電子商務規模的擴大,我國應當及早對現行稅收概念進行更新與補充,進一步完善稅收法律制度。如在不對電子商務增加新稅的情況下,完善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