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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電子商務平臺主體應承擔檢查義務。根據《條例》第十條規定:“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經營管理者應當核驗商品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各類經營許可證、身份證,并建立電子檔案?!彪娮由虅掌脚_主體應當全面地對電子商務賣方主體的市場準入條件進行嚴格的驗證,針對電子商務賣方主體所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建立一套完善透明的檢查制度。同時,電子商務平臺主體在對平臺用戶的身份信息和平臺用戶提供的商品、服務進行檢查監控的同時,在發現違法事件后,應及時通知當地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門,積極配合國家機關的工作。
電子商務平臺主體須恪守誠信原則
1.誠實信用義務的含義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經營管理者應當督促商品經營者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和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管理制度,增強誠信服務、文明經商的意識,倡導良好的經營風尚和商業道德?!彪娮由虅掌脚_主體所負的誠實信用義務,指的是在電子商務平臺范圍內推廣誠實信用交易理念,運用技術手段及管理策略,建立專門的用戶誠實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體系,用以警示交易風險,保障交易正常秩序。
2.建立誠信體系與個人隱私權的沖突
電子商務平臺主體在建立誠信體系的同時,應注重保障平臺用戶的個人隱私權利。電子商務平臺主體,既作為提供交易的服務方,又作為管理交易秩序的監督方。對其平臺用戶的信用程度所作的記錄、評價,有助于克服互聯網交易本身所具有的不穩定、不安全的特性。但也應尊重電子商務平臺用戶合法的隱私權,對不涉及交易領域的私人隱私信息,電子商務平臺不應將其納入誠信評價體系,并負有妥善保管、使用、持有、銷毀彼此因在交易過程中出示的身份信息的義務,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空開、出售、出租等。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信息提供義務與糾紛首問責任制
1.信息提供義務的內容
(1)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向有關交易當事人追償。
(2)當交易糾紛雙方尋求司法救濟時,電子商務平臺主體應當積極協助司法部門的工作,提供在電子商務平臺內交易雙方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備份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需要取證的,應當協助取證。
2.建立糾紛首問責任制
電子商務中的交易雙方一般很難了解到對方的詳細信息,例如年齡、身份、地址等。因此即使交易雙方解決了糾紛,受害方也難以第一時間實現其權利,追討其損失,進而導致交易的不安全性與不穩定性,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而電子商務平臺主體憑借其自身掌握一定額度的資金以及對平臺用戶資料的詳細了解,有能力承擔起預先賠付因交易過程中出現糾紛從而導致損失的義務,這樣不僅有利于給電子商務交易雙方帶來實際上的便利,同時也有利于電子商務平臺主體品牌價值的建立。因此筆者建議立法者將“網購糾紛首問責任制”規定為電子商務平臺主體的法定義務。在2010年2月,淘寶網率先啟動網購糾紛首問責任制,并向消費者承諾“你敢買,我敢賠”,只要在淘寶網網購出現交易糾紛,買家和賣家未達成有效協商的,淘寶網將一律先行墊賠消費者。淘寶網作為電子商務平臺主體,率先提出了符合電子商務特性的網購糾紛首問責任制度,該制度的設定,直接減少了買家退款過程中的繁雜程序。糾紛首問責任制從2月份就開始實行,實施后的一個多月里,已經超過4.6萬人在淘寶上解決了交易糾紛,共挽回經濟損失接近1000萬元。
筆者非常認同淘寶網的這一措施。在交易雙方發生糾紛時,由于電子商務平臺沒有過錯,電子商務平臺主體處于一個相對中立的身份,除了提供一些當事人的訊息之外,無法在第一時間保障受害者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互聯網的特性,受害方的損失很難得到及時的彌補,甚至權利無法得到實現。一直以來“追償難”現象成為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大難題,這是立法者無法忽視的問題。而如今淘寶網提出的網購糾紛首問責任制,能很好地解決“追償難”這一問題,打破了在無過錯前提下,電子商務平臺主體保持相對中立的情況。由于電子商務平臺主體擁有相對較高的市場準入規格,因此電子商務平臺主體往往擁有充沛的資金額度。若將新型責任賠償制度通過立法予以確定并加以完善,使其成為電子商務平臺主體的一項法定義務,則對電子商務平臺主體而言,亦不會造成太大的困擾。(本文作者:沈莉莉單位: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