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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環境資源商品化體現了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與商品價值屬性的有機統一,我國逐步推行、發展了環境資源有償使用的方式,并取得突出進展。文章概述了在黨中央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發展背景下環境資源商品化的理論基礎、實施環保稅改費的必要性及環境資源商品化的對策建議,為生態環境根本好轉、美麗中國目標基本實現提供科學基礎和方法論證。
[關鍵詞]環境資源;商品化;有償使用;排污收費制度;環保費改稅
環境資源商品化,即確立環境資源的有償使用,是運用經濟手段保護環境的一個重要方法。[1]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加快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堅持使用資源付費和誰污染環境、誰破壞生態誰付費原則,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占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提高環境的配置效率和利用率。因此,必須積極地開展環境資源多領域、多要素有償使用試點,并將其納入法制軌道,以實現環境資源的商品化,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目標的最終實現。
1環境資源商品化的理論基礎
一般而言,環境資源具有經濟價值、容量價值、審美價值和維持生態系統價值四種價值,而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通常遠遠高于其經濟價值。長期以來,我國理論界一直否定自然資源的價值和價格,對自然資源從認識上存在巨大的錯誤,從根本上造成對自然資源無休止地開采、破壞。隨著近代自然資源價值理論的發展進步,國內專家逐漸改變錯誤觀念,有學者認為,污染物具有支付價值、支付價格,[2]這是用勞動價值論解釋污染治理勞動的有益嘗試。長期以來,由于受到錯位的環境資源價值觀念的支配,人們在經濟活動和個人生活中,只追求短期的、片面的經濟利益,忽視長遠的、可持續的理念,造成大量的自然資源浪費,引發自然生態危機,給人類發展造成嚴重的困擾,造成自然環境資源的巨大危機。將環境資源商品化,形成合理科學的自然環境資源的貨幣化評價體系,確定環境資源的價值量,并通過市場機制,提高生態環境資源使用效率,使生態環境得到更好的使用、保護和建設。
2實施環保稅改費的必要性
我國于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了排污收費制度,并于2002年1月,通過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排污者應當按照大氣、海洋、水污染、固體廢物和環境噪聲等的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至今已實行15年,在此期間,該制度的實行對環境資源有效利用的成效并不顯著。究其原因,主要有:第一,排污收費登記工作不到位,企業謊報、瞞報現象時有發生;第二,排污收費稽查力度不夠,管理機制不完善,造成排污費征收金額流失;第三,排污收費標準過低,壓力太小,導致企業治污力度不足,征收的排污費往往被用作環保部門的事業費,只有一部分被用作環境治理,導致環境治理資金缺口加大,尤其在中西部地區,縣級環保部門往往靠征收排污費充當環保財政經費;第四,排污費征收不力,以2013年SO2、NOx、化學需氧量、NH4+-N四項指標為主的全國排污費為例,四項指標全國排污總額應為575億元,而實際征收的費用僅為216億元,差距懸殊。[3]2013年年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把高耗能、高污染產品納入征稅范圍,加快資源稅改革,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征收環境保護稅,即把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核算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然后通過市場機制來配置環境資源。環境保護稅的立法原則按照“誰污染誰付費”“污染者擔責”以及“稅收法定”制定,將征稅對象確定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及固體廢物四類,具體稅目、稅額按照《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征收環保稅,可迫使企業調整生產經營策略,倒逼企業加大技術科技投入,采用清潔生產,選用高效、節能技術,淘汰落后產能,采用必要手段減少污染物排放,從而達到綠色發展、保護環境的目的。
3環境資源商品化的對策建議
3.1加強標準制定、當量測算和理論研究
加強環境資源商品化基礎理論研究,對比國際、國內環境資源的價值理論,明晰環境資源價格影響因素與計算方法,提出環境資源價格計算規范,制定環境資源價格計算標準,為環境資源商品化提供操作可行的科學方法。科學的污染當量的計算需要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也需要參考國際做法,標準化的污染當量應當對環境的有害程度、生物體的有毒性、處理的經濟性進行綜合考慮。另外,加強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可行性與政策研究,對現有政策措施進行評價,研究自然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對社會、經濟、環境復合生態系統的綜合影響,為實行環境資源有償使用提供必要的配套政策、保證措施及應變保障。
3.2實行資源核算制度
實行環境資源商品化,必須掌握其實物量、價值量和增減量,即必須進行資源核算工作。資源核算主要包含資源的實物賬戶和價值賬戶,實物賬戶通過實物單位計量各種資源的存量以及流量;價值賬戶是通過對資源進行評估,然后核算環境資源的價值,并以此為基礎確定國民總財富。資源核算一方面可以準確、客觀地評價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評價未來發展的潛力;另一方面還有助于界定資源資產的所有權關系,有助于資源的有效管理,更有助于為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建立提供一種操作工具。
3.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國家立法,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和法律約束力。以環保費改稅為例,即由環保部門和稅務部門共同承擔責任,即環保部門承擔舉證的責任,稅務部門則承擔征管的責任,兩個部門應嚴格落實各自職責,避免稅法落空。只有逐步完善環境資源有償利用相關法律法規,才能讓環境資源商品化獲得最有力的保障。
4結論
2017年10月,在黨的報告中,把建設生態文明提高到“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的戰略高度。進一步推進生態環境資源有價化、商品化,根據市場需求進行交易,按市場化運作機制進行管理是生態環境建設保持可持續發展的有效保障。
參考文獻:
[1]同新奇.生態環境資源商品化及其市場化運作管理[J].干旱地區農業研究,2005,23(3):191-194.
[2]石堅榮.從污染物性質探討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系[J].環境污染與防治,1985(5):29-32.
[3]金鑫榮.環保費改稅,各界有話說[J].環境教育,2015(7):14-17.
作者:張亞亞1,2;韓振超1,2;班遠沖1,2 單位:1.深圳市深港產學研環保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深港產學研基地(北京大學香港科技大學深圳研修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