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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保險的相關立法進程緩慢農業保險的規范發展,需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從農業保險發展實踐看,法律制度不健全始終制約著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2012年國務院頒布了《農業保險條例》,使農業保險逐步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但該《條例》屬于政府性法規,尚未上升到國家法律層次。加上河南省沒有制定出臺相關配套的法規、規章,導致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法律保障嚴重滯后。
(二)農戶和基層部門對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認識不清農民大部分因受傳統觀念束縛,風險防范意識和保險意識淡薄。很多農戶認為參加農業保險的意義不大、浪費錢,即使出現損失索賠時,手續極其繁瑣,耗時耗力,不劃算。一些基層部門對農業保險互助共濟、經濟補償、防災防損的相關功能了解不夠,尤其是取消農業稅和出臺農民減負政策后,有些地方將農業保險與亂攤派、亂收費混淆起來,嚴重影響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開展。
(三)政策性農業保險覆蓋面小、賠付標準低對小麥、玉米等重要農作物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其保險責任范圍僅限于寒凍、洪澇、暴雨、冰雹、風災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死亡、滅失或絕收損失,而旱災和病蟲害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未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并且承保時限僅限于出苗期至成熟期(不含收獲期),無形中抬高了農業保險起賠點。同時,隨著土地流轉價格、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和雇工價格的大幅度上漲,農業規模生產投入成本加大,原400~500元/667m2的保額明顯偏低,賠付額度不足以彌補農民投入的物化成本,更談不上化解整個經營風險,阻礙了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四)政策性農業保險勘賠定損難度大、服務成本高保險金額確定難、保險費率厘定難、災害損失評估難、理賠工作進行難和道德風險防范難,決定了農業保險技術要求高、運營成本高和經營管理難度大。目前,省、市、縣都沒有成立第三方農業保險勘賠專業技術機構,在賠償金額上,往往出現保險公司與農戶之間不能達成一致,加上理賠時間長,農戶不滿意,也影響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五)政策性農業保險政策支持體系不完善目前,農業保險出現了供需兩不旺的局面。一方面,農業保險只免交營業稅,其他方面和商業保險相同,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缺乏系統、全面的激勵政策,保險公司因運行成本高,對提供農業保險服務的積極性低,供給不足;另一方面,由于中央、省市現行農業保險財政補貼力度小,部分市縣財力有限,配套資金不到位,對農戶的賠付額度偏低,達不到預期賠付目標,造成農戶對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需求不旺。
(六)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收取難由于客觀上受村組統一投保的限制,有些農戶即使主觀不愿意,但又不得不參加,在保費繳納時消極拖延甚至干脆不繳。農業保險的季節性很強,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一些村組干部在部分保費難以收取又迫于完成指標的壓力下,只得代為墊付。其后果是墊付保費的受災農田,在獲得賠款時會產生因受益對象不清的矛盾。
二、河南省發展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建議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發展現代農業、穩定糧食生產的安全閥、防護網。做好政策性農業保險這項工作,可實現政府、家庭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保險公司多方共贏。一方面,政策性農業保險為家庭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提供了風險可控保障;另一方面,政策性農業保險完善了農業風險防范機制,增強了防災救災能力,為政府減輕了負擔。因此,要采取多種措施,加快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步伐。
(一)建立健全農業保險法律法規一是建議全國人大盡快制定出臺《農業保險法》,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給予明確定性,并將立法依據、立法目的、保險范圍、經營目標、經營原則、管理機構及職責、保險組織形式、組織體系、保險業務范圍、保險合同、政府職責、協調機制、費率機制等內容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為農業保險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二是建議河南省人大、政府盡快制定出臺地方性農業保險法規和貫徹落實國務院《農業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或辦法,作為國家法律法規的有效補充,為河南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構建政策性農業保險政策支持體系加大財政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扶持力度。在擴大農業保險覆蓋范圍、增加補貼品種、提高賠付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財政保費補貼比例,把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規模經營主體列入財政保費補貼范圍。采取糧食作物和經濟作物實行區別化保費補貼政策,增加糧食作物保費補貼額度,提高農戶從事糧食生產的積極性。對承擔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免除農業保險業務的營業稅、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同時將免征營業稅、印花稅的范圍適度擴大到農業機械保險、農民財產險等其他涉農保險業務。對財政困難的市縣,降低保費補貼配套比例,提高中央、省級保費補貼額度,解決保費不足問題。
(三)拓寬政策性農業保險服務對象和領域完善保險制度設計,推動農業保險由重保數量向保產值發展。在服務對象上,重點加強對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規模經營主體的服務;在產品開發上,著重制定一些保費低、保障高、方便購買的保險產品,為農民和農業規模經營主體提供涵蓋全面、種類齊全的農業保險產品。在險種設計上,以單一責任為主,以頻繁發生的火災、雹災、暴風、暴雨及其他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為基本險責任,鼓勵開展創匯農業、設施農業和都市生態農業的保險業務。
(四)創新政策性農業保險服務模式大力推行團體政策性農業保險服務模式。鼓勵以縣區、鄉鎮為單位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減少與獨立的農戶簽訂保險合同的比例,降低農業保險的管理費用,避免保險保障期與農業生產期的錯位。積極推行農業保險上門服務模式。加強同基層農業、林業、水利、民政等部門的合作和協調,強化利益聯結機制,利用其現有的業務人員和渠道,編制一張務實、高效、便民、利民的農業保險服務網。可參照吉林省的做法,把鄉鎮、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點)作為農業保險處,將保險服務延伸到廣大農村,不斷拓寬業務渠道。利用通俗易懂、形象生動的語言廣泛開展農業保險宣傳,增強家庭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農業保險業務的了解和認同。
(五)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風險防控機制建立農業保險基金。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一是從每年各級財政收入中單列一部分資金;二是把歷年財政補貼結余轉化為農業保險基金;三是統籌使用民政部門、涉農部門的救災資金和支農資金,將部分資金用于農業保險基金。建立巨災風險轉移機制。一是建立巨災風險基金,采取政府、保險公司、農戶共同繳納農業保險準備金的方法,明確三方巨災風險賠付分攤比例。二是建立農業保險的再保險機制,分散經營風險,提高保險機構的抗風險能力。三是探索巨災風險證券化,既可以轉移風險,擴大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又可以進行風險融資,解決巨災風險的資金短缺問題。
(六)強化政策性農業保險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和完善各項教育培訓政策、行業行為規范和職業道德規范;開展業務技術演練,不斷提高經營管理隊伍素質;堅持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挖掘農村保險人才,選擇在當地有號召力、群眾威信高、工作能力強、人際關系廣及思想好、事業心強的人員從事農村保險業務,并給予一定費用補助,為政策性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作者:張道明單位:河南省農經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