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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工業化的進程,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也越來越突出,環境治理的成本也在不斷增加。改革開放以來,各項政策的實施使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卻不盡如人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顯得尤為重要。發揮經濟政策的積極作用,矯正環境問題的外部性,并完善宏觀調控與法律體系,有利于做好環境保護工作,促進我國社會的協調與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環境保護經濟政策外部性
1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環境保護政策及其成效分析
1.1環境保護政策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改革開放更進一步深化,中國的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國家發展戰略定位于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政府提出了與之相應的15年(1996~2010)環境保護工作要求:2000年,力爭使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加劇的趨勢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區的環境質量有所改善;2010年,基本改變環境惡化的狀況,城鄉環境有比較明顯的改善。實現上述目標的兩項重要措施是制訂了《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和《跨世紀綠色工程規劃》。
1.2環境保護政策的成效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環境保護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特別是在工業污染防治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方面成績較大。到1995年底,中國縣以上企業工業廢水處理率已達77%;工業廢氣處理率達82%;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達44%。1978~1998年的20年間,國民經濟總量(GDP)和人均量(人均GDP)大約翻了兩番,而各種污染物排放的增長速度明顯低于經濟增長速度。
然而,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環境保護的一系列成績是在國家經濟基礎相對薄弱、對環境保護事業的投入相對較少、國民的環境意識普遍較差的條件下取得的。在國家的工業化進程中,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在資金的使用上存在著一定的矛盾。從已經完成工業化的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環境質量的改善是以很大的資金和技術投入為依托的。據統計,發達國家在20世紀70年代的環境保護投資已經占到GDP的1%~2%,其中美國為2%,日本為2%~3%,德國(西德)為2.1%。而資金投入和環保技術兩者正是中國最為稀缺的。盡管在1980~1995年間,中國環境保護投資從最初的每年幾十億元增長到一年幾百億元,但是這一投資額占GDP的比重仍未達到1%。
2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
2.1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的提出及其現實意義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政策在環境保護中的成效也越來越明顯,其地位和作用也越來越為世界各國所重視。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我們必須高度重視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
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通過的聯合國《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又稱《地球憲章》)明確要求各國重視經濟政策,把環境費用納入生產和消費決策過程。之后,黨中央、國務院在批轉我國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中明確指出:“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市場機制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的調節作用越來越強,企業經營機制也在逐步發生變化,因此,各級政府應更多地運用經濟手段來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機制通過市場需求和價格機制的調節作用而使企業獨立進行生產決策,同時把左右經濟主體行為的市場信號與謀求自身利益的動機緊密聯系起來,迫使一切經濟活動的主體必須對政府宏觀調控的信號做出及時、敏感的反應,進而使實現政府調控的目標成為可能。環境作為一種應該有償使用的共享資源,為了協調經濟發展與保護環境的矛盾,更好地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也必須采用經濟手段來達到環境管理的目標。
2.2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的理論分析
2.2.1外部性問題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講,外部性是指私人邊際成本和社會邊際成本之間或私人邊際效益和社會邊際效益之間的非一致性,通俗地說,即某些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影響了其他經濟主體的利益(增加或減少),卻沒有獲得應有的報酬或沒有為之承擔應有的成本費用的現象。對于不可分撥資源而言,其個人使用成本為零,或個人成本低于社會總成本的資源。從社會的角度看,市場配置該資源是非效率的。也就是說,不可分撥資源是一種對個人免費而具有社會成本的資源,其生產或消費對其它團體強征了不可補償的成本或給予了無需補償的收益。當廠商使用稀缺的資源(土地、石油、森林等)時,它從商品者那里購買,以補償所有者因生產物品而導致的成本,這是市場之內的交易。但還有一些交易發生在市場之外。如某廠商將一些有毒的化學物質傾倒到小溪之中,污染了下游人們生活和娛樂的溪水,該廠商使用了稀缺的干凈的溪水,卻未因為溪水遭到污染而給人們以賠償,從而產生了外部不經濟。因此,當資源是不可分撥的,具有外部性時,市場就不能提供正確的信號。對于外部不經濟的產品,市場會生產過度;而對于外部經濟的產品市場又會生產不足。同樣,在環境問題上我們也必須考慮這樣的問題。
2.2.2外部性的成因及其影響
社會生產和生活中廣泛存在著外部性,就其形成原因而言,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在市場運行中,經濟主體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不考慮或較少考慮自身的行為或決策給其他社會成員或社會福利帶來的影響。他們有可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損害了社會總效益,或不自覺地給其他人或實體帶來了利益;第二,如果某項資源為大家共同所有或產權不明晰,在大家共同使用某種資源的情況下,外部效應極易發生。這種因共同使用資源而產生的外部效應,在公共財政學中被稱為“共同資源問題”。
市場經濟體制下,某個經濟主體創造的效益可能使眾多的單位或者個體受益,但這些受益者往往都“搭便車”,沒有因受益而付費的意識,或者因為受益程度難以確定而無法付費,使生產該外部正效應的經濟主體積極性挫傷,從而不愿從事該生產導致該產業萎縮,社會總效益下降。這一點在環保產業有明顯的體現。在沒有政府補貼或優惠待遇的情況下,私人部門很少會投資于環保產業。而外部負效應一般都是正常生產所帶來的副產品,在沒有其他干涉力或制約力的情況下,經濟主體不會有動力投入成本來消除這種負效應。可以說市場機制對于外部效應是無能為力的,在公共經濟學中,這種現象被稱為“市場失靈”。外部效應是導致市場失靈的主要原因之一。無論是外部正效應還是外部負效應都會帶來社會總效益的損失,使資源配置偏離效率,因而,在環境保護中,人們必須認真對待這一問題。
2.2.3外部性的矯正
(1)私人部門的矯正措施。①一體化。現代化的大生產是社會化大生產,產業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和互補性,利益外溢的經濟主體可以把具有外部效應和受外部效應影響的產業合并。如實行工業產業和環保產業生產的一體化,這樣不僅提高企業自身的效益,也可以增加社會總效益。這在理論上是可行的,然而實際操作起來卻有一定難度。②明確產權。外部負效應的產生與產權的不明晰相關,只要產權已經界定并且受法律保護,外部負效應的生產方和受害方可就協調或賠償問題進行談判或協商。生產方支付一定的費用,使其邊際生產成本達到社會總邊際成本;受害方則可獲得一定的補償。從整個社會層面來看,交易的任一方擁有資源都能給社會帶來同樣的資源配置最優的結果,不同的僅僅是收入分配的結果而已。
(2)政府部門的矯正措施。政府承擔起矯正外部效應的責任,其矯正方法多種多樣:在宏觀層面可以采取制定政策和規劃對產生外部效應的產業加以引導;經濟方面可以動用財政的手段如稅收、補貼等措施,使生產的邊際成本小于社會總成本的產業或企業承擔由社會負擔的成本,使收益“外溢”的產業獲得補償;法制方面可以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事前預防和事后補救,此外,政府還可以以倡導文明風氣,提升公民道德水平等精神方面的措施來進行矯正。
3關于完善我國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的思考
3.1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的積極作用與缺陷分析
總體來說,經濟政策可以通過允許污染者自行決定采用最合適的方法來達到規定的標準,從而產生顯著的成本節約,即以最優的費用達到所需求的環境效果;可以為排污企業提供持續的刺激作用,使污染減少到所規定的標準之下,同時可刺激它們進行技術更新和開發新的污染控制技術、新的生產工藝和產品,降低邊際處理費用,減少污染排放;具有集資功能,可為公共或環保項目籌集資金,實現污染控制費用的分配;可以為政府和污染者提供管理和政策執行上的靈活性。
然而,經濟政策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具體表現在:①對于排污收費,如果排污收費制定得不合理,往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低收費會產生過多污染,過高收費會導致企業經濟效益降低。②對于排污權交易,政府如何對排污許可證初始定價,如何在現有的和將來的污染者之間公平有效地進行排污許可證的分配,以及如何對排污權交易的交易秩序進行維持和管理都是實施當中有難度的環節。另外,雖然它極大地提高了經濟效益和管理效率,但它可能沒有改善空氣質量,反而使空氣質量變壞。③經濟手段刺激技術更新的作用僅限于當這些新技術的獲得比較容易且企業可以從中獲得利益的情況,即當提供最大投資回報的污染預防技術實現后,污染預防要再向前發展,就需要昂貴的新技術,如果沒有新的法規驅動力,企業就沒有動力去投資于那些不能帶來收益、甚至虧本的技術了。
3.2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完善
首先,要搞好行政手段的調控。從宏觀層面上看,政府部門可以根據公共權威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引導經濟運行,以此來對經濟主體的生產活動進行干預。我國政府十分重視在發展經濟過程中保護環境,把保護環境確定為一項基本國策,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制定了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戰略方針;實行預防為主,誰污染誰治理和強化環境管理的三大政策。針對分散的各個經濟主體,政府可以采取管制的方式,直接下達指令或頒布禁令進行行政干預。如建立許可證(包括各種執照、特許證、批準書等)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以及環境事故報告制度。
其次,要完善法律體系的保障。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依法辦事是一項基本準則。實施環境經濟政策也需要法律保障。我國將“以法治國”作為基本治國方略,而在法治國家中,法律是規范社會成員行為的準則,各種爭端的最終解決途徑也依賴于法律。針對日益呈現嚴重危機的環境問題,我國早在1979年頒布了《環境保護法》,又相繼頒布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單行環境保護法律,在環境保護方面給了社會經濟主體和個人以明確的行為準則,也使得環境爭端有所依據。在環境污染中,法律保障能夠使制造污染的一方承擔其所應承擔的外溢成本,依靠法律的強制力可以解決外部效應問題。
此外,我們還必須轉變觀念,真正從思想上重視環境保護的經濟手段,并重視對環境經濟政策的研究,以盡快在我國建立較為完善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調控手段應從傳統的計劃手段轉向主要依靠市場手段。環境經濟政策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是解決環境問題的較為有效的措施。因此,我們應轉變觀念,重視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并重視對環境經濟政策的研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使各項環境經濟政策相互協調,以盡快在我國建立起較為完善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發揮經濟政策的積極作用,并進一步完善行政調控和法律體系,從而更好地搞好環境保護工作,促進促進我國社會的協調與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