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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對自然的改造工作日益頻繁,環境問題也成為經濟發展中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環境法是保障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的一部法規。但是現行的環境法的并未把環境利益轉化為環境權利,而是作為一般的社會義務,缺乏執行力度,環境得不到相應的保護[1]。環境法的消極保護導致人類在改造活動中破壞環境的行為頻繁出現,給子孫后代的發展埋下隱患。因此將環境法上升為對環境的正面、直接保護刻不容緩。
一、環境法消極保護態度的形成原因
(一)陳舊的立法指導思想我國最初的環境法成立的背景是在1989年國內環境問題頻現,國外上掀起一股環境保護浪潮的形勢下應運而生的。1989年中國經濟水平發展水平相對較低,處于溫飽線上的人民并未真正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因而環境法只將人身利益、財產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作為調節的目標,而并未對環境利益做出正面的保護。此外,環境法是在中國計劃經濟體制下誕生的,因此立法思想本身的行政隸屬色彩濃厚,立法指導思想也更傾向于促進經濟的發展。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法制思想的逐漸成熟,雖然立法者對環境法進行不斷的修訂,但是也并未突破最初立法時期的陳舊的指導思想的影響,在制定與執行過程中對經濟妥協,導致環境利益保護在環境法中較為消極[2]。
(二)盲目的法制建設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修訂與實施,中國環境保護法逐漸形成較為系統的法律體系。但是新的環境形式的出現,環境法的修訂仍然盲目照搬立法之初尚不成熟的法律框架,導致現行環境法的不合理、執行性差。翻開法律法規研讀,從中不難發現其它國家法規或者其它部門法規的影子。盲目的照搬導致了環境法在實行過程中出現一系列問題,如環境法重視污染防治工作,輕視生態保護;法律空子相對較多;環境法的司法途徑較少,執行性較差等。
(三)理論研究的薄弱與浮躁目前在國內環境法理論研究領域中,尚未形成廣泛、科學的研究體系。甚至有學者存在環境服務于經濟建設的思想,合理開發自然資源等作為環境法的立法目標,導致環境法環境利益理論研究相對停滯。當今時代金錢、經濟至上的觀念較為普遍,人們更為看重的是自身的經濟利益的發展需求。又由于環境的破壞導致的后果出現的過程較為緩慢,浮躁的心態之下人們的眼觀只關注眼前的利益,而并未注意到未來的發展,錯誤的發展思想之下導致理論研究的薄弱。
二、對環境利益消極保護的反思
(一)將環境利益作為環境法的基礎不同的法律在利益調整時側重的保護的側重點都有所不同。環境法要協調人身、財產及行政管理秩序之間的關系,并未對環境利益作出明確的保護。隨著經濟的發展,許多人類活動對于環境的破壞不僅作用于當代人的身上,甚至會對后代人造成影響。因此環境法應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要求,在滿足當代人的需求的同時損害后代滿足需求的需要,將環境利益作為環境法立法的基礎,正面直接對環境利益進行保護[3]。
(二)以實際環境形勢為基礎,加強環境法的理論研究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保護形勢也給環境法立法帶來新的挑戰。因此環境法要著眼于實際,不斷對理論經驗探究,探尋切實可行的環境治理制度方針。環境法的立法研究要基于當前的環境保護現狀開展,制定合理、可行的方針。此外,國家加大對環境法理論研究的扶持力度,為環境法的立定與執行提供扎實的指導思想。
(三)完善環境利益保護,增加司法途徑應完善法律空白,對現行法律進行適當的調整。此外,增加環境保護與行政、刑法處罰司法途徑,切實保障環境利益。在環境利益的保護中,相關政府及司法部門要加強干預,對各種破壞環境現象進行嚴肅處理;暢通環境利益保護的維權通道。
(四)加強對環境利益保護的宣傳工作通過公益廣告、廣播、報紙等形式宣傳環境利益與人類自身利益之間的關系,正確認識環境利益保護,嚴禁破壞環境利益的行為并對破壞環境利益的行為進行堅決的抵制。在社會范圍內形成良好的環境保護氛圍,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相處。
三、結語
在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之下,轉變環境立法中對環境利益消極的保護態度不僅是符合經濟發展的需求也符合人類長遠發展的需求。環境法的轉變要遵循循序漸進的過程,在這個轉變保護重點的過程中要加強立法的理論研究,填補立法空白,完善環境法;增加司法渠道,加強政府在對環境利益保護的干預能力;加大對環境利益的宣傳工作,在大范圍內提高人們對于環境利益保護的意識。立法部門要不斷對環境法立法進行摸索,促進環境利益保護由消極保護向積極保護轉變。
作者:于倩 單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學文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