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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政務雜志》2015年第九期
信息社會是人類歷史上又一次由技術革命而促成的文明進步發展新階段,信息技術越來越深刻地影響著人類社會的各個方面。對于政治,其影響主要表現在電子政務的發展上。自1999年啟動“政府上網工程”以來,在短短十幾年的時間里,中國的電子政務就迅速地從萌芽期進入快速發展期,現在的各級政府部門紛紛建立了各類電子政務應用系統,而在國家層面上也組建了信息化領導小組,統籌規劃全國的電子政務發展。在這方興未艾的發展之勢下,很多的專家學者也對電子政務相關的理論問題展開研究探討,然其熱點主要集中在電子政務的技術實現、電子政務的建設、電子政務的環境支持、電子政務對于政府治理的影響等方面。如果將電子政務視為獨立的主體,那么當下的研究可以說是主要集中在它的工具理性方面,而對于其價值理性的探討少之又少。本文從電子政務的價值理性出發,嘗試探討電子政務中的行政正義問題,具體來說,主要討論電子政務是否可以以及如何可以實現行政正義這一價值理性。
一、行政正義是電子政務的核心價值理性
雖說電子政務是20世紀80年代美國“重塑政府運動”的意外收獲,但實際上是當時政府治道變革和社會信息化合力下的必然產物。“重塑政府運動”的初衷是美國民眾不再信任和不能忍受效率低下、漠視民意的政府,正如當時學者所分析的,這一類在工業時展起來的政府機構,“具有遲緩、中央集權的官僚體制,專注于各種規章制度及其層疊的指揮系統,這些機構已經不再能有效運轉了。在那個時代這種政府機構曾有過輝煌的成就,但在某些環節上,它們脫離了人民,變得機構臃腫,浪費嚴重,效率低下。”[1]針對這種情況,美國政府提出了“以企業家精神”改造政府的口號,實際是將市場競爭機制引入到公共管理之中,通過行政的市場化來提高行政效率。在改革過程中,改革者發現“電子政府(e-Government)”是一項有力的促進因素,由此,電子政務開啟了發展之路。從它的發展歷程可看出,電子政務的真正內涵,不是舊的官僚行政體制中信息技術的運用,而是適應新社會環境的全新的行政治理范式。這種治理范式是以現代信息通信技術為基礎,建立全新的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實現多元化治理,提供一站式服務。可以說,電子政務與政府治理變革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政府治理變革的理念同樣可以用于電子政務中。
從理念上來看,重塑政府的一個重要理念是提升政府的回應性。回應性是指政府對公眾訴求迅速地反應和反饋,以更好履行自己的職責。這就要求政府廣泛運用諸如調查、聽證會、市場測試、項目評估等反饋機制。但重塑政府運動在提升回應性的同時,卻有意避開了行政管理的核心問題,即行政的合理性,這也是后來對這一運動具有異議的焦點。對此,有學者指出,“重塑政府運動更加重視掌舵而非劃槳,并授權官僚來掌舵。但是這舵應該朝向何方呢?這個基本問題被回避了。在奧斯本和蓋布勒及其他相關的著作中可看出,掌舵的方向是朝著更有效率和更大的產出。而對此,新公共行政的理念是很明確的,它包括積極參與的公民,平衡多數規則和少數保護的憲政民主以及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專業的公共服務。”
對于發展至今的電子政務來說,早已突破重塑政府運動時期的理念,而追隨行政管理新理念的發展。從重塑政府運動以來行政管理領域的理論和實踐來看,早期新公共管理理論嚴重依賴效率,并將其作為價值標準的觀念受到越來越多學者的批評,學者們認為之所以出現這樣的錯誤觀點,是因為它混淆了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的根本差別,認為效率是判斷行政行為的價值中立標準。其實效率本身就是一種價值觀,因而不得不與其他諸如責任、民主道德等價值觀進行競爭,而在這種競爭中,效率并非總能占上風。當效率與民主,特別是與民主道德相關的價值發生沖突時,會發生最嚴重的價值沖突。有學者又指出,新公共管理理論有朝向技術主義發展的趨勢,而技術主義又強烈地依附在效率原則之上,這樣一來,在追求效率的過程中,組織會出現“失去人格”以及“主體的客體化”的趨勢,要解決這一問題,有學者提出行政管理的范式需要改變,那就是要轉向“新公共行政”范式,新公共行政旨在尋求原先的范式所缺乏的基礎——公平正義。公平正義包括平等感和正義感,其重點就在于糾正現存社會價值與政治價值分配過程中的不平衡。
隨著行政管理范式的轉變,當今行政管理領域的學者普遍的共識是政府不應一味追求效率的提升。公共行政的核心價值是社會正義,正如新公共服務論者所言,“政府的角色將定位于確保公共利益居于支配地位,即確保這些解決方案本身以及公共問題解決方案的產生過程都符合民主規范和正義、公正與公平的價值觀。”[4]行政正義作為社會正義在行政管理中的體現,既是行政管理的核心價值,自然也是作為信息社會中行政管理不可或缺的電子政務的核心價值。對中國來說,雖然政治體制與西方不同,但行政理念卻無實質性的差異。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逐步拋棄了管制型的行政管理理念,開始構建服務型政府。在這一過程中,政府的施政理念也逐步從效率轉向公平正義。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特別強調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并第一次提出了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報告中指出“公平正義是中國共產黨人的一貫主張,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大任務”。在十八大報告中,更強調公平正義,指出“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要在全體人民共同奮斗、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上,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努力營造公平的社會環境,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這些理念在中國行政管理中的體現就是行政正義的價值理念,這與西方行政管理理念的發展是不謀而合的。同樣,對當今與行政管理不可分割的電子政務來說,行政正義也是它的應有之義。
二、電子政務中行政正義的分類與判斷標準
羅爾斯指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他將正義分為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形式正義注重程序和規則的合理性,實質正義注重結果的合理性,正如他所說的,“我認為程序正義(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間的區別就是,程序中的正義與這個程序之結果的正義之間的差別。”[5]由此,我們可以把電子政務中的行政正義分為行政形式正義和行政實質正義。行政形式正義指的是公共行政過程中的正義,也可稱之為行政程序正義,這種正義是由公共行政的各種制度和規則來保證的,或者說公共行政的各種制度與規則要符合行政正義的原則,如羅爾斯所指出的一樣,“形式的正義就意味著它要求: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管理平等地適用于那些屬于由它們規定的階層的人們。正像西季維克強調的,這種平等恰恰就隱含在一種法律或制度的概念自身之中,只要它被看作是一個普遍規范的體系。形式的正義是對原則的堅持,或像一些人所說的,是對體系的服從。”
行政實質正義是指公共行政結果的正義,它是由某一具體的公共行政事件的因果關系決定的,其判定的標準也是行政正義的原則。行政形式正義的結果是否一定是正義的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沒有必要進行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劃分了。對此,羅爾斯提出,如果是純粹的程序正義,就會存在一種正確的或者公平的程序,人們只要遵守這種程序,那么其結果也會是正確或者公平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這種純粹的程序正義是極其罕見的,普遍存在的是一種不完善的程序正義,這種程序很難完全平等地考慮所有人的利益,賦予當事人完全同等的權利,完全避免任何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也就難以產生完全公平的結果。因此,對于電子政務中的行政正義,不僅要考慮其形式正義,還要考量其實質正義。無論是電子政務的形式正義還是實質正義,判斷其是否正義的標準還應歸結于正義的原則。作為普遍性的正義原則,政治哲學家們做了大量的討論,其中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影響最大,現代學界對于正義原則的爭論基本都是基于此。羅爾斯的正義原則是建立在“無知之幕”這一假設前提之下的,目的是為了推論出一個可以超越歷史和時代局限的普適性的正義原則。“無知之幕”排除了影響人們選擇真正的公正原則的那些因素,如個人的地位、天資、社會的經濟政治狀況等,如此人們便會選擇如下的兩個正義原則:一是“每個人對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二是“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
羅爾斯運用虛擬的社會契約來論證公正原則,雖然方法精巧、邏輯嚴密,但是這也是他的理論的一大弱點,正如森的評論:“盡管羅爾斯的方法構建得很有連貫性,也很有技巧性,但他的確過于模式化,并過度簡化了許多甚為復雜的大問題,即如何把公正原則的運作與人們的實際行為結合起來,而這正是對社會公正進行實踐理性思考的核心。”[7]也就是說,雖然羅爾斯的理論給人很大的啟發,但在現實社會中的可行性是該正義理論的一大弱點。同樣,作為自由主義者的諾奇克對羅爾斯的平等主義的正義原則提出批評,主張正義是對于個人權利的堅持與保護,提出“持有正義”的原則,指出:“持有正義理論的一般綱領是:如果一個人根據獲取和轉讓的正義原則或者根據不正義的矯正原則(由頭兩個原則所規定的)對其持有是有資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義的;如果每一個人的持有都是正義的,那么持有的總體(分配)就是正義的”。[8]對于諾齊克這種權利優先論的程序正義論點,學者也有尖銳的批評,認為他這種只考慮程序是否正義的觀念很容易造成結果上的可怕后果,“特別是,它會導致損害人們用以實現他們有理由認為很重要的事物,包括逃脫可以避免的死亡、享有充分的營養和保持健康、有能力閱讀、寫字、計算等實質自由。這些自由的重要性不能因為‘自由權優先’的理由而被忽視。”[9]社群主義理論家們也對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提出質疑,其爭論的焦點是羅爾斯所認為的那些指明了我們權利的正義的原則,為了求得這些原則的正當性,不能依賴于任何特殊的善生活的觀念,也就是權利要優先于善。如桑德爾反對羅爾斯的權利優先于善的觀點,認為正義總是與善相聯系的,權利以及界定權利的正義原則都必須建立在普遍的善上。沃爾澤反對羅爾斯的普遍主義正義理論,認為正義原則在形式上是多元的,由于歷史和文化的不同,對于善的理解也就不一樣,那么任何一個社會分配善的方式都不是普遍的,而是特殊的。我們考察理論家們對于正義原則的爭論時,發現無論是自由主義者還是社群主義者都沒有離開一個基本的基礎,那就是西方自啟蒙以來的自由與平等的基本價值,只不過爭論孰先孰后,是基于個人還是基于共同體的差別。同樣,對于電子政務中的行政正義來說,自由與平等也是其基本的價值基礎,行政正義的原則就是自由與平等在公共行政中的具體體現。而由自由與平等推演出來的諸如民主、法制、效率、公共利益等價值,也同樣包含在行政正義的價值集合之中。這樣,我們就有了可以大體判斷行政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標準集合,雖然這樣的標準非常粗略,但對于存在明顯不公平的社會現實來說,已經具有足夠的操作性。
三、電子政務對于行政正義的支持
近50年來現代信息通信技術(ICT)的發展,以及由此帶來的社會信息化進程,深刻地影響到現代的公共管理,特別是近年來電子政務的長足發展,對于行政治理的范式轉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既然行政正義是電子政務應有的價值理性,那么電子政務是如何支持這一價值理性實現的呢?從技術層面來看,現代信息通信技術最重要的標志是計算機和互聯網的發明和使用,這兩種技術的出現使得由工業社會向信息社會的轉變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正是由于計算機和互聯網的使用,使得電子政務系統完全區別于傳統的政務系統,而更符合信息社會的客觀需求。新技術的應用無疑會影響組織的性質和結構,當電子政務系統應用這些新技術時,新技術的特性自然被帶入政府組織之中,計算機的智能性、信息處理能力以及互聯網的開放性、虛擬性和去中心化等特性對于政府組織的影響是否會促成行政正義的達成?從電子政務中行政正義的價值集合可以推論出,符合行政正義的行政管理要素大概有公民的有效政治參與、民意的有效表達、有效的監督、好的回應性、依法辦事、科學的決策、合理的行政成本等。對應這些要素,從技術的視角來看:第一,網絡的信息傳輸能力和計算機的信息處理能力可使得海量的公民意見的歸集得以實現,或者說新技術使得公民民意的個體表達可以匯總成政府可以處理的民意焦點,而且具有有效的時效性,這在傳統行政中幾乎是無法實現的,新技術可以有效地提升政府的回應性。第二,信息技術的開放性使得政府的政務公開成為可能,除非涉及國家秘密,幾乎所有的政務信息都可以通過信息技術很容易和很方便地公開,公民通過網絡或其他形式也可以很方便地查詢,政務信息的公開透明帶來的就是公眾對于政府工作的有效監督,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約政府依法辦事,減少人為的干擾和尋租行為。第三,互聯網的去中心化的特性可以推動政府組織的扁平化。科層制的政府組織造成了層級過多、機構臃腫、部門林立、效率低下、信息溝通不暢、回應性差等缺點,組織的扁平化可以有效地改善這些不利情況。在扁平化的政府組織中,管理層級將大幅減少,組織層級結構逐步瓦解,大量小規模的、松散組合的組織單元通過電子化的方式進行協作,形成一種更加開放和具有更強互動性的新型組織。這種新型組織的最大特點就是信息溝通力強、對環境變化的適應性強、對外部的回應性強、應變能力強。第四,信息技術的應用可以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水平。準確可靠的信息是正確決策的保障,在傳統行政管理模式下,由于組織結構的原因,容易造成信息流通的不暢和信息的失真,最終影響到決策的質量。而在電子政務環境下,提供了先進的信息技術手段,規范了信息的采集和處理,可有效地了解民意和公共需求,這就為決策者的科學決策提供了保證。第五,電子政務的實施可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對于傳統的科層體制,管理的范圍越大,管理任務越重,需要的管理人員就越多,管理層級就被迫更多地分層,其行政成本就會越高,呈現邊際成本遞增的現象。而在電子政務環境下,管理范圍的增大,管理任務的增加,并不需要增加更多的人員,管理層級也不會增加,其行政成本增加量就會很小,呈現邊際成本遞減的現象。另外,從行政收益來看,電子政務的實施會有明顯的行政收益。如中國市場監管領域的金稅工程,從1997年實施后,第一年的凈增稅收是800億元,第二年是1000億,第三年已達到了1500億元。據估計,有三分之一是靠信息系統堵住管理的漏洞收進來的。2003年,由金稅工程的實施而增加的稅收約占增收總額的20%左右,使得稅收占GDP的比重提高了0.6%。
從管理理念來看,近年來,從管制到服務,從一元管理到多元治理,從以政府為中心到以公民為中心等管理理念的轉變,正與電子政務的基本內涵相符合,而借助于信息通信技術,這些新的管理理念也增加了實現的可能。傳統的一元化管理模式的基礎是唯一的管理主體對于社會資源和信息資源的壟斷,政府與公民之間處于信息不對稱的狀態,公民難以參與行政權力的運行過程。在這種情形下,政府是以管理者的姿態實行管制,政府處于中心地位。在電子政務環境下,行政權力的運行與互聯網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互聯網的開放性使得政務信息難以被壟斷,政府與公民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將大大改善,公民的參政議政能力將大大提高,政府作為行政主體壟斷行政權力的能力將大幅削弱,也就是說,傳統的一元化管理的基礎將會被逐步消除。在這種情形下,政府將難以維持傳統的強制型的管制模式,以抽象的公共利益為口號,貫徹實施行政主體的單方意志的行政管理方式將失去其合法性基礎。政府與公民之間的信息溝通由單向度變為雙向度,公民的意志越來越多地體現在行政管理過程之中,行政權力越來越多地通過協商的方式來實施,公民與政府之間的關系逐步趨向平等,這一推論也同樣適用于社會組織和私人部門。也就是說,在電子政務環境下,政府與公民、私人部門和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逐步趨于平等,這樣政府作為唯一的行政主體的局面將被打破,公民、私人部門和社會組織等多元化主體具有了與政府進行平等協商、博弈的資格和能力,在與政府的良性互動中,多元化的主體可以對政府的行為進行制約,以遏制政府的自利行為,由此提升了公共決策的公正性。另外,電子政務通過信息技術可以很容易地建成“公共領域”,也就是哈貝馬斯所說的“最好被描述為一個關于內容、觀點,也就是意見的交往網絡;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種特定方式加以過濾和綜合,從而成為根據特定議題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見或輿論。”
在此公共領域中,各方行政治理的主體通過協商對話,達成比較一致的公共理性,達成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也就是說,電子政務有利于協商式民主的實現,協商民主正是電子政務的核心價值之一。從行政形式正義和行政實質正義的實現來看,電子政務也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行政形式正義實現的關鍵在于合理的規則和政策在行政過程中真正被執行和實施。電子政務可以在行政過程中建立全程的電子監督體系和反饋體系,在業務流程中強制性地納入規則邏輯和規制邏輯,通過電子手段制約行政主體依法辦事,按政策執行,并通過反饋體系調整行政結果以符合正義的要求。電子監督體系包括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是指行政監督主體依照法定的程序與標準對政策制定、政策執行等行政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以及控制的行為。外部監督是指公民、社會組織等行政外主體對行政主體行政過程的監督行為。對于內部監督,在電子政務環境下,行政監督主體可以對某一行政流程進行全程的遠程監控,包括監察行政過程是否合法合規,行政速度是否延遲拖沓,對行政結果是否有異議和意見,整個過程都可通過網絡發送警告信息或者終止業務流程等方式進行行政問責。對于外部監督,在電子政務環境下,行政過程和行政結果都可以通過網絡進行公開,公眾可以通過網絡掌握整個行政流程的運作過程,對于行政流程和行政結果的合理性都可以在網上的公共領域中進行公開討論,形成公共壓力和有效的監督力量。電子政務業務流程中的規則邏輯和規制邏輯是通過程序邏輯控制的方式來保證行政業務過程是按照合理規則進行的有效手段,是一種系統的自我約束機制。在電子政務系統的建設中,通過流程設計、數據庫的約束設計等技術手段,可以達到業務流程的運行按照既定的合理規則運作的效果,這樣就可以避免行政過程中很多人為因素的干擾,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權過高的問題。
四、中國電子政務建設中對行政正義支持的不足與對策
中國電子政務的發展速度雖然很快,建設規模也處于世界前列,但總體看來工具理性有余而價值理性不足,也就是說對于行政正義的支持不足。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電子政務的建設理念有偏差。目前,中國電子政務系統的建設還沒有國家級的頂層設計部門統一領導,這樣一來各部門各行其是,既沒有統一的標準,也沒有統一的理念。總的看來,現行的電子政務系統基本還是傳統行政模式的電子化,是在舊的科層體制中應用現代的信息通信技術,并沒有轉變舊的管理理念,也就是說,中國目前大多數的電子政務系統僅僅是普通意義上的技術系統,并沒有切合電子政務的真正內涵。由于舊的行政模式的組織體系越來越完善,官僚體系越來越精密,它對外界因素信息反饋的靈敏度就越來越低,這樣一來,新技術帶來的進步就會被舊模式的固有缺陷所抵消,新技術系統的應用并沒有給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帶來質的提升。管理理念不轉變而應用新技術還會帶來更為嚴重的問題,那就是新技術會強化官僚體系對民眾的控制,強化行政權力運行的強制力,強制型的行政運作模式是對公民自由的一種侵害,正如哈耶克所說:“強制是一種惡,它阻止了一個人充分運用他的思考能力,從而也阻止了他為社會做出他所可能做出的最大的貢獻。”“真正的惡者只是強制的權力,亦即一個人通過施加損害的威脅而迫使其他人去實現其意志的權力。”
在舊的管理模式下,新技術有可能會強化這種強制型的行政權力,這樣就更加偏離了行政正義的原則。第二,電子政務系統只注重行政管理功能的實現,而忽視行政監督體系和反饋體系的建設。目前,中國各部門的電子政務系統建設只注重本部門行政管理功能的電子化,建設資金大部分投入到業務系統的建設上,而對于內部行政監督系統很少關注,即使系統中有監督模塊,在實際中也很少應用,對于外部監督系統更少有部門問津。究其原因,還是由于在舊有的行政管理模式下,行政主體為保持對行政權力的掌控,不會主動將行政過程暴露在陽光之下,不愿政務信息被公開,以免在監督之下影響手中的自由裁量權。雖然自由裁量是現代公共管理中不可或缺的權力行使手段,但是在法治建設不完善的現實下,低規則下的高自由裁量權帶來的卻是對公共利益的漠視,對部門私利和個人私利的追求。電子政務建設中反饋體系也很少被重視,反饋體系的缺失降低了對于行政結果矯正的可能性,由此影響了行政實質正義的實現。電子政務中的反饋體系很重要的部分是公眾參政渠道的建設,公眾參政渠道包括公眾獲取政務信息的渠道和公眾反饋政務信息的渠道。雖然中國已經出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但此條例的操作性和執行力都不強,對政府部門的約束力不夠大,所以至今政務信息公開情況不佳,公眾關心的政務信息難以通過電子政務系統查詢到。公眾在難以獲得完備的政務信息的情況下,很難有效地參政議政,并且目前電子政務系統中并沒有建設有效的公眾參政渠道。政務信息的不透明和參政渠道的缺失使得公眾監督的力度非常薄弱,只有極少數行政管理事件受到公眾和媒體的關注后,才有可能影響行政結果的矯正。相對于極其龐大的行政管理行為,幾件網絡熱點事件實在微不足道,目前中國互聯網的發展對于行政監督的影響還是極為有限的。第三,部門間的條塊分隔、部門的自我封閉限制了電子政務優勢的發揮,增加了行政成本。電子政務的優勢一部分來自于其使用的現代信息通信技術的技術優勢,包括信息傳輸速度快、儲存方便、傳播范圍廣、查詢方便、成本低等,但是這些優勢能夠發揮的前提是部門間、部門與公共網絡間的無縫連接。目前,中國電子政務建設中一個重大的缺陷就是各個部門各行其是,所用的技術標準、數據庫標準、接口標準不盡相同,各個部門的電子政務系統無法無縫連接、數據無法共享,如此一來,涉及到多部門的公共服務業務流程無法電子化對接,部門之間的壁壘消除了電子政務的優勢,行政效率無法提高的同時,巨額的軟硬件投資反而增加了行政成本。另外,部門的自我封閉也限制了電子政務優勢的發揮,目前各部門建設的電子政務系統多數為內部系統,與公共網絡的連接度很低,也就是說很多公共服務功能無法通過網絡完成,只能通過傳統的窗口方式辦理,無法發揮電子政務一站式服務的優勢,既無法提高行政效率也無法降低行政成本。總體來說,中國電子政務的建設中對于行政正義支持不足的原因,根本上在于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陳舊。從管制型到服務型,從以政府為中心到以公民為中心,從一元管理到多元治理,這些新理念的實踐是電子政務優勢得以真正發揮的關鍵。在中國現行的政體之下,這些行政管理新理念得以實施的可行辦法是國家主導、頂層設計、逐步落實。對于電子政務來說,就是成立國家級的電子政務建設領導小組,按照新的管理理念制定電子政務建設的總體模式和總體標準,每一省設立獨立的電子政務建設委員會,由省市主要領導人牽頭,負責本省電子政務的具體建設。每一省所有部門的電子政務系統由省電子政務建設委員會統一規劃設計,設計方案按照國家的標準進行,確保每一省的電子政務系統具有統一的平臺、統一的數據庫標準、統一的接口標準,實現本省內各部門之間、部門與公眾之間的無縫連接,設計方案中應確保電子政務的監督系統和反饋系統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強制性地要求各部門建設電子政務的監督系統和反饋系統。同時,為確保電子政務建設的順利進行,國家應在法律方面進行支持,如建立具有強制效力的政務信息公開法、電子行政法等,使得基于新行政管理理念的電子政務建設具有良好的法律支持環境。
作者:李廣 單位:山東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