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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商務概述
中國已經是世界上最為繁榮,也是最具潛力的商品貿易市場。正因其最為繁榮、最具潛力,在危機肆虐的當下諸多品牌的競相登陸中國市場,使得中國貿易市場的競爭極其激烈,各種商品的價格都會有不同幅度的變化。如何應對快速變化的市場需求和市場價格,保持合理的經銷庫存,整合物流、信息流、資金流,使其達到最優化配置,已是商品生產商、經銷商關注的當務之急。在信息化,電子商務盛行的今天,很多企業選擇了網絡化、實時化、集中式、互動式的網絡分銷管理。
對依靠電子商務實現營銷的眾多網商而言,如何通過網絡平臺快速找到充分貨源、盡快發現買家和大量出貨成為有效開展業務的重大挑戰。渠道分銷在傳統營銷中扮演重要角色,尤其是中國這樣的多元市場中。這種重要性同樣也體現在網絡交易中。近期,ShopEx正式推出的B2B產品“分銷王”正給網絡分銷帶來一種新的模式。它可以幫助商家快速搭建有發展代銷和批發業務能力的在線網店系統。過去,這家公司主要提供網店軟件,幫助商家用下載的方式低成本建設獨立網店,并在7年中成為國內市場占有率最高的網店軟件提供商。借助ShopEX的開放型電子商務平臺和建站系統(即網店軟件),幫助網商迅速建立起有獨立域名的個性化網店,一個具有獨立域名和品牌形象的網店對那些著眼于長遠并最終希望在用戶中間建立品牌忠誠度的商家來說有很強的吸引力。這是區別于淘寶網、拍拍網上的封閉型電子商務平臺上的網店建設模式。但這并不是它唯一的模式。比如“分銷王”,實際上是一個網絡營銷的渠道管理系統。
首先,它幫助網店迅速找到數量眾多的分銷渠道。從多達百萬的網絡分銷商中找到合適資源,以1%來計,也能找到1萬家的網絡分銷商,這是個可觀的數字。
其次,它對網店的上下游環節有管理和分析功能,幫助網店更了解自己的供應商和用戶行為,搭建起更有效的分銷渠道,并篩選更理想的合作對象。
第三,借助ShopEx的分析工具對加入到網絡分銷系統的分銷商的質量進行評估和認證,比如分銷能力、網絡銷售經驗等等,以達到降低分銷渠道的尋找和管理成本的目的。
分銷王主要通過三個環節體現價值:售前階段幫助網商快速建站,有效設定營銷規則和商等級;售中階段通過商品同步上架、多支付接口等實現輕松交易;售后則通過有效的渠道管理和統計隨時掌握商品銷量,幫助網商有效管理貨品情況。
所以,它是一個強大的集網絡建站、信息、下游渠道管理功能集一身的專業平臺管理系統。其商業模式的奧妙之處就在于低成本、快速、有效地為網店找到數量眾多的渠道商,依靠集團而非單兵作戰,有效確保了網店足夠的銷量和可觀的營收。既解決了傳統分銷渠道建設的高成本和管理風險,也規避了象淘寶網店等封閉型網店缺乏自有域名和品牌形象的弊端,正好占領了傳統分銷渠道和封閉型網店之間的市場空隙。事實上,電子商務不應只停留在一個簡單的交易層面,電子商務企業更多的應是滲進傳統行業,對于傳統行業的上下游有一個充分的了解。在他看來,中國的一些中小企業將會成為B2C電子行業最大的客戶,只不過目前這些傳統行業的觀念還是沒有完全轉變過來。[ hi138\Com]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在中國,電子商務征稅問題早在互聯網剛剛興起的上世紀九十年代末就開始被提出并討論,只是由于當時電子商務規模非常小,同時也基于扶持電子商務發務的目的而被擱置。但近兩年來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工商部門開始把征稅細則提上日程,并且在具體操作上進行區域性試水。
(1)2007年7月,全國首例個人利用B2C網站交易逃稅案宣判,被告張黎的公司通過網上交易,但以不開具發票、不記賬的方式,偷逃稅款11萬余元,被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罰金6萬元,其所在公司被處罰金10萬元。(2)2008年7月,北京工商局出臺了電子商務監管意見,《意見》規定從8月1日起,北京的所有營利性網店必須先取得營業執照后才能經營。該《意見》不僅針對傳統意義上的經營者,對個人賣家同樣生效。(3)2008年11月10日,北京市地稅局公布虛擬貨幣交易稅征收細則,根據個人是否能提供收入證明,按利潤的20%或交易全額的3%兩種稅率征稅。(4)2009年兩會前夕,國家稅務總局官方公開信息顯示,國稅總局正在同相關部門共同調研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希望建立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法律框架,以推進《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和完善。盡管電子商務征稅存在許多老大難問題,但提上議事日程是順應趨勢的一種必然結果。有鑒于電子商務征稅的難度,目前的議程,或許只是萬里邁出的第一步,等待法規的完善以及有效的操作,將會有一個漫長的過程。
三、必要性探析
對于電子商務應不應該征稅的問題,我想答案是明確的,無論是國家財政還是行業健康發展都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稅收法案。
(1)電子商務稅額相當可觀,據調查,2008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達到24000億元,同比增值達到41.2%。如果按照3%的稅率征收交易稅,理論上國家稅務部門可增加720億元稅收。(2)電子商務具有交易范圍廣,無地域限制等特點,因此在商品流通過程中,發展中國家的商品及服務容易受到發達國家的沖擊,如果沒有稅收把關,發展中國家商品市場極易受到影響,因此從保護本國企業發展的角度出發,針對電子商務征稅也亟待解決。(3)電子商務日益成為避稅的溫床。國內企業通過B2C、C2C電子商務平臺出售商品,往往不開具發票,而網購者也沒有索要發票的自覺,或者是店主直接把稅率轉嫁給消費者,以致大量稅收流失。不僅如此,一些大型企業、包括進出口企業,也利用電子商務的隱蔽性進行避稅行為。
電子商務免稅所導致的諸多隱患以及矛盾,都嚴重威脅著國家的經濟利益,因此立法對電子商務征稅,是勢在必行的。但是電子商務作為新興的行業,它徹底顛覆了傳統的商務模式,課稅存在許多難題。
首先,電子商務不是發生在某個物理地點,而是發生在網絡空間的虛擬世界里。在網絡交易中,憑證、帳冊和報表都可以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可以輕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任何線索、痕跡,并采用了電子加密技術。由于網絡交易具有無紙化、無形化、即時性、隱蔽性的特點,游離于稅收監控之外,造成了征稅點的擴散,令稅務局難以獲取充分的征管信息,造成了稅收征管的新盲區。
其次,也就是業內人士最擔憂的問題,即對電子商務征稅,是否扼殺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對哪些主體征稅?起征點是多少?稅收政策與扶持政策如何相輔相成?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方向,一般分為B2B、B2C、C2C三種類型,其中C2C的主要構成為個體店主,C2C目前在淘寶等電子商務平臺的帶動下,正呈快速發展的態勢,一旦對C2C征稅,那么網購價格低廉的優勢或將蕩然無存,稅收政策如何做到適度有效,將極大地考驗立法者的智慧。
電子商務的高流動性, 隱蔽性也削弱了稅務機關獲取交易信息的能力,也對各國的稅收協調與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際社會應進行廣泛的稅收協調,消除因各國的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而形成的國際貿易和資本流動的障礙。今后的稅收協調不應局限在消除關稅壁壘上,重復征稅上,而是各國稅務當局互通情報,信息資源共享,在稽查技術,手段上取得一致,盡量避免避稅的可能性。
我們應該提高稅收干部隊伍素質,加快稅務機關的信息化建設,建立電子稅務,以適應信息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們要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就要培養出一大批精通網絡經濟知識的業務骨干,實現網上辦公,網上征管,網上稽查和網上服務,使稅務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能夠適應信息經濟時代的新需要。[]
參考文獻
關鍵詞: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影響
1 對稅收原則的影響
稅收原則是我國政府在設計、制定、修改、實施稅制和稅法、稅收征收以及監管過程所應當遵循的基本理論準則。對C2C模式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則會對傳統稅法制度包括稅收法定、公平、效率和中性等原則產生重大影響。
(一)對稅收法定原則的沖擊
原有的稅收法律對于實體交易中進行稅收征管相關的內容和過程均有明確的規定。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方式,關于其具體的征管手段、相關法律法規還未健全,特別是虛擬的網上交易導致納稅主體人身份難以判斷。由此對于傳統稅收制度下應具備的稅收主體、對象、期限、金額等在C2C電子商務環境中變得難以確定,使得傳統的稅法原則給C2C領域騰出了一片空白,加上稅務機關近幾年來對C2C行業的放任使之完全處于稅收真空狀態。
(二)對稅收效率原則的制約
效率原則要求稅務部門的征收成本占所征稅款的比重盡可能低。傳統的交易模式中,稅務部門多數從中間商以及代扣代繳人處取得稅款。但由于C2C模式電子商務自身獨特的交易方式, 使得廣大的網上個人交易者成為稅務機關征稅的對象,分散的納稅群體需要稅務機關必須建立龐大的稅收聯網征管體系才有可能進行征稅。建立以及維護聯網征管體系需要大量的人力財力投入,尤其是前期的固定成本,這將致使效率原則受到嚴重影響。
(三)對稅收公平原則的失衡
稅收公平原則是國際公認的稅收基本準則之一,按照其原則,稅收負擔必須在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主體之間進行公平分配。但由于C2C電子商務模式下的主體、金額和對象的虛擬性致使其處于免稅狀態,特別是某些企業以個人名義進行C2C電子商務模式時,將出現性質相同但形式不同的傳統貿易主體與C2C電子商務主體之間一個按企業性質正常繳納稅費,一個則幾乎不需要承擔任何稅負的不公現象,從而出現同樣的交易行為和交易結果,在稅法征管過程中卻出現了完全不同的情況,這將違背稅收公平原則。
(四)對稅收中性原則的阻礙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國家在稅收征管中應保持中立,從而讓市場經濟機制對資源進行配置和調節,并使納稅人不增加額外的其他負擔或損失,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而對當前C2C電子商務模式中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個人賣家來說如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征管手段出現的話,無異于國家和稅務機關默許了C2C電子商務逃稅避稅的現狀,那么稅收中性原則無法得到貫徹實施。因此從稅收中性原則來說,繼續默認現狀將會間接影響市場經濟秩序。
2 對稅收構成要素的影響
雖然我國稅法涉及的內容、程序、方法等范圍很廣,但總體上其稅收要素包括征稅對象、納稅人、稅率等內容共同組成。在C2C電子商務模式下稅收要素亦受影響。以納稅人這一基本要素來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買賣雙方存在虛擬性,且C2C電子商務模式中,店家無需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的登記即可經營,和實體經濟中的漏征漏管戶類似,這使得傳統的征管方法不能很準確地對征稅納稅人進行身份的確定,而納稅人等稅收要素的不能確定則影響到稅務部門正常開展對C2C 電子商務模式中的稅收征管工作。即使賣家在淘寶網上進行了如身份證復印件、個人實名、注冊地址甚至營業執照的網上登記,但如果注冊人提供的是假資料,淘寶網管理員也缺少有效的鑒別措施。并且淘寶網至今沒有被賦予代扣代繳網店增值稅、營業稅的權利。因此在管理缺位的情況下,稅務機關難以確定誰是納稅人從而無法實施征管。而作為稅收制度第二構成要素的課稅對象,即征稅的依據上,不同的征稅對象決定了稅種和稅率的不同。而C2C電子商務模式下,電子商務中衍生出的許多產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通過電子信息傳遞來提供的,這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稅務征管的課稅對象。如網上閱書這一情況,買家只要在互聯網上付款購買數據權就可隨時瀏覽或得到圖書,而稅務機關對于該類交易是屬于商品銷售征收增值稅還是屬于提供勞務應征收營業稅就難以做出準確的判斷。這種由于課稅對象劃分不清,致使和課稅對象有直接聯系的稅目、稅率也不能確定,因此稅務部門也無法開展有效實施稅收征管工作。
3 對現行稅種的影響
(一)對增值稅的影響
對于淘寶網這樣以銷售有形商品為主的貿易平臺,增值稅無疑是受影響最大的稅種。按照我國增值稅法的規定,在多數情況下應該是由購買方作為扣繳義務人的,并且現行增值稅通常是用目的地原則征收。作為納稅義務人來說,只有確定了向何地交納稅款即稅收管轄權,才知道去什么地方繳稅。而C2C模式電子商務的交易中,由于聯機計算機的 IP 地址可以動態分配,以及網上交易的電子化和網絡銀行的出現,使得個人網上注冊開店的地址和其從事交易活動的地址往往并不一致,因此也不容易確定其交易的正確地址,造成稅收管轄權難以確定,并容易造成C2C電子商戶的有意避稅。
(二)對消費稅的影響
淘寶網現有所銷售的商品基本已涵蓋了我國稅法規定的需要征收消費稅的所有稅目范圍。由于按我國現有征稅制度規定,除了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外,其它應稅消費品都是在生產、委托加工或進口環節征收。根據前文提到C2C 電子商務在進口環節對關稅的影響,同一環節中的消費稅也將流失。基于我國現有國情,一是消費購買者不知道也不會主動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二則稅務機關的現狀難以掌握進口商品的數據信息。
(三)對營業稅的影響
營業稅的繳納主要依據納稅主體和納稅地點、場所。而在C2C電子商務環境下,其交易對象不易識別、地點被虛擬化致使對營業稅的征收陷入困境。比如轉讓無形資產的情況,以在淘寶購買辦公軟件為例,賣家通常會提供一個下載鏈接或序列號代替郵寄軟件產品,其納稅主體和地點將十分隱蔽。這對于C2C模式電子商務中的納稅人,其機構所在地的確定同上文提到的增值稅一樣非常困難。此外對于現在越來越多的網絡科技公司來說,其勞務和研發所取得的收入應列入郵電通信業稅目中,還是列入其他服務業稅目中,也沒有明確合理的稅法規定。 (四)對個人所得稅的影響
對于C2C形式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難度較流轉稅而言將更大。征收所得稅需要計算收入、成本費用和所得,本身就是一件技術和征管難度很大的工作,對于C2C 電子商務而言,上述任何一個要素的核定均很困難。對于實體經濟中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尚難以用查賬征收這種精準的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規范性文件規定各地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情況以合適的比率附帶征收個人所得稅。而C2C電子商務交易的特點使得稅務機關難以通過現行的個人所稅規定來進行C2C電子商務交易的個所得稅率確定。
4 C2C電子商務的可稅性分析
按照稅收的可稅性理論,要對C2C電子商務實施稅收征管,首先需要對其征管制度的相應基礎條件進行分析,這包含了社會經濟、技術實踐及法律制度等多個方面。
(一)具備基本的經濟實力
淘寶網作為我國目前最大的C2C電子商務模式運營商,用戶數量龐大且增長快速,并且已培育出一批初具規模實力雄厚的店商。然而C2C市場的繁榮未能體現在稅收收入上。隨著C2C電子商務交易金額的逐年增加,C2C模式的發展已經達到一定規模。如此迅速發展的市場規模和龐大資金流量為我國進行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提供了經濟基礎,而與此相對應的空白的稅收局面必將引起稅務部門對C2C電子商務活動的關注和規范,因此對其征稅將會成為其發展的必然趨勢。
(二)具備征收技術力量
電子商務征稅的主要標準是交易額,在第三方支付廣泛應用前,個人網店的交易對象和交易額很難確定,因此造成對C2C電子商務活動征稅的技術瓶頸。但近幾年伴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國的個人網店已集中在如淘寶、拍拍、易趣等主要幾個的大型電子商務平臺。這些大型電子商務平臺均有著自已的第三方支付方式,由于其便捷性、安全性從而成為越來越多的網民進行網絡交易的支付習慣。根據艾瑞咨詢的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中國互聯網支付業務交易規模已達到22038億元,同比增長118.1%。從目前網商和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看,C2C市場的諸多重要數據如店鋪數量、成交金額、成交數量等信息均可獲得。這可以成為稅收征管的突破口。在稅務機關自身技術研發上,重慶市渝中區自2008年就開始試行電子商務監督所,該所通過為監管人配置電腦和相關取證勘察箱等專業設備,實現了隨機取
證的系統化和規范化,從而破解了以前對于個人網絡交易無法確定的交易地址、信息、數據刪改和加密的技術難題,實現了在電子商務監管領域實現全程的市場監管。
(三)具有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的r形
對于C2C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其涉及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我國相應的稅收法律制度已經顯現出跟不上C2C電子商務的發展,現有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列明過C2C電子商務稅收相關問題。從征稅的內涵來看,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個人網店其從事的也是交易和銷售行為,而依法納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個公民的義務,同時通過征稅以保障我國的商品交易市場的公平、良性發展。近年來我國相關部門在對個人網店的稅收征管已開始了初具雛型的法律法規的探索和準備。如早在200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為確定電子商務交易主體提供了依據。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意味著我國第一個明確對數字化商品征稅的法律制度構建的文件出臺。隨后2010年國家工商總局出臺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提出了“實名制”要求,即電子商務經營活動者,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這一法規被業界認為是對C2C電子商務活動征稅邁出的實質性第一步,它是確定交易主體、明確納稅地點以及建立網絡交易信用體制的基礎,從而為推行C2C模式的網絡商品交易實名制稅收征管創造了條件。可以說,經過這幾年的醞釀,C2C電子商務網絡交易在我國政府的關注下,對于C2C電子商務交易活動進行征稅的理念已逐漸在我國學術界和相關部門中獲得肯定。雖然這些政策條例有些并沒有得以有效實施,但國家及地方政府積極推行的各項法規政策為我國C2C電子商務合理的稅收征管體系的構建創造了積極有利的條件和基礎。
參考文獻
【Abstract】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the development scale of e-commerce is becoming larger and larger, and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has brought great impact on China's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China's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model must be timely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so as to adapt to e-commerce model.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influence of electronic commerce on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 China, discuss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e-commerce,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 China.
【P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征管; 問題與對策
【Keywords】e-commerc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D922.22;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1069(2017)03-0044-03
1 引言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尤其是“互聯網+”行動戰略的實施,大大促進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電子商務模式的出現大大降低了企業的交易成本、實現了資源的優化配置,但是與此同時企業交易的行為更加具有虛擬化與隱形化,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巨大的影響。本文希望通過研究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工作的影響,提出完善我國稅收征管工作的具體對策。
2 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工作的影響
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2014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16萬億元,2015年18萬億元,全年預估超過20萬億元人民幣。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在促進消費、擴大出口、增加就業以及提高勞動生產效率等方面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但是,基于電子商務交易形式的虛擬化,也對我國傳統稅收征管工作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尤其是近些年出現的電子商務偷稅漏稅行為,表明我國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中還存在漏洞,總體看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工作的影響體現在以下方面。
2.1 電子商務環境下納稅義務人的主體資格模糊
電子商務存在交易主體的虛擬化問題,而我國稅法規定依法納稅的前提就是確定納稅義務人的主體資格,這樣一來就容易造成無法確定納稅義務人主體資格的現象。例如網店的經營就很難確定具體的納稅義務人資格,一般網店的交易是雙方基于信任的關系,通過網絡實現交易,這樣在具體的交易中可以相互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進而使得納稅主體模糊。另外,納稅地點難以確定,也容易引發稅收征管管轄權的沖突。這主要是源于納稅地點的不確定造成的,以增值稅為例,如果銷售貨物的起點在境內,該行為就負有繳納增值稅的義務,這樣一來就可能與貨物購買方的稅收管轄權發生沖突。
2.2 改變了傳統的稅收征管流程
稅務登記是稅收征管的起點,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稅務登記的義務,進行稅務登記的目的就是為了對納稅義務人的經營業務情況進行監控。而電子商務模式的出現則改變了該模式,電子商務的主體只需要在網頁域名上進行注冊就可以完成交易,而不需要工商部門的審批,這樣一來就會造成稅務部門不能有效地對納稅義務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也就會發生納稅義務人發生了經營活動,卻不繳納稅款而征稅部門也不知道的現象。另外電子化交易的普及也導致征管紙質憑證失去基礎。傳統的交易都是建立在紙質的單據和合同上,稅務部門對于征稅企業的繳稅標準也是根據紙質的交易記載信息,而電子商務擺脫了紙質的單據,稅務機構很難再直接通過紙質記載信息了解企業的納稅標準等,另外電子化的信息具有加密功能,因此稅務部門在審查時會遇到諸多的挑戰。
2.3 影響稅源監控
稅源監控是稅務機關對納稅義務人納稅過程的監控,其融入稅收征管的全過程。目前,我國對于稅源的監控主要是通過“以票控稅”,而電子商務虛擬交易使得消費更加隨意性,也容易導致稅務機關不能對納稅義務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控。
3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稅收征管工作是建立在傳統商務基礎上的,隨著電子商務規模的不斷擴大,稅收征管難的特征更加明顯,進而暴露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所存在的缺陷。
3.1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機制不健全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依賴于傳統交易模式的稅收征管制度暴露出諸多的問題。首先,我國缺乏系統的針對電子商務模式的法律制度。雖然我國針對電子商務形式出臺了相關的管理辦法,但是其并沒有系統地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進行詳細闡述,尤其是針對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沒有進行統一的規定,導致稅收征管的環境不好。其次,關于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納稅的義務規定不足[1]。目前,對于電子商務交易行為沒有做出相應的必須要進行稅務登記的規定,這樣容易給不法運營商提供偷稅漏稅的機會。例如我國出現的電子餐飲券,消費者可以通過購買電子券的方式消費,而對于該部分,餐廳經營者則不提供發票,從而造成稅務部門難以發現。
3.2 稅務機關征管能力不足
稅務征管能力是稅務機關根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義務人進行征稅所表現出來的能力。它不僅體現納稅機構法律地位的行為,也是影響社會納稅環境的手段。稅收征管能力主要包括:稅源掌握能力、稅額確定能力、稅收評估和檢查能力以及違法的處理能力。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基于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電子化以及全球化特點,使得稅務征管能力不足。一方面是稅務部門的部分工作人員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發展,專業能力的不足,尤其是對互聯網交易監管技術的不足,進而不能及時有效地發現電子商務交易中發生的經營活動;另一方面是稅收征管部門在對電子商務納稅人進行納稅評估時可能會基于虛擬場所等因素而不能獲取納稅人真實的經營信息等,造成納稅評估能力不足。
3.3 稅收征管模式難以適應電子商務發展
在互聯網技術不斷發展下,電子商務的規模越來越大,而我國對于稅收征管的主要模式是建立在傳統的交易基礎上,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征管模式已經暴露出諸多的問題,尤其是現行的稅收征管手段不能及時對經營活動主體的行為進行監控,進而導致稅收征管基礎變得薄弱。
4 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
從鼓勵電子商務交易發展的目的,在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公平中性原則,電子商務雖然促使交易行為發生了變化,但是其交易在本質上并沒有發生變化,交易雙方無論是采取何種交易方式都需要擔負納稅的義務。
二是征管效率原則,效率是互聯網技術發展的核心,稅收征管效率就是在稅收征管程序上要保證以最低的成本,實現高效的稅務征收。電子商務發展目的就是提高工作效率,因此,稅收征管也要強調效率,本著服務納稅義務人的原則,為納稅義務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三是維護國家利益原則,稅收是國家發展的基礎,國家的基礎建設資金來自于稅收,因此基于電子技術的發展,我國要制定完善的稅收征管制度,以提高我國稅收政策的國際一致性,從而增強我國稅收的征管能力。結合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建設的原則,對提高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能力,筆者提出以下建議和對策。
4.1 制定完善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
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需要我國相關法律的完善,只有這樣才能在根本上保證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基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存在的法律缺陷問題。
首先,我國要加快電子商務監管法律體系的建設。在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過程中稅務機關會遇到諸多的規范性問題,例如如何審查納稅義務人電子交易的電子信息,如何保護納稅義務人的網絡隱私等等問題,對于這些問題需要我國加快電子商務交易的立法,通過完善的法律法規規范稅收征管中存在的規范性問題。
其次,加強互聯網安全立法。針對互聯網中存在的詐騙等問題,我國立法部門要制定網絡安全法律,并且制定明確的違法制裁條文,對于利用電子商務模式進行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要給予相應的制裁,保證相關法律的落實到位。例如針對不法分子利用電子商務平臺不開發票而實現漏稅的行為,稅務部門要通過完善的法律給予其相應的制裁,以此凈化稅收征管環境;
最后,制定電子商務貨幣法,規范電子貨幣的流通和國際結算流程。
4.2 制定合理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首先,要擴大電子商務稅收的納稅范圍。針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暴露出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將數字化產品納入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中。當然基于保護國內電子商務發展的視角,對于短缺的虛擬產品可以實行免稅政策,也就是目前我國可以對虛擬的數字化產品的電子交易實行免稅,但是隨著其規模的不斷擴大需要逐漸進行納稅,例如2012年我國的增值稅政策就進行試點,并且在2015年實現了增值稅的普及,以實現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目的。其次,制定電子商務優惠政策。針對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我國政府部門要制定完善的電子商務優惠政策,這樣一方面能夠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另一方面則是通過完善的優惠政策,可以規模比較大的電子商務主體主動納稅,這樣達到擴大稅款的目的。
4.3 加強我國稅務信息化隊伍素質建設
基于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必須要通過提高稅務部門工作人員的素質以應對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一方面作為稅務工作人員一定要在扎實的稅收專業知識的基礎上掌握豐富的計算機知識,能夠根據電子商務的特征及時了解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例如針對當前電子商務交易隱蔽性越來越強的特點,需要稅務部門工作人員要了解電子信息的性能,懂得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對納稅人交易行為的監控,從而保證國家稅款不流失。另一方面要提高稅收征管人員的綜合素質水平。電子商務所帶來的征稅的電子信息系統,不但涉及到供需雙方的交易,還會跟銀行、保險、商檢、海關、網絡公司等相關聯,這就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與操作水平,既要懂得稅收知識,又要求熟練網絡操作及必需的英語水平等等。
4.4 提升發票信息追蹤電商企業實際銷售收入的能力
據了解,電商需要支付給網絡銷售平臺相應的服務費,雖然不同類別的商品會有所差別,但銷售貨物一般按成交額的1%進行服務費提成,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因此,可從報稅系統和普通發票開票系統查詢找出轄區內的電商納稅義務人,利用防偽稅控系統查找到與之發生業務的所有納稅義務人。同時,對消費者利用銷售積分(返點)購買物品的情況,電商要將這筆銷售收入提供給電子商務服務商申請補償,在申請補償收入時,電子商務服務商會要求電商開具相關發票。按照服務費收取的標準,再結合電子商務服務商所持有的服務費發票金額,測算電商在網上的銷售收入。
4.5 建立電子商務職能部門的協調互動機制
建立以地方政府為主體、各職能部門為支柱的電子商務公共管理機制,將商務、稅務、商檢、海關、工商、銀行等融入綜合服務平臺共同管理,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與合作。在大數據、云技術以及“互聯網+”運行模式的支撐下,利用綜合平臺的便利性、快捷性和實操性,為電子商務企業提供便于咨詢、納稅、融資、商檢、報關等一體化的電子綜合服務窗口,使各部門能夠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相互配合、數據共享、監控管理,以更好地支持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持續、穩定發展。另外我國也要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各國間的溝通與談判,要求各國稅務當局互通情報,協調一致,在稽查技術、手段上密切配合,真正解決各國信息不對稱問題,共同防范國際逃避稅。
5 結語
隨著互聯網+戰略的實施,電子商務將迎來加速發展的戰略機遇期。因此,我們要以積極的態度來對待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應結合我國的國情和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基于稅收中性、稅收公平、財政收入、國家等原則,采取多方面的舉措實現我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與財政稅收的協調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