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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公告第四條明確指出要“強化外匯指定銀行的依法經營和服務職能”。在新的形勢下,如何改善對外匯指定銀行的監管,充分發揮銀行的作用,確保外匯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是當前外匯監管的重要課題。本文擬通過對當前外匯指定銀行運行現狀及存在問題的分析,提出完善對外匯指定銀行監管的方法與途徑,以及相應的對策措施。
一、當前對銀行監管現狀及問題
隨著外貿外匯體制的改革及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從1988年起,經批準,國有專業銀行逐步開展了外匯業務,打破了外匯業務長期壟斷經營的局面,從而形成了以國家專業銀行為主體,外資銀行及其它非銀行金融機構并存的外匯業務經營體系.經過幾年的探索與實踐,國家外匯管理局在銀行外匯業務范圍、網點分布、外匯業務經營合規性、外匯資產負債結構管理以及外匯資本金等方面都作了較詳細的規定,并制定了外匯業務監管方面一系列指標,這對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外匯經營管理體系作了積極有效的嘗試,逐步形成了《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及其《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辦法》等行政法規。從近年來監管的實踐看,這些措施及管理規定的實施,對于提高銀行外匯資產質量,做好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安全性、盈利性的管理,規范銀行經營行為,促進銀行商業化進程、保證外匯體系的正常運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們應該清醒地看到在對銀行監管中還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問題。
(一)銀行發展外匯業務的金融環境與條件要保證外匯體系的正常運作,中央銀行應加強服務,改善金融環境,確保銀行在公平競爭下經營外匯業務,當前突出的問題表現在:
(1)外匯移存與外匯清算體系不健全。由于人民銀行尚未建立中央銀行的外匯移存和外匯清算體系,長期依賴于中國銀行辦理有關業務,給其它銀行發展外匯業務帶來不便,造成了銀行間不公平競爭現象,以致影響匯路暢通和外匯資金的周轉,也給我國銀行業國際化進程留下了隱患。
(2)外幣利率管理滯后。由于歷史原因,外幣利率(包括外匯存貨款利率)一直由中國銀行總行根據國際外匯市場(一般參照LIBOR)的利率變化統一制定,各級分支機構遵照執行。外匯業務經營放開后,其它外匯指定銀行也參照執行這一利率,但由于該利率管理上的原因,造成外匯利率管理混亂。在監管中,中央銀行無“法”追究。
(3)外匯資金的統籌運用不合理。參照國際銀行業的管理規定,我國對銀行外匯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但目前各專業銀行實行“條條”管理模式,外匯資金統籌安排,橫向融資渠道不暢通。這樣,出現了有的銀行將閑散的資金層層上劃,低息存放境外的現象,而有的銀行為外匯資金短缺而犯愁,自行在境外高息舉債,造成了外匯資金不合理經營的現狀。
(4)外匯法制建設不完善。目前,由于外匯法制建設滯后,外匯管理部門主要是依靠紅頭文件進行管理,而這些文件從法律角度看均屬行政法規性質,不具有法律的效應,在執行中,缺乏權威性和嚴肅性。
(二)對銀行監管方面
(1)對銀行開辦外匯業務管理的職責、權限不夠明確。外匯業務交叉發展,勢必會出現銀行的競爭,首先反映在外匯業務經營網點的設置上。當前,對外匯經營網點的管理不協調,一是在人民銀行內部:設立金融機構的管理權在金管部門,而審批外匯業務權在外匯管理部門,以致造成了經營的機構與業務分離現象。二是經營外匯業務的機構與網點不銜接,表現在業務劃定、權限、職責、操作規程等方面脫離現象,以致造成有的銀行超范圍對外經營,給國家帶來了損失,給發展外匯業務留下了隱患。
(2)對銀行外匯業務監管缺乏手段。傳統的管理方式往往認為,只有統起來,才能控得牢,其結果往往是管理過死,缺乏靈活管理手段及中介環節。現行的報表制度仍有待完善,指標應進一步充實,建立其它非現場管理手段與方法勢在必行,僅僅依賴突擊性檢查的現場檢查方式也是十分陳舊。
(3)外匯監管隊伍人手少,素質偏低。隨著國有銀行商業化,人民銀行監管必須加強,監管的關鍵在于人才。但目前外匯監管人員少,在地市分局監管人員中大多是兼職的干部,精通銀行外匯業務的人較少,觀念跟不上,嚴重制約對銀行外匯業務的監管。
二、完善監管的對策與建議
要適應當前銀行經營外匯業務的新形勢,必須健全和完善中央銀行的外匯管理職能,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靈活的調控體系。
1.改善金融環境,為銀行公平競爭提供條件。中央銀行必須建立和完善外匯移存與清算系統,借以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手段。如外匯存款準備金制度,呆滯貸款準備金制度等,創造條件完善外匯拆借市場,健全外匯交易市場的法規建設,保證銀行外匯資金綜合運用,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從而創造既有協作又有公平競爭的機會。建議在完善省級外匯清算系統及外匯拆借市場的前提下,允許外向型經濟發達、外匯業務量大的地市,開立外匯拆借中心,以提高銀行外匯資金效益,加快外匯資金周轉。
2.健全法制,強化中央銀行的外匯監督職能。抓緊外匯立法及其配套法規的建設,盡快出臺《中央銀行法》、《銀行法》、《票據法》、《金融監管條例》及其《外匯法》,實現外匯管理法制化,提高中央銀行權威性,保證外匯法規執行中的嚴肅性和完整性,規范銀行外匯經營行為,促進外匯業務健康發展。
3.借鑒國外經驗,加強對銀行外匯業務監管。當前,外管部門還應從以下五個方面對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監管:一是外匯資本金到位情況,確保核心資本達到4%的標準,提高外匯資本的風險意識;二是各項資產負債比例執行情況,確保銀行“三性”原則的有機結合;三是各項準備金提取的標準執行情況,保證銀行穩健地經營外匯業務;四是參照國際市場利率水平,選擇LIBOR或SIBOR作為利息基礎價,對利率進行限額管理,有利于建立我國中央銀行外幣利率管理體系。只有這樣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4.改進對外匯指定銀行監管體系和檢查手段。要建立對外匯指定銀行監管的體系,首先必須建立一整套監管制度,對檢查的范圍、內容及其違法情況作詳盡的規定。在這個前提下,一方面完善銀行定期的報表制度,開發與外匯指定銀行電腦聯網系統程序,銀行以電腦通訊的方式傳送報表及有關數據,這樣,稽核人員可以及時從中掌握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另一方面,還必須健全現場檢查工作,特別是目前社會信用評估系統尚未充分發展的情況下對銀行的現場全面檢查,或專項檢查,仍然很重要。另外,外管部門還可以完善“道義勸說”,“窗戶指導”等制度,加強與銀行的聯系,如建立外匯指定銀行聯席會議等,共同探討存在的問題,尋找解決的途徑與方法。
5.穩步發展對金融業的社會信用評估體系。當前,中央銀行可以審慎地選擇聘任一批信譽好的評估機構(如審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負責對銀行信用的評估工作,也可以鼓勵境外信用評估機構來我國開辦業務,逐步形成我國的社會化信用評估體系。中央銀行可以根據評估機構的勝任與否,確定指定的評估機構,并對從業人員實行資格考試制度。
6.建立外匯指定銀行信用等級制度。在社會信用評估的基礎_L,中央銀行應對反映的情況進行審核,如實作出信用等級評估,通過一定媒介向社會公布銀行的信用等級,以利社會與群眾的監督;同時,信用等級應與外匯業務網點設置、業務范圍劃定等相結合。
7.挖掘現有外匯管理人員的潛力,充實外匯監管人員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