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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激勵不足
受當前制度制約,大小興安嶺生態功能區多元化投資保障機制難以形成,林區投資動力相對不足,社會各投資主體在林業方面的投資較少。制度制約首先是不合理的林業產權安排,難以形成激勵相容的林業投資機制,使私人、林業部門內部及地方政府的投資無法跟進,造成投資渠道不暢。目前林地使用權不穩定,林地流轉不自由、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干預過多,嚴重影響林業的發展。其次,國家對林業實行限額采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非公有制林業企業的投資效益,從而影響銀行對非公有制林業企業的貸款。再次,我國林業稅費種類繁多,負擔重,影響了林農的投資積極性,對林農脫貧致富,激勵林農對林業進行投資有極大影響。最后,林業投資周期一般較長,資金轉換慢,林業主管部門一直沒有培育起規范的林業要素交易市場,特別是中幼林及承包林地的經營權有償轉讓市場,這使林業投資的流動性受到極大限制,降低了林業投資的吸引力。
保險機制缺失
林業生產周期長,面臨著許多難以預期的風險,例如,自然災害,生物災害等自然風險;林木被盜伐、人為火災等人為風險及由于林產品市場價格的難以預測性,從而使經營虧損的市場風險和林地經營者遇到因國家經濟和生態建設需要征占用林地,劃定自然保護區等政策風險。森林保險作為林業風險保障機制,由于林業風險具有來源廣,損失重、預防難、成本高、影響遠等特點,商業保險不敢輕易進入,大小興安嶺生態功能區森林保險發展滯后,遠不能滿足林業巨大的風險保障需求。
配套措施不完備
一是森林資源評估體系不健全。沒有專門的評估機構,很難確定森林資源的資產價值,從而難以確定貸款額度。森林評估機構的資質設定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導致森林資源評估機構資質無法認定,森林資源評估機構資質獲得難。二是林權流轉市場體系建設尚不完善。流轉行為不規范,大部分林地自發流轉仍處于無章可循的狀態,隨意性大,沒有中介機構的參與,導致操作上缺乏透明度和公平性。三是林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不完善,缺乏實力雄厚的林業信用擔保機構。
大小興安嶺生態功能區融資對策
金融支持對大小興安嶺生態功能區的建設是必要的。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進林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當務之急就是打破制約金融支持瓶頸問題。
1.擴寬融資渠道
應加大資金融通工具的創新,改變單一的銀行貸款的融資渠道,實行資金融通多元化,提高林業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以滿足林業建設的需要。財政性融資支持的重點應集中在大小興安嶺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但經濟效益偏低及產業利潤率低于社會平均利潤率水平、在國內外市場上缺乏開展公平競爭能力的產業項目和領域。政策性金融支持,應充分運用各種政策性融資活動支持林業發展。
發放政策性優惠貸款是扶持大小興安嶺產業發展最直接的方式;由政策性金融機構,如信用擔保公司為林業產業的負債融資進行擔保,提高借款企業資信度,幫助他們獲得金融機構的普通貸款,還可作為中間人幫助企業吸收社會投資。同時,政策性金融機構還應為企業提供相關咨詢服務,幫助它們不斷開拓新的融資渠道,解決產業發展中的資金問題。商業性金融支持中,應加大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對林業企業的信貸投入,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流向林業,同時大力發展林業資本市場,放開直接融資,從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基金市場等方面進行融資創新,使社會資本轉化為林業資本。
2.完善產權制度
繼續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建立林業資源登記公示系統,實行林權登記、采伐、監管、流轉的信息化管理,使林權信息在相關部門之間實現有效的流通與共享。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變單一的國有產權結構為混合型的產權結構,實現資源所有者與經營者最直接的結合。國家應逐漸退出具有競爭性的林業投資領域,將有限的資金集中投放到大型的林業生態工程和基礎性建設項目上,競爭性項目應由企業或林農等市場主體來承擔和完成。在市場化的林業投資體制還未真正形成的情況下,需要國家在投資政策上給予引導和扶持,或直接進行必要補貼,減少稅收甚至取消征稅,提供優惠貸款,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進行商品林生產。
3.健全風險保障機制
森林保險作為增強林業風險抵御能力的重要機制,不僅有利于林業生產經營者在災后迅速恢復生產,促進林業的穩定發展,而且通過保險可以減少林業信貸風險,從而增加信貸機構對林業的信貸供給。政府可實行林業保險的補償機制,對營林者投入的保費按一定的比例給予補貼,以減輕林農和林業企業的經濟負擔使其從林業保險中獲益,提高投保積極性。政府可對保險公司直接進行資金補貼,還可以通過出臺林業保險相關的優惠政策來間接支持保險公司,如政府可以減免保險公司開辦林業保險所得收益的稅費,激發保險公司開辦林業保險的積極性。政府可以出資設立政策性再保險公司,開辦林業保險的保險公司向政策性再保險公司投保,以化解風險。充分發揮林業保險的功能和作用,推進以政策性保險為主,商業保險為輔的林業保險體系的建立。
4.完善配套措施
一是依法建立健全森林資源評估體系。盡快成立專業的評估機構,制定完善的評估標準,簡化評估程序,加強森林資源評估業務的監管工作,對于那些亂委托、亂受理的行為需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是規范林權流轉程序,培育林權流轉市場。建立健全林權登記管理機構,有效監控林權流轉市場,要充分尊重林權主體市場交易自由權利,同時也要注意做好政策引導和必要的市場信息供給,幫助林農合理的選擇流轉主體和流轉方式,以減少林農盲目流轉帶來的損失。完善森林資源產權交易網絡,解決交易過程中信息不通暢、交易成本過高的問題。
三是建立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解除金融機構的后顧之憂。政府要盡快建立財政擔保機制,也可以通過優惠政策吸引專業擔保公司介入林業信貸擔保,大力推行以專業合作組織為主體,由林業企業和林農自愿參與或出資組建的互助性擔保體系。
作者:李靜單位:哈爾濱金融學院金融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