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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披露制度起源于英國,完善發展于美國,已成為現代證券市場的核心內容。目前,我國已建立了基本的信息披露制度,但由于利益驅使、監管不力等因素,違法信息披露行為時有發生,嚴重阻礙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從我國證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問題入手,分析原因,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合理的建議。
【關鍵詞】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完善
1.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1.1證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含義信息披露制度也稱信息公開制度,是指上市公司為保護證券市場相關人的利益,按照法律規定以一定方式公開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等信息,以接受社會監督的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在證券市場上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現在已成為證券市場的核心內容,是社會公眾了解上市公司經營和財務信息的主要途徑,也是證券監管機構了解和監管上市公司的重要手段。
1.2證券信息披露制度的意義
1.2.1證券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護市場參與者的權益在現實中,如投資者這樣的市場參與者與上市公司和證券商,這兩者處于一種信息不平衡的狀態。證券信息披露制度則要求上市公司將自身財務狀況、經營成果、重大事項的信息向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如果信息披露制度不存在,那么上市公司、證券商及其他人員就沒有法律法規的制約,可以肆無忌憚地引用他們的信息優勢操縱或壟斷證券市場,這將嚴重損害到投資者的切身利益,消磨他們的投資熱情,甚至導致投資者退市的慘狀。
1.2.2證券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證券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證券市場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可以說證券市場是經濟發展的產物。證券市場的運行其實就是對社會資源就是對資本的分配。而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完整、真實地把自身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信息進行公開公布。另一方面,投資者利用上市公司公布的信息,可以對其有更清晰的認識,做出科學判斷和決策。從社會總體而言,證券信息披露制度給了證券市場參與者一個全新的視角,可以分辨出公司的優劣,從而把資金投入到那些管理完善、經濟效益高的公司,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
1.2.3信息披露有利于督促企業加強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公開公布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信息,從而讓投資者可以充分了解公司的情況,進行合理的投資,投資者在了解證券市場中的上市公司狀況后,只會選擇那些經營良好、投資風險較小的上市公司,而對那些經營不善的公司則會敬而遠之。①因此上市公司如果想保持其在證券市場上的地位,必須大力進行公司改革,改善公司運營情況,保持一個良好的盈利狀況,這樣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來進行投資,不然上市公司必然會被證券市場所淘汰。
2.我國證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問題
2.1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制度的完整性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必須盡可能全面、充分地披露其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信息,不得有所隱瞞。但是上市公司等機構對于這一原則是帶有主觀判斷的,它們會公布對像公司得到大的投資項目、擁有很強的合作伙伴等這些好的信息,回避那些例如虧損、投資不善等不好的信息,甚至在特殊情況下重大事件也不向社會公眾公開公布,從而欺騙社會公眾,損害他們的利益。實際上,這種行為在證券市場中常常發生
。2.2信息披露不及時信息披露不及時現象現在在證券市場中還是比較普遍的,特別是關于重大事項的臨時報告,常常有不及時公布的現象。假如及時性原則不存在,那么投資者就不能在第一時間獲得所需的信息,會直接影響接下來的投資判斷和投資選擇,造成極為嚴重的后果。所以說及時性原則是一個非常重要,對市場有很大作用的原則。事實上我國證券發行人在前幾年的信息披露中還是存在不少信息披露不及時現象。
2.3信息披露不真實,存在虛假信息披露真實性要求公開、公布的信息必須是真實的。它是投資者獲得信息的第一步,只有在擁有真實信息的基礎上,投資者才能進行科學的判斷和決策。但是對于這一原則,上市公司等機構的執行情況還是不盡人意。在市場中,各種虛假信息泛濫,嚴重影響市場參與者的投資。例如2013年的萬福生科造假案更是其中典型的案例。
3.1巨大利益的驅使在當今的世界經濟中,公司企業市場中實行何種政策、進行何種投資、調整何種經營方式的行為主要取決于該行為可能有的利益。披露虛假信息就是上市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之一。在當今社會,上市公司等經濟實體無論經營什么行業,投資什么項目,它的根本目的還是為了盈利。事實上,我國現在證券市場違法披露信息現象嚴重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違法信息披露能夠牟取巨大的利益。具體分為以下四點:第一,公司、企業想要上市時一開始的目的是為了在證券市場是進行融資,以此來獲得足夠的資金運轉。可事實上,有許多公司把公司上市看成了一種無本買賣,頗有一種空手套白狼的感覺。可以說,這種可以短期獲取大量資金利益方式的存在是驅使上市公司違法信息披露的原始動力。第二,再融資。在證券市場除了前面那種方式,公司還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等方式進行籌資,獲得資金。因此對于公司而言,為了獲得這種機會,公司需要有一個好的經營狀況,保持良好的聲譽,從而吸引投資者。但是對于一些公司而言,它短期之內無法讓自己公司業績迅速上升,因此才會用違法信息披露這種手段,來讓自己的公司業績猛增,從而吸引投資者進行投資。第三,為了保持上市狀態。一些公司因為管理不善、資金周轉不靈等原因造成公司股價連續上漲或下跌,會被證券交易所停牌或終止上市。為了避免這種狀況,上市公司會虛假信息來蒙騙證券交易所和投資者。第四,為了股價上漲。一些上市公司通過違法信息披露,迷惑證券投資者,并通過自身信息優勢,進行股價操縱,使股價上漲,從而獲得利益。
3.2監管不到位證券監管的不到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證券監管公開性不強。證監會雖然每年處理了很多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但是這些案件很少被公布,造成投資者很難了解事情真相。第二,證券懲罰較弱。相關機構在調查處理這些事情的過程中,對于違反規定的機構或人,在懲罰性上看較弱,無法起到警示作用。第三,監管不及時。證券監管機構對于信息披露違法案件很少能在第一時間處理,很多時候都是等到發生嚴重后果或者被相關人曝光后才進行調查。所以,我認為正式這種監管的不到位才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有這么多信息披露不規范現象。因此,為了完善這一制度,我們需要大力加強監管,使這一措施真正落到實處,使那些不遵守規定的人受到應有的懲罰。投資者不必在無辜地承擔信息披露違法的風險。另外還要公布證監會處理的信息披露案件,使社會公眾了解這些信息,并為投資者的投資決策起到參考的作用。另外還要加強對直接責任人的處罰,使這些真正進行違法信息披露的人受到法律的嚴懲,這樣才能真正警示其他機構或人,讓他們有所懼怕,不敢隨意披露虛假信息。
3.3沒有建立完善的民事責任制度在涉及證券信息披露的責任方面,我國還多是以行政責任為主,民事責任為輔。在現實中,相關部門在追究責任時,常常是警告、罰款等手段來進行,追究民事責任,進行民事賠償的實例很少。另外這種處罰方式重在處罰上司公司本身,對于直接責任人的處罰很少,就會導致責任落在投資者身上,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對于投資者而言,這是十分不公平。在他們看來,這是把別人的風險,強行加到自己的身上,損害自己的利益,如果長此以往的話,會打擊他們的投資積極性,會讓他們在現實情況中會變的更加小心翼翼,甚至會變的不敢投資,這對于我國正在不斷發展的證券市場來說,可以說是致命的。因為在證券市場中,中小投資者才是構成證券市場的主體,如果沒有他們的加入和活躍,證券市場根本無法發展。而上市公司也會因為失去了證券市場這一融資渠道,從而陷入資金缺乏的困境。
4.完善我國證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議
4.1加強監管,加大信息欺詐成本信息欺詐成本,在我國一直處于較低的狀態,雖然近幾年,證監會等組織為了遏制違法信息披露行為,從嚴處理了一批公司、企業,但是從我國的實際狀況出發,信息欺詐成本過低這一現狀仍未改變。但是為何會發生這種情況,可以分為以下三點:第一,對于違法信息披露的主體懲罰力度不夠、不強,沒有起到警示其他證券披露主體的作用。第二,在判定責任及進行處罰時,對于其責任人,也就是它的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處罰力度也不足,很少讓他們承擔民事責任,一般都是以行政處罰的方式進行處理,例如罰款、警告,這些處罰,對于這些具有強大社會力量的高管人員,只不過是瘙癢一般,并不會對他們造成什么大的損失。這樣的話,這些人面對如此低額的違法成本,更加會肆無忌憚地進行違法信息披露行為。因此面對這一情況,政府須要大力加強信息違法披露的懲罰力度,使那些想借違法信息披露牟取暴利的機構或人,在事情敗露時,將面臨嚴厲的處罰,使其成本遠遠大于收益,讓他們在違法信息披露時面臨巨大的風險,使他們形成一種意識,即違法信息披露是一件得不償失的行為,這樣才能真正起到法律制裁的警示作用。另外監管不強,也是我國信息披露存在許多問題的原因之一。而如何加強證券監管,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第一,改善監管方式,改變以前監管方式單一的狀況,加強與其他機構、組織的合作,大家一起監督,以提高證券監督的有效性。因為我國的證券監管一直是由證監會負責,其他組織基本上沒有什么權利監管證券市場,特別是證券行業協會根本沒有發揮出像美國證券行業組織那種作用。而證監會面對我國如此之大的證券市場,其力量也顯得捉襟見肘,根本無法監管全國范圍內的信息披露,也就無法做到面面俱到,從而導致信息披露違法案件經常發生。另一方面,證監會可以加強與中小投資者的交流,通過電話、短信、郵件等方式,與中小投資者進行交流,從而使證監會對于證券市場有一個更為充分的認識,更好地進行證券監管。其次,證監會也可以加強在信息披露的事件發生之后的審查,以具體情況制定符合市場規律的規定以加強對信息披露案件的懲罰。
4.2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加強企業內部監督堅持誠信是建設證券信息披露制度非常重要的一步。誠信原則要求人民在日常生活中或在工作中要講誠信,守諾言,不能欺騙他們,更不能為了自己,而去損害他人。在當今社會,誠信意識缺失嚴重,人們為了自己的利益,毫不客氣地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在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證券商因為沒有誠信意識,只熱衷于個人利益,根本不按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辦事,違法披露信息、隨意更改募集資金用途、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現象層出不窮。所以說,缺乏誠信原則的公司文化和市場環境導致違規信息披露的深層原因。因此,為了加強誠信意識,營造公司文化,改善市場環境,可以從兩方面下手:第一,加強宣傳作用。利用網絡、新聞媒體等途徑,向全社會宣傳誠信原則,培養誠信意識,為人們打造一個講究誠信的環境。第二,建立信用等級制度。通過對個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建立個人信用檔案,作為個人交易和消費的參考依據,從而在制度上打擊人們的不誠信舉措。除了堅持誠信原則,加強企業的內部監督也是規范信息披露的重要舉措,通過對企業內部權利的平衡,可以使企業內部的各個部門形成牽制,互相監督,從而可以抑制違規信息披露的行為。
4.3完善證券披露民事責任信息披露民事責任是指對于有些機構或人已不符合要求進行公開公布信息或者干脆不公開公布信息時所要承擔的責任。它對于保護投資者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投資者因為獲取信息的缺陷造成損失時能得到法律保護,通過民事程序獲得賠償,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義務人因為要支付巨額的賠償費用,不得不按照規定披露證券信息,從而起到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②事實上,我國對于這個方面已經有了一些規定,但是這些規定不夠具體,也不夠完整。為了完善證券披露民事責任,可以從民事責任的構成出發,即原告、被告這種法律責任的基本結構。具體來說:(1)原告的范圍。有的觀點認為只要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是虛假的,那么所有的投資者都能成為原告,但這明顯是不正確的。因為可以想象,如果有這么多原告,法院根本沒有能力處理這類案件,即使能處理,處理的效率也不會很高。另一方面,這對信息發行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證券信息披露制度雖然是要保護投資者利益,但是這種保護不是無限制的,也不是以犧牲信息發行人為代價來保護的。因此在信息披露民事責任中的原告要按照案件的具體情況,以信息違法披露造成損失為前提來確定案件的原告。(2)被告的范圍。對于被告,它的確定應以事實上的違法信息披露行為為前提,如果沒有違法信息披露行為,那么它就不可能成為被告。在證券的實際操作中,可以成為被告的一般是上市公司,當然在一些情況下公司的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也有可能成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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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馮衛波 單位:江西理工大學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