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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對股權分置的聲討越來越多,諸如:股權分置是中小股東的劫難,股權分置阻礙了國資、國企改革,股權分置導致A股定價偏高,股權分置導致股價下滑等等。確實股權分置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一、我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解決方案的設想
我們先給定一個小案例,例如:某公司發起人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原共有總資產1.5億元,按1.5元/股折股,折合1億股,另向社會籌資1.5億元,按1.5元每股發行,則公司成立后,股權結構如下:
股本
國有和集體總股本
(非流通股)
社會公眾股
(流通股)
股本數(億股)
每股凈資產(元\股)
資本額(億元)
股本數(億股)
持股比例
資本額(億元)
股本數(億股)
持股比例
1.3
2.3
1.5
1
77%
1.5
0.3
23%
(一)股權分置改革的的理想化模式。要建立同股同權新規則,關鍵是如何使不同價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折合為同價的流通股票。根據貨幣時間價值理論,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一是以歷史成本折股,二是以現值折股。本模式用現值折股,將非流通股等價置換為流通股,實現同股同權的方案。由于非流通股不流通,所以我們很難確定,已經上市交易若干年的公司非流通股的現值。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價值比較,我們不知道非流通股的現值,并不等于非流通股的現值不存在。市場的問題,只能由市場來解決,確定現值的方法只有一個,那就是交易,假定我們通過拍賣,確定了本文案例中全部非流通股在某一時點上的拍賣價格是3元/股,此時流通股的交易價格是10元/股,則非流通股的總現值是30億元,流通股的總現值是30億元,然后統一按10元/股折股,非流通股順利實現等價置換,股權結構回到了同股同權的規則之下。
(二)股權分置改革的的變通模式。上述理想化模式的約束條件是某一時點上非流通股的拍賣價格。因為,首先,我們不可能在某一時點上將某公司全部的非流通股按同一價格拍賣完畢;其次,如果將某公司非流通股的全部股份都拍賣完畢,國家和集體將失去對該公司的全部股權,市場也沒有那么多資金來購買,所以,實際操作方案應采取一些變通的方式:用一天的時間代替某一時點,用一部分非流通股代替全體非流通股,用當天的加權平均價格代替同一時點上的價格。
(三)股權分置改革的實用模式。本模式用歷史成本折股,將非流通股等價置換為流通股,實現同股同權。將出資額按相同價格重新折合各類股東的股份,然后進行全流通。將出資額按相同價格重新折合股份的公式為:
某類股東股數=總股份*(該類股東累計投資額—其占用的上市公司資金額)/(全部股東投資額-股東占用的上市資金額)
這里的某類股東是指流通股股東或非流通股東,累計投資額是指公司首次發行上市到本辦法執行為止股東投資額的總和,包括股東在首次發行、增發、配股中投入的資金總和。為了真實反映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投資額,在重新折合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時,必須從其累計投資額中減去其占用的上市公司資金額,所得結果才是該股東對上市公司的真實投資額。
重新折合各類投資主體的股份后,再按調整比例重新折合各個股東賬戶的股份數量,公式為:
調整比例=重新折合后的某類股東的股份數量/重新折合前的該類股東股份數量
重新折合后某股東所持股數=重新折合前該股東股數*調整比例
二、股權分置改革要消除的疑慮。
(一)改制的風險將由非流通股投資人承擔的疑慮。以上三種模式中流通股東和非流通股東共同承擔著改制的風險,非流通股東應當補償流通股東的想法是錯誤的,首先投資者投資企業是本著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既然所有投資者都以公平交易為原則,非流通股東作為投資人應當承擔市場風險,流通股東作為投資人同樣應當承擔市場風險。因為風險和利益是并存的,高風險、高收益,這是經濟學常識。
(二)一旦非流通股股東獲得流通權,股價將狂跌的疑慮。首先,市場要求的是公平,流通股股東選擇用腳投票的原因是市場有失公平,改制后所有投資人都獲得了平等的投資人地位,這是市場的重大利好;其次,可用政策來穩定市場,一是除宣布除拍賣成交的折股,第二天可以上市流通外,其余的股票一年后才可上市流通,以降低市場壓力,二是先選擇某一上市公司作試點,成功后再推廣。
(三)國有資產流失的疑慮。任何資產的價值都必須以現值衡量,由市場交易決定,國有資產到底值多少錢,也應當由市場說了算,改制采用公開拍賣確定現值的市場操作方法,一切責任都由市場承擔,不存在流失責任問題,很顯然公開市場拍賣,比協議轉讓、評估、賬面價值確定的價格更具客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