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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指出我國公路建設環境保護法律存在的問題,從學理角度對公路建設環境保護分析,提出完善我國公路建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建議。
關鍵詞:公路建設環境保護經濟法學
一、我國公路建設環境保護存在問題
近些年,我國公路建設取得巨大發展,高速公路里程數僅次于美國,有望趕超美國。公路建設中涉及的環境保護問題隨之日益凸顯,環境保護問題引起人們的關注。法律規制公路建設的環境保護,相關法律體系日益完善,仍有不足之處。
我國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最先引入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現行《環境保護法》(1989年)第13條規定:”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2003年交通部頒布的部門規章《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系統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公路建設環境保護得到針對性規定。
部門規章仍有待完善之處。法律的規定和實踐易脫節,具體實胞的權責不明確,或是交叉管轄,造成權力的濫用等。我國建立了一套較完整、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但我國的標準明顯低于國際標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較落后,需要進一步制定較為先進的法律法規。‘我國制定了較詳細的公路建設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立法與執法之間存在差距,有些地方權責不明確,導致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責任意識差,不嚴格遵守具體的規范。公路建設環境保護的執法主體規定較模糊,導致有些地方無人監管現象,有些地方被處罰多次。切實提高公路從業者的環保意識,加強對公路環境問題的深入研究,使我國公路建設、公路環境治理水平早日與發達國家看齊,顯得十分重要。
二、我國公路建設環境保護學理分析
下文首先對公路建設環境
保護進行界定,從經濟法學角度,分析公路建設環境保護的特征及公路建設環境保護的原則,為完善公路建設環境保護中出現問題提供經濟法學依據。
一)公路建設環境保護的界定公路建設環境保護由兩項基本工作組成:一是分析因修建公路而對環境產生的各種影響及其影響的程度和范圍,根據需要采取專門的環境保護措施,積極開展環境保護的有關工作;二是在公路的設計、施工及運營管理過程中,注意凸顯公路各組成部分的環保功能,使公路在運輸功能發揮的同時,對沿線環境的負影響最小。
二)公路建設環境保護的特征公路建設環境保護具有經濟性,這是不言而喻的。公路建設項目本身涉及較大的經濟利益,建設項目中的部分資金是涉及防水減排、減少污染,后期對環境的影響等。公路建設環境保護必須依附丁二國家的政策。公路建設項目不能盲目進行,需要緊隨國家的政策導向。公路建設項目需結合我國的國情和實際,做出適合我國的環境保護措施和評價制度,不能一味地追隨發達國家的標準和評價制度。公路建設環境保護具有政府主導性。公路建設環境保護是國家干預、從事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系的產物,調整的是直接國家意志或首公共、集體利益的經濟關系,從而與政府的管理和參與有著密切關系。作為這種特殊意志性的客觀要求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應,公路建設環境保護在強制性、授權性和法的實現方面均體現著政府主導型特征。
三)公路建設環境保護的原則公路建設環境保護需遵循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原則。公路建設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原則是指國家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采取有利保護環境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保證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社會發展相協調。同時,環境法的最高宗旨和根本任務,是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和保障人體健康。只有協調好環境與人類的關系,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正確處理好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使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真正實現。公路建設環境保護應遵循責權利相統一原則。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在公路建設環境保護方面,是指各管理主體和經營主體及各個環節所承受的權力)利、利益、義務、職責和責任必須相統一,不應當有脫節、錯位、不平衡、不到位等現象存在。只有這樣,更好地實現公路建設的環境保護。
三完善公路建設環境保護法律問題建議
針對公路建設環境保護出現的問題,結合公路建設環境保護應遵循的原則等,提出完善公路建設環境保護法律問題的建議。
一)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加大環保執法力度,用法律手段保證公路建設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實施。當前對于公路建設中破壞環境的行為,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普遍情況,為了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污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文件,但是,在公路工程建設中,許多承包人法制觀念淡薄,隨意破壞環境的事故時有發生,比如在施工中任意向工程沿線渦流中傾倒大方量的棄土棄渣,減小河流的過流斷面,不能保證汛期防洪安全,有可能導致洪澇災害,但事實上承包人并不會因此行為而受到法律的追究。為了杜絕此類違法行為的發,國家應該加大公路建設環保執法力度,使各項環保法律法規真正落到實處。
二)開展環境監理工作建議開展公路建設環境監理工作,通過監理手段,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環保工作。仿效工程監理的運行模式,在公路項目建設中實行環境監理制度,通過公路招投標,確定環境監理單位,簽訂環境監理合同,確定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通過相對獨立于業主與承包人之外的第三方,即環境監理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環境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通過實施環境監理,可以大大減小公路建設項目因施工行為而對沿線周圍環境造成破壞的程度,實現了工程效益與環境效益的雙贏。事實證明,在公路建設中引入環境監理機制,明確業主、環境監理與承包人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賦予環境監理相應的監理管理權,能有效抑制承包人施工中破壞環境行為的發生,保護公路建設項目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
三)搞好公路建設項目立項中的環保評估環境影響評價是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工作,它是決策和開發建設活動中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一種有效的手段和方法。我們必須加大公路環境保護工作的力度,從宣傳教育方面入手,切實提高公路從業者的環保意識,加強對公路環境問題的深入研究,使我國公路建設、公路環境治理水平早日與發達國家看齊。
前些年,在公路建設上對環保要求很少。隨著我國環保法律法規的陸續LB臺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在公路建設中的環境保護問題也提上了日程。一些利用世行及亞行貸款項目,貸款方選派環保專家來華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進行查詢,沒有好的環保方案就不給貸款,這對公路建設管理者提高環保意識、加強環保措施也產生了積極的推進作用。
要把環境保護工作真正落到實處,首先要對公路建設項目的立項進行環保評估。過去環境保護對于從事公路建設的人來說,只是個模糊的概念。要把此項工作做好,必須先從公路建設員工們掌握環保的基本知識入手,使大家明白環境保護始終是公路建設中永恒的話題。要把環境保護很好地結合到建設路線的具體情況中去,詳細講解《環境保護法》等法規及公路建設中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的方法和落實,使大家有一個直觀、總體的了解。只有這樣,才能使公路建設員工對各項措施予以自覺執行,為達到環境保護各項要求奠定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