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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領導小組。為了加強、指導、協調全鎮企業、建筑工地工資支付管理工作,加強對因工資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處置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指揮,決定成立鎮企業職工、建筑工地工資支付管理和群體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勞動、建管辦、公安、司法、信訪、招商辦、工會等部門負責人以及相關行政村主任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由兼任辦公室主任,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二、健全工作機制。(1)領導小組將定期召開協調會,排摸分析全鎮企業、建筑工地工資支付情況,研究確定個別處理方案,督促落實全鎮企業、建筑工地工資糾紛調處工作,力爭將矛盾和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杜絕因企業、建筑工地工資拖欠而引發的重大群體性事件。
(2)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三、堅持“兩個原則”。在加強對企業、建筑工地勞動用工管理的同時,要堅持屬地管理、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做到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把基礎工作做實做細,力爭早發現、早整改、早調處。
四、完善用工備案制度。對全鎮建筑工地用工管理情況,要定期開展調查,建立基礎臺帳,進行用工備案,特別是各工地的用工數量、招用渠道、戶籍所在地等基本情況進行全面登記,對重點項目開展重點調查,抓住一批大工地,掌握一批中型工地,排摸一批小型工地,逐個進行分類指導,全面加強監督檢查。
五、落實工資支付定期報告制度。勞動部門要加強日常巡查制度,督促企業每月申報工資發放情況,各工地項目負責人要每月定期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所屬工地職工工資支付情況,勞動、建管等部門對轄區內的工地要經常性地開展檢查,以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措施,防患于未然。
六、關于因拖欠職工工資引發的矛盾和糾紛處理應急預案。
1、發生10人以下企業拖欠職工工資而引發的矛盾糾紛時,由鎮勞動部門負責調處;發生10人以下建筑工地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引發的矛盾糾紛時,由建管辦、勞動所共同負責調處。
2、當發生10人以上、20人以下因企業、建筑工地工資拖欠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時,事發單位必須立即向鎮勞動部門、建管辦報告,勞動部門、建管辦必須在第一時間向分管領導,并迅速組織人員趕赴現場進行糾紛調處,其他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根據需要達到現場。
3、當發生30人以上因企業、建筑工地工資拖欠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時,必須立即向鎮企業職工、建筑工地民工工資支付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匯報,向鎮黨委主要領導人匯報,鎮領導小組成員接到通知后必須在15分鐘到達現場,統一聽從領導小組的指揮,一方面做好勸說解釋工作,另一方面迅速開展工作,依法調處工資糾紛,必要時抽調治安力量,迅速控制和平息事態,依法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