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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深化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工作的總原則
以黨的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做到產權人格化、投資多元化和勞動力市場化,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
二、關于資產處置
經市財政(國資)、體改部門審核批準,可按下列辦法進行資產調整和剝離:
1、企業的非經營性資產可按規定剝離(不含抵押物),剝離出的非經營性資產歸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所有(未授權的委托市主管部門管理)。這部分資產可由資產經營公司直接管理,可組成獨立核算單位自主經營,也可委托改制后的企業代管。
2、對清理出的未處理的潛虧、虧損掛帳、資產損失,在計算改制企業凈資產時可予以扣除。
對逾期三年的應收帳款,在計算凈資產時也可以予以扣除。但扣除部分,需另行單獨建帳,并落實催討責任制;或者根據實際情況,折價出售給改制企業。
3、企業欠交的各種社會保險費,從企業歷年結余的工資福利基金中扣除,扣除不足的,可再從企業凈資產中扣除。
4、改制前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補償金額按每人4000元的標準一次性從企業凈資產中剝離變現后交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5、離休干部醫療保障費按每人5萬元的標準一次性從企業凈資產中剝離變現后交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今后企業不再繳納離休干部醫療基金。
6、征土保養工費用,按每人生活費(上年本企業職工平均收入20%×應付年數)+醫療費用(2000元)計算,從企業凈資產中扣除(應付年數=75周歲-現在年齡,下同)。也可按政辦[]21號文件規定辦理。
7、工傷、職業病患者和六十年代下放職工的費用,分別按勞動、民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從企業凈資產中扣除。
8、職工遺屬的保養費,按上年本企業職工平均收入20%×應付年數從企業凈資產中扣除。
9、改制企業可以從凈資產中一次性剝離職工置換身份安置費(詳見第13、14、15條)。
10、為了提高企業支付改制成本的能力,對土地權屬在資產經營公司或主管部門的土地,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除按規定繳納稅、費外所得凈收益全部由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統籌(國有資產未授權經營的系統,由市主管部門統籌),用于職工安置。
11、凡涉及專利、技術、品牌、字號以及因政府政策等因素形成的資源及無形資產,企業改制時必須予以合理評估。對一時無法作出正確評估的無形資產,可采取租賃的辦法。
三、關于置換職工身份和經濟補償
12、企業在改制中應堅持勞動力市場化的原則,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置換職工身份,并給予經濟補償。
13、改制企業從企業凈資產中一次性剝離職工安置費。原屬固定工的,根據本人連續工齡,按每年工齡(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發1個月工資的標準計提;原屬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按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發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計提。月工資計算標準為職工在置換身份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如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月平均工資標準最低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14、剝離職工安置費后,按以下3種方式處理:
(1)愿進入改制后企業的職工,其安置費原則上現金一次性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與職工本人簽訂剩余安置費的分期支付協議,支付期限最長為3年,未付部分作為企業對職工的負債。與此同時,職工與原企業的勞動關系自動解除。改制后的企業與職工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并不受原勞動期限的限制。改制后企業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應一次性支付給職工剩余的安置費。同時,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支付的監管工作,分期支付的改制企業原則上要將房產、土地的權證抵押在主管部門,確保安置費的安全發放。
(2)不愿進入改制后企業的職工,在改制企業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費后,自動解除與原企業的勞動關系,享受失業保險救濟待遇。
(3)已與企業簽訂內退協議的且企業有支付能力的職工,可不進行身份置換,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的生活費用和需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金,從凈資產中一次性剝離,并實行專項管理。
(4)對距法定年齡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職工(關閉、破產、歇業企業除外),企業改制時,如本人愿進入改制后的企業,并要求勞動合同期限簽至法定退休年齡的,改制企業應妥善安置,并與同類人員實行同工同酬。對這部分職工所剝離的安置費可留在改制后的企業,不再支付給職工本人。企業對這部分安置費應實行專項管理,具體財務會計處理按市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對簽訂了至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的這部分職工,如因單位原因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企業應將改制前一段的職工安置費支付給個人,改制后一段的工齡補償按《勞動法》處理;如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勞動合同的,則按原勞動部勞部發[]354號文件有關規定,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金。
15、改制當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不予置換身份。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的生活費用和需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金,從凈資產中一次性剝離,由改制企業負責發放和上繳。
四、關于改制收費規定
16、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降低企業的改制成本。對企業改制中的各項收費,實行優惠政策(具體辦法另定)。
五、關于社會保險的銜接
17、企業改制后,應繼續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18、置換身份后不進入改制企業的職工,應繼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其繳費年限可與改制前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六、關于其他政策
19、改制中涉及的房地產契稅收入全部為市級財政收入,用于企業改制。
20、個人出資原則上要求一次付清。對個人出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可適當延長付款期限,但首次交納額不得低于認購股金的50%,余額在2年內付清。對欠交部分可作為個人債務,按銀行貸款同期利率計付利息。
21、放寬出資方式,簡化工商登記程序。具備一定條件的股東出資可以用股權、債權進行投資入股;也可以用商標、商譽、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經評估其出資金額比例一般無形資產可最高占公司注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
22、經工商部門批準,允許大中型改制企業累計對外投資超過其凈資產的50%,對其他企業可視具體情況酌情處理。
23、本《意見》自之日起執行。原政發[9號文件如與本《意見》不符,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