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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加大保證性住房建設力度,為全面貫徹落實總書記關于“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重要指示精神。鼓勵居民住房消費,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13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各項政策
(一)加大對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費的信貸支持力度。金融機構對居民購買保證性住房和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以及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20%對已貸款購買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積低于當地平均水平,再申請貸款購買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執行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優惠政策。對其他貸款購買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利率等由商業銀行在基準利率基礎上按風險合理確定。
(二)對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暫定一年實行減免政策。其中。改為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改為超過2年(含2年)轉讓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宅缺乏2年轉讓的仍按其轉讓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將現行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越5年(含5年)轉讓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三)對個人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由住房所在地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購房證明;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四)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局部予以免稅。個人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個人出售現住房后1年內重新購房,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依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
(五)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六)加大住房公積金對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可降低至20%最高貸款額度放寬至30萬元。已參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只能申請缺乏30萬元的差額局部貸款。對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保證性住房的借款人及房屋產權共有人每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按月抵沖還貸。
(七)自年月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鄉村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定額測定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
二、加大保證性住房建設力度
(八)抓住國家加大投入、擴大內需政策機遇。加大保證性住房建設力度,用2-3年的時間,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實現應保盡保。年市本級完成3160套廉租住房、1234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354萬元、受益保證對象3036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實現應保盡保。市、縣也要確保完成市政府下達的保證性住房建設任務。
(九)減免保證性住房建設相關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一律免收鄉村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征地管理費緩交一年,新建住宅供配電工程建設費按低限減半征收,并對應征收的50%取費緩交一年。
(十)積極做好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前期準備工作。市財政局、市房產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結合我市實際,認真研究,待條件幼稚后出臺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方案,穩定市場預期,推動居民消費。
三、優化房地產開發和消費環境
(十一)全面推行凈地出讓土地制度。市國土、規劃等部門要科學合理地確定土地供應總量、結構、布局和時序。對原已出讓但不能及時交付凈地的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兌現許諾,加大工作力度,盡快解決征地拆遷和附著物清理遺留問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土地出讓時的各項許諾,確因客觀條件限制和政策調整等原因無法履行的要做好解釋和善后工作,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十二)適度調整土地出讓價款支付期限。今后三年公開出讓土地約定出讓價款分期支付的其分期支付期限可以延長至12個月。
(十三)針對我市房地產市場存在突出問題。堅決整治房地產開發、交易、中介服務、物業管理及房屋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集中處置房地產開發遺留問題,高度重視涉及房地產開發的投訴和信訪,嚴厲打擊一房多賣、合同欺詐、虛假廣告、抽逃資金、違章建設等不法行為,切實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凈化房地產市場環境。
(十四)健全完善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規定。明確部門職責,嚴格責任追究,從土地出讓、拆遷安頓、規劃設計、項目審批、預售許可、房屋質量、竣工驗收等房地產開發各個環節加強監管,對部門和國家工作人員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現象嚴肅查處,提高依法監管水平,從體制機制上保證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十五)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應對市場變化。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根據市場變化和需求。以合理的價格促進商品住房銷售。市房管部門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準確掌握房地產市場走勢,及時發現市場運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高調控措施的預見性、針對性和有效性。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以加快保證性住房建設、鼓勵住房合理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為基調,大力宣傳中央出臺的各項政策措施及其效果,著力穩定市場信心。
四、放寬戶籍政策。促進住房消費
(十六)凡在中心城區購買商品房(含房改房、二手房)或通過購買、自建、繼承、接受饋贈等途徑。或在市中心城區租用經營場所并簽訂三年以上合法租用協議的人員及其親屬,可不受其它任何條件限制,市中心城區登記常住居民戶口,并享受鷹發〔〕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十七)根據發〔〕4號文件新登記的常住居民。均可申請保證性住房。
五、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夏埠新區開發建設高層住宅
(十八)夏埠新區一期開發范圍內。經營服務性收費減免30%開發建設20層以上高層住宅的建設、銷售、交易過程中所涉各種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人防規費除外)全部免收,
(十九)凡在夏埠新區一期開發范圍內購買高層建筑商品住房的除享受本意見第(六)條優惠政策外。每月正常還貸無逾期拖欠貸款的情況下,實行將購房職工及配偶每年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局部)按年沖抵其歸還個人住房貸款金額。
(二十)為加大投入。加快夏埠新區開發步伐,從年開始,計劃用2-3年的時間,夏埠新區開發建設40萬平方米以上商品房,改善市民居住條件。
六、全力支持鐵路舊區改造。
(二十一)市政府對鐵路舊區改造給予優惠政策;積極爭取國家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允許在沿街開發建設一定的營業房。降低改造本錢,控制房屋銷售價格,使鐵路住房困難職工在承擔合理負擔的前提下,實現舊房換新房、小房換大房、單房換套房,同時搞好道路、綠化、環衛、市場等市政配套設施,切實改善鐵路職工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