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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某通信集團有限公司遠大分公司訴稱:平安靜苑小區綜合樓開發過程中,*年8月18日與被告鵬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平安靜苑小區三棟住宅樓的通信管線施工協議,原告某通信集團有限公司遠大分公司與被告鵬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協議約定:原告分三次投資15萬元,由被告進行平安靜苑小區內通信暗配管線的施工。并約定此線路由原告獨家享有產權和使用權,若被告一方違約,則賠償給原告所有投資協議中價款的2倍。原告第一期投資到位后,被告嚴重違約,又將平安靜苑小區的獨家暗配權轉給其他通信企業使用,雖然被告返還了投資款,但被告的違約行為造成原告不能接入使用已投資的暗配通信管線,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原告要求被告按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鵬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平安靜苑小區通信管線施工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由于大多數小區業主對鐵通業務獨家暗配均表示不滿,為了不影響小區住宅的銷售,無奈之下被告鵬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將原告某通信集團有限公司遠大分公司先期投資的5萬元予以返還,我方提出了解除合同,原告也出具了收據。在原告收到該款時,該協議已經協商終止履行,況且雙方的協議侵犯了業主的利益,屬無效合同,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依法駁回。
[意見分歧]:
針對此案中雙方當事人的矛盾焦點,產生了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協議有效,因為原告方為了充分開展通信業務,為被告開發的項目進行了大量投資,而被告為了節省投入,雙方的協議在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下簽訂的,應為有效,至于第三人——小區業主在購樓過程中,如因為通信設施問題達不到滿意,可以放棄購買該小區的住宅,另外業主如對某通信集團有限公司獨家暗配不滿,可以選擇其它方式設置通信線路,原、被告雙方的合同行為屬對合同雙方的約束,合同應為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合理合法,應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雙方的協議無效,因為原告要求被告在施工過程中對平安靜苑小區通信獨家暗配,就說明被告建設的小區不允許第二家電信企業采取暗配的形式進行通信施工,必然影響到其它企業正常的經營,更影響了小區居民的通信設施的選擇權,如不采取通信設施暗配方式,又極大地影響到小區建設的美觀,這一約定將嚴重影響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又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必然歸于無效,因此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認為,原、被告之間的通信管線施工協議約定由原告對小區的三棟住宅樓獨家暗配,損害了第三人利益,屬無效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此款的規定闡明了無效合同的違法性,這里所談的違法性是指合同違法了法律的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如果法律賦予其效力將損害權利人和社會的利益。
依無效合同的立法宗旨,無效合同因當事人違反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因而不論當事人的合同意愿如何,合同法規強制規定此類合同為自始無效,因為對“第三人”的利益損害,將直接導致對社會利益的損害,本案中合同雙方的行為將業主的權利進行了限制,不屬正常的商業競爭行為,而是通過工程建設工作中的獨家暗配權的約定,迫使業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房屋后增加了使用某通信集團有限公司通信設置的極大可能性,排除了當事人的自主選擇的空間,此約定既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又侵犯了業主的合法利益。可以說我國法律規范中,關于無效合同制度體現了合同的內容或形式的合法性。
況且在本案中,因協議關于暗配權的條款直接造成被告的樓房銷售產生了影響,必然不利于雙方合同的實際履行,至于與其它電信部門的合同效力,屬另案的法律關系。同時,小區業主自從購房之日起應享有了此房屋的所有權,包括通信管線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合同中的權屬約定相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業主來說,未產生法律效力。
因此,原告請求違約金的主張依法不應保護,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