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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以生態文明為導向的司法理念的確立,是我們期待生態文明型社會“存在著或者能夠實現一種有秩序、有效率和公平、正義的理想境界,并相信藉助于法的調整和規范,可以達到或接近于這種目標”。這種對法律理想的追求和對法律信念的堅守即是對法律的信仰。這種信仰會在法律制定、執行和司法過程中幫助人們做出與法律精神相符合的價值判斷和行為選擇,并在人們的價值判斷或行為選擇發生偏差時起到規制、矯正作用。確立以生態文明為導向的司法理念,可以使公眾更加深刻地理解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的價值和意義,增強其遵守和維護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的內驅力。對立法者而言,生態文明意識與法律精神的溝通融合,或者說生態文明意識的法律性內化,會使其更加迫切地追求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立法的科學性與有效性。對執法者和司法者而言,確立以生態文明為導向的司法理念會促使其在著眼于合法性的同時,自覺關注生態上的合理性,保證生態保護紅線相關法律的嚴格執行。這樣在各方的合力下,發揮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的積極作用,推動環境正義的實現。
二、建立健全生態保護紅線的法律保障制度體系
1生態保護紅線法律保障應堅持的基本原則
第一,保護優先,兼顧發展原則。生態保護紅線是保障我國生態安全的“底線”,必須明確強調保護優先。當開發活動會損害紅線區域的生態功能時,應以生態保護為重,寧可放棄一定的經濟利益,也要保障紅線區域生態功能的完整與穩定。但不能越生態保護紅線的雷池半步,并不意味著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不允許有人類活動,對紅線區域的生態功能和性質沒有不利影響的開發活動是可以進行的,能夠改善生態環境的活動更是應該鼓勵和支持。第二,預防與治理并重原則。“預防”是生態保護紅線本身所具有的重要性質,也是生態保護紅線發揮作用的主要方式。“治理”則是指如果紅線區域劃定時已經存在一定的生態破壞或者環境污染,那么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對其進行治理和恢復。環境具有整體性特征,如若在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后僅僅著眼于預防,忽視紅線區域內已經存在的環境問題,就可能造成紅線區域環境質量的整體下降,甚至生態功能的喪失,使紅線的劃定失去意義。第三,科學規劃,差異管理原則。我國不同地區的生態環境差異顯著,因此必須科學規劃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工作,對不同類型的紅線區域采取差異化管理。圍繞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生態脆弱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的思路是科學規劃原則的重要體現,既避免了列舉式標準面對地區差異時的不適應性,也避免了定義式標準難以操作的問題。同時,科學規劃還應注重與已有保護區、地區規劃的銜接,重視跨地區協調制度的設計。差異化管理應當以科學規劃為基礎展開,體現“分類管理和分級控制的差異化管理思路”。第四,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原則。社會整體理性來源于個體理性的交流、融合與相互矯正,由此產生的理性共識是法律權威的根本源泉。公眾參與是法律得以良好制定的基礎,也是法律得以有效執行和維護的基礎。如果排斥公眾參與,即使最為巧妙的法律制度設計也必將淪為一紙空文。信息公開是對公眾知情權的保障,也是公眾參與的基礎。只有當公眾對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管理具有充分的了解時,才能真正理性和有效地參與到相關工作之中。第五,權責明確,損害擔責原則。權利和義務應當是相對的,有責無權,責任履行將趨于懈怠;有權無責,則容易造成權利濫用。尤其對于行政機關,當政府落實生態保護紅線不力,甚至故意違反相關制度時,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有權責明確,特別是打破部分政府官員“無為而治”、“刑不上大夫”的僥幸心理,才能從源頭上阻斷違法行為的積累,避免積重難返進入惡性循環,保障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得到切實推行。
2生態保護紅線法律保障的主要制度
第一,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修改與退出制度。劃定是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實施的基礎,主要包括紅線布局和范圍確定兩個方面。對于布局問題,應當首先厘清不同區域的生態功能,在統籌已有規劃的基礎上加以確定。而范圍問題,則應著重考慮生態緩沖區的劃定。穩定性是生態保護紅線發揮作用的重要保障,應當對生態保護紅線的修改與退出作嚴格限制。只有在確需修改或紅線區域已徹底喪失生態服務功能時才能進行,且應由統一管理機關審批,并以尋找替代區域、不減損整體生態服務功能為原則。第二,生態保護紅線的差異化管理制度。我國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依照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生態脆弱區三種分類進行,明確了不同紅線區域生態敏感度和生態服務功能的差異,為分類管理和分級控制提供了依據。在分類劃定的基礎上,根據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性質,制定與之相適應的生態保護標準和管理措施。尤其是要制定嚴格的活動準入規則,對于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功能定位的活動,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與生態修復治理方案,建立健全區域環境影響評價的限制審批制度。第三,生態保護紅線的監測與監管制度。對紅線區域生態狀況的監管極其復雜,想要準確了解區域生態狀況,必須動態掌握水、空氣、土壤、生物等諸多環境要素的狀況及其相互關系,所以對生態保護紅線的監管必須依賴于環境監測。環境監測需要獨立性,以保證監測結論的客觀準確;環境監管也需要獨立性,以保證監管的切實有效;而監測是監管的基礎,因此,應當建立監測與監管緊密結合的獨立監管平臺,形成以技術為支撐、獨立性為保障的監測與監管制度。第四,生態保護紅線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針對當前地方政府怠于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申請信息公開困難重重的狀況,生態保護紅線的信息公開制度應當建立對政府信息公開不力的追責機制。對依法應當公開、依法申請公開而不公開的,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并依法代為公開。在此基礎上,加強環保法律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保障公眾對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管理、監管等過程參與的有效性,使公眾的意見建議真正對行政機關的決策產生影響。第五,生態保護紅線的越線追責制度。生態保護紅線一旦劃定,就不能任意觸碰和僭越。越線者,無論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還是行政機關,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要求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建立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相互銜接的法律責任體系。尤其對于另外,為避免“拍腦袋”決策對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生態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應當建立終生追責制,使相關責任人承擔無限責任,真正起到“不可越雷池一步”的警示作用。發揮環境標準在生態保護紅線中的支撐作用生態保護紅線需要環境標準的支撐生態保護紅線的復雜性。第一,不同于針對單一要素的紅線制度,對生態環境狀況的評估需要動態考慮空氣、水、土壤、生物等環境要素的狀況及其相互關系。第二,經濟社會發展程度存在差異,決定了“一刀切”式的環境標準很難適用于所有紅線區域;更困難的是調整地區間的利益分配,保障不同紅線區生態保護的整體性。總之,生態保護紅線兼有要素的復雜性和區域的復雜性,構成了一張橫向與縱向、靜態與動態相互交織的聯系網絡,形成了其復雜性的特點。生態保護紅線的約束性。法律的強制力是生態保護紅線約束性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到生態保護紅線約束性的轉化需借助環境標準完成。因為立法資源有限,法律、行政法規往往只對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作出原則性規定,同時授權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制定標準,作為具體明確判別合法與否的技術依據和技術方法。在環境保護領域,這一技術依據和技術方法即為環境標準。生態保護紅線的相關法律需要在環境標準的支撐下實現對行為性質的判斷與量度;同時,法律的強制性通過環境標準傳遞到生態保護紅線中,使生態保護紅線的約束性得以實現。
3環境標準對生態保護紅線的支撐現狀
41年來,我國環境標準“發展豐富了保護生態環境的依據、行為規范和技術方法,在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引領環境乃至經濟社會管理,‘倒逼’產業技術進步、結構優化,提供環境監測、評價、監督、管理等工作基礎性、技術性工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支撐作用”,但也存在著滯后性、缺乏系統觀念、地區針對性不足等問題,尤其是生態環境標準的缺失,使環境標準對生態保護紅線難以形成有效支撐。滯后性主要體現在滯后于環境保護理論的發展。40多年來,從濃度控制到總量控制,從點源控制到綜合管理,從污染者付費到肇因者負擔,從誰開發誰保護到受益者補償,從末端治理到源頭控制再到全過程控制,理論的更新推動著環境保護法學的不斷完善。環境標準作為法律與司法實踐的關鍵連接點,卻嚴重滯后于環保理論的發展。這一情況突出體現在污染物控制上,雖然我國在污染的全過程控制方面進行了很多探索,環境標準對全過程控制的支撐卻明顯不足,大量環境標準仍停留在末端治理階段。缺乏系統觀念主要體現在管理體制和制定思路兩個方面。管理體制上,我國現行生態環境管理體制復雜,缺乏有效的管理戰略和政策系統,導致環境標準之間缺乏協調性,不同類型環境標準常常無法銜接,甚至相互抵觸。制定思路上,現行環境標準的制定過于重視技術標準,而忽視對制定目的的考量,“從技術標準為出發點制定而形成的環境標準體系難免顧此失彼,雖然體系龐大但難以有一條一以貫之的主線和靈魂”,造成了環境標準體系的零散,難以發揮體系的合力。地區針對性不足主要體現為地方環境標準制定的不合理性。有限的立法資源決定了國家環境標準必然有其局限性,需要地方環境標準對其進行補充。地方應以國家環境標準為基礎,根據自身情況制定針對性標準,實現對地區生態的有效保護。但在現實的環境標準制定中,“以GDP論英雄”滋生的“地方保護主義”傾向,常常使地方環境標準表現出一種難以克服的“惰性”——不顧地方實際情況和需要,一味照搬國家標準。生態環境標準的缺失。我國現行環境質量標準主要針對單一環境要素,這種模式固然有其優點,但也存在著忽視生態環境整體性的問題。某一區域水體、空氣、噪聲、土壤等環境要素質量的達標,并不必然表示該區域生態環境的狀況良好。再者,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現行環境標準不可能對影響生態環境的所有環境要素都作出規定,僅通過相互分離的環境要素監測對生態環境狀況進行評估,割裂了要素間的關聯性,存在以偏概全的可能。
4強化環境標準對生態保護紅線的支撐
第一,體現環境保護理論的發展,支撐綜合管理和全過程控制。環境問題的顯現、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環保實踐的檢驗推動著環保理論的發展,而這一發展同樣需要通過環境標準轉化為環保工作的真實效能。最新的環保理論認為,環境保護的實質是綜合性的環境管理,既包括對污染物排放、開發活動和環境質量的監管,也包括對生態功能的監測與保護,其中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管應當實行全過程控制。因此,應當制定相應的環境標準,對環境綜合管理和污染全過程控制進行支撐,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增強系統觀念。管理體制上,對現有生態環境管理部門進行整合,針對環境標準的制定進行統一規劃和協調。建立專門化的環境標準制定體系,細化部門職能,確立部門間溝通合作機制,最大程度地保證制定體系的高效運轉及不同環境標準間的協調一致。制定思路上,在重視技術性的同時,加強對制定目的的考量。以人為本,關注對生命健康權和環境生態功能的保護,以是否會危害人體健康或損害生態功能的完整性作為確立環境標準指標的依據。第三,加強對地方環境標準的規制。要求地方環境標準的制定與當地GDP相掛鉤,GDP越高則地方環境標準應當越嚴格,克服地方環境標準的“惰性”,使地方官員無法以粗放型經濟活動、對環境資源的掠奪性開發或對環境生態的破壞來換取GDP的上漲。同時,與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制度及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相配合,更好地發揮地方環境標準對生態保護紅線的支撐作用。第四,建立生態環境標準體系。參照我國現行環境標準體系,生態環境標準應包括生態環境質量標準、資源開發生態保護標準、生態環境基礎標準和生態監測方法標準,涉及生物量、土壤侵蝕模數、河流泥沙含量、河川徑流年內變差等指標,且不同類型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具有差異性,因此需要積極推進相關基礎研究的發展。生態環境標準注重對區域環境生態功能的考察,可以對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生態狀況進行動態化評估,同時避免了限定人類活動類型、數量、范圍等靜態規制方式與環境承載力具有彈性之間的矛盾,因而可以為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提供更有力的支撐。
三、結語
1.1要在堅持以“生態平衡”為主導的前提下,建設城市生態園林
生態平衡是一種處于非常穩定狀態下的生態系統,該系統中的內部結構和功能能夠相互的協調,能量的輸入和輸出之間能夠達到相對的平衡,該系統中的整體效益最好。城市生態園林建設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護城市生態環境,因此,在建設城市生態園林的過程中,要著眼于整個城市生態環境,合理布局,把自然景觀、各種植物、江河湖流、地形地貌等因素協調的組織起來,引入到城市生態園林布局當中,使整個城市既具有生態價值,又具有很高的觀賞價值。例如天津、南京、合肥等地區就已經開始把園林和生態植物、綠地、森林等相結合,建設具有本城市特色的生態園林景觀。
1.2在建設城市生態園林的時候要遵從“生態位”的原則
生態位指的是一個物種在生態系統中的功能、作用,以及它在時間、空間中的地位。生態位體現了物種和物種、物種和環境之間的關系,決定了城市園林綠化植物的選擇和配置,直接關系到城市生態園林系統景觀的審美價值和綜合功能。因此,在建設城市生態園林的時候要遵從“生態位”的原則。在城市生態園林建設的過程中,要首先充分考慮物種的生態位特征,選擇最合適的植物種類,避免植物種類之間互相競爭。結構合理、功能健全的復層群落結構有利于充分的利用環境資源,形成最優美的城市生態園林景觀。要根據不同城市的不同特點,選擇有針對性的植物、樹木,例如對于處在干旱地區的城市,應該選擇抗旱耐寒的植物。一般來說,具有抗污吸污、抗病蟲害、耐粗放管理的植物能夠作為大多數的城市的生態園林種植植物。在城市生態園林建設的過程中,要利用不同物種在空間、時間和營養生態位上的差異來配置植物。例如槭樹可以和杜鵑這樣配置,槭樹的樹干比較高大,可以有效的吸收上層較強的直射陽光以及較深層的土壤肥力,而杜鵑屬于林下灌木,只需要吸收林下較弱的散射光和較淺層土中的礦質養分就能很好的生長。兩類植物在空間、時間和營養生態位上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可以一塊配置,既能保持群落和生態景觀的穩定性,又能提高城市生態景觀的綜合價值。
1.3在建設城市生態園林時要保持物種的多樣性
生物多樣性不僅反映了環境中物種的豐富度、均勻度,還反映了群落的動態和穩定性。因此,在建設城市生態園林的時候,要保持生態園林物種的多樣性。多樣性的物種能夠充分的利用空間資源、生物資源,并且它們彼此之間還能夠相互的補充,使得整個城市生態園林景觀呈現出穩定的形態,從而更好地保護城市生態環境,維持城市生態平衡。
2結語
敦煌為我國典型的荒漠化地區之一,其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的情形自漢代就開始顯現。面對惡劣的自然環境和生存條件,再加上深受佛教及其所倡導的"眾生平等"、"慈悲為懷"、"無住涅槃"和"人間凈土"等生態思想的熏陶和教化,敦煌當地僧俗民眾逐漸孕育和樹立起了樸素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并積極投身到當地生態環境保護實踐之中,通過廣植林木,綠化美化寺院環境;愛惜動植物,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公共環境,促進生態系統可持續發展等舉措,為延緩敦煌生態環境惡化進程做出重要貢獻。
1.1廣植林木,綠化美化寺院環境
寺院是佛教僧徒潛心修行的空間和場所,也是佛教徒從真正意義上踐行"無住涅槃"最高理想,創建"人間凈土"的范本。因此,敦煌地區佛教寺院的僧徒極為重視寺院及其周圍林木的種植和管護,使得地處荒漠化地區常年受風沙侵擾的佛教寺院環境得到綠化和美化,在一定程度上為敦煌綠洲生態環境的改善做出了積極貢獻。據《高僧傳•宋上定林寺曇摩蜜多傳》載:"(蜜多)遂度流沙,進到敦煌,于閑曠之地,建立精舍。植柰千株,開園百畝,房閣池沼,極為嚴凈。"又《后晉時代凈土寺諸色入破歷算會稿》、載:"面伍斗伍升,窟上大眾栽樹子食用。"這里所說的"窟"即指著名的莫高窟,窟前有宕谷。宕谷環境優美,宛如人間仙境一般。如《翟家碑》、描繪道:"(宕谷)溪聚道樹,遍金地而森林;澗澄河[泛],漣浞而流演。"《敕河西節度兵部尚書張公德政之碑》、云:"碧澗清流,森林道樹。榆楊慶設,齋會無遮。"除莫高窟外,敦煌當地其它寺院的園囿中也廣植林木,這從敦煌文書有關寺廟帳目的記載中就可窺見一斑。如凈土寺:P.2049V載:"面壹斗伍勝,園中栽樹眾僧齋用。"報恩寺載:"面壹斗,園中栽樹子日眾僧食用。"、載:"面伍升,桃園栽樹子日僧食用。"載:"右崇圣一奉大眾驅使……雖然自寸栽種園林,猶若青云護,果物每供,僧眾不憫……"當地其它不知名的寺院園囿更是多不勝數。此外,敦煌佛教僧徒在寺院周圍也植有大片林木,并悉心加以保護。如《敦煌錄》中就提到:"郡城西北一里有寺,古林蔭森。"又《右軍衛十將使孔公浮圖功德銘并序》、載:"樹仙果百株,建浮圖一所輝浮孟敏之津,影曜神農之水,門開慧日,窗豁慈云,清風鳴金鐸之音,白鶴沐玉豪之舞,林花散地,茂葉芬空。"據考證此寺位于孟授渠和神農渠之間,由于水源豐沛,故林木生長茂盛,環境清凈優美。
1.2愛惜動植物,保護生物多樣性
佛教提倡以慈悲為懷,慈悲行為的對象包括人類在內的每一個生命個體。珍惜和愛護自然界的一切動植物,對保護敦煌地區的生物多樣性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不殺生"是佛教保護動物的重要內容,《律戒本疏》云:"知水有蟲取用犯墮。"又"故奪畜生命,上以蟲水澆草上。一以蟲水自用,誠無慈惻,而意不為害。此則迦留陀夷(橋)慢顯能故奪鳥命也。若自若教他若遣使,是三種殺,彼命斷時比丘犯墮。又三種殺或以身,或以非身,以此三事故害眾生,死者犯墮,不死犯突。乃至初受胎身根命根,以身口意業因緣故方便欲殺,死者犯墮,不死犯突"。不但對水中的蟲要愛惜保護,更要保護已有胎身的生物,如傷或致其死,就會遭到"突"或"墮"的報應,此外,佛教還主張放生,這是佛教保護動物的又一重要方式。《敦煌愿文集》中就錄有"放生"的愿文范本。如《釋子文范》(P.2044v)云:"乃見飛禽為食,誤踐網羅;心懷啄粟之憂,身遇擒粘之難。長者乃起慈悲之惠,贖命放生。羸禽添刷羽之歡,迍鳥有騰空之躍。遙奔林木,電擊飛空;遠志高林,揩磨羽翼。"在《齋琬文》(P.2940)的"祐諸畜"中亦載有與"放生"相關的諸多內容。此外,"放生"場面在壁畫中也多有體現,如莫高窟中盛唐第148窟和晚唐第12窟等。所有這些記載和描繪,不僅真切反映了當地僧徒信眾對佛教倡導的"放生"善舉的積極響應,而且還深切表達了對此類生命個體尊重與關懷之情。另外,壁畫《金光明經變》中"流水長者救魚"的善舉、以及《薩埵舍身飼虎》和《尸毗王割肉貿鴿》圖中描繪的"舍身飼虎"和"割肉救鴿"義舉,等等,都反映出佛教對各種動物的保護和珍愛之情,必會對當地民眾環保意識的形成發揮重要影響。佛教不但提倡多植草木,而且還要精心加以保護,不得以污物穢之。如《律戒本疏》規定:"不草上大小便啼嚏。"不但嚴禁污穢草木,且不得砍伐。如"生草木等不得斷,斷者犯墮。枯作生想斷者犯突,復次三戒守護佛法"。認為草木等皆是有生命的,不得隨意砍伐和采摘,否則必然受到嚴厲懲罰。此外,在敦煌壁畫中亦繪有大量的花草樹木,而且其數量、品種和紋飾更是不可勝數,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當地僧俗民眾對草木的珍愛之情以及環保意識的提升。
1.3保護公共環境,促進生態系統可持續發展
在敦煌,干旱鮮雨的氣候特點和沙漠戈壁包圍的地理環境,使得當地僧俗民眾積極投身水利建設事業,科學合理地利用和保護當地水資源,注重公共環境衛生維護,這對構建人與自然環境的和諧關系,促進地區生態系統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如《辛巳年(公元921年或公元981年)某寺諸色斛斗破歷》(P.3490)曰:"麥陸斗叁勝西窯修堰僧食用。"又P.2049背a九二五年帳目:"油壹勝,西窟修堰僧食用";"麥叁斗,西窟上水修堰眾僧食用"。修河、補堰不但保護了水資源,也成為僧人修行的功德之一。同時,還嚴禁污染水源。如《四分僧戒本》規定:"不得凈水中大小便涕唾。"隋代302窟《福田經變•浴池》中就繪"兩人在果園洗澡,旁邊挖有污水排放渠道"的畫面,其目的在于保護生活用水的干凈和衛生。除興修水利、凈水外,還注重對公共環境衛生的保護。如規定"不得立大小便,除病";"不得佛塔下大小便";"不得向佛塔大小便";"不得繞佛塔四邊大小便,使臭氣來入"。《佛說彌勒下生經》中就給世人描繪了一個干凈、衛生、一種七收的彌勒凈土世界,在那里有一大城,"名翅頭末……街巷道陌,廣十二里,掃灑清凈。有大力龍王名曰多羅尸棄,……常于夜半,降微細雨,用淹塵土,其地潤澤譬如油涂,行人往來無有坌塵。……又有大夜叉神名跋陀波羅賒塞迦,常護此城,掃清清凈。若有便利不凈,地裂受之,受之還合。"佛教所追求的這種理想環境是世人夢寐以求的,反映出人們對清潔衛生環境的向往。這在敦煌文獻和壁畫中均有生動的反映。如榆林窟第38窟《彌勒下生經變》中繪有一位母親抱嬰兒拉尿,和幾個小胖孩在曠野挺肚撒尿地裂縫承受的畫面,這樣既干凈、衛生又便利。此外莫高窟北周第290窟的佛國故事畫中,有一幅"蹲廁"圖,廁內蹲著一個正在如廁的人,蹲處下用木板鋸出方洞,下為糞坑,以容屎尿,等等,諸如此類注重環境衛生保持的例子不勝枚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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