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環境執法行政論文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關鍵詞:環境管理體制;問題;對策
環境管理體制是指國家有關環境管理機構設置、行政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劃分等方面的組織體系和制度。它具體規定了中央、地方、部門、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管理范圍、權限職責、利益以及相互關系,核心部分是關于管理機構的設置、各管理機構的職權分配以及各機構之間的相互協調等問題。一些西方學者在對環境管理體制問題進行討論時,往往會把公眾參與的問題考慮進去。他們認為,在環境管理體制的結構關系中,除政府的行為之外,還有社會利益團體和管理行為人,它們都是較為重要的組成部分。環境保護事業在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已經具有較高的社會化程度,企業和公眾在環境管理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在這方面,我國與西方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較長時間以來,我們所說的環境管理體制僅指政府內部機構的設置,而公眾的監督和參與則被視為是外部作用機制,一般不納入進來。
一、我國地方環境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長期以來采用的是地方政府對轄區內環境質量負責的環境管理體制,這種體制,由地方政府通過計劃、組織、調節和監督,來協調社會中的各種關系。這一體制的優點在于能夠很好地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已經形成了“由國務院統一領導、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監管、各部門分工負責、地方政府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并逐步形成了“五級管理”、“四級機構”的組織體系。這種管理體制對于推動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自然資源相對較少,環境保護工作起步也比較晚,正處在經濟發展速度過快、管理手段較為薄弱、環境意識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的轉軌時期,因此該體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我們也應該看到它還存在著不少的弊端,部門分散、地方分割、條塊分離的現象比較嚴重,管理手段相對滯后,很難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對于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具有一定的阻力。
我國政府對于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大體上是一個倒“金字塔”的結構,即中央設置的環境管理機構數量較多、規模較大、人員充足、技術設備好,對環境監管的執法能力比較強;相對中央管理機構來說,各地方設置的環境管理機構,越往下數量越少、規模越小、人員越缺乏、技術設備越差,環境監管的執法能力也越弱。就拿我國的縣級環境保護部門來說,它的技術人員編制較少,但實際工作人員的數量卻嚴重超編,大多數人員沒有環境保護方面的相關專業知識,其中還有一部分是在機構改革中被分流到了環境保護部門,同時又沒有較好的方法對人員進行培訓。同時,環境保護部門的技術設備配置也比較落后,缺乏基本的監測手段,不能有效地對排污總量和違法排污現象進行監測,有些甚至還需要將監測項目送到市一級部門進行分析。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監管人員在現場進行執法主要依靠自己的感性認識和已有的工作經驗,這樣及時取證就有一定的困難。由于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與通信工具,一旦發生違法排污現象很難及時到達現場,從而做出快速應急反應,不受行政轄區界限的限制,如酸雨污染、流域水污染、海洋環境污染、生物多樣性等問題,都具有跨行政區域的特點。針對這一現象,設置相應的強有力的流域環境管理機構,同時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流域環境保護立法就顯得尤為重要。
然而我國在這方面的建設還很不夠。雖然在幾個大的流域建立起了水資源保護委員會,但從隸屬關系、職責、權限的配置和法律地位上來看,該類機構并非強有力的流域環境管理機構。而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行政區劃為單位的環境管理體制,地方環境保護局隸屬于地方政府,這就使得一個有機的整體被這種體制分層切塊,個別地區為謀求經濟的發展而不惜損害其他地區的利益以及阻礙環境管理的地方保護主義現象時有發生。同時,由于部門之間的協調不暢,跨區域執法難度比較大。
(四)中央政府監督乏力,難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制。
依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環境質量負責。也就是說,環境質量的好壞,地方人民政府是責任主體,但相關法律既沒有明確規定政府部門如何履行其責任,如何保證其履行責任,也沒有明確規定如不履行職責應承擔何種責任。在經濟增長水平仍然是衡量和反映各級政府和領導政績的主要標準的情況下,考核干部實行的是自上而下、以GDP增長為依據的體系。在對地方政府官員進行政績考核時,各種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仍然是重要的內容,尤其是GDP的增長,把本地區的經濟生產總值、財政收入、企業規模、招商引資情況等作為衡量政績的硬性指標,而對于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和諧社會與黨的建設等方面則沒有硬性要求。這種考核體制某種程度上鼓勵了地方發展經濟的熱情,挫傷了地方提供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的積極性。“這就促使一些地方將完成經濟指標作為本地區發展的首要任務,把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片面地理解為以GDP為中心,把發展才是硬道理片面理解為GDP增長才是硬道理,不顧資源、環境的可承載能力,盲目上項目,搞投資,造成大量低水平重復建設,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現象十分嚴重”。地方政府中的部分領導從個人和本地區的短期經濟利益出發,環境保護意識不強,缺乏緊迫感,甚至把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對立起來,錯誤認為要大力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就會阻礙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影響政績目標的實現,甚至出現干擾環境執法行為,明目張膽地保護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在地方政府的默許甚至支持下,一些企業采取暴力手段阻止環境執法,甚至抗法。中央政府對于地方政府是否依法履行對本轄區環境保護質量負責的義務,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仍然缺乏有效的機制和手段進行監督和制約。
二、實現地方環境行政管理體制科學發展的思路
(一)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轉變部門職能。
國家應將環境保護的執法監督作為各項工作的重點,由微觀管理轉為通過宏觀調控進行指導和服務,轉變工作理念,由單純的管理轉為真正的為基層和企業服務。不斷加強環境保護總局在宏觀決策管理方面的職能,積極推進環境保護事業單位的改革,理順中央與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與經濟發展部門的關系,初步建立起科學的行政運行規范。同時要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在充分發揮中央與地方主動性、積極性的同時,運用必要集中和適當分散相結合的工作方法,把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政策、標準等的制定權集中到中央,同時又要按照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根據各個地區發展存在的差異,環境標準可以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政策。而對于跨區域的環境問題,如大氣污染、水污染等問題的處理權限都應該集中到中央,將局部性的環境問題,如噪聲、固體廢棄物處理等問題的處理權限放到地方,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合作問題其處理權限應該放到中央,而環境保護合作項目則可以放到地方,環境主管部門在工作中所起到的只是引導或指導的作用。:
(二)加強人員和機構方面的建設。
精簡機構主要針對的是非政府部門職能的部分,而政府部門職能的部分不但不能精簡,反而要不斷加強。從整個國家的發展趨勢上來看,在對其他國家機構進行精簡的情況下,對于環境保護方面的國家機構應該不斷加強。因為長期以來,地方政府只注重發展經濟,對于環境問題重視不夠,導致環境污染欠賬較多。在今后的發展過程中,仍然需要投入較多的資金對環境問題進行治理,但環境的改善需要一定的時間,在這段時間里現有的生態環境可能還會進一步不斷惡化,在將來的20年甚至30年里,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可能仍然不會有明顯好轉,所以,從整個國家的長遠發展來看,要實現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不斷加強環境保護。
(三)健全環境保護跨部門以及中央與地方的協調機制。
環境保護政策離不開部門發展政策和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環境保護已經成為整個社會的責任,而不單單是某個部門的職能。要把環境容量、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發展對環境的影響、對資源的消耗、對生態系統的影響納入統計指標,使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也作為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要建立國民經濟綠色發展統計指標體系,不僅要有經濟指標,而且也要有環境指標、人文指標,用這些指標來衡量國家和地區的經濟水平,全面、科學、合理地評價地區、單位和干部的業績。要改變不平衡的管理體制,形成綜合權力機構,就需要順應政府機構改革的潮流,通過計劃、預測,綜合考慮潛在影響因素,協調各部門間綜合處理經濟、環境和社會的問題,加強跨部門的統一規劃與管理。在環境保護政策的落實上,國家利益與地方利益存在一定的矛盾,健全環境保護的中央與地方的協調制度就顯得尤為緊迫。
參考文獻:
[1]胡雙發,王國平。政府環境管理模式與農村環境保護的不兼容性分析[J].貴州社會科學,2008,(5):91-96.
[2]鄧志強,羅新星。環境管理中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博弈分析[J].管理探索,2007,(5):19-21.
[3]游霞。環境管理體制若干問題探討[J].科技管理研究,2007,(10):58-59.
[4]孫志燕,高世楫。環境政策存在的若干問題與調整思路[N].學習時報,2007,(11).
1.堅持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制度和行政執法情況統計報告制度。根據形勢變化,年內修訂完成《區交通局行政執法職責匯編》、《區交通局行政執法職權和責任分解》及有關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健全法制工作制度。
2.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認真做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各項工作,按照市對我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要求,加強執法監督,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積極做好行政復議應訴工作。
二、做好規范執法工作
1.全面落實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認真貫徹落實《市交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實施行政處罰要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法定從重、從輕或減輕情節,依法確定相應的處罰基準,堅持在事實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行政處罰文書中說明裁量理由,做到處罰合法適當。
2.認真落實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研究制度。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規范執法活動的通知》,堅持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分級審簽研究制度。同時針對疑難復雜案件在決定做出前邀請有關專家進行研究論證,促進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和運用,保證依法行政落到實處。
3.規范執法文書。根據市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案卷評查標準,進一步完善我局執法文書,規范執法文書制作歸檔。年內在全局開展一次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文書案卷評查活動,不斷提高文書制作水平。
三、嚴格依法行政,加強交通運輸環境綜合整治
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規定,繼續查處未取得經營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黑出租”、“黑班車”、“黑線路”和“黑摩的”,規范執法行為,嚴格依法行政,建立長效治理機制。認真貫徹落實新頒布的《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加強貨運源頭治理力度,嚴格執行超限車輛有關檢測、卸貨規定,定期開展超限車輛集中整治,保持公路運輸安全有序。
四、加強執法培訓,夯實執法隊伍基礎
貫徹執行區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認真落實《交通行政執法十條禁令》,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做到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廉潔執法、安全執法。
1.建立健全執法人員法制教育培訓考核長效機制,堅持法律知識培訓制度、季度考試考核制度、崗前學法和崗位學法制度等。堅持學用結合,提高學習效果。分層次舉辦各類執法人員培訓班,開展執法技能比賽、案卷評查、案例研討等活動,全面提升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年內擬舉辦3次行政執法培訓班或崗位技能競賽。
2.做好執法證件胸牌管理工作。規范執法證件、胸牌號碼的發放、審驗等工作,建立行政執法人員證件、胸牌管理動態檔案,認真做好執法證的換發、審驗和新增執法人員崗前培訓、考試發證工作。根據上級統一部署,年內做好IC卡式執法證件換發、審驗工作。
3.積極開展依法治理調研活動。通過開展交通依法行政論文征集活動,探討新形勢下依法行政存在的突出問題,面臨的困難,尋求解決的對策,推動全局依法行政工作上新臺階。
1.堅持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制度和行政執法情況統計報告制度。根據形勢變化,年內修訂完成《區交通局行政執法職責匯編》、《區交通局行政執法職權和責任分解》及有關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健全法制工作制度。
2.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認真做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各項工作,按照市對我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要求,加強執法監督,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積極做好行政復議應訴工作。
二、做好規范執法工作
1.全面落實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認真貫徹落實《市交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實施行政處罰要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法定從重、從輕或減輕情節,依法確定相應的處罰基準,堅持在事實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行政處罰文書中說明裁量理由,做到處罰合法適當。
2.認真落實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研究制度。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規范執法活動的通知》,堅持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分級審簽研究制度。同時針對疑難復雜案件在決定做出前邀請有關專家進行研究論證,促進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和運用,保證依法行政落到實處。
3.規范執法文書。根據市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案卷評查標準,進一步完善我局執法文書,規范執法文書制作歸檔。年內在全局開展一次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文書案卷評查活動,不斷提高文書制作水平。
三、嚴格依法行政,加強交通運輸環境綜合整治
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規定,繼續查處未取得經營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黑出租”、“黑班車”、“黑線路”和“黑摩的”,規范執法行為,嚴格依法行政,建立長效治理機制。認真貫徹落實新頒布的《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加強貨運源頭治理力度,嚴格執行超限車輛有關檢測、卸貨規定,定期開展超限車輛集中整治,保持公路運輸安全有序。
四、加強執法培訓,夯實執法隊伍基礎
貫徹執行區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認真落實《交通行政執法十條禁令》,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做到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廉潔執法、安全執法。
1.建立健全執法人員法制教育培訓考核長效機制,堅持法律知識培訓制度、季度考試考核制度、崗前學法和崗位學法制度等。堅持學用結合,提高學習效果。分層次舉辦各類執法人員培訓班,開展執法技能比賽、案卷評查、案例研討等活動,全面提升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年內擬舉辦3次行政執法培訓班或崗位技能競賽。
2.做好執法證件胸牌管理工作。規范執法證件、胸牌號碼的發放、審驗等工作,建立行政執法人員證件、胸牌管理動態檔案,認真做好執法證的換發、審驗和新增執法人員崗前培訓、考試發證工作。根據上級統一部署,年內做好ic卡式執法證件換發、審驗工作。
3.積極開展依法治理調研活動。通過開展交通依法行政論文征集活動,探討新形勢下依法行政存在的突出問題,面臨的困難,尋求解決的對策,推動全局依法行政工作上新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