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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文書 寫作 存在問題 探析
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以及當事人、律師等,在解決訴訟和非訴訟案件時使用的文書,同時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范性文件。法律文書是我國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勞改機關、公證機關、仲裁機關等通過依法制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律師以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者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上的文書的總稱。
法律文書是法律的具體應用和體現,是實施法律或保障有效實施法律的文字載體和重要工具,法律文書制作質量的高低,將直接影響到各項法律活動能否正常進行或是否能夠順利開展。然而,在法律文書寫作中,經常會發現許多法律文書制作不夠規范,表達不夠準確,大大地削弱了文書本身的法律效力。
一、結構和內容方面的問題
法律文書是一個具有廣闊涵義的概念,對于這一概念,可以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劃分出不同的類別,即按照文書的具體功能、文書的制作方式、文書的制作主體、文書的行文體式等進行分類。不管怎樣進行類別的劃分,法律文書都離不開其自身的特點,也就是任何文書都要按照其內容和結構方面的要求,嚴格地依據法律進行規范的文書制作。但是,在法律文書寫作過程中,在結構和內容方面依然出現了許多問題,下面通過具體事例來進行分析:
1.遺漏事項。許多法律文書都要在文書首部書寫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身份事項,如在書寫犯罪嫌疑人身份事項時,要求包含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違法犯罪經歷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提請批準逮捕書和起訴意見書等。逐一地寫清楚這些內容,對案件的審理工作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實際寫作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遺漏事項的問題。舉例如下:
某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犯罪嫌疑人×××,性別×,××歲,身份證號220302×××,×× 省××市人,××族,文化程度××,居住地點××省 ××市××街××號,在某年某月因涉嫌×××罪被逮捕。”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此次犯罪之前沒有違法犯罪的經歷,起訴意見書中這部分內容可以不寫,但是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方面,文書中只提到了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時間,而沒有寫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時間。
某市×××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性別×,××年××月××日出生,××族,××省××市人,文化程度××,居住地點××省××市××街××號。××年××月××日被捕。”現在押。這一判決書只寫了被告人的被捕時間和現在押,并沒有寫明被告人在何時被拘留、現押在何處等相關內容,對被告人身份事項交代得不夠具體、全面。根據國家《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規定,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在被告人身份事項中應該明確地寫出“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現押處所”,因此,凡是被告人被拘留、逮捕,都要寫明被拘留、逮捕的日期。
在制作裁判文書的過程中要注意對判決結果的書寫。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人×××,因犯×××罪,判處有期(無期、死刑)徒刑××年,并沒收財產人民幣×××萬元(沒收個人資產)。”這份刑事判決書中對判決結果的表述就不規范。根據國家《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規定,凡是判決為有期徒刑的,應當在判處的刑罰之后標明刑期的起止日期,在判決前先行羈押的,還要折抵刑期。因此,上訴案例應該表述為:“……判決如下:被告人×××,因犯×××罪,判處有期(無期、死刑)徒刑××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并沒收財產人民幣 ×××萬元(沒收個人資產)。”
2.表述多余。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參加的合議庭,于20××年××月××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這份民事判決書中對合議庭的組成上表述多余,因為在每份判決書的結尾都會有合議庭組成人員的署名,所以,在首部就沒有必要再進行書寫。
××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本裁定為終審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這種刑事裁定書的表述明顯欠缺規范,根據國家《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規定,寫明“本裁定為終審裁定”就可以了,再做多余的書寫是沒有必要的。
××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本裁定依法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生效。”根據國家《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規定,在裁定書中,如果是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未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應當將“本裁定為終審裁定改成本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語言文字方面的問題
法律文書寫作的要求是很高的,在寫作中要做到嚴肅認真、精確無誤。制作法律文書的時候,一定要正確地運用法律的專業術語,避免華麗辭藻和方言土語;在書寫過程中,要使語句結構完整、言簡意賅,避免經常出現重復的現象。
1.使用語言要嚴肅認真。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以上事實,有××市監獄偵查科的證實材料同改犯×××以及獄警×××等人的證言予以證實。”其中“同改犯”這一詞就屬于生詞,不符合法律中的用語習慣,正確的表達應該為“同監罪犯”。
2.使用語言要精確無誤。××仲裁委員會調解書:“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協議:……五、合同繼續履行;六、放棄仲裁反申請事項……”在這一調節協議中,內容的書寫缺少主語,會導致義務人及權利人產生模糊的認識,應該在書寫中把相應的主語加入進去。
三、引證法律條款方面的問題
在制作法律文書的過程中,經常會涉及到對法律和法規的引用。在引證的時候,要有針對性地引用最為適合本案的法律條款;要在引用中確保法律含義的準確性;要對引用的法律按照順序進行。但是,在法律文書進行法律條款的引證時,經常會出現法律空缺、法律不準、法律殘缺、法律倒置和法律無效的問題發生。例如:
被告人×××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年,刑滿釋放后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先后盜竊10起,盜竊獲得財物總價值約三萬人民幣。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只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第26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一條對被告人×××進行了懲處。而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并且數額巨大,又系累犯,在判決書中除了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第264條以外,應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目的規定進行懲處。由此可見,在制作法律文書的過程中應該認真地審查案件,準確地引用法律條款,防止出現引用法律不準而出現失去針對性的問題。
某市×××區人民法院再審刑事判決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第2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第206條規定,判決如下……”該判決書是針對一審決定而進行的再審所制作的刑事判決書,在進行判決時,需要共同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第205條第一款和第206條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如果單從第206條上進行引用,會導致文書寫作不全面。由此可見,在引證法律時要注意其完整性、規范性、準確性,不能隨心所欲和習慣辦事。
四、總結
總之,本文對法律文書寫作中存在的問題通過事例表述出來,可以看出存在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粗心大意造成的寫作筆誤,有的是沒有嚴格執行規范導致的失誤,有的是因為引用法律不到位造成的錯誤。因此,想要寫好法律文書,不僅需要有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還需要具備豐富的法律知識和思維邏輯,并且要積極地探索法律文書的寫作規律,不斷強化法律文書寫作的能力,充分發揮出法律文書的法律效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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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土地征用;現狀;對策
這幾年,是我縣經濟加快發展,城市化建設迅速推進的重要時期。在此背景下,我縣各地出現了征用土地的。這些土地的及時征用,確保了我縣城市化建設和經濟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為了做好土地征用工作,各鎮、鄉和街道付出了艱辛的努力,部分鎮鄉、街道在一定時期內,把土地征用工作列為中心工作,分片、分村、分戶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制,夜以繼日,深入細致地做好被征地農民的思想工作,確保了土地征用工作的順利進行。但是也應該看到,由于對土地征用補償存在爭議,在集體發展留用地、就業、社會保障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方面存在缺陷,使得土地征用工作呈現越來越難的趨勢,有些土地雖然已經完成征用補償協議的簽訂,但也難以及時交付使用,有些甚至在使用過程中還出現上訪或直接阻礙工程建設的現象。
一、我縣農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
(一)土地征用補償標準不盡合理。我縣現行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區域間差異較大,現行中心城區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根據城市規劃路網依次遞減的辦法,使得同一村、同一地塊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各異,相鄰地塊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懸殊,在實際土地征用補償中很難操作到位,并且極易造成征地補償爭議和糾紛。
(二)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基本生活沒有保障。幾年來,我縣在土地征用中普遍存在采用單一的貨幣處置辦法,對被征地農民的就業要求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尤其是大片征用土地,往往使農民一夜之間就失去土地,因此使被征地農民有一種“措手不及”的感覺。這種感覺和思想情緒也影響了土地征用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不規范。政府對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沒有及時給予指導和監督,分配中“一村一策、一組一策”,分配方案比較混亂。多數村莊在分配中違背了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常常出現“吃小戶”現象,個別農民的正當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同時,由于缺乏政策的規范和約束,各村的土地征用補償費已趨向全部分光的現象。
(四)土地征用沒有依法實施。在實際工作中“先征后批、邊征邊用邊批”現象比較普遍,從而使土地征用工作理不直、氣不壯,對征地過程中出現的阻撓、干擾行為也不能及時給予依法處理。國土資源部門不直接參與土地征用政策處理工作,因此,對統一執行政策,依法實施征地,形成征地工作合力帶來消極影響。
二、完善我縣土地征用工作的對策建議
為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縣級有關部門和鎮、鄉、街道,千方百計抓土地征用政策處理,確保被征用土地順利按時交付使用。但是,我們也要摒棄單純的土地征用觀,要從“三個代表”的高度,正確處理好土地征用和保護農民利益的關系,在土地征用補償、被征地農民就業安置及社會保障工作等方面予以及時完善和健全。
(一)及時修訂土地征用補償安置政策。土地征用補償安
置政策最為被征地農民所關心,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的高低直接關系到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為了使征地補償政策更趨合理,最大程度上保護農民的利益,對土地年產值的計算及補償倍數
應適當給予調高,尤其是中心城區以外的鎮、鄉。在這一問題上,政府應有決心縮小中心城區和其他鎮、鄉在土地征用補償
上的差距,從而使我縣的土地征用補償在區域間公平合理。同時,對土地出讓收益,政府也要切出一塊作為專項資金(應不低于年土地出讓收益的10%),對被征地農民的培訓、轉業及社會養老保險方面給予支持或補貼。另外,在修訂土地征用補償安置政策時,對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的確定必須遵循“區片綜合價”的辦法,并要力求區片劃分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二)千方百計創造就業門路,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存發展問題。
1.失地農民應統一納入城鎮就業渠道,要建立城鄉統一就業組織體系,建立就業服務中介組織,幫助失地農民盡快在非農崗位上就業。:
2.進一步完善留地安置政策,在村集體土地被大量征用的前提下,留少量土地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經濟,就要舍得將好的地塊、商用價值大的地塊留給村集體,盡量做到不與農民爭利。
3.著力推進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體系建設。政府征用土地后,多數失地農民將處于經營無門路,辦廠缺本錢、就業難度大的現狀。這就需要政府加快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設。
4.加強被征地農民的教育培訓,提高被征地農民的轉業能力。在被征地農民的教育培訓方面,關鍵要抓好兩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注重對農民的技能培訓,二是要注重對農民的擇業觀念教育。
(三)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地工作程序,依法實施征地。
1.征用土地必須依法批準。未經批準的土地,政府不能隨意征用。
2.土地征用必須統一。《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用只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而具體承辦單位是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統一征地。
3.土地征用必須公告。《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土地征用“兩公告一登記”的工作程序,即土地征用公告、征地補償方案公告和征地補償登記。
4.土地征用必須公平。在土地征用補償過程中,對同一片區、同一物類必須實行同一補償標準。
隨著醫學科學和法制觀念的普及,患者保護自己就醫權利的意識越來越強,特別是護理工作,由于其技術性、服務性、復雜性都很強,容易發生醫療糾紛[1]。面對護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如何應用有效手段保護醫務工作者的權益,實現安全醫療已成為一個突出問題[2]。為了探討急診急救工作中存在的法律問題,為妥善解決這些問題提供對策,本文就我科近幾年來護理工作中采取防范措施及結果進行報道。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本組資料來源于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鶴壁煤業公司總醫院急診科。共24例次護患糾紛。其中內科5例次,外科6例次,兒科7例,婦產科2例次,五官科3例次,多科室1例次。
1.2 發生糾紛原因 24次涉及搶救配合護理人員缺乏5例次,服務態度差9例次,執行醫囑有誤4例次,液體外滲5例次,急救器械性能不良1例次。
2 原因分析
2.1 急診患者病情危重、情緒焦慮、就醫要求提高:這與社會大環境的變化相關聯,人們對健康的重視及法律觀念的增強,提高了患者的自我保護意識。當出現危重病情時,都希望在第一時間得到救治。尤其在急夜診時,護理人員較少,急救人員略顯短缺,成為引起糾紛的直觀現象。如心臟驟停患者的急救,醫生會同時下達4~5個口頭醫囑:開放氣道、心肺復蘇、建立靜脈通路、吸氧、心電血壓監護、準備電機除顫等,而護士的每一項操作都需要時間,此時在場的家屬就會覺得護理人員數量不夠,從而易產生矛盾而可能導致法律問題。
2.2 患者及家屬的知情同意權被忽視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疑問,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急救醫護人員在極力搶救患者生命時,往往無意間忽視患者及家屬的知情權,容易引起一系列矛盾。
2.3 護理操作不夠規范、熟練 急診對象多為急、危、重癥患者,甚至是突發災害事件中的成批傷員。可造成緊張甚至恐怖的現場搶救環境,酗酒、吸毒、自殺、他殺等現場搶救本身就帶有法律糾紛[3]。護理人員為搶救患者的生命爭分奪秒,有的會忽略操作的規范性;有的不熟練、速度慢,雖然不一定導致差錯事故,但易給患者和家屬造成心理或生理的不良影響。
2.4 患者對非技術要求的提高 非技術作為醫療服務的價值,作為技術服務的附加服務,越來越被患者所重視。護士的服務態度和語言溝通能力,日益成為護患關系的晴雨表。在與護理相關的醫療糾紛或投訴中,患者對服務態度不滿占很大比例。這與護士服務意識差,處理問題能力差及未掌握良好的溝通技巧有關。急診護士不僅要講究服務態度,還要講究服務藝術。
2.5 急救護理記錄有關的問題 急救護理記錄是嚴肅的法律文件,要求書寫準確、完整、及時,但往往存在以下問題:護理記錄不完整。在日常搶救工作中,護士忙于各種急救操作,如靜脈穿刺、氣管插管、心電除顫等,不能完整地將病情變化、護理活動及時的記錄,有時甚至將關鍵的內容漏記,或記錄時間與治療時間不一致;病情判斷與實際不符。有些護士由于專業知識掌握不夠,對病情的判斷不夠準確,如將昏睡判斷為嗜睡,將腦外傷患者的睜眼性昏迷判斷為意識清醒。
2.6 業務技術及服務意識差 急診護士的急救技能、業務技術、溝通能力和工作年限、經驗密不可分。但由于工作所需,科室聘用的部分護理人員,雖然經過嚴格的崗前培訓,但臨床工作時間短,相對的工作經驗、社會經驗都比較短缺,技術水平和處理問題能力較差,易引起護患矛盾,處理不好則導致糾紛。這就需要管理者進行引導和教育,幫助她們認識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新型護患關系的必要性以及良好的服務態度對護理工作的重要性。
2.7 急救護理中執行醫囑存在問題 醫囑是護士對患者進行治療的法律依據,依法具有法律效應。搶救患者執行口頭醫囑的過程中,可能因為醫生的口誤或護士的誤聽都可能導致執行錯誤的醫囑,從而引發糾紛。
2.8 護理人員配置不足 在急診時患者病情緊急、變化快,突發性事件發生后“一對一”的護理很難實現。護士忙于一個重患者,可能對其他患者的病情變化不能及時發現,容易引發法律問題。
2.9 護士法律知識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差 目前護理教育課程設置中缺乏法律知識,繼續教育中也很少涉及。許多護士對相關法律了解不夠,不能以法律的角度看問題,不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要負法律責任。在現實中,護士面對護理糾紛缺乏證據意識,不知道什么是證據;該封存哪些資料,怎樣封存;又怎么保管和啟封,以致許多該勝訴的案件,由于無有力證據而敗訴。
3 討論
3.1 加強服務意識,改善護患關系 提高急診護士職業素質,不斷強化優質服務意識,樹立“以人為本”、“以患者為中心”的服務理念。急診工作性質充滿著風險和不穩定性。急診護士責任重大,應具有“想患者之所想,急患者之所急”的博懷和使命。工作中既要充滿熱情又要沉穩冷靜、果斷有效,使患者在高風險的環境中獲得一種安全感、信任感。學會處理各種護患關系,始終以理智的態度抑制非理性的沖動。以良好的服務態度和積極施救的責任心救護每一位患者,從而建立良好的護患關系[4]。
3.2 重視綜合知識學習提高自身素質護士必須樹立“時間就是生命”的急救意識,隨時處于應急的待命狀態,同時要有較為全面的護理知識和熟練的護理操作技能。在急救工作中要果斷、迅速、分秒必爭,合理安排工作程序,必要時請求有關領導進行人員調配。在和患者的交往中,要表現出良好的職業素質,如和藹誠懇的態度、精練貼切的語言、沉著穩重的舉止等,使患者及其家屬建立起對護理人員的充分信賴。
3.3 尊重家屬的知情權 急救護理應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和查對制度,尤其是急診所進行的遭受危及生命的急癥、創傷、災難事故等的急救,更應詳細記錄急救過程,隨時向家屬交待病情及治療方案。盡量避免傷害責任的轉移,以及患者由于缺乏醫學知識、對醫院的期望值過高而引發的糾紛。
3.4 樹立“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提高溝通的能力和技巧 很多護理糾紛是由于護士在服務過程中服務態度欠佳,或患者對護理人員的要求高,未能達到其期望值;同時由于患者的生活背景、生活環境及治療程序的復雜性各異,不同年資的護士其素質、年齡、閱歷、社會經驗、知識程度及臨床經驗等不同,使得護患之間存在非有效溝通,患者產生不滿情緒。因此,隨著服務理念的不斷更新,護理人員要樹立“以人為本”的護理理念。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溝通能力和技巧[5]。
3.5 正確認識和處理糾紛 醫療護理的商品化程度越來越高,患者獲得醫療服務中應負擔全部或部分經濟責任,必然要考慮到這種購買行為的利益得失。一旦發生糾紛,護理人員無論護理責任大小,都應正確對待,依據事實和相關法規,提供正確處理糾紛的根據。同時,總結經驗教訓,將糾紛發生的程度降到最低。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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