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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社會責任履行模式是大學作為一種獨特而重要的社會組織承擔并實現社會責任的抽象概括,體現出大學社會責任履行的治理特征、履責優勢與客觀局限。宏觀層面主要存在著自由主義模式、利益相關者模式、委托模式、主導型模式。不同的履責模式可視為結構、過程、互動關系所組成的網絡,通過網絡治理視角,研究大學社會責任履行模式的完善,有助于研究解決目前中國大學存在著的各主體責任履行不協調、各類責任履行不均衡等突出的矛盾問題。
關鍵詞:網絡治理;大學社會責任;履行模式
中圖分類號:G5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
10085831(2015)05019705
中國大學能否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主動作為、有所作為,對于高等教育能否在新常態下實現高水平、可持續的發展具有比較重要的意義。目前,中國大學的社會責任履行,依然存在著各主體責任履行不協調、各類責任履行不均衡等突出的矛盾問題。筆者嘗試將網絡治理理論引入大學社會責任實踐領域,剖析大學社會責任的治理方式,以期提出完善大學履責模式的建議。
一、網絡治理與大學社會責任的履行
大學社會責任是一個歷史性的概念,是一個開放性的概念。大學社會責任作為一種理念,強調的是大學功能的作用方式,其核心在于明辨大學本原價值與社會價值。大學社會責任作為一種職能,強調的是大學必須履行的社會義務,其核心在于明辨大學職責的層次、類型及其范圍。大學社會責任作為一種實踐方式,強調的是多元公共行動主體彼此合作、共同承擔和實現社會責任的過程,其核心在于大學與外部社會之間的關系。廣義的大學社會責任是指大學通過透明和倫理方式,有效管理其活動對利益相關方和環境所產生的影響,實現大學、社會、人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與行為\[1\]。
筆者研究關注的“大學社會責任的履行模式”,是大學作為一種獨特而重要的社會組織承擔并實現社會責任方式的抽象概括,它體現出結構、過程、互動關系所組成的網絡,網絡中有序流動著人、資源、權力、價值、信息等。筆者對“模式”的研究,是將其作為一個客觀的存在,來看其內部如何運作,進而通過履行模式揭示出大學社會責任的治理特征、履責優勢與客觀局限,這將有利于推動大學承擔社會責任的實踐。此類研究是目前國內外文獻中較為缺乏的。在筆者前期的研究中,提出較為理想的daxue模型特征是不同類型的大學通過多層次社會責任理念與多樣化實踐路徑,通過責任主體與動力機制的緊密互動、主體行為邊界與利益偏好調整,綜合驅動各類高等院校均衡履行各項社會責任,實現最佳的社會效果\[2\]。
“網絡治理”(network governance)是國內外公共管理研究的前沿課題,最早由美國學者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和威廉.D.埃格斯提出,它是一種通過政府、非營利組織和企業之間的廣泛合作,共同參與公共服務的新治理模式\[3\]。網絡治理是網絡組織中關鍵資源所有者圍繞協作目標進行的制度設計與過程\[4\]。隨著現代大學履行社會責任的范疇日益豐富,大學各機構在履行社會責任過程中與多元公共行動主體之間的聯系日益緊密,逐漸形成一個廣闊的責任履行網絡。在這樣的背景下,大學社會責任的實現必然要求多元公共行動主體在相互依存的社會環境中密切合作,而網絡治理研究的重點是多元異質的互動關系與結構關系,以此為視角探索大學社會責任的履行模式不無裨益,這也是本研究的創新之處。
二、現代大學的社會責任履行環境
近年來,歐盟高等教育委員會指出,重視大學社會責任是未來學術界最重要的內容,它是引導大學將知識生產轉化為公民福利的一個質的飛躍,將有助于改變人們長期以來認為大學是“孤立的空間”的傳統觀念。大學及其社會責任既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同時又隨著環境的變化與時俱進。現代大學并不是在孤立的空間中承擔社會責任,而是通過組織與外部環境的持續互動,實現大學師生個體與組織的偏好與社會責任行動以某種方式保持的動態平衡。例如,近年來隨著高投入、高能耗帶來的生態環境問題日益嚴峻,大學的師生、管理者、學者開始對環境責任敏感起來,大學的“綠色”行動開始從可有可無變成必然。
21世紀初至今,世界經濟、政治、社會、技術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變化著,這些因素產生的影響相互混雜與激蕩,極大地影響著大學社會責任的履行與變革。在知識經濟社會,全社會對先進科技和高素質人才需求日益增加,經濟發展將主要依靠創新驅動,現代大學重新審視其社會責任,不再僅僅滿足于培養負責任的社會公民,而是通過大學教育目標、課程計劃調整、不斷尋找更好的教育途徑培養創新型高科技人才,并從終身教育的角度使他們更好地融入全球知識社會。對于現代大學和國家而言,人才是知識創新的前提條件,但是否有知識創新又是人才培養的關鍵。如今,大學的知識創新與技術創新也將更多地依靠網絡化的團體組織來完成,這也必然伴隨著各種主體利益的縱橫交錯,增加了大學治理的不確定性因素。社會發展潮流也在變化,盡管大學具有明顯的結構慣性,但是也必須要進行自我變革,這些變革有時還相當劇烈。
在這個創造的時代,環境變化為大學履行社會責任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今日社會之環境固然更為有利于大學社會責任的實現,但是面對知識經濟社會爆炸式增長的外部需求,大學履行社會責任面臨的矛盾也愈加突出。在高等教育層次結構尚不明晰、大學發展目標定位趨同化的國家,這種挑戰和沖突更為明顯。基于可利用的資源和高等教育問責制,各類高等教育機構面對著各自不同的急切需要。越來越多的大學面臨著資源依賴性問題,為競爭各項運行資金被推向準市場舞臺,各種形式的關鍵性利益、各種形式的利潤尋求,總是在影響著大學社會責任的履行。
三、現代大學的社會責任履行模式
現代大學面對自身的復雜任務與充滿變革的環境,致力于探索一定的行動范式來實現其承載的社會責任。借鑒大學治理理論并結合各國大學履行社會責任的主體角色、動力機制等特征,本文歸納演繹得出四類大學社會責任的履行模式,分別為自由主義模式、利益相關者模式、委托模式、主體主導型模式。
大學履行的社會責任與眾多社會主體的利益緊密聯系,大學同網絡中的個體和組織存在廣泛的共同利益,現階段中國大學社會責任履行模式還存在著局限性,使得大學實現其社會責任面臨著壓力與困境。
(一)自由主義模式――如何避免責任履行不全面
在全球化背景下,大學社會責任日益增加、履責環境復雜多變,依靠自由理性和市場機制來推動大學履行社會責任有時會面臨捉襟見肘的局面,在一定的經濟社會條件下,受資源條件所限,會產生大學規避或逃避社會責任的現象,引發大學社會責任的履行不全面。網絡治理理論強調利用市場的多主體來刺激履責主體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這樣不僅可以發揮不同社會網絡的作用,而且能夠發揮網絡中各主體的比較優勢,從而實現整體協同效應的最大化。
網絡治理理論為這一履行模式帶來的啟示是,為發揮各主體優勢,避免責任履行的無序和偏差,可依據大學社會責任的類型,組建不同的網絡模塊,當大學提供具有私人產品屬性的公共服務時,那么就可以組建基于市場競爭的網絡;當大學提供具有純公共產品屬性的公共服務時,則可采用政府為核心行動主體的治理網絡;當提供基于大學的“學術性”特征的準公共物品服務時,大學自身應在承擔社會責任過程中處于中心地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和市場機制下認真履行自身職能。本研究建議推動基于社會責任的高校信息公開制度,這是在自由主義模式下大學得以全面承擔社會責任的一個關鍵路徑,能夠在客觀上保障大學合理利用有限資源,接受社會公眾的評價與監督。
(二)利益相關者模式――如何突破責任履行不均衡
網絡治理強調多中心的公共行動體系,其實踐形態根據運用范圍的不同,分為不同層次上的主體之間的多層網絡模式和同一層次上不同類型的主體之間的網絡治理模式,需要通過一系列的硬性制度約束和軟性倫理要求,建構問責機制、績效評價以及實施退出制度,實現多元主體的治理。網絡治理要求更多地將治理方向放在多元利益主體的嵌入上,強調利益相關者的嵌入度,在組建網絡時,塑造網絡參與者之間的互動結構及其網絡規則,構建一個以多樣化服務為特征的多中心格局\[6\]。大學承擔社會責任面臨多元化的利益訴求和不對稱的資源、權力,導致社會責任履行不均衡的問題,構建多元參與、協同決策的治理結構可以保持多方力量均衡,克服單中心治理的局限,有利于解決利益相關者模式中目標沖突及其社會責任履行不均衡問題,獲得協同效應。從這一意義上講,大學應該敢于和善于推動體制機制的創新,進一步釋放辦學的活力,實現更為廣泛的社會責任。
(三)委托模式――如何防止責任履行不穩定
委托模式對承擔社會責任的組織的責任意識和履責能力具有較高的要求,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防止社會責任履行不穩定。網絡治理理論認為,網絡作為一種管理結構,存在非正式的制度架構,行動者之間形成的關系是非正式組織的、非科層的、互惠的、相對穩定的互動關系和形式,致力于多元異質的網絡主體間關系的管理,致力于實現主體間良性互動和互利互補的合作\[7\]。委托模式下,可以通過網絡法治、網絡制度、合作文化三個層面,將委托方置于責任網絡中,從而減少機會主義的動機,更大程度地減小人的選擇偏差和權力濫用,激勵人實現委托人目標的動機,實現委托人對人的監督、約束,以保障大學在與政府、科研機構、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合作過程中責任履行的穩定。同時,信任機制是網絡的運作基礎,是實現良好協調的前提,行動者要自覺約束利己的一面,弘揚利他的一面,勇于承擔社會責任。如果大學一如既往保持高質量的公共服務,其他社會主體會基于信任而更加樂于加入“網絡”,各行動主體需在價值層面盡可能地達成共識,行動者之間建立基于信任的委托關系,更為穩定地、目標一致地展開深度合作以履行社會責任。
(四)主導型模式――如何克服責任履行不協調
主導模式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使主體利益和整體利益在發生沖突時得到合理協調,并制約和監督處于核心地位的主體權力。網絡治理具有治理主體多元化、治理結構扁平化、治理手段多元化的特性。協調機制是大學社會責任履行網絡的保障,不僅要關注大學、政府、企業等部門之間的橫向協調,而且也重視社會主體之間的分權分工與合作互動。借鑒這種方式,一方面,應用主導型模式的國家及其大學應關注履行社會責任的責、權、利的統一,尤其要防治居于重要地位、擁有豐富資源的核心主體的權力異化和權力濫用,避免損害教育公平和公共利益的腐敗現象。另一方面,發揮主導作用的核心主體仍然需要積極發揮協調各責任主體的關鍵作用,而不是僅僅作為資源和權力分配主體。大學組織自身也要更加注重創新發展,而不是拘囿于原有利益格局和固定模式套路\[8\]。例如政府機構、大學、企業、科研院所等在協同創新項目中,各方尤其要重視通過價值協同、信息共享、制度設計等,構建較為完善的協調機制,這將突破社會責任實現的瓶頸,有利于更廣泛的公共利益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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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n the achievement model of university social
responsibility at the perspective of network governance
KANG Le, GE Erchang
(Institute of Higher Education,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alian 116024, P. R. China)
Abstract:
關鍵詞:地方治理;元治理;網絡治理結構;網絡管理能力
中圖分類號:D63-3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2)03-0008-05
網絡化治理是一種互動的社會政治治理方式,這種方式既包含高程度的公私合作,又意味著政府對公私合作網絡的管理能力強。在我國公共管理實踐中,隨著政府所運用的治理工具的發展與多樣化,政府與非政府組織、準政府組織、私人部門、志愿組織、社區之間存在合作伙伴關系,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特別是就地方政府層面而言,國內的相關研究成果表明,在我國一些地方或局部公共事務治理中確實存在著多元主體模式及“地方治理”格局。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政府所進行的一系列分權化改革、中央與地方的府際關系調整、政府與市場和社會關系的建構,以及基層組織的發展與地方自治,構成了當代地方治理的核心內容。與此同時,作為承擔“元治理”角色的地方政府,在現階段地方公共事務治理進程中的網絡管理能力并沒有達到網絡化治理所要求的理想狀態,這在一定程度上既阻礙地方政府與其它社會主體之間公私合作程度的提高,也影響地方治理的績效。因此,要進一步鞏固、加強地方政府與其它社會主體之間的合作伙伴關系,適應公共管理發展趨勢、建立網絡化政府新模式,就必須加強地方政府網絡管理能力建設。
一、政府網絡管理能力的基本內涵與構成
治理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社會的一種普遍現象,也是社會科學領域中的流行思潮。所謂治理,就是“對合作網絡的管理,又可稱之為網絡管理或網絡治理,指的是為了實現與增進公共利益,政府部門和非政府部門(私營部門、第三部門或公民個人)等眾多公共行政主體彼此合作,在相互依存的環境中分享公共權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務的過程”。[1]本文對政府網絡管理能力的分析亦是基于上述對治理內涵的理解。因此,政府網絡管理能力即政府治理能力或網絡治理能力,是指政府在對網絡治理模式進行戰略思考的基礎上,整合多元社會主體及其資源,創建網絡治理結構并對其進行維護與管理的能量或力量。政府網絡管理及其能力建設旨在克服網絡治理遇到的各種問題,消除網絡治理的各種障礙因素,提升網絡治理績效,最終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關于政府網絡管理能力的構成內容,目前學術界并沒有形成一致的觀點。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和威廉?D?埃格斯認為,政府網絡化管理能力包括六個方面,即“調整目標、提供監督、防止溝通失敗、協調多個伙伴、管理競爭和合作之間的緊張關系、克服各種數據不足和能力缺陷”。[2]格里?斯托克認為政府治理能力主要體現為構建和消解聯盟與協調的能力、合作和把握方向的能力、整合和管制能力。[3]國內學者孫柏瑛認為,當前地方治理急需領導者戰略管理與思維能力、變革與創新的能力、把握機遇的能力、動員和調集治理資源的能力以及協調、斡旋與沖突解決能力。[4]此外,國內還有學者將政府治理核心能力概括為目標識別與整合能力、資源整合能力、組織協調能力與合作治理的責任控制能力。[5]
網絡化治理既表現為一定的制度化結構,也表現為一個不斷對社會環境做出回應與行為調適、適應社會變遷的發展進程。故本文從網絡治理進程與管理環節角度,將網絡管理劃分為籌備、構建、運行、終結四個階段,并分別探討每個階段政府網絡管理的關鍵要素或核心能力。其中,網絡籌備階段的核心能力主要是網絡管理人才開發與儲備能力、戰略思維能力;網絡構建階段的核心能力主要包括網絡召集能力、目標識別與整合能力、協商與談判能力;網絡運行階段的核心能力主要包括資源整合能力、網絡維護與監管能力;網絡終結階段則主要包括績效測量與運用能力、責任控制能力。當然,按照網絡管理環節所做的類型劃分并不是絕對的,上述分類方法只是突出了各個階段的核心能力。事實上,上述能力中有些能力在網絡管理的多個階段都有體現,而有些能力則貫穿于網絡管理的始終。
二、地方治理對政府網絡管理能力建設的挑戰
20世紀八、九十年代,隨著技術的進步以及經濟社會廣泛而深刻的變革,行政改革的浪潮席卷全球。特別是在西方國家,傳統等級制官僚體制在實踐中產生的負面影響日漸顯現,管理危機日趨嚴重,這不斷地推動人們對傳統行政模式進行認真思考與反省,并促使人們對新的治理模式開展積極的探索與嘗試。“變革”隨之成為政府部門的一種常態和慣例,使得“在過去的幾十年中,很少國家的政府沒有受到席卷政府部門的改革浪潮的沖擊”。[6]在此背景下,催生出一種新理論即治理理論,并且使各國政府改革實踐迅速朝著治理方向發展。
作為當今國際社會普遍存在的一種公共管理的實踐模式和政府轉型過程中引人注目的現象,地方治理無疑屬于當今世界多水平、多層次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運用治理的理念和精神,重塑地方公共事務管理的制度和進程。地方治理模式是在批判傳統公共行政模式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它與傳統公共行政模式有著質的區別。這種區別首先表現為后者把地方政府看成是公共事務治理的唯一合法權威,排斥社會與公民各種形式的參與活動;前者則認為地方公共事務的治理不僅僅取決于組織的正式結構,更主要地依賴于地方政府所處的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背景,它包括了一個地方政府在內的各種類型的公共組織橫向與縱向聯結所構成的網絡,即多元組織或網絡的治理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網絡治理模式也不是萬能的,它同樣存在著很多局限和失敗的可能性,甚至充滿風險。格里?斯托克認為,“即令是在政府業已養成適宜的運作規范之處,治理仍然有可能失敗……與市民社會各種機構體制之間的矛盾和緊張關系,連接公、私、志愿部門的組織未盡完善都可能導致治理失敗。領導者的失誤、關鍵性的伙伴在時間進度和空間范圍上的意見不一以及社會沖突的深度等,都能給治理播下失敗的種子。”[7]鮑勃?杰索普系統論述了治理取得成功的條件,指出了治理遇到的問題、限制因素及其失敗的風險,還分析了治理在四個方面表現出來的兩難困境:合作對競爭、開發對封閉、可治理性對靈活性、責任對效率。[8]羅伯特?羅茨則在肯定網絡彌補市場與等級統治之不足的同時,深刻地分析了網絡對可治理性構成的挑戰以及可能導致民主責任流失等風險因素。[9]喬治?弗雷德里克森也指出,治理既存在概念精確方面的問題,也存在著包括對秩序、預見力、穩定性、責任和公正的忽視,改革建議言過其實和過于夸張、治理的領導風格等實踐或應用方面的問題。[10]
可見,網絡治理模式即便是在西方國家也仍然屬于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它不僅受到了來自理論界持續的責難和抨擊,在實踐中也遇到了較多的阻力和障礙。對于我國這樣的體制轉型國家而言,通過引進網絡化治理的理念推動地方公共事務管理改革和經濟社會的發展,又面臨著不同于西方發達國家的困境與挑戰,“新治理理念的引入對當代中國的行政管理產生了巨大沖撞,無論是在理論還是在政府實踐中,人們在認識上都存在著一些差異。……而納稅人意識的覺醒、非政府組織的逐步壯大、社會階層團體的多元分化、政治要求的愈發強烈以及社會治理中的新問題的不斷涌現等,又給地方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挑戰。”[11]
就網絡治理模式的構建而言,我國地方政府面臨的挑戰無疑是巨大的。姑且不論學術界為了證明治理的中國適應性所引發的現代國家構建是否完成的問題,單就從治理的基礎性條件來看,中國公民社會與社會組織的發育程度還遠沒有達到治理所要求的理想狀態,現代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調整和構建還遠沒有完成卻是不爭的事實。我國構建地方公共事務網絡化治理模式的進程是在政府與社會、市場的關系調整還不到位的條件下開始的,政府在地方公共事務網絡治理模式構建過程中仍處于主導地位。在這種背景下,“政府的合作態度、合作能力和資源投入對網絡治理效果都會產生顯著影響。”[12]這就必然使我國地方治理面臨著治理理念轉變、網絡管理人才開發、治理規則與制度建設等一系列任務,而首當其沖的就是加強地方政府網絡管理能力建設,這也是網絡治理模式中政府的責任之所在。
為了讓網絡治理模式在地方公共事務管理中發揮其潛力與優勢,克服其不足,特別是防范與化解其可能帶來的風險,就需要強化地方政府的領導和管理能力,使地方政府真正承擔起“元治理”的角色,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在網絡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實踐表明,“大凡經濟發達、增長快速的國家,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都有一個治理能力強大的政府權威存在,這構成了經濟增長和發展的制度基礎和前提。”[13]我國地方政府要在網絡化的行政生態環境中實施管理首先要培養和發展一系列截然不同于傳統模式的能力和才干,這樣才能取得網絡治理的績效,推動地方經濟增長和發展。
三、加強地方政府網絡管理能力建設的思路
地方治理范式的轉變突顯出政府與社會伙伴關系構建與維護的重要性,但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問題的另一個方面是如何維持與發展這種伙伴關系,即,政府靠什么去維系它與社會的關系?凱特爾指出,“全球公共管理改革運動的核心問題是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政府改革的戰略戰術就是試圖加強政府的能力以滿足公眾的需要,它的成敗取決于改革嵌入國家治理系統即政治制度、盈利性和非盈利性的合作伙伴關系、公眾期望與市民社會的深度。”[14]可見,政府能力不僅是一個公共管理改革戰略戰術的問題,而且是一個能否使改革嵌入國家治理系統的問題,一個關系改革成敗的問題。就地方政府網絡管理本身來看,它既是一種活動,也是一個由網絡籌備、網絡構建、網絡運行與網絡終結所組成的完整過程。這個過程的每個階段和環節均有其不同的任務,也有其內在能力構成內容及核心能力要求。當前,地方政府應加快網絡管理各階段能力特別是核心能力建設,以適應管理政府與非政府社會主體之間合作伙伴關系、提升網絡化管理績效的需要。
1.網絡籌備階段及其核心能力。網絡籌備階段是整個網絡化管理的起始階段,它關系到網絡化治理的成敗。作為整個網絡化治理過程的組織者、促動者,地方政府在構建網絡伊始,就必須考慮:為什么要構建網絡?在什么領域構建網絡?怎樣構建網絡?誰來實施網絡管理?這些問題的思考與回答,直接決定于地方政府戰略思維能力與網絡管理人才開發能力。
(1)戰略思維能力。戰略思維能力是地方政府從戰略的高度思考社會公共問題,選擇網絡實施領域,確定網絡構建的具體方式與方案,以回應公民和社會多元化需求并確立、實現、維護與促進公共利益的能力。換句話說,戰略思維能力就是地方政府明確目標與使命的能力。“為什么構建網絡”的問題就是構建網絡的目的與目標問題。在現代社會政治治理過程中,“沒有一個單一的行動者――公共的或私人的――擁有解決復雜的、動態的和多樣化的社會挑戰所需的知識和信息。”[15]因此,地方政府首先應明確構建網絡的目的是為了調集各個網絡主體擁有的資源,共同致力于地方公共事務治理,促進公共利益的實現。組織網絡及構建合作互動關系應以實現公共利益與公共價值作為最終目標,而不是實現目標的手段。其次,地方政府應明確構建網絡的領域。通過分析社會多元化的需求,找出關鍵性的問題和核心任務,選擇網絡實施的領域。再次,地方政府應思考如何構建網絡的問題,亦即采取什么方式、方法構建網絡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地方政府應明確自己的職責與角色,選擇構建網絡的方法并設計網絡構建方案。
(2)網絡管理人才開發能力。那么,在網絡構建之初以及網絡運行過程中,誰來管理網絡?網絡治理要取得成功,既有賴于一定的基礎性條件,也有賴于治理對象以及有關角色據以協調活動實現目標的環境。就網絡化治理的未來發展趨勢來看,政府在整體上所需的公務人員將會越來越少,特別是在中低層面上更是如此,但在高級層面上將會增加對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因此,高層次的網絡管理人才理應屬于這些基礎性條件之一。沒有政府參與的治理是很難想象的,沒有高素質、高技能人才實施管理的網絡治理則不可能是高效的。網絡管理人才開發同樣是地方治理環境中地方政府遇到的嚴峻挑戰,它直接決定了網絡管理行為能否高效實施、網絡管理戰略能否順利實現。因此,加強高級管理人才培養力度,加快高級管理人才開發速度,為地方治理開發與儲備相當數量和質量的高級管理人才,是地方政府成功實施元治理、完成全球化時代賦予的各種使命的必由之路。
2.網絡構建階段及其核心能力。經過網絡籌備階段的戰略思考并選擇了網絡化治理的實施領域與方案之后,網絡治理進程便進入網絡構建階段,它是網絡治理模式得以形成的過程。網絡構建的過程既依賴于前一階段地方政府對關鍵問題、目標與使命以及具體任務的準確判斷和定位,又直接影響后一階段網絡運行的有效性。該環節涉及地方政府的幾種核心能力,即網絡召集能力、目標識別與整合能力、協商與談判能力。
(1)網絡召集能力。網絡召集能力主要是指政府動員、號召、聚集政府之外的治理主體參與網絡的能力。地方政府召集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甚至決定了非政府組織、社會組織等治理主體參與網絡治理的積極性、網絡參與主體的數量與質量。社會主體的參與程度,在某種程度上既取決于參與主體的自主性,也取決于政府、市場與社會之間關系調整和組合過程中為社會主體參與公共事務治理所提供的空間。因此,地方政府應通過制度建設,創造社會主體成長的良性環境,建立并不斷完善公私互動合作的良性機制,為社會主體參與地方公共事務治理提供可靠的渠道和制度保障,從而吸引眾多社會主體參與到網絡結構中去。參與網絡主體數量越多,公共關注度越高,公共事務的治理越容易獲得其所需的資源,公共目標也越容易實現。
(2)目標識別與整合能力。多元社會主體本身就是利益主體,在參與網絡治理的過程中,無疑會懷揣各自的利益與目標,不僅這些目標之間可能存在沖突,而且它們與公共利益目標之間也可能存在沖突。因此,對共屬于一個網絡的各個社會主體或組織的利益目標加以識別與整合是十分必要的。地方政府的目標識別與整合能力是網絡構建階段的關鍵能力,也是整個網絡治理的關鍵能力。為了聚合各種類型治理主體的力量,創新公共事務治理方式,提高公共事務治理績效,地方政府首先必須識別、彌合多元利益目標,并明確表達和陳述公共利益,為各行動主體展現它們各自所追求的利益與公共利益目標得以實現的愿景。總之,地方政府在網絡構建過程中的角色應定位于“確保公共利益居于支配地位,即確保這些解決方案本身以及公共問題解決方案的產生過程都符合民主規范和正義、公正與公平的價值觀”。[16]地方政府對網絡主體的目標識別是目標整合的基礎,直接決定了公共利益目標的形成與確立及其實現程度。
(3)協商與談判能力。網絡治理結構是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社會組織、市場組織等主體構成的多中心治理結構。多元治理主體之間存在著一種權力依賴與互動的伙伴關系,談判協商關系即是其中之一。所謂協商與談判,是指多個平等的組織通過平等交流、友好協商、談判對話,利用各自的資源與技術在某一公共項目上進行合作以達到各自目標的活動。為了維護多元治理結構的穩定,聚集各種技術和資源,達成公共事務治理目標,在政府組織內外對話、討價還價、協商和談判等活動是網絡構建階段的重要活動,而網絡主體之間的對話、協商與談判活動及其過程,本質上是一種彌合利益分歧、確立公共利益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地方政府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這些網絡共同體對話、協商與談判的組織者,又以網絡主體身份平等參與對話、協商與談判活動。因此,訓練一套有利于營造公平、活躍的氛圍并在其中開展公開、公正的協商與談判活動的技能與藝術,開發相關協商談判的技能技巧,對于地方政府真正承擔起網絡組織者角色意義重大。
3.網絡運行階段及其核心能力。網絡治理結構建立起來后就需要投入運行,為了保護治理結構的穩定及維護多元主體之間的合作伙伴關系,作為網絡管理者的地方政府必須培養和發展一系列核心能力。這些核心能力主要包括資源整合能力、網絡維護與監管能力,它們共同影響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決定網絡能否按照所確立的規則和制度成功運行。
(1)資源整合能力。網絡的建立與運行首先依賴于治理參與主體擁有的各種技術和資源,網絡主體的互動合作亦是擁有各種不同資源的主體之間的互動合作。因此,網絡運行階段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務就是聚合各種分散在社會主體中的資源,包括財物、信息、勞動力、權威、技術等。資源整合能力便成為地方政府的首要能力,各個網絡主體所擁有的資源如果不能集中起來,整個網絡的運行以及公共問題的解決與公共利益目標的實現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知識是網絡參與主體所擁有的一種重要的資源,它不僅對于各個參與主體調整價值觀、建立信任與克服文化差異具有重要意義,而且能為參與主體協同工作創造價值提供條件。作為網絡管理者的一個重要責任,地方政府應通過強化資源整合能力來達成共識、實現各個主體之間的知識共享并通過網絡促進組織學習,這也是地方政府資源整合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
(2)網絡的維護與監管能力。網絡的維護與監管能力是網絡運行過程中地方政府必須具備的又一項核心能力。網絡的良性運行主要取決于參與主體之間親密的合作伙伴關系,而這種合作伙伴關系的基礎是信任。網絡伙伴之間既是一種合作伙伴關系,又是一種競爭對立關系。伙伴之間信任程度高則可以增強他們的共識,有利于他們之間的溝通,深化他們之間的合作;不信任或者信任程度低則影響他們之間的溝通與對話,最終影響他們之間合作的廣度與深度。因此,作為網絡管理者的地方政府應及時發現并消除網絡伙伴之間在公共價值、個體利益等方面存在的分歧,維護內部正常的競爭態勢,為網絡的運行創造某種適宜的環境。這就要求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強化調控能力,加強對網絡運行的監管,及時發現并糾正網絡參與者違反網絡規則的行為,確保網絡運行原則得以嚴格遵守。另一方面要強化沖突處理能力,及時解決網絡中因資源分配等各種問題引發的爭議與沖突,減少與消除網絡運行的障礙。歸根結底,政府對網絡的維護與監管就是要營造一個有利于保護網絡參與主體積極性、維持網絡伙伴之間合作競爭的公平環境。
4.網絡終結階段及其核心能力。網絡終結是網絡管理的最后一個環節,盡管網絡治理結構并不總是有效的,同樣充滿了失敗的風險,但無論網絡運行成功與失敗,網絡終結工作都是網絡管理者必須做好的核心工作。從地方治理實踐來看,“網絡管理最基本的問題受困于我們評估有效性、然后用某種準則來衡量網絡是否負責任的能力。”[17]因此,地方政府必須開發和掌握網絡終結階段的管理能力特別是績效測量與運用能力、責任控制能力等核心能力。
(1)績效測量與運用能力。地方治理網絡結構的構建,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彌補傳統科層結構在績效方面存在的缺陷,以聚合多元主體及其資源,通過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地方公共事務治理,提高治理的績效。網絡結構是否完成了網絡治理的使命和任務,實現預期的治理目標,取得預期的治理績效,只有通過績效測量的手段才能得出結論。因此,地方政府需要通過權衡地方治理的不同層面和方向上的價值和目標,建立一套科學的績效評估體系,并運用這一套體系對網絡治理的績效開展科學的測量和評估。為了提高績效測量的技能,網絡管理者尤其要重視現代科學與信息技術在績效測量與評估過程中的運用。現代科學和信息技術既是當代地方治理興起及其成功實踐的基礎,也是提升地方治理績效,推進地方治理發展,實現地方治理轉型的重要保障。不過,應該看到,績效測量只是實現治理的手段,其目的是要通過運行績效測量的結果,不斷消除網絡治理的障礙因素,進一步轉變治理的理念,提高治理技能,推動更大范圍、更多公共事務領域和更高層次的網絡治理。
(2)責任控制能力。責任控制能力既是網絡終結階段的一項重要能力,也是貫徹整個網絡管理全過程的一項重要能力,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地方政府網絡管理能力的高低強弱。責任控制能力與績效測量密切相關又同等重要,當政府越來越依賴第三方提供服務的時候,其績效也會越來越依賴于管理各種合作伙伴關系并讓網絡參與者承擔責任的能力。而責任控制能力不強、責任的缺失恰恰是地方治理進程中地方政府面臨的最嚴峻挑戰,也是治理的不可治理性之根本原因所在。網絡化治理模式中公共事務參與主體是多元的,政府不再是最高權威,在傳統行政模式下賦予政府的公共責任被部分轉移到非政府組織、社會組織乃至公民等主體身上。這種網絡模式中體現出來的“組織邊界的不確定性”、“公共責任界限的模糊性”以及“轉嫁財政、績效甚至是政治風險”的現象,使得其他參與主體對政府的責任訴求更加強烈,也進一步增加了政府履行其責任的困難。“在公共治理的進程中,政府、市場和公民社會作為治理體系主要的行動者,其相互之間的結構關系特別是責任關系,對于治理的成敗具有結構性的意義。”[18]責任是一個控制問題,就網絡終結階段而言,由于網絡參與主體表面上都是公共責任的主體,但實際上往往由于責任邊界的模糊性使得沒有人承擔完全責任。網絡管理過程中責任的不明確與分配不當、無人負責的現象,成為地方治理績效的主要障礙之一。
責任問題是網絡化管理所面臨的最艱巨的挑戰。因此,建立健全責任控制機制,強化地方政府的責任控制能力,對于整個治理合作網絡規則的形成與有序運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地方政府一方面要明確解決由誰負責的問題,對網絡治理主體的責任進行恰當分配,明確行動主體的責任界限與范圍并加以嚴格控制,防止責任流失。另一方面要明確對誰負責的問題,治理的最終目標指向是公共利益,因此各行動主體的負責對象無疑是公民。總之,地方政府既要勇敢承擔起作為網絡平等參與主體應有的責任,又要承擔起作為網絡化治理的“元治理”角色所應有的責任。只有具備良好的責任控制機制與責任控制能力,公共責任才不會流失,公共利益才有保障;也只有依賴良好的責任控制機制,網絡治理的實踐才不會流于形式,才能建立起真正的公共事務多元主體共治模式,才能推動地方治理進程,實現地方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四、小結
地方網絡化治理,成功的關鍵在于多元參與主體治理結構的構建以及政府與社會主體之間的信任與合作伙伴關系的維護。地方治理的績效水平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一項研究結果指出,影響包括中國等轉型國家公私伙伴關系有效治理的因素包括知識獲取、成本、不確定性、政府信用、決策參與、融資成本和政府能力七個方面。[19]可見,政府網絡管理能力狀況是影響治理績效的核心要素之一。地方政府在網絡治理過程中的戰略思維能力、網絡召集能力、目標識別與整合能力、協商與談判能力、資源整合能力、網絡維護與監管能力、績效測量與運用能力、責任控制能力等核心能力,直接決定地方網絡化治理的成敗。因此,在地方治理實踐中,提升網絡管理能力,克服網絡治理模式給地方政府帶來的處理各種網絡管理問題的挑戰,是地方政府適應新的網絡治理模式,推動地方公共事務治理創新的內在要求與現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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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用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必要性
(一)傳統法律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考量
1.民商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困境
依據民商法原理,民事主體間由于會計信息不實產生糾紛的解決是以契約自由為核心,以主體之間的信息協調、信任與意思自由為基礎。可是,直到現在,我國也沒有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完整的民商法規則,除2003年最高法關于上市公司及其注冊會計師的誤導給投資者造成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司法解釋①外,其他非上市公司及非營利組織的會計信息失實及其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沒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治理規制。機關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會計與業務經辦人為謀求自己利益時,也會提供失實的會計信息,由于同樣缺乏民商法手段治理規制,從而影響國家宏觀管理決策與社會經濟交易安全。由此產生因會計信息不實使相對人失去主動維護自身權利行為的法律依據。根據國內外實踐得知,運用民商法手段有效保障會計信息使用人權益方面顯得不足。原因有四:其一,單位或個人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會改變提供失實會計信息破壞平等交易的目標,造成獲取失實信息的狀況與證據困難。會計信息使用人所遭受的損害是否是由于會計信息失實造成,需要使用人利用知識或聘請專家判斷來獲得“知道”這一時效規定,或獲取會計信息不實的證據,需要較長時間,存在相當難度,即使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下。其二,民商法手段保護會計信息使用人的利益主要是以使用人受到損害提求為啟動力量。事實上,有利益交往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主要表現為財產權益沖突,會計信息不實被當做一種手段被掩蓋,不被對方當事人悉知,或缺乏證據,而不提起會計信息不實的民事訴訟。其三,會計信息使用人一般不會關注小比例會計信息失實問題,也無法關注。會計信息小比例失實可能在檢查或審計容忍的誤差范圍之內而被縱容,加之對會計檔案的處理,小比例信息失實不受治理將被慢慢放大,形成治理漏洞。安能源從1997年開始有目的有計劃按比例制作失實信息,事隔5年后才東窗事發,就是例證。其四,民商法手段治理是低效率高成本的事后治理。實際上,只有會計信息不實已經造成使用人的損害后,才能實施民商法手段的治理,并且獲取證據需要高額成本聘請專業人士,花費較長時間,而且賠償計算基礎的不確定性,使用人將無法獲得賠償或賠償遠遠低于損失,以至于無法彌補費用,無法有效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保護會計信息使用人的權益。
2.行政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困境
根據《會計法》[4]、《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會計信息失實將受到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規制,但是,經過多年的實踐,行政法手段在治理保護會計信息使用人權益方面存在如下缺陷[5]:其一,行政法主要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會計行為進行規制,難以規制非國家工作人員的會計行為。其二,市場禁入的對象狹隘。為會計信息生成提供基礎業務數據的人員或注冊會計師審計助理人員、單位及其負責人,不在禁入范圍,顯然是一個缺陷。其三,無法約束專業技術人員晉降級。會計人員是以從業資格為基礎開展工作的,其行為受到資格約束,不受專業技術晉級降級約束。其四,難以調整信用等級。會計信息是經濟社會信用系統中核心內容,當單位及其相關會計人員與不實會計信息存在關聯時,不應僅僅受到行政法規制或刑事規制,應該與商業信用或個人誠信等級掛鉤,由于缺乏會計信息誠信系統,無法實施。其五,缺乏國家工作人員晉職限制。行政法治理責任是一種懲罰,不是一種限制。國家工作人員與會計信息不實相關聯時應當承擔不得晉升政治職務的責任。但事實上,他們為自身利益或單位利益提供失實會計信息時,卻沒有受到政治責任的規制,尤其是在晉級上,不受限制,本質上放縱了其行為,導致會計信息失實結果加劇。
3.刑罰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困境
刑罰治理是實現社會目的最嚴厲的治理機制,然而在會計信息治理中依然存在缺陷,表現為:其一,刑法治理證據難于收集,執行不易。會計信息不實非常嚴重時才采取刑罰治理,它是嚴格的事后治理,此時的載體往往出現異化,帶來證據獲取困難。其二,相關刑罰治理中往往把會計作為手段來認定。會計違法行為的刑罰治理未按照《會計法》的刑罰治理規定處理,而僅僅作為一種手段,如利用職權貪污,改變了會計信息,一般認定為貪污犯罪,而不認定會計違法,是導致會計信息失實的一個主要根源,法律規定失去應有的權威。其三,無法預防事前小比例或小比例累計會計信息失實。其四,缺乏會計信息不實的刑罰治理標準。按《會計法》和《刑法》規定,是隱匿賬務就實施刑事處罰,還是隱匿賬務所導致的金額達到一定數量給予處罰,規定模糊,執行難。其五,司法實踐中,會計信息不實的治理很少實施刑罰治理。
(二)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現實性
根據上述分析,傳統法律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不能從全方位多層面保證會計信息符合國家管理、經濟交易、融資安全的要求,因此,需要尋求補充、超越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傳統法律手段的創新的現代法律治理手段,實現事前小比例虛假治理與事后大額虛假治理相結合的無縫隙治理手段。經濟法作為現代法,其治理手段是傳統法律手段治理形式的補充、超越與創新。在經濟實踐中,傳統法律手段治理往往強化個人責任、忽視機構責任,或強化機構責任、淡化個人責任[6]659-660,不利于法制的公平正義精神在會計信息領域的實現。單位及其負責人(包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與業務人員以經濟交易活動為依據,根據會計法律法規規定生成的提供給使用者的相關信息是具有壟斷性質的特殊產品[7],擁有信息壟斷權的單位及其負責人會為自己的最大利益而隱瞞相關信息(包括現代《公司法》中的人———高管及其聘用的會計人員)[8]37-40,提供失實會計信息,形成信息不對稱,影響使用者的經濟交易、社會管理決策和財產安全。這需要國家干預會計信息失實來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對稱,實現弱勢地位的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保護,維護社會正義和社會交易安全與社會和諧的社會價值的法律目標,這恰好體現了經濟法的本質。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和特殊的責任方式充分彌補了傳統法律責任方式的不足,為全面治理會計信息不實提供了有效的補充、超越與創新。經濟法的本質與經濟法律關系決定了經濟法責任具有獨立性[9]。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主要特征體現為經濟性、規制性、社會性和具有特殊責任承擔方式[6]656-661。
二、運用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路徑要準確把握運用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路徑選擇,需要分析傳統法律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路徑狀態。
(一)傳統法律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路徑
民商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進路是平等的會計信息的供給者、鑒證者與需求者以維護自身的民事權利為邏輯起點,要求供給者、鑒證者遵從誠實信用與不得濫用權利原則,提供客觀公允有用的會計信息,需求者根據供給者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判斷并與之進行交易或融資,如果供給者違背誠實信用與濫用權力,提供不實會計信息,由此帶來需求者的財產損失,需求者依據民事歸責原則和民事訴訟程序對供給者提起民事賠償,供給者承擔民事責任。這種路徑選擇,是以市場主體自身的能力去保持公正,可能產生民事救濟失靈,無法控制供給者、鑒證者對其他需求者的不誠信,難以實現會計信息的社會性,即依然存在道德風險。為彌補民商法手段治理的路徑選擇形成的缺陷,產生了行政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其進路是以政府部門依據會計規范直接對會計信息的供給者與鑒證者實施檢查,維護行政管理中相對人的權益為邏輯起點,以行政手段促使供給者與鑒證者提供的會計信息客觀公允,保證需求者獲得相關有用的會計信息,否則按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供給者及其相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同時責令其修正不實的會計信息,會計信息供給與鑒證者承擔行政責任。此種選擇難以控制會計信息監管形成的政府失靈,同樣產生道德風險———信任風險和控制風險。按照行政法理論,對會計信息不實的行政監管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然而行政相對人不能全面包含會計信息生成的所有人員,即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全面。為更有效地防止重大會計信息不實,國家實施了刑罰治理。刑罰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是以會計信息不實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性為邏輯開端,由司法機關對會計信息不實的供給者與鑒證者實施制裁的路徑依賴,懲罰的是主要人員,且對小比例及其累計的關注度低。傳統法律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形成了路徑依賴,不利于全面全過程治理會計信息不實,弱化了經濟責任、政治責任、道德責任和社會責任,因此,需要尋求新的能彌補傳統法律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路徑選擇和具體手段。
(二)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路徑
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是縫合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和刑事救濟的空隙,以彌補其失靈為邏輯著力點,解決單一的行政管理關系,實施當事人無力控制的行為監管,加強不同主體的責任,因此,需要基于以下路徑展開會計信息不實的經濟法手段治理。
1.修訂完善《會計法》
修訂完善《會計法》主要目的是為彌補會計信息不實的傳統法律手段治理存在的缺陷,從法律規范方面確定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制度安排———形成新的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路徑與具體手段,實施對會計信息不實形成影響的不同主體的全面全過程制裁,阻止會計信息小比例不實或小比例不實累計障礙,防范嵌入式風險,控制大比例不實所造成的直接風險。將經濟法手段治理的范圍、責任承擔方式規定于《會計法》中,以獲得經濟法手段治理的法律依據,特別是作為會計信息載體的會計檔案的管理的治理也應納入治理范疇。當然傳統法律手段治理范疇中的完善也應該在其中體現,如將會計檔案管理專章規定于《會計法》中[10]。
2.會計信息不實的監管行為規范化
由于會計信息是交易信賴的基礎,長期不實必然產生經濟、社會、道德影響,所以需要對會計信息不實加強監管。會計信息不實的監管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會計信息的干預,通過干預消除過大的交易成本,減弱信息不對稱,排除市場失靈,但是國家在實施會計信息不實的監管中,也會產生監管失靈,引發監管無效與監管不當,從而形成更大程度上的會計信息不實,產生需求者的信任風險。為防止由此造成的社會誠信鏈條的破損,以及社會與個人的財產損失所帶來的道德、社會危機,更加需要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監管行為,為此,需要對會計信息不實的監管行為用法律規范規制,減少監管行為的隨意性和尋租性。
3.會計信息不實的主體的全面法定化
會計信息不實的經濟法手段治理主體法定化是指為從經濟法角度控制會計信息不實,在會計法律法規中界定會計信息不實的經濟法手段治理的權利主體與責任主體的統一。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政府監管主體,包括監管部門及其人員。享有監管權、檢查權、查閱資料權、處罰權等同時也應承擔責任。(2)會計信息的供給主體。享有抗辯權、申訴權的同時也應承擔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責任。主體具有多樣性,具體包括:①單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和商主體。②相關人員。與會計信息生成、匯集、處理及管理有關的人員,包括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業務人員[8]126-128(如銷售、采購(包括辦公用品采購)、倉庫管理員)與會計檔案管理人員。(3)社會中介鑒證主體。主要是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向社會保證單位提供的信息具有可信性、可用性。(4)會計信息使用者。會計信息使用者使用符合標準的會計信息而成為主要的保障主體,享有知情權、詢問權、查閱權等。會計信息使用者超出會計信息使用范圍或不恰當使用所造成的損失,應責任自負,這對于會計信息提供者才是公平的,也才能維護提供者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糾纏,減少交易成本。但對于會計信息的使用范圍及如何使用應當明確。
4.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責任設定
根據莫里斯和維克里關于“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界定,如果由于“道德風險”帶來普遍性欺騙,會導致相對人“逆向選擇”,引發經濟危機,甚至會導致社會危機、政治危機[11]和道德危機。因此,需要從經濟法律治理層面增大會計信息不實的提供者及其監管者的不道德行為的經濟風險、社會風險、政治風險[6]248-249和道德風險,即設定與會計信息不實相關的各類主體,特別是會計信息供給主體的道德責任、經濟責任、社會責任、政治責任。只有相關行為的責任承擔是確定的,才能真正實現治理的目標。
三、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措施
在運用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路徑中,關鍵是具體手段的完善。為實現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不實的目標,使治理手段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筆者給出完善具體制度[12]的建議:
1.規定懲罰性賠償目前,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為了自身利益,提供失實的會計信息損害相關利益者的利益的現象非常猖獗,為杜絕這種普遍猖獗所帶來的經濟社會政治道德的影響,需要在會計法律法規中規定“重典”加以控制和防范,切實實現經濟法手段治理會計信息失實所追求的目標。實施懲罰性賠償———讓會計信息失實的提供者承擔所導致損失的一倍或更多倍賠償,使其在經濟上付出更大代價。
2.擴大市場禁入規制對象范圍根據《會計法》、《預算法》與《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市場禁入的對象是受到刑罰處罰、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注冊會計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這實際上是會計從業人員的市場禁入規制,但不是全面的規制。應擴大到與會計信息生成提供基礎業務數據的人員、注冊會計師審計助理人員、單位負責人在沒有受到刑法處罰,但其行為嚴重影響會計信息的人員。
3.商主體強制解散的治理措施《會計法》并未規定商主體向外提供會計信息不實的解散問題。可是,商主體提供的會計信息存在不實,并且帶來了相關利益者的損失,即使商主體本身是盈利的,此時,也應從經濟法規制方面作出規定:強制清算該商主體。因為這樣的商主體不利于會計信息的健康提供,其企業文化已經形成,即使將其負責人市場禁入,其文化依然存在,不利于社會誠信系統的建立,同時誰來接手管理該商主體,也是問題。為了經濟社會的長期穩定,與其讓社會存在普遍欺騙,還不如用嚴格的重處規制來規范經濟社會的行為,以便形成有效的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經濟社會秩序。
4.規定專業技術職務晉級與資格減等治理手段這類責任主要適用于會計人員。《會計法》沒有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內容,為更加全面監管會計信息失實,對于會計負責人與會計人員所負責的會計信息中存在失實,應當根據情節輕重,承擔資格減等,即降級認定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當非國家工作人員中的會計人員的行為不足以實施資格減等處分或吊銷從業資格者,如不限制其晉升專業技術職務,將形成在獲取上級資格職務后而不受約束的漏洞,因此需要對專業技術職務晉升作出限制,如規定提供會計信息失實之日起5年或8年內不得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