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醫院資金監管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項目資金是指由政府相關部門或醫院中長期發展規劃安排下達的、除基本業務支出以外的、具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用資金。包括財政項目補助支出、科教項目支出、本年度自有資金安排的項目及其他具有專門用途的支出等。項目資金主要用于公共衛生事業支出、基本建設支出、設備購置等。近年來,各級政府越來越重視公共衛生體系的建設,加大衛生事業專項資金的投入力度,各級醫療機構在編制本年度預算時,均有當年明確的發展目標,進行預算安排,合理安排資金,保證項目的實現。因此如何管好項目資金、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績效考評,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成為各級醫院必須面臨的問題。
一、目前醫院項目資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對項目資金管理重視程度不夠,缺乏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醫院對項目資金管理不夠重視,認為項目資金管理單純是財務部門的事。觀念上淡漠、制度不健全或者制度成為一種應付檢查的擺設,沒有從源頭上進行管理。管理科室之間相互推諉,項目實施科室只管項目的實施,對資金沒有統籌規劃,管理資金的部門不知道項目的具體進展情況,不清楚資金的使用是否合規、合理,管理脫節。
(二)不能正確理解項目資金的使用范圍
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下達的項目資金一般都有隨同項目撥款一同下達的文件,明確項目資金的金額、項目目標、項目范圍、實施時間、項目內容、項目管理等。醫院在執行項目過程中。任意擴大項目開支范圍,將應在醫院業務費用例支的資金在項目資金中開支,擠占挪用項目資金,這種情況的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屢見不鮮。
(三)需要轉撥到下級醫療單位的項目資金,對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沒有進行考核
轉撥下級醫療機構的項目資金,缺乏應有的監管,以致下級醫療機構的項目資金不按規范使用,擠占挪用情況時有發生,沒有達到項目資金使用的初衷和預期效果。
(四)不注重項目完工后的驗收和效益的評估
項目完工后,醫療機構不注重項目的驗收評估工作,是否達到項目方案所要求的預期目標等,沒有進行系統評估,資金使用達不到預期效果。
二、如何規范使用項目資金的幾點建議
(一)做好項目資金的申報工作
醫院根據本年度發展的具體目標,年初擬定項目計劃,項目的擬定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
2.符合財政資金支持的方向和財政資金供給的范圍;
3.屬于本單位履行行政職能和促進事業發展需要安排的項目;
4.有明確的項目目標、組織實施計劃,科學的項目預算,并經過充分研究和論證。
(二)建立建全項目資金使用制度
各醫院應該建立建全項目資金使用制度,明確項目執行科室和項目負責人,以及相關人員的權利和責任。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執行科室應該對項目實施的全過程負責,統一部署,加強相關科室間的橫向聯系和溝通,明確責任,并對其進行考核。
(三)嚴格按各級政府下達的項目實施方案執行項目管理
政府各部門下達項目資金時,同時下達具體的項目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明確了項目目標、開支范圍、開支內容以及執行時間范圍,項目執行科室應該嚴格按照項目工作方案,征對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單位的項目工作實施方案,會同財務部門對資金的使用進行預算,討論通過后傳達到相關科室,嚴格按照制定的具體方案分步驟開展項目工作,并做好必要的原始記錄。相關科室要根據具體的實施方案安排好本部門負責的工作,并對出現的情況及時上報項目辦公室。
(四)制定嚴格的財務核算工作
任何資金的管理都離不開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應該按照項目資金的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進行財務核算,根據資金的來源不同,在財政項目補助支出、科教項目支出或相關的其它支出科目下設立具體的項目明細科目進行單獨核算,建立建全財務核算體系,對項目資金的使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嚴格資金的報銷程序,超過開支范圍的堅決不予受理。加強與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實施科室進行溝通。年度終了,對未完工的項目結轉資金應結轉下年按原用途繼續使用,完工項目結余資金,用于編制以后年度預算之前,原則上不得動用,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的,應報財政部門審批。
(五)項目的驗收
項目實施完成后,負責項目的執行科室會同相關部門對項目進行驗收,評價項目的實施效果,并寫成具體的驗收報告進行上報。
(六)建立項目資金的內部審計制度
1.審計財務收支情況:審計人員應該就項目資金的使用是否真實、合法、合規進行審計,是否按照項目資金的預算安排進行財務核算活動,不按規定開支的應堅決要求調整賬目,給予糾正。
2.審計資產管理情況:審計人員應該對使用項目資金進行的設備購置和物資采購所取得的財產物資進行實地查看,審計財產物資的采購、付款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設備采購、使用、處置及其收益管理是否符合醫院的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七)建立項目資金使用效益評價體系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是國務院為加強水資源管理、促進水資源的保護和節約而做出的重要決定。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必須提交具有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必須進行取水申請,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辦理取水許可證、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后方可取水。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做好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工作,根據上級下達的用水計劃,切實做好超計劃用水收費工作。城區原有自備井全部實行計量收費,足額征收水資源費。
城區居民生活用水,要推廣節水型用水器具,提高水資源重復利用率;農業生產用水要推廣噴灌、滴灌、滲灌等先進灌溉技術;工業生產要淘汰落后的生產工藝,增加水循環利用率。限制高耗水企業發展,提高污水處理廠的中水綜合利用率。逐步提高自來水公司的水價標準,實施階梯水價,以經濟杠桿調節的辦法推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的開展。
二、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開采淺層地下水,嚴格控制深層地下水開采,適當開發地熱水
潁河耿樓閘的建成,保證了潁河的正常水位,市住建委、自來水公司要加快籌建地表水廠的步伐;鼓勵企業和城市景觀用水取用污水處理廠的中水。
淺層地下水補給便捷,在一定范圍內超采后,經降雨、地表水滲透,很快得到補給,有易開采易平衡的特點,是天然的地下水庫,鼓勵用水標準不高的企業和個人取用50米以上的淺層地下水,以節約中深層地下水。要加強對小浴池、小餐飲、小洗車場、小企業的用水管理,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城區中深層地下水連年超采,必須嚴格限制深井取水量,嚴格控制深井數量,原則上在城區不再審批新鑿深井,并對現有中深井進行一次全面排查,發現違章取水現象,要及時嚴肅處理。因特殊情況需要開采中深層地下水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根據低碳、環保、節能的原則,允許有條件的單位適量開采地熱水資源,但要經過科學論證,合理有序開采。
三、加強工業園區自備井的規范管理
對于我市“一園四區”企業的用水,原則上實行統一供水,但對以前已有的自備井,要逐一審查,對已辦理取水許可證的,要加大管理力度;對符合取水條件的,要補辦取水許可手續,補交水資源費,納入管理范圍;對不符合取水條件的,要堅決封閉自備水源井。審查合格的企業自備井,要做到持證按計劃取水,有計量水表、按月抄表、按月足額繳納水資源費和超計劃加價水資源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減免水規費。
“一園四區”企業要加大污水處理力度,不得隨意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提倡中水再利用,不斷提高水循環利用率,節約有限的水資源。
一、扎實做好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基礎性工作
(一)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各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將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作為重點,按照全省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目標,精心安排,穩步推進,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凡有礦產資源開發活動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采取“分片負責,逐級落實,責任到人,責任到礦”的方式,定期對各礦區進行清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堅持高標準,繼續抓好治亂工作。進一步完善“一礦一卡”和“一勘查項目一卡”的清查制度,嚴厲打擊無證采礦、無證勘查、越層越界采礦和違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等違法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保證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基本穩定。
加大對越層越界開采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按有關規定和各市、縣(市、區)的職責分工,由國土資源、煤炭等部門定期對礦山進行實測檢查。經實測發現越層越界采礦的,要依法從重處罰,責令違法礦山對越界井巷工程進行密封,打上永久性封閉墻,建立專項檔案;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公示越層越界情況和處理結果,責令礦山出具不再越層越界采礦的書面承諾。發現再次越層越界采礦的,要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堅決予以關閉。
(三)全面清理探礦權、采礦權審批事項。省和各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要集中時間,全面清理本部門審批的尚在有效期的采礦許可證和勘查許可證。依法逐件、逐卷清理檢查,主要檢查審批事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審批要件是否齊全、審批程序是否正確。對存在問題的要堅決予以糾正。
二、重點解決資源配置和礦山布局不合理問題
(一)認真落實各項要求,加快礦產資源整合進度。各設區市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整合礦產資源調整礦山布局的實施意見》(冀政[2005]84號)要求,統一組織對行政區域內的礦區進行摸底調查,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整合礦區的整合方案,經省整合資源調整布局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后報省政府批準實施。
整合工作要突出重點,分步實施。首先做好煤礦的整合工作。各設區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冀政[2005]84號文件要求,確定煤礦重點整合礦區,先行安排整合工作。煤礦重點整合礦區的整合方案,要在**年4月底前報送省整合資源調整布局領導小組辦公室,6月底前開始組織實施,**年底前基本完成煤礦的整合工作。其他礦山的整合方案要在**年9月底前報送省整合資源調整布局領導小組辦公室,11月底前開始實施。全省所有礦山的整合工作,要在**年上半年基本完成。
(二)統籌安排,確保整合工作扎實開展。各設區市政府要根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結合采礦權設置方案編制資源整合方案。整合期間,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不再受理采礦權人變更礦區范圍的申請。對以各種手段抵制整合礦產資源工作的,其采礦許可證到期后予以關閉,并取消其參與整合的資格。
(三)嚴格整合條件和標準。堅持“先治亂,再治散”、“先關閉,后整合”,對按照有關規定應予關閉的礦山,首先嚴格按標準予以關閉,不得以整合為由規避礦山關閉工作;對有違法行為的礦山,要嚴格依法查處,查處到位后方允許其參與整合;對有嚴重違法行為,依法應吊銷有關證照、予以關閉的礦山,要嚴格按規定關閉,不得參與整合。
一個礦體原則上只設立一個采礦權。對確因地質條件限制、開采技術限制和歷史形成的開采條件限制不適于設置一個采礦權的,經專家論證后,可以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采礦權。對跨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礦體,由其共同上級政府組織整合工作,不得按行政區域劃分和設置采礦權。
三、嚴格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管理
(一)理順礦業權管理體制,促進權力與責任的統一。省國土資源部門新設采礦權審批、登記以及中型以上生產或儲量規模礦山采礦權延續、變更登記等事項應及時向省政府報告;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新設采礦權審批、登記,應及時向設區市政府報告。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幫助申請人組織探礦權、采礦權新設或廷續、變更申請資料,提前介入核查申請資料,對照申請資料深入現場進行實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見,與申請資料一并遞交登記管理機關。
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后,要及時報省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省國土資源部門批準探礦權、采礦權并登記發證后,要及時通知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對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違法、越權或錯誤的采礦權登記、發證,省國土資源部門一經發現要及時予以撤銷和糾正,由此給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造成損失的,由原登記機關依法給予賠償。
(二)嚴格礦業權設置標準,實行探礦權、采礦權設置方案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各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資源勘查規劃、國家產業政策等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探礦權和由省國土資源部門登記發證的采礦權設置方案,經設區市政府審查同意,報省國土資源部門審查,經省政府批準后實施。不跨縣級行政區域的采礦權設置方案,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可委托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編制,經縣級政府審查同意后,報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匯總,經設區市政府審查同意后上報。
省和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批準的探礦權、采礦權設置方案,以申請在先或市場出讓的方式確定探礦權或采礦權人,按規定程序審批并登記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有探礦權、采礦權設置方案的,不予設置新的探礦權和采礦權。
已有探礦權、采礦權增加勘查區塊或擴大礦區范圍,要納入探礦權、采礦權設置方案管理。沒有探礦權、采礦權設置方案,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不再受理增加勘查區塊或擴大礦區范圍的申請。
由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登記發證的采礦權設置方案編制、審批,要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嚴格審查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開采利用方案,嚴格評審儲量核實報告。地質勘查方案、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儲量報告,由探礦權或采礦權申請人委托有資質的地勘單位或礦山設計單位編制,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組織專家或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審查,審查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審查意見,登記機關依據審查結果審查申請事項。
(四)建立健全勘查和采礦許可證延期預警機制,切實解決持超期證勘查、開采問題。各設區市和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監督管理權限,提前6個月書面告知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準備前期勘查工作總結、進一步勘查實施方案或儲量報告、開發利用方案等延續登記手續;提前3個月書面告知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提出延續登記申請,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國土資源部門的告知,不作為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申請延續登記的必要條件。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逾期后即自行廢止,并視為滅失礦產地。在滅失礦產地新設立探礦權、采礦權,有多家參與競爭的,要以市場方式公開出讓,原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機械設備等財產權益經評估后由礦業權競得人予以補償;只有原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一家提出申請時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
四、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