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社會政策研究論文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關鍵詞:糧食直補糧食安全農民增收
糧食直接補貼政策是近年來我國最為重要的政府支農政策之一,盡管糧食直補政策是一種世界性的通行做法,也得到農民的普遍擁護,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亟待在實踐中加以優化完善。為此,本文就糧食直補政策相關研究中提到的主要問題及對策建議進行歸納總結,以期對當前糧食直補政策的優化調整提供必要的啟示和借鑒。
一、糧食直補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糧食直補主要有按農業計稅面積、計稅常產、糧食實際種植面積、出售商品糧的數量等不同的補貼機制,但為了節省對種糧農戶進行甄別的高額成本,實踐中以按計稅面積或計稅常產發放補貼居多(張照斷、陳金強,2007)。糧食直補政策實施以來,遇到了諸多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其中,前四個方面表現在政策的預期效果層面,后四個方面表現在政策執行層面。
(1)直補政策難以刺激種糧面積持續增加和糧食持續增產。在政策出臺初期,直補政策的信號效應較為明顯。但由于普惠制補貼方式缺乏邊際激勵效應,直補政策無法持續促使農民穩定糧食種植面積。從近期的調查來看,農民種糧總土地面積不斷減少,農民棄荒現象嚴重,糧食直補資金在促進農民種糧積極性方面的作用微不足道(李喜同,2009)。甚至部分農民群眾把補貼款簡單理解為黨和政府的關心款,與糧食種植沒多少關系(陳正華,2009)。
(2)直補政策無法顯著促進農民增收。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國有26,800萬農戶,種糧面積細碎化,而美國只有200萬農戶,撒胡椒面式的直接補貼只占農民種糧收入的很小比例,對確保農民種糧收入的穩定作用不明顯(,2008)。因此,盡管糧食直補增加了農民收入,但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民種糧收入主要來源于市場,因而難以完全解決市場穩定和農民收入穩定的問題(趙曉峰,2008)。
(3)直補政策資金難以彌補種糧成本的持續上升。從發展趨勢看,在石油、煤炭、土地、水資源、勞動力等價格不斷上升的背景下,農業生產成本上升將不是一種短期現象,而是近一個階段農業發展的常態,但直補資金趕不上農資價格上漲的幅度,不足以有效應對農業生產成本的快速上升(國家發展改革委宏觀經濟研究院課題組,2008)。
(4)直補政策引發土地糾紛和制約土地流轉。直補帶來利益關系調整,以往強迫農民土地流轉和征地補償不到位的,農民要求糾正或提高補償標準;許多在外務工經商的農民紛紛棄城返鄉,他們有的索要原有承包地,有的將原轉包給種糧大戶的耕地轉交自己的親屬耕種,擔心自己失去土地,從而引發新一輪土地承包糾紛(張明梅,2004)。同時,也使種糧大戶的規模變小,影響適度規模經營的發展,也進一步強化了小農生產方式。
(5)直補對象難以準確核實。以實際種植面積作為補貼依據,補貼面積難于核實。農戶分散經營,農民種植的自由性很大,每年、每季的糧食種植品種、面積都會有很大變動,很難準確掌握各農戶的實際種糧面積(付勇等,2009)。并容易引發虛報畝數等現象,甚至許多已經租賃、征用、非法轉手的非農土地也在堂而皇之地領取直補資金,形成資金流失和腐敗(于代松,2004)
(6)直補范圍難以做到客觀公正。盡管以計稅面積和計稅常產為補貼依據簡化了補貼程序,但卻是變“糧補”為“地補”,由此引發的問題包括:糧田撂荒、雙季改單季等都能照樣領取糧食補貼,違背直補初衷(陳正華,2009;劉俊,2009);存在土地承包關系的情況下,直補資金往往由原土地承包人獲得,流轉后實際種糧人沒有享受到政府的相關糧食補貼;以計稅面積或常產為補貼標準忽視了“黑地”問題,農民長期耕種的“黑地”不能領到補貼款,盡管2005年財政部出臺政策將“黑地”納入糧食直補范圍,但至今仍有一部分“黑地”問題沒有得到解決(于娜,2008)。
(7)直補政策落實成本高。由于我國農民眾多且分散,農民土地、人口、糧食產量、價格等統計資料不健全,對農民的補貼難以測算和監測,糧食直補行政操作成本較高(,2008)。一方面,相較于戶均很低的直補資金,進行丈量土地、核實補貼的操作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政策執行過程中,因利益分配、權力集中而產生的尋租、腐敗的成本,各種補貼的跑冒滴漏現象相當嚴重(盧鋒,2008)。
(8)直補資金在主銷區和主產區不匹配。糧食直補是為了激勵農民種糧,尤其是主產區的農民做種糧。但由于主銷區政府財力充足,給予農民的糧食直接補貼標準往往要比主產區高出數倍,而糧食主產區的糧食直接補貼資金規模仍然很小。這既違背了產業發展比較優勢原則,也增大了國家糧食安全成本,損害了主產區農民的利益(王海全、龔曉,2006;王健、陸文聰,2007)。
二、優化糧食直補政策的對策建議
針對以上提到的各種問題,諸多學者提出了糧食直補政策的優化建議,具體包括八個方面。其中前五條涉及糧食直補政策實施機制的完善,后三條則主張改進政府支農方式。
(1)糧食直補依據商品糧數量進行。補貼依據改為以農民交售的商品糧數量進行,可以激勵種糧農民多產糧,避免中間環節從中弄虛作假來冒領國家的補貼,也可以使糧食直補資金補貼給那些在真正種糧的農民,而不是那些雖承包了責任田的農民,但實際不種田已外出打工或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民(蔣和平、辛嶺。2009;袁隆平,2009)。但這存在的潛在問題是農民的口糧沒有得到補貼(劉俊,2009)。
(2)糧食直補向糧食主產區傾斜。具體方式包括:改革并不斷完善糧食風險基金配套政策,在主產區糧食風險基金來源制度設計上應該給予主產區更多的傾斜扶持政策。國家增加主產區糧食風險基金規模,并逐步提高主產區糧食風險基金中國家匹配的比重(王海全、龔曉,2006):建立產銷區之間的糧食直補資金轉移機制,銷區直補資金向產區轉移的主要途徑是建立合理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包括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縱向轉移支付制度及產區與銷區之間的橫向轉移支付制度。可嘗試把我國的糧食直補資金從現行的糧食風險基金中分離出來,建立單獨的糧食直補基金或糧食安全基金,吸納銷區向中央財政繳納的直補資金,然后由中央財政轉移到產區財政,最終直補到產區農民手中(朱金鶴、傅展,2006)。
(3)糧食直補向種糧大戶傾斜。種糧大戶對糧價上漲、農業補貼反應敏感,可以采取類似累進稅制的補貼方式,制定相應的累進補貼標準(馬彥麗、楊云,2005;楊建利,邢嬌陽,2009);直補政策對種糧大戶的需求給與合理的考慮,對現代農業生產方式的推廣應用給與適當的補貼,如對達到一定規模的種糧大戶按實際面積給與一定的補貼,對農民使用先進的生產耕種方式給與補貼(國家發展改革委宏觀經濟研究院課題組,2008);將現行糧食政策由“普惠制”轉變為面向糧食種植大戶的“專惠制”,即以糧食種植大戶與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簽約的糧食銷售量為依據,核定糧食補貼標準,并同時對種糧農戶實行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保護(張建杰,2008)。
(4)糧食直補以土地經營契約作為補貼依據。全國政協委員吳正德提出,分離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將經營契約作為獲得補貼的唯一憑據。這樣可以有效避免“糧補”變“地補”,使種糧者能真正得到補貼(王瑜,2009)。
(5)構建糧食直補資金科學化、制度化的動態變動機制。建立直補總額同國家財政收入總額互動增長的長效機制,補貼要有一個合理比例,而不應根據糧食豐欠或糧價的高低頻繁變動(王玉紅,2006);建立直補水平同農資價格協調聯動機制,把成本上升作為一個常規變量納入補貼政策的目標之中,使補貼數量增長與成本變化聯動起來,在國內糧食價格保持穩定的情況下,國家對農業的補貼應基本上能夠彌補生產成本的上漲,以確保種糧始終保持穩定的收益水平(國家發展改革委宏觀經濟研究院,2008)。
(6)以集中用于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取代糧食直補。直補和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是不同的政策支農形式,改變政策支農形式,將支農資金更多地投向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有利于集中資金辦大事。針對目前土地拋荒和土地流轉規模開始萎縮這兩個現象,將增量糧食直接補貼資金用于促進細碎農地整理和中低產糧田改造,加強農田水利建設,鼓勵農地流轉和種糧農民的專業合作,推動糧食生產的規模化經營,在提高農民收入的同時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蔣和平、吳楨培,2009)。
關鍵詞:利益集團;公共政策;行為模式;房地產
1房地產利益集團政府的雙方關系
在西方,利益集團又稱利益團體、壓力團體、院外活動集團等,關于利益集團的研究滲透于西方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等多門學科,是一個綜合性的范疇。在我國,最近幾年對于利益集團的研究發展迅速。戴維•杜魯門在《政府過程》中指出,利益集團是任何建立在享有一個或更多共同看法基礎上,并且向社會其他集團或組織提出某種要求的組織。利益集團是自愿性的組織,由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為了尋求某種目標而結合在一起。大多數利益集團只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甚至僅代表一小部分人的利益。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形成了一些強大的既得利益集團,將國家的政策推向更有利于個人,而不是國家利益的方向。利益集團參與政治的結果就有可能導致強勢群體控制公共政策,進而損害公共利益。其中,房地產行業逐漸成為中國最強大的游說團體,影響著公共政策的制定。
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存在著一系列問題:房地產市場總體上處于供給的結構性過剩和高房價收入比以及消費預期導致的居民有效需求不足的狀態;商品房的高空置率和居民住房不足的矛盾;土地資源的低效率使用等等。
隨著房價逐步由一個經濟問題演變成一個政治問題,政府開始了針對房地產市場的強有力的宏觀調控。然而,實際效果卻不如人意,甚至出現“愈調愈高”的現象。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是主要原因。在房地產市場上政府、開發商和消費者三個行為主體中,對房地產價格產生最大影響的兩個主體是政府和房地產開發商,政府和房地產開發商雙方利益集團都會為了自身的利益在政策制定過程中不斷博弈,這也是在我國經濟轉型階段房地產市場的一個重要特點。
2房地產利益集團與政府之間的博弈行為模式
假設待開發的土地是閑置的空地。在博弈的第一個階段,政府判斷是否拍賣土地的開發權,若不拍賣,則其收益為零。影響政府選擇的因素很多,比如土地的面積、地理位置、周圍環境,城區規劃等。如果決定拍賣土地使用權,政府要作前期規劃,設計拍賣規則,并對參加競拍的開發商進行審查,包括公司的財務狀況、資信水平、工程質量等。拍賣過程中,各開發商憑借對該土地帶來的預期經濟收益的判斷和成本的比較,分輪叫出能接受的價格,直至能接受的最高價格,最終由出價最高的開發商得到使用權。
在博弈的第二個階段,房地產開發商在取得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后,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屋建設預備項目計劃備案手續。之后,房地產開發商方可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在開發建設中,房地產開發商應當在規劃、土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各項審批手續,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在這一階段,政府則監督開發商是否有違規違法建設。
博弈的第三個階段,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驗收。對綜合驗收合格的項目核發綜合驗收合格證,同意交付使用;綜合驗收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整改意見。
在這種行為模式中,土地交易可能存在暗箱操作,導致腐敗現象的產生。在標價最高者中標的拍賣方式下,隱含著一些對賣方不利的危險因素,若競標人之間形成某種形式上的串通,會使土地的價格大大降低,從而導致最終國有資產的流失。解決這個問題,可以預先設置一個底價,若最高競價達不到這個價格,則不能成交,同時要求投標人支付一定的投標費用,促使投標人積極爭取中標。當然也不能迷信公開招標或拍賣形式下所形成的土地價格就是市場價格,因為開發商對未來市場的樂觀預測、開發商之間的博弈和非理以及伴隨著開發商的道德風險等,都有可能使其可接受的交易價格偏離市場的軌道。因此,還需要公共政策制定者加強對房地產業的宏觀調控。
3公共政策制定者加強對房地產業宏觀調控的建議
(1)地方政府不斷規范自身行為,加強宏觀調控力度。由于拍賣土地的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導致一些地方政府熱衷于“以地生財”,只想通過地價的開高,從而獲得更多的收入。面對上漲過快的房價,一些地方政府并沒有從國家調控政策中找辦法、想對策,相反卻“空置”政策,大搞招商引資工程、新城市建設工程和拆遷改造工程,繼續通過大拆大建來刺激房地產,增加經營城市的籌碼,調控似乎不在他們考慮之列。因此,要想使調控不放空,地方政府就應該擺正自己的位置。作為人民政府,首先要完成肩負的解決“居者有其屋”的問題、維護市場秩序的基本任務。國家進行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除加大監督檢查外,問責措施也要跟上;同時,對宏觀調控取得實際成效的地方,政府要給予通報表揚,納入政績考核。宏觀調控措施能不能從文件變為現實,關鍵就看各級政府落實的決心和力度。
(2)加強政府監督。雖然市場經濟中開發商可以自主定價,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自主定價需要以成本為基礎,低于成本的低價傾銷和大大高于成本的暴利,都是法律法規不允許的。房地產不同于普通商品,它總價高,意味著開發商能夠輕易獲取巨額利潤。在實際操作中,一些開發商善用“虛擬成本”、“虛假需求”、“預期價值”、“設計概念”等來為其高房價自圓其說,如黃金地段、國外理念、綠色家園、環保裝修、教育地產等等,通過炒作概念不斷放大價格信號,最終的銷售價格大大偏離真實成本,而這正是開發商獲取暴利的玄機。面對這塊虛增的高額利潤,目前缺乏有效的約束與監控,而這恰恰應是下一步房市宏觀調控的著力點之一。
(3)完善公共政策,加大對開發商違背政策的懲罰。在國內的很多城市,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證而擅自售房、一房多售、不按期開盤等違規操作之所以屢禁不止,一方面是由于規則有待進一步明晰,執法力度有待加強;另一方面則在于規則本身的“疲軟“,如對于開發商的違規行為,有關部門的處理結果僅僅是罰款,但少數的罰款和高額的利潤比起來是那么的微不足道。如果違規者需要付出的成本很低而收益卻很大,則由于存在巨大的潛在利潤而使得規則本身的威嚴無以維系;反之,若違反規則的代價大到足以威懾意圖違規者,則不需過分強調,也可起到規范與震懾作用。
參考文獻
[1]李恩平.超大城市房地產發展的歧路[N].中國經濟時報,2005-05-16.
[2]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伴隨著教育改革的不斷深人,教育教學論文課題研究日益完善,教師素質也今非昔比。大多數教師在教育教學實踐的基礎上積累了豐富經驗,需把自己的探索、體會、經驗寫成教育論文,因此撰寫教育論文已是時展的要求。
但在具體的畢業論文寫作過程中,很多老師只是停留在實踐階段,不善于總結的占多數。那么,在寫教育教學畢業論文的時候,選題定題如何把握度呢?分享以下信息。
第一,題目難易要適當。
題目的難易程度要適當,如果急于求成,選擇的題目過大,那么即使勉強定題,也不知從何下筆,不但力不從心,往往舉步維艱,久攻不下,則常常是半途而廢。
第二,題目大小要適中。
初學寫作的老師在選題上最易犯的毛病是貪大求全,以為題目越大越有分量,其實論文的分量與題目的大小并不一定成正比。題目太大,反而由于自己學術不足,導致研究深度不夠,問題解決不清。
因此,若能抓住本學科領域中的一個關鍵問題,即使是小問題,深人展開,從各方面把它說深說透,有獨到的見解,把問題解決了,那么論文就很有分量。所以我們選擇課題,應盡量具體一些,范圍小一些,寧可小題大做.也不要大題小做。
最后給大家分享一些金融專業的畢業論文研究題目:
1.促進新農村建設的財稅政策分析
2.糧食安全與財政支持政策研究
3.地方政府財政公開與信息透明的研究
4.促進區域現代農業發展的財政政策研究
5.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模式探析
6.支持發展循環經濟的財政政策與措施研究
7.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
8.公共財政構建過程中的財政支出結構調整與優化研究
9.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10.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問題探討
11.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財政政策研究
12.國內外財政理論與政策比較研究
13.社會保障稅研究
14.農村社會保障研究
15.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管理研究
16.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和運營研究
17.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責任研究
18.農村醫療保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