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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參保意愿的考察
根據我們對相關領域文獻的研究,同時,由于農民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需求是一個離散的、非連續的變量,因此,常規的線性回歸模型不能適應這種情況。而我們設置的問卷中,將農民是否愿意參加養老保險設定為“是”和“否”兩種情況,因此采用二元logistic模型進行分析。本文采取自變量按類別逐步納入模型回歸的方式,回歸結果顯示,“性別”、“個人平均收入”、“養老方式”、“是否了解新農保”和“養老預期”通過了顯著性檢驗,在逐步放入并控制其他變量的情況下,顯著結果基本保持穩健。
1、被調查者性別對農民參加“新農保”意愿有顯著影響
男性比女性參保需求更強烈。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在于男性的養老觀念較為先進,“養兒防老”意識較弱,依靠自己養老觀念較強;而女性的養老觀念較為落后,“養兒防老”意識較強,依靠自己養老意識較弱。
2、被調查者的個人平均收入對農民參加新農保意愿有顯著影響
回歸結果顯示,其風險比(Exp(B))是2.33。人均年收入對農民參保意愿的影響程度很大,且呈現正相關,即家庭收入高的農戶會選擇參與養老保險;而收入低的農戶會選擇不參加農村養老保險,較高的收入意味著有較高的繳費能力和保險需求。
3、被調查者的養老方式對農民參加“新農保”意愿的影響
回歸結果表明,選擇“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的參保意愿比選擇其他方式來養老的農民更強烈,且通過了顯著性檢驗,符合經驗常識。
4、被調查者是否了解“新農保”對農民參保意愿的影響
回歸結果表明,農民對“新農保”的了解顯著影響農民的參保行為,其風險比(Exp(B))是2.901,說明越了解“新農保”的農民越愿意參加養老保險,這也是符合經驗常識的。
5、被調查者養老預期對農民參加“新農保”的影響
據調查數據顯示,“養老預期”顯著影響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意愿,農民越不擔心養老,其參加養老保險的意愿越低;越擔心養老,越愿意參加養老保險。
(二)對繳費承受能力的考察
現實中,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建立和持續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繳費承受能力,農民繳費承受能力較高,將有利于養老保險的建立和持續;相反,如果農民繳費承受能力不高,或制度規定的繳費標準超出農民承受能力,將阻礙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制度及時建立也無法長期持續。但是,農民的繳費承受能力卻絕非僅受家庭收入、富裕程度的影響,還受到文化程度、保險意識等多方面的影響,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與上文類似,本文也將以農民“自身因素”以及“制度與意愿因素”兩類變量群為自變量分析影響農民繳費承受能力的具體影響因素。為避免變量間多重共線性的影響,本文采用多元逐步回歸法對農民繳費承受能力進行統計分析,結果如表3所示。在納入模型的變量中,“平均收入”、“是否了解新農保”、“文化”、“婚姻”四個變量通過了顯著性檢驗。
1、被調查者個人平均收入對農民繳費承受能力的影響
回歸結果顯示,個人平均收入對農民繳費承受能力具有正向作用,個人平均收入越高,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承受能力越強。
2、被調查者對“新農保”制度的了解與否對農民繳費承受能力的影響
為了考察制度和意愿因素的影響,本文將“是否了解新農保”、“是否愿意參加養老保險”、“是否已參加養老保險”3個變量納入回歸模型,發現“是否了解新農保”顯著影響農民繳費承受能力,對“新農保”了解的農民比不了解的農民具有更高的繳費承受能力。
3、被調查者的文化程度對農民繳費承受能力的影響
回歸結果顯示,文化程度對農民參加“新農保”的繳費承受能力具有正向影響,且結果呈顯著性,說明文化程度越高,農民的繳費承受能力越高。實際調查中我們了解到,文化程度高,對“新農保”制度的了解和認知比文化程度低的人要更深刻,因為“新農保”制度是在政府補貼的基礎上,多繳多得,文化程度較高的農民在認識到這一點并結合自己的經濟基礎上,則會偏向選擇繳費較高的檔次,為自己未來的養老生活獲取更多福利。
4、被調查者的婚姻對農民繳費承受能力的影響
回歸結果顯示,已婚的農民繳費承受能力較低,未婚農民的繳費承受能力較高。年輕的、未婚的農民往往文化程度相對較高,對養老保險的認識和接受能力基本上都高于年長的、已婚農民,這可能是導致上述結果的重要原因。
二、結論與政策建議
(一)簡要結論
調查發現,被調查者基本信息中,南通地區老齡化程度更高,被調查者的文化素質、人均收入水平以及繳費承受能力均比玉林地區要高,說明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民具有更高的繳費承受水平。對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需求,南通地區的農民對新農保的了解、參與、需求均高于玉林地區的農民,說明新農保在南通地區的推廣程度較高,在玉林地區推廣程度較低。從回歸分析中得出,在對農民參保意愿的影響因素中,“性別”、“個人平均收入”、“養老方式”、“是否了解新農保”和“養老預期”這些農民自身因素呈現顯著性。在對農民繳費承受能力的影響因素中,“平均收入”、“是否了解新農保”、“文化”、“婚姻”四個變量對其具有顯著影響。
(二)政策建議
1、加快農村經濟發展,提升農民收入
對于收入較低的農民來說,未來良好的養老保障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奢侈品。因為在收入較低的情況下,農民考慮第一位的是基本生活需要、子女教育等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即使農民有意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但有可能沒有參保能力或不得不選擇較低的參保檔次,這從江蘇南通和廣西玉林兩地實地調研的結果比較也能得到同樣的結論。因此,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尤其是較不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提高農民收入,改善農民生活狀況,將有助于提高農民的參保能力,進而保證較高的參保率和參保質量。
2、加大宣傳力度,調動農民參保積極性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作為一項新的制度,目前各項政策措施的制定還不夠完善,阻礙了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這在玉林地區表現得尤為明顯,因此需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農民對“新農保”的了解程度。一是拓寬宣傳渠道,通過廣播、電視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把“新農保”政策總結成農民通俗易懂的政策,讓農民打消對政策的觀望意識,真正了解“新農保”的優越性。應當切實改善農村教育狀況,整體提高農民文化水平,在調查中發現玉林地區的農民文化水平較低,提高農民文化水平有利于加深農民對“新農保”政策的理解,而不是如調查中發現他們覺得“新農保”政策與他們毫無關系甚至從沒聽說過這樣的情況。二是加強農民養老風險意識的宣傳,倡導養老方式的多元化。在對兩地的調查中發現農民的養老方式都較為單一,且養老方式對農民參保意愿有正向影響,農民作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主體,只有其個人提高養老風險的意識和傳統養老保障思想的轉變才能激發他們的參保積極性,從而才能提高農民的參保意愿。
3、優化“新農保”制度設計,加強政策自身的吸引力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化
一、引言
農民工是從農民中率先分化出來,與土地保持著一定經濟聯系、從事非農業生產和經營、以工資收入為基本生活來源,并具有非城鎮居民身份的非農化從業人員,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形成的特殊社會群體。從人員構成來看,目前我國的農民工主要包括進城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其中,進城農民工約8600萬人,鄉鎮企業職工約12800萬人。
二、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提高城鎮化水平,轉移農村人口,優化城鄉結構,促進國民經濟良性循環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制度保證,是推進城鄉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重大舉措。以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代替傳統的土地保障,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助于城鄉精神文明建設和城鄉社會穩定,是先進文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根據農民工亦工亦農、工作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且偏低等特點,創造性的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險制度,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最大限度的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滿足農民工利益要求的具體體現。與此同時,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內在要求。
(二)推進城鎮化的需要
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工開始放棄農業生產活動,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備從事農業勞動的意識和技能。
據王奮宇等人對北京、珠海、無錫三個城市農村流動人口即農民工的典型調查顯示:已經有19%的農民工沒有土地,完全放棄了對土地的依存;有46.8%的農民工即使沒有失去土地承包權也會繼續在外務工,也準備放棄對土地的依存;16.5%的農民工處于不確定狀態,只有17.7%的農民工會選擇回家務農。這就說明,有近70%的農民工已經做出了城鎮化選擇,若為其提供社會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做出城鎮化選擇的比例還會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農民工沒有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在面臨失業、工傷、疾病、年老喪失勞工能力等問題時,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農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從事農業生產,加重農村失業和其他社會問題,并延緩城鎮化進程。因此,將土地保障作為農民工的最后避難所,已面臨各方面挑戰,而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則是推進城鎮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證,也是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的戰略舉措。
(三)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需要
從土地的承載能力及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角度而言,我國現有農村土地難以為包括現有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農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無法保障全體農村人口的溫飽問題。實施城鎮化戰略,減少農民,使大批農村勞動力主動放棄土地這一根本依托而走進城鎮、走進工廠,通過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民工率先完成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現代社會保障的過度,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加快城鎮化和農村現代化進程,為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創造寬松的環境。
(四)經濟條件基本成熟
農民工一般有相對穩定和高于農業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備了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可能性。而且,進城農民工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企事業單位一般都已經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對社會保險有較高的認識。
從鄉鎮企業看,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鄉鎮企業已經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許多鄉鎮企業在具備了一定實力后,也已著手考慮職工福利與保障問題,根據本地、本企業的實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保障措施,如對本企業職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學等給予了一定數額的補助;對于在本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進入退休年齡的職工一次性或分月發放一定數額的退休金,或由企業出資為職工購買一定標準的商業養老保險,等等。這些措施對于保障本企業職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業的范圍內,因而只能稱為企業福利,而非社會保險。但這些現象說明,許多鄉鎮企業已經具備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會保險的制度安排,而將鄉鎮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將給鄉鎮企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一個歷史性的機遇,也可以為其實施產權制度等改革創造寬松的環境。
(五)政府的基本職責
目前,我國政府的工作重點已經開始由經濟建設轉向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制度建設。制度建設,特別是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引起社會各個層面的密切關注,僅財政投入每年就達到數百億元(2001年為508億元)。但這是政府沒有及時承擔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責任而不得不承擔財政責任的必然結果。農民工處于城鎮化的最前沿,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農民工成為我國城鎮人口主體再建立社會保險(2012年農民工可能達到1.6億人),其社會保險制度成本將更高。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臺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臺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賬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賬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三)改革戶籍制度,放松對戶口的管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按照戶籍來劃分人與人之間界限,造成了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市里務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鎮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不利于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長期的戶籍制度不利于勞動力的流動,不能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阻礙經濟發展。要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進入城市的門檻應該降低,只要進城務工人員在所在城市具備一定的物業等資產,就可以申請加入所在城區。
(三)實施土地換保障,適當扶持農民工就業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土地換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戶,既可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積累,又可促進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加快城鎮化進程。
(四)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
城市農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傷。看病貴、住院貴、工傷沒有醫療保障是困擾城市農民工的大問題。因此,目前城市農民工最需要的是醫療和工傷保險。
建立和完善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應立足現實需要,分清輕重緩急,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要結合城市農民工特點,綜合考慮需要和可能,適當調整現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實際的大而全,要減輕繳費負擔,簡化辦理手續,適當降低醫保起付線標準。論文之日前通過的《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就受到了城市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的普遍歡迎。該《辦法》規定,勞務工只要每月繳納4元錢,就可既保門診費用,又保住院費用。這種“低交費,廣覆蓋,保基本”的“深圳模式”無疑值得各地借鑒。
(五)逐步推進,將社會養老保險費改為社會養老保險稅
開征養老保險稅替代現行的繳費制度,把養老保險費以法定稅賦形式固定下來。征稅的籌集方式是養老保險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現,現行的征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辦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體現,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稅的方式籌資,更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可以減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為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打下基礎;另一方面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國稅形式征收,便于全國統一管理,有利于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同時能夠保證企業主組織廣大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數量征收養老保險稅,能促使企業主無條件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且做到企業公平負擔,有利于公平競爭,有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四、結論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中的核心內容和生命工程,21世紀我國社會保障的重點就是要解決養老問題。轉型期分析構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途徑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農民工是一個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如何具體又徹底解決廣大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來說還是一個未解的重大課題,還需要繼續進行研究、探索和指導。還需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努力,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發揮應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參考文獻:
1、陽芳.王德峰.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J].發展研究,2006(6).
2、曹信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環境建設分析[J].人口與經濟,2005(1).
5、吳.進城務工人員養老保險制度亟待完善[N].金融時報,2006-02-17.
6、李群,吳曉歡,米紅.中國沿海地區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實證研究[J].中國農村經濟,2005(3).
7、王斌.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模式構想[J].中國勞動,2004(6).
8、盧海元.構建適合農民工特點的彈性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下)[J].中國勞動保障,2005(7).
9、楊國棟,蔡世玲.關注農民工保險問題[J].河北農業,2004(9).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化
一、引言
農民工是從農民中率先分化出來,與土地保持著一定經濟聯系、從事非農業生產和經營、以工資收入為基本生活來源,并具有非城鎮居民身份的非農化從業人員,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形成的特殊社會群體。從人員構成來看,目前我國的農民工主要包括進城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其中,進城農民工約8600萬人,鄉鎮企業職工約12800萬人。
二、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提高城鎮化水平,轉移農村人口,優化城鄉結構,促進國民經濟良性循環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制度保證,是推進城鄉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重大舉措。以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代替傳統的土地保障,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助于城鄉精神文明建設和城鄉社會穩定,是先進文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根據農民工亦工亦農、工作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且偏低等特點,創造性的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險制度,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最大限度的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滿足農民工利益要求的具體體現。與此同時,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內在要求。
(二)推進城鎮化的需要
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工開始放棄農業生產活動,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備從事農業勞動的意識和技能。
據王奮宇等人對北京、珠海、無錫三個城市農村流動人口即農民工的典型調查顯示:已經有19%的農民工沒有土地,完全放棄了對土地的依存;有46.8%的農民工即使沒有失去土地承包權也會繼續在外務工,也準備放棄對土地的依存;16.5%的農民工處于不確定狀態,只有17.7%的農民工會選擇回家務農。這就說明,有近70%的農民工已經做出了城鎮化選擇,若為其提供社會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做出城鎮化選擇的比例還會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農民工沒有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在面臨失業、工傷、疾病、年老喪失勞工能力等問題時,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農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從事農業生產,加重農村失業和其他社會問題,并延緩城鎮化進程。因此,將土地保障作為農民工的最后避難所,已面臨各方面挑戰,而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則是推進城鎮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證,也是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的戰略舉措。
(三)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需要
從土地的承載能力及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角度而言,我國現有農村土地難以為包括現有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農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無法保障全體農村人口的溫飽問題。實施城鎮化戰略,減少農民,使大批農村勞動力主動放棄土地這一根本依托而走進城鎮、走進工廠,通過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民工率先完成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現代社會保障的過度,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加快城鎮化和農村現代化進程,為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創造寬松的環境。
(四)經濟條件基本成熟
農民工一般有相對穩定和高于農業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備了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可能性。而且,進城農民工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企事業單位一般都已經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對社會保險有較高的認識。
從鄉鎮企業看,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鄉鎮企業已經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許多鄉鎮企業在具備了一定實力后,也已著手考慮職工福利與保障問題,根據本地、本企業的實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保障措施,如對本企業職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學等給予了一定數額的補助;對于在本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進入退休年齡的職工一次性或分月發放一定數額的退休金,或由企業出資為職工購買一定標準的商業養老保險,等等。這些措施對于保障本企業職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業的范圍內,因而只能稱為企業福利,而非社會保險。但這些現象說明,許多鄉鎮企業已經具備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會保險的制度安排,而將鄉鎮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將給鄉鎮企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一個歷史性的機遇,也可以為其實施產權制度等改革創造寬松的環境。
(五)政府的基本職責
目前,我國政府的工作重點已經開始由經濟建設轉向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制度建設。制度建設,特別是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引起社會各個層面的密切關注,僅財政投入每年就達到數百億元(2001年為508億元)。但這是政府沒有及時承擔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責任而不得不承擔財政責任的必然結果。農民工處于城鎮化的最前沿,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農民工成為我國城鎮人口主體再建立社會保險(2012年農民工可能達到1.6億人),其社會保險制度成本將更高。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臺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臺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賬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賬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三)改革戶籍制度,放松對戶口的管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按照戶籍來劃分人與人之間界限,造成了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市里務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鎮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不利于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長期的戶籍制度不利于勞動力的流動,不能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阻礙經濟發展。要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進入城市的門檻應該降低,只要進城務工人員在所在城市具備一定的物業等資產,就可以申請加入所在城區。
(三)實施土地換保障,適當扶持農民工就業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土地換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戶,既可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積累,又可促進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加快城鎮化進程。
(四)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
城市農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傷。看病貴、住院貴、工傷沒有醫療保障是困擾城市農民工的大問題。因此,目前城市農民工最需要的是醫療和工傷保險。
建立和完善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應立足現實需要,分清輕重緩急,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要結合城市農民工特點,綜合考慮需要和可能,適當調整現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實際的大而全,要減輕繳費負擔,簡化辦理手續,適當降低醫保起付線標準。論文之日前通過的《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就受到了城市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的普遍歡迎。該《辦法》規定,勞務工只要每月繳納4元錢,就可既保門診費用,又保住院費用。這種“低交費,廣覆蓋,保基本”的“深圳模式”無疑值得各地借鑒。
(五)逐步推進,將社會養老保險費改為社會養老保險稅
開征養老保險稅替代現行的繳費制度,把養老保險費以法定稅賦形式固定下來。征稅的籌集方式是養老保險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現,現行的征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辦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體現,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稅的方式籌資,更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可以減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為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打下基礎;另一方面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國稅形式征收,便于全國統一管理,有利于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同時能夠保證企業主組織廣大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數量征收養老保險稅,能促使企業主無條件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且做到企業公平負擔,有利于公平競爭,有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四、結論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中的核心內容和生命工程,21世紀我國社會保障的重點就是要解決養老問題。轉型期分析構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途徑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農民工是一個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如何具體又徹底解決廣大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來說還是一個未解的重大課題,還需要繼續進行研究、探索和指導。還需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努力,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發揮應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參考文獻:
1、陽芳.王德峰.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J].發展研究,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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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群,吳曉歡,米紅.中國沿海地區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實證研究[J].中國農村經濟,2005(3).
7、王斌.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模式構想[J].中國勞動,2004(6).
8、盧海元.構建適合農民工特點的彈性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下)[J].中國勞動保障,2005(7).
9、楊國棟,蔡世玲.關注農民工保險問題[J].河北農業,2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