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環境法學論文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刑罰的目的作為國家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所要達到的目標或效果,在刑法理論體系中占有著重要的地位,既是整個刑罰理論體系的基礎,也是整個刑罰制度的精髓。我國刑法學界關于刑罰目的在總體上主要有懲罰說、改造說、預防說、雙重目的說、預防和消滅犯罪說、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說等學說。從根本上講,懲罰說是單純報應說的體現,改造說是單純特殊預防說,雙重目的說、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說等是報應和預防結合說的不同表達;預防說、預防和消滅犯罪說都屬于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結合說。盡管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關系究竟應如何安排存在不同的認識,但是,從總體上講,目前學界認可刑罰目的包括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兩個方面是不爭的事實,可以講“雙重預防目的說”是現階段我國刑罰學界的通說。③此外,對于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發展趨勢,我國刑法學界大多數學者贊同從社會發展和歷史進化的趨勢來看,兩個預防的關系是朝著特殊預防作用不斷強化的方向發展的觀點,認為“特殊預防強化,一般預防弱化,應該是一般發展趨勢”已成為國內學者的共識。有學者研究了嚴重環境侵權行為的特殊危害性,認為環境侵權行為不僅可能侵害單純的公私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及相關的環境管理法規,還可能會影響到一個社區、一個地區人群的生存條件,如不采取更加有效的遏制措施,有時甚至會影響到人類的存續,因此,認為“國家在對環境犯罪科處刑罰時理應更加重視的是刑罰的一般預防作用,而不是特殊預防作用;環境刑法的立法旨趣更應重視的是對規范的維護,而不僅僅是對法益的滯后補償。”④相應地,在實務領域,有學者對相關實際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議性的改進建議。
⑤其他領域的研究者對于環境法對法學理論提出的挑戰也有論述,例如,雖然我國大部分學者仍然堅守傳統的觀點,①否認環境是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學說,②但是,有學者對傳統法學理論中的主客體關系對象論提出質疑,認為環境法不僅像傳統法律那樣調整人與人的關系,還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蔡守秋先生的“調整觀”就是這種觀點的代表;③再例如,對于環境法的本質屬性,有學者認為環境法不同于一般的權利本位的法律,它應該是義務本位的規范;④在人和自然的關系方面,雖然很多學者堅持“人類中心主義”,對“生態中心主義”頗多質疑,⑤但是,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主張在環境法之中要改正以往的過于極端的“人類中心主義”的立場,甚至有人開始主張環境法的人與自然環境觀應當是“共進的生態人類中心主義”環境觀。⑥
二、對于環境法三個“超越”的分析
前述學者的論述在某種程度上都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學者從法理學的角度對環境法學給傳統法學所帶來的所謂挑戰做一個系統的分析。接下來,筆者將嘗試著從宏觀層面上將環境法對傳統法學可能的挑戰做一個理論梳理,如果我們將環境法對傳統法學的挑戰理解為是對傳統觀點的超越,那么相應地,環境法對于傳統法學可能的挑戰可以被歸結為三個超越。
(一)超越人類的界限———主體之維區分主體與客體是傳統法學理論思考的一個基本范式。一般認為,主體是實踐活動和認識活動的承擔者;客體是主體實踐活動和認識活動指向的對象。近現代科學的研究范式是以笛卡爾、培根和牛頓為代表的“主、客二分法”為主要模板的,這種范式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人、物二分”方法的適用。“人、物二分”法的基本含義在于:首先,這個世界分為主體與客體;其次,人是主體,不能是客體,物是客體,不能成為主體;再次,人有內在價值和意志自由,有法律主體資格或法律主體地位,享有法律權利并承擔法律義務;最后,人是第一性的,物是第二性的,人的思想、精神或意志形成物并決定物。這種范式體現在傳統的法學理論中就表現在將法律關系的主體界定為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個人或組織,將法律關系的客體界定為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指向、影響和作用的對象。⑦將這樣的觀點帶到環境法領域,人類理所當然地是主體,而自然因素,包括動物、植物在內的因素都統歸為客體。隨著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已有的法律制度在解決環境問題時顯得力不從心,其主要表現之一就是環境狀況并未根本改善,人們開始反思原本的法學理論,認為需要提高環境本身的地位。歐洲綠黨的興起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產生的,并正在影響和改變著歐洲的政局。⑧中國的學者也在開始關注諸如動物的權利,如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發生以后,學者們以自然物(鱘鰉魚、松花江、太陽島)的名義提訟。⑨如果說環境問題的被提上議事日程是一個歷史發展的趨勢的話,那么超越“狹隘”的人類中心主義的界限則是法學發展過程中的一個必經階段。在當前,這個超越可以被視為是對我們主流法學理論的一大挑戰。
(二)超越國別的界限———空間之維一般來說,法律是一國之內的,國際法在傳統法學理論中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而環境問題絕大多數是超出一國國界的,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的增加所帶來的溫室效應是任何國家都逃不開的;阻止臭氧層的稀薄也不是一個國家的事務。要解決環境問題,就必須有全球的視野。環境法作為應對環境問題的社會手段,必須要求超越傳統上從一個國家的角度考慮問題的立場。一般認為,國際環境法是用來調整國際法主體在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與資源中形成的各種國際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①從該定義可以看出國際環境法的全球性和跨國性。即便是各國的環境法,也離不開與國際環境法協調的問題,如果說關注一國之事是我們傳統法學理論的一個基本特征的話,那么環境法的興起對我們的挑戰之一就是要超越這種國別的界限,放眼世界。有學者認為,這種超越國別性還導致了全球的環境立法具有了一種“趨同性”,每個國家的環境立法都是在國際環境法的指導下制定的。②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就是這樣的一個努力———讓全球面對共同的挑戰,引導我們擺脫國別界限的限制。
(三)超越代際的界限———時間之維關注當下的事情是一個無可厚非的立場,傳統法學理論研究的立足點以解決當代人的事情,甚至當代人眼前的事情為根本切入點與目標。雖然立法的原則之中有所謂的適當超前的要求,但是這種超前歸根結底是為當前利益服務的。③環境法的發展對我們的長遠意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這個星球是我們世世代代的棲息之所,以后的人類是我們基因的延續,我們自己僅處在這種綿綿不斷的基因延續的一個極短的時間段上,所以我們必須要考慮到后代的生存。④“可持續發展”(Sustainabledevelopment)的概念就清晰地反映了這樣的精神,“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在這里,我們的目標已經不僅僅是自身了,還考慮到了后代人生存的需要。這對于傳統法學理論而言,又是一個極大的挑戰,代際的隔閡是我們需要超越的一個界限。
三、難以避免的尷尬———另一種視角
環境法對主流法學理論所構成的上述三個挑戰是否可以被圓滿解決?我們是否可以實現這三個超越?已有學者對相關問題進行過探討。筆者認為,就目前的情形來看,“應對挑戰”的難度還是非常大的。
(一)從孟子的“不忍人之心”看人類的主體意識超越主體的維度,不僅將人類自身當作是主體,還要將自然的因素當作和我們一樣的主體,這需要我們對包括其他生物在內的自然環境抱有同對人類自身相當的關心。然而,人類是否真有這樣的情懷?盡管亞圣孟軻很早就提出來過“不忍人之心”的觀點,認為“無惻隱之心,非人也;無羞惡之心,非人也;無辭讓之心,非人也;無是非之心,非人也”。但是在我們看來,這樣的同情心更大程度上是局限在人類自身的范圍之內的,人類的這種同情心是來自于一種所謂的“弱者情懷”的。無論從生物學的角度,還是從政治、社會實踐經驗的角度來看,人類總是可以將自己置于弱者地位的。這種弱者意識可以幫助我們解釋為什么人們那么容易對于經受苦難者表現出足夠的同情心。也就是說,同情心的來源是因為我們害怕自己也會處于與受苦難者相同的境地。這種類似于移情、通感的能力,讓我們對可以想見的痛苦感同身受。“借由想象,我們把自己擺在他的位置,我們設想自己正在忍受所有相同的酷刑折磨,我們可以說進入他的身體,在某種程度上與他合而為一,從而對他的感覺有所體會,甚至我們自身也升起某種程度上雖然比較微弱,但也并非與他的感覺完全不相像的感覺”。①我們甚至會將我們的同情心擴展到動物身上,動物在應對痛苦時的反應也可以使我們的心靈被觸動;但是,我們當前還很難對植物保護主義者的宣傳怦然心動,因為我們還無法感受其痛苦。②我們如何才能切身地理解和體悟到資源被消耗殆盡、環境被破壞給自身帶來的痛苦?賦予自然以主體資格,不僅僅是說我們認識到它們的價值,還要從它們自身的角度來看待這種價值。這種將自然因素與人類自身平等看待的高度,我們目前恐怕還難以達到。
(二)民族國家的界限當今世界中最穩固的組織恐怕還是國家,超越國家的組織的確是存在的,但是其功能的發揮很大程度上還是依賴于國家的。在我們看來,民族、民族國家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里是不會消失的。在現有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下,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還是依賴于生產活動的。這種生產的基礎不可避免地決定于我們所處的地理位置及其礦藏資源,地球上不同地方的人們所處的生活情況必然是不同的,這種地方性最終會形成民族性。當今世界上的國家大部分是以民族和地域為主要因素建立起來的,國家的這種地方性、民族性就很難消除。只有當人類的生存不需要依靠任何地球上的資源的時候,這些差異或許可以消失。國家、民族的存在不僅僅可以從自然的區別的角度來找其原因,其更為根本的原因可能還在于它的人性基礎。單個人總是處于一種弱勢地位的,為了生存必須要結成群體而生活。③人類需要一種歸屬感,而現代社會中國家就是最好的身份認同,在民族主義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民族國家是我們最好的棲息地,是我們最后的精神家園。“民族”的想象能在人們心中召喚出一種強烈的歷史宿命感。無可選擇、生來如此的“宿命”,使人們在“民族”的形象之中感受到一種真正無私的大我與群體生命的存在。④民族主義在相當長的時間里是不會消失的,建立在民族基礎上的國家也是無法消融的。人類在考慮問題時還是以國家為出發點。如果說人類組成國家是為了抵御共同的危險的話,那么從理論上來說,似乎也存在著走向全球統一的可能性,那就是人類遭遇了共同的災難,若真的像電影《2012》所表現的那樣,⑤在面對著全球共同的災難的時候,世界人民應該會走到一起的,但是這個結論有兩個問題:第一,這種在災難之下形成的共同意識是不會太長久的,一旦災難過去,相關記憶會逐漸消退,國家意識肯定還會復蘇;第二,這樣的共同災難是無法預測的,果真遇到,災難之后的一個相當長的時間里人類或許根本就不需要法律。有人認為目前的全球環境惡化提供給了這樣一個契機,人類會在此基礎上找到共同的利益,拋棄一己之見。筆者認為這樣的判斷還為時尚早,全球氣候問題算是一個全球環境問題了,可是這并沒有將全球人民團結到一起來。⑥國家的區別在目前仍將存在,超越空間維度的具有很強的無國界特征的統一環境法能否真得成為在各國通行的法律,著實讓人懷疑。
(三)軟法是不是法?我們的主流法學理論認為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①即便我們放眼西方,情況也是差不多的。在奧斯丁的眼中,法律是者的命令,強制力是法律的基本特征,因而奧斯丁也否認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具有法律的性質。②像企圖在國際范圍內實現統一價值的國際環境法這樣的“法律”,顯然是不符合法律的特征的。即便是凱爾森這種承認國際法的學者,其贊同的理由也更多是因為“將國際法和國內法視為兩個完全不同的體系在邏輯上是不成立的,”③沒有強制力的法律還是不是法律?超越國別界限的國際環境法能否發揮法律的功能?仍是我們無法回避的問題。近來學術界興起了一個新的學術熱點———軟法。④學術界對此投入了大量的資源,取得了很多的學術成果。“軟法是原則上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有實際效力的行為規則”,⑤有學者進一步做了說明,指出軟法不具有約束力,指的是法律上的約束力,而實際上并非是說軟法不具有任何約束力。環境法學界、尤其是國際環境法學領域很多學者借用“軟法”來論證國際環境法的法律性質,軟法的概念似乎是天然地符合國際環境法的,有學者大膽地判斷“環境軟法就是環境法的未來”。⑥筆者認為,無論使用什么名詞來支持國際環境法的法律性,一個很重要的缺陷就是其法律后果無法被合理地承擔。一個不遵守國際環境法的國家所帶來的后果不僅僅是由其本身承受,同時也讓其他國家甚至整個世界來承受,而目前并不存在相對有效的手段來改變這一現狀,如果是這樣的話,這種環境法與政治性的宣誓、出于倫理的振臂高呼又有何異?⑦國際社會為應對全球氣候問題而達成的《京都議定書》,面對美國的不批準能有什么樣的懲罰措施?因此,試圖用“軟法”來給予國際環境法以傳統法律的地位,進而淡化國際環境法的非傳統性的做法,在筆者看來是很困難的。因為,國際環境法本身就與傳統法學理論不相協調。
(四)我們真的有那樣的長遠眼光嗎?追求享受或許不能說成是人類的一個弱點,很多時候正是一些享樂的欲望推動了社會的進步,⑧所以短視就難免成為人類的一個重要特點,也正因為這樣,我們才那么多地去強調要有長遠眼光,要有大局意識,要為后代人考慮。“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正是在強調我們去關注長遠的利益。傳統的法律至少不是以未來的事情為中心、出發點和歸宿的,我們主要是考慮當下以及有限的、對我們有現實影響的將來,考慮過去也是為了學習經驗以服務當下。⑨之前倒不是我們不愿意去考慮子孫后代,而是沒有這個必要,因為資源是足夠的(在當時的開發能力下),或者說我們根本沒有意識到資源和環境的有限性。但是隨著人類對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伴隨著人類認識能力的提高,我們有了日益加重的緊迫感,意識到自然和環境資源的有限性,考慮到了環境惡化的嚴重性。瑏瑠我們會為了將來的發展而限制當下的欲望,但是這樣的理性能達到怎樣的水平?我們已經習慣了很多便利,如冬日的暖氣、無盡的水資源(對于南方的人民而言),為了節約而放棄這些享受嗎?我們不抱太高的期待。在國際視野下,我們不會為了環境而停下向歐美靠近的步伐,西部山區人民不會為了保護森林而放棄致富的夢想,非洲人民不會愿意永遠這樣落后下去而停止對于資源的高度開發。可以說我們現在是比以往任何一個時期都更加重視環境保護了,科學發展觀作為一個全國性的戰略已經被強調了將近10年了。即使是放在國際的視野上我們也不遜色,因為可能沒有哪一個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會對環保形成如此的共識。即便是“綠色GDP”被提高到再高的程度,其本質還是GDP,我們根本無法卸下發展的重任。沒有了基本的發展,空談環保是很難行得通的。在外國學者眼中,我國的環境立法起步較晚、發展快,基本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法律體系已經構建起來,但形勢依舊嚴峻:“仍然是一個有著嚴重不足和缺陷的體系”(itremainsasystemwithseriousflaws);在本質上還是一種行政而非法律制度,法院的作用未得到很好地體現;地方利益經常影響規則的實施等等。①
四、結論
一、環境經濟學的產生與發展
環境經濟學科的產生與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并引起社會普遍關注是分不開的。自人類進入工業社會以來,在追求經濟增長的驅使下,人類對自然環境展開了大規模的前所未有的開發利用。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出于戰后重建家園的強烈愿望,一些工業化國家一味追求經濟的快速增長,表現出了空前的增長熱潮。雖然在極短的時期內,人類創造出了巨大的物質財富,但同時,在工業化、城市化的過程中,大大加劇了對耕地、淡水、森林、礦產的消耗,引發了深重的環境災難,給人類社會帶來了巨大的危害和不利影響。僅20世紀50~60年代的“公害”事件就曾使成千上萬的人直接死亡。可以說,這一時期的環境問題與農業社會時期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不僅直接威脅到人們的生命健康,而且嚴重削弱了自然環境系統對人類社會生存發展的支持能力,給人類未來的發展蒙上了一層陰影。這種嚴峻的環境形勢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公眾的環保意識空前高漲,環境運動在發達國家開始蓬勃發展,一大批社會有識之士也加入到宣傳環境保護的行列之中,最著名的莫過于1962年女生物學家萊切爾·卡遜(Rachel.Carson)寫的科普著作《寂靜的春天》引起的轟動。該書描繪了一幅由于農藥污染所帶來的可怕景象,驚呼人們將會永遠失去“明媚的春天”。該書的問世,對公眾的環境意識施加了重大影響,在世界范圍內引發了人類對環境與發展前景的關注。與此同時,學術界也開始對環境問題進行科學意義上的探討。從20世紀50年代起,生物學、化學、地理學等自然科學開始對環境問題進行科學探索,主要是從技術的角度提出了環境污染的嚴重后果并提出了一些可行的解決方案,取得了比較重大的進展。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很多經濟學者開始運用現代經濟理論與經濟學分析方法對環境問題進行重新思考,探討環境與經濟的相互關系、環境問題產生的經濟根源以及解決環境問題的經濟途徑等課題。同時發現傳統經濟理論對環境問題認識的兩大失誤在于,一是低估了環境負外部性對市場經濟運行的廣泛影響。僅僅把外部性當做市場經濟運行中的一種偶然、個別的現象,而忽視了在大規模開發與利用環境資源過程中外部性是一種無處不在的普遍現象這一事實,因而產生了嚴重的環境后果。二是傳統經濟理論片面強調GNP作為衡量社會發展與進步指標的作用,而忽略了GNP增長所付出的環境代價。對環境問題的經濟分析不僅使環境研究有了一個重要的新的分析視角,同時也進一步拓展了經濟學的研究領域。在嚴峻的環境現實面前,越來越多的經濟學者開始關注環境問題,這意味著環境經濟學作為一門獨立的經濟學分支學科的客觀條件正在逐步成熟,隨著大量的有關環境經濟研究成果如各種關于環境問題的學術研討會、期刊、教科書等的迅猛增加,環境經濟學終于在20世紀60年代開始形成,并且隨著環境現實的發展變化與人們對環境問題認識的不斷深化而得以迅速發展。其發展軌跡實際上沿著兩個方向同時抑或交替地向前推進,一是微觀環境經濟分析的不斷深入,二是宏觀環境經濟分析的不斷拓展。
微觀環境經濟分析主要是在新古典框架內探討環境問題的經濟根源、治理途徑以及與環境治理相關的費用效益分析方法與環境價值評估技術等內容。按照新古典經濟學的觀點,環境問題的經濟根源在于環境資源配置上的市場失靈以及政府干預產生的政府失靈。最初對市場失靈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外部性理論上。所謂外部性是指經濟活動中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或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的不一致現象,有負外部性與正外部性之分。前者是指私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的情況,而后者則是指私人收益小于社會收益的情況。一般認為,環境問題主要是由于負環境外部性所致。譬如工廠向外排放廢氣對空氣造成的污染雖然損害了周圍地區居民的利益,卻往往并沒有因此而承擔相應的成本,而是將其直接轉嫁給社會。這樣一來,工廠就沒有動機減少廢氣排放,從而造成空氣的過度污染。下圖簡單描述了這一情形。圖中P代表完全競爭市場產品價格,MPC代表廠商生產的邊際私人成本,MSC代表廠商生產的邊際社會成本,由于廠商并沒有考慮污染排放給他人造成的損害,因此邊際私人成本要小于邊際社會成本。廠商按照利潤最大化原則生產時將會生產Q單位的產量,此時邊際私人成本等于邊際私人收益。但如果按照社會利益最大化原則生產,廠商只應該生產Q[*]關水平產量,此時社會邊際成本與社會邊際收益一致。顯然,由于廠商沒有考慮生產的負外部性,生產水平超過了社會最優生產水平,從而產生過度污染。
運用外部性理論來解釋環境惡化的原因實際上來源于庇古的思想。庇古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經濟學》一書中就對此進行了分析,只是當初環境問題尚不突出,因此也就沒有引起太多的關注罷了。不僅如此,庇古還提出了糾正外部性的辦法——對引起外部性的活動征稅或補貼(后者適用于正外部)。庇古稅也因此成為環境經濟學家們為解決環境污染問題開出的最早的經濟藥方。看起來,外部性理論已經對環境問題進行了比較完美的分析,但很快人們就有了新的發現,這源于科斯1960年《社會成本》一書的發表。由科斯等人創立的產權理論為人們對環境問題的經濟分析提供了新的工具。按照產權理論,環境問題的根源不是由于市場缺陷而是由于環境資源產權的不明確所致。哈丁(Hardin1968)關于“公地悲劇”的研究最能說明這一點。其大意是,在中世紀英格蘭的一些農村地區,有供社區成員放牧的公地。當時做出這項制度安排的可能性原因有二。一是草地的細分存在困難,二是牲畜的食草范圍難以控制。然而,社區成員為了從公地上獲取最大利益,競相增加牲畜頭數,結果導致公地上出現過度放牧現象,進而造成公地退化,甚至毀滅的悲劇。經濟學家們以公地悲劇為例說明如果沒有排他性產權安排,必然會導致環境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因此,產權學派開出的治理環境藥方是明確環境資源的產權,然后讓市場來決定環境資源的配置。按照“科斯定理”,只要交易成本為零,不論產權界定給誰,市場都會實現最優資源配置的效果。產權理論并不是對外部性理論的替代,而是進一步豐富了經濟學家們對環境問題的解釋。在這兩種理論的指導下,經濟學家們提出了以直接管制、征稅、排污權交易等各種途徑來解決環境問題的政策。由于環境治理必然涉及到治理成本與治理收益兩個方面,因此,費用效益分析這一基本的經濟學分析方法也自然被用來進行環境政策分析。環境經濟學家認為,環境治理的目標并不是環境質量越高越好,因為隨著環境質量的逐步改善,進一步改善環境的成本會越來越高,而相應地環境改善所帶來的效益則會越來越小,因此,從經濟效率的角度來分析,最優環境質量目標應是在環境治理的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相等的水平上。環境經濟學家們進一步發現,不同環境政策手段的效率與成本是不一樣的,如何以最小的成本來實現既定環境目標也是環境經濟學要研究的重要內容。與費用效益分析密切相關的是對環境資源的價值評估問題。因為環境資源本身是非市場交易產品,其價值不可能通過市場自動表現出來,也正因為如此,市場對環境資源配置才會失靈。所以,為了給環境資源“定價”,一系列環境價值評估方法如意愿調查法、旅行成本法、享樂價格法、生產函數法等也成了環境經濟學不斷探索的新領域。公共選擇學派的興起為人們探討環境問題提供了又一個新的理論武器。以198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布坎南為代表的公共選擇學派重新審視了政府的性質與作用,將“經濟人”概念進一步延伸到那些以投票人或國家人身份參與政治或公共選擇的人們的行為中,即承認政府追求的也是某種特殊利益而不是全民利益,政府也有失靈的情況。公共選擇學派的這一理論同樣被環境經濟學家們應用于對環境問題的分析,指出政府失靈也是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之一。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政策沒有糾正現行環境市場價格與實際價格的偏離,二是一部分經濟政策甚至人為地扭曲了市場價格,如不適當的資源補貼價格政策。當然,指出政府失靈也并不是完全否認政府在環境管理中的作用,甚至排除政府對環境問題的干預。環境經濟學家的觀點是,解決政府失靈的關鍵還是在于提高決策當局對環境問題的正確和全面理解,以及制定出可操作性強的政策措施。當然,這也有賴于經濟學家們提出更好的理論解釋和解決問題的辦法。
微觀環境經濟分析主要遵循古典傳統,從資源的角度對環境問題進行探討,使經濟學在解釋與解決環境問題上有了突破性的進展。但人們也同時開始意識到環境問題的惡化與經濟規模迅速擴大是分不開的。因此,很有必要從宏觀的角度來探索環境系統與經濟系統之間的相互關系,揭示其相互影響的內在規律,并從宏觀上提出協調環境與發展的戰略措施。這也是宏觀環境經濟分析面臨的主要任務。傳統宏觀經濟理論主要討論國民收入增長與就業問題,宏觀經濟政策目標主要包括經濟增長、充分就業、物價穩定與國際收支平衡。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宏觀經濟學并沒有把環境問題納入其討論范圍。但是隨著與經濟增長相伴隨的環境問題的越來越嚴重,宏觀經濟理論與環境與經濟之間的相互影響開始給予了越來越多的關注。無論是宏觀理論模型還是應用模型的研究都試圖表明宏觀經濟發展與環境是怎樣相互影響的以及環境與能源政策是怎樣影響宏觀經濟運行等問題。當然對于這些問題的宏觀分析可以應用很多不同的模型,如一些模型包含了很多描述環境方面的方程,而有些則包含很少這類方程。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教授梅多斯等人受民間國際研究機構羅馬俱樂部的委托,就當前的增長趨勢與未來人類困境關系進行研究,經過兩年多的研究,他們于1972年提交了一份名為《增長的極限》的研究報告。該報告建立了一個精心設計的以電子計算機模擬計算為基礎的世界模型。模型包括決定全球經濟增長和人類未來的五個基本因素:人口增長、糧食生產、工業發展、能源消耗和環境污染,并得出了“如果世界人口、工業化、污染、糧食生產以及資源消耗按現在的增長趨勢持續不變,這個星球上的經濟增長就會在今后100年內某個時候達到極限,最可能的結果是人口和工業生產能力這兩方面發生頗為突然的、無法控制的衰退或下降的可怕結論。《增長極限》的發表,在全球范圍內引起了關于人類增長前景的大討論,也標志著環境問題開始正式納入宏觀經濟理論模型的分析之中。隨著人們對增長認識的不斷深入,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思想。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對可持續發展的定義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而又不損害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的發展”。這一思想很快被納入宏觀經濟分析模型之中,使宏觀環境經濟分析有了新的發展。可持續發展戰略也促使人們開始反思傳統反映經濟福利指標GNP的合理性。一些經濟學家提出了如何建立把資源退化、環境破壞等影響因素包括在新的國民收入指標或者稱為綠色國民收入指標的問題。隨后,這一問題也開始逐步成為宏觀環境經濟分析的一部分。戴利在1991年發表的《避免不經濟的增長》一文中提出了經濟學家應該研究最優經濟規模的觀點,從新的角度探討了環境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此外,對環境問題的宏觀經濟分析也逐步擴展到國際維度,如國際貿易與環境的相互影響、全球氣候變暖的經濟分析以及全球環境問題的共同治理等問題都可以用新的宏觀經濟模型進行分析。
總之,無論在國家范圍內還是國際維度內,宏觀環境經濟分析在預測未來可能發生的環境問題、對環境政策的宏觀經濟影響進行評估、分析能源戰略及其對環境與經濟的影響以及分析國際環境問題中的合作與斗爭等方面都有著重大意義。最基本的宏觀經濟模型如內生增長模型已經拓展到自然資源開發、污染排放以及氣候變化等領域的分析,宏觀經濟理論正在并將繼續對環境政策產生重要影響。這些理論模型,對于正確理解經濟與環境的相互關系是很有裨益的。
增強環境法學師資力量
當前環境不斷惡化、資源逐漸枯竭,環境法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這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在大力宣傳保護環境,節約、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要加強學校這個宣傳主陣地的環境法教學工作,各高校應盡可能地聘任環境法專業的碩士或博士來擔任環境法教學工作。教師是課堂教學活動的主要參與者,直接影響著課堂教學的質量以及環境法知識的傳授和普及。另一方面,也要為教師提供學術交流的便利,在請國內外著名環境法學專家進行學術交流的同時,也應使具有不同學科背景的教師有機會針對環境法教育發表自己的見解,以此起到拓寬環境法教學的思路和方法,提高環境法教學效果,實現環境法之培養學生對環境法學基本理論的理解,系統掌握環境法律規范,達到對環境法律的實際運用的目的。
創新教學方法和手段,豐富實踐教學內容
從學校的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學校現有的教學條件,不斷完善,創新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首先,盡量采用多媒體授課。多媒體授課形式具有信息量大、直觀、清晰簡潔的特點,所以該教學手段已經非常普及。并且環境法教學具有的需要大量案例、圖片和視頻資料支撐的特點,而多媒體教學可以使原本枯燥的環境法理論變得豐富而生動。其次,切實貫徹案例教學法。我國目前的環境問題相當突出,環境污染和破壞事件層出不窮,政府的各種環境保護措施也不斷出臺,這就要求教師盡可能選擇最新發生的,并且發生在身邊的案例,用自己的語言表達出來,適時對所發生的事件進行客觀點評,讓學生進行分析,使同學們能夠親臨其境,感同身受,從而提高環境法的真實性和趣味性,吸引同學們的注意力,增強學習興趣。傳統法學實踐教學方法主要是到鄰近的法院、檢察院和律師事務所實習,側重于對所學理論知識的演練和掌握,而不是法律職業技能的訓練。同時,由于環境法的理論性、抽象性較強,所以環境法教學在培養學生環境保護精神和責任感方面尚需加強。因此,在環境法教學中有必要豐富傳統法學實踐的內容,以適應環境保護需要。首先,可以考慮到一些鄰近當地的自然保護區、廢物處理中心、污水處理廠等進行實地參觀考察,這樣既強化了學生的環保意識與理念,又可以結合實踐對環境法律規范中的相關內容產生生動的理解與認識,便于學生把環保內化為自己的生活方式。同時,在環境法實踐教學中引入法律診所教育,以此簡單易操作的參加法律實務形勢,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增強學生的環境保護精神和社會責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