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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xxxxx
一:序言
提出我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大量存在無證人出庭作證既怪異又正常的現象。為引入正文作鋪墊。
二:證人出庭之現狀
首先提出法律要求證人作證的義務。引用.齊文遠.姚莉.鄒斌:<<新刑訴法實施過程中的幾個問題>>,載<<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崔敏:<<刑訴法實施中的問題與建議>>載<<現代法學>>1998年第1期中證人出庭作證現象之稀少作為本文論據之一,表明這種現象之嚴重。
三:證人缺席的危害
證人缺席將使法律真實偏離客觀真實,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同時將損害司法公正。主要體現在 1無法保證書面證言的真實性 ;2無法保證書面證言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提出的證據未被替換,最初提出的證據與庭審中出現的證據系同一物。引用張衛平主編<<外國民事證據制度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3剝奪了合法的質證權利。
四:證人缺席的根源分析
訴訟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依法進行,法律的健全是訴訟活動的保障,這是訴訟的客觀要求。訴訟必須由人即訴訟主體來執行,訴訟主體的意志必將在訴訟過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這是訴訟中的主觀體現。因此證人不出庭作證作為訴訟中的現象,也必須從這兩個方面尋找答案。即證人不出庭問題的解析必須置之于整個訴訟的背景下進行——這是本文的主要論點。
1 我國法律在實體方面和程序方面對證人出庭的規范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2 各訴訟主體的實踐意志也在妨礙證人出庭
五:對策
1 完善相應法律法規,限制書面證言的使用
2 針對各自訴訟角色的不同制定響應的法律措施促使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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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2012年6月25日,被害人黃某在某工商銀行柜員機插入自己的銀行卡、輸入密碼后取款,取款后離開柜員機時,忘記取回信用卡,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被害人黃某取款時,在后面排隊等候,等待黃某離開后,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走到柜員機前準備插入自己的信用卡取款時,發現無法插入銀行卡,且柜員機屏幕顯示取款界面,嫌疑人林某某意識到可能是前一名取款人在取款后忘記將銀行卡取走,于是繼續利用被害人黃某的信用卡在柜員機上操作,將卡內的8000元人民幣取出,隨后將信用卡取出,離開柜員機,并將被害人黃某的信用卡丟棄。
二、觀點與反駁
(一)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持這一觀點的主要理由在于:被害人遺忘在柜員機內的信用卡屬于遺忘物,嫌疑人先侵占了被害人的信用卡,而后才有使用信用卡的行為,適用行為是侵占信用卡的后續行為,應當以主行為的性質認定犯罪的性質。
該觀點值得商榷,第一,信用卡雖為有體物,但沒有達到侵占罪的定罪標準,不能評價為侵占罪中的財物,占有信用卡也不等于占有信用卡所記載的現金,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侵犯財產的行為不是嫌疑人占有信用卡的行為,而是使用信用卡的行為。第二,被害人遺忘在柜員機內的信用卡不屬于遺忘物,柜員機對于被遺忘在機內的銀行卡具有自動吞卡功能,這說明對于被害人遺忘在柜員機內的信用卡銀行柜員機具有保管功能,該卡并非出于完全失控狀態,即使被害人將卡遺忘在柜員機內,該卡也屬于銀行保管之下的物品,而非遺忘物。第三,侵占罪的客觀方面是對于合法占有的財物拒不返還,本案中嫌疑人利用他人遺忘在柜員機內的信用卡進行操作取款以獲得現金的行為本身不具備合法性。
(二)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一)受委托從事公務人員成瀆職犯罪主要構成主體
近年來,由于執法壓力不斷增大,受委托從事公務人員作為一類特殊的執法主體,其數量在不斷增加。然而由于素質不高、收入偏低、法律和責任意識淡薄等原因,受委托從事公務人員雖然往往手中職權不大,但仍然很容易濫用職權或懈怠不作為,是瀆職犯罪的主要構成主體。從黃埔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瀆職案件看,犯罪分子為受委托從事公務人員的占全部瀆職案件的55.2%。瀆職犯罪案件中受委托從事公務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案件所占的比例有不斷增大的趨勢,凸顯出對這一群體行使的公共執法職能加強監督管理的緊迫性。
(二)多表現為濫用職權,往往伴有利益交易
2011年以來,黃埔區人民檢察院查辦的受委托從事公務人員瀆職犯罪案件中,87.5%犯罪分子涉嫌的罪名均為濫用職權罪。同時,受委托從事公務人員濫用職權犯罪的利益驅動十分明顯,均與受賄、索賄行為相互交織,甚至圖的僅僅是小恩小惠,如辦理的城管系統羅某、朱某等5人濫用職權系列案,涉案的城管協管員僅是收取了無牌商販小額現金和香煙的好處,即不惜濫用職權搞亂正常市場秩序,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因為貪圖小利而觸犯刑事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反映了受委托從事公務人員法律意識的淡薄以及對職務廉潔性認識的缺失。
(三)內外勾結特征明顯
受委托從事公務人員往往與非從事公務人員相勾結,以正常的經濟交易為幌子,為權利尋租散布煙幕彈并提供媒介,從中收取回扣和好處費,實現曲線受益。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查辦的黃埔勞動就業培訓中心吳某濫用職權案,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獲取農民工培訓生源信息后,將生源私自截留并介紹到廣州市某人力資源培訓學校,并收取該學校的回扣;又如廣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機動車尾氣路檢組紀某、陳某等6名檢測員涉嫌濫用職權、受賄案,檢測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超越職權,違反規定,與社會人員楊某相互勾結,違規要求尾氣排放超標的車輛到楊某指定的修理廠進行檢修從而收取楊某好處費。紀某、陳某等5名機動車尾氣檢測員長期在室外工作,環境檢測中心站缺乏相關的監督制約機制,其工作表現也根本無法準確掌握。正是由于主管部門對受委托從事公務人員管理的松散以及對其行使職務行為監督的缺失導致內外勾結輕而易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