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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綠色環保稅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綠色環保稅收現狀。
1、消費稅。我國消費稅開征于1994年,消費稅征收的目的主要是調整產業結構,引導消費方向。現行消費稅有14個稅目,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稅目有成品油、小汽車、摩托車、木質一次性筷、實木地板等,其中汽車、摩托車因為使用汽油和柴油產生的尾氣會污染環境,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對它們的征稅可以減少污染,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然而,現在由于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對物質需求的不斷上升,此類措施對環境保護并不明顯。2、增值稅。我國增值稅開征于1979年,經過數次重要改革,為了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改革過程中不斷增加了一些體現環境保護的政策。目前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增值稅政策主要包括低稅率和綜合利用資源減免稅兩個方面。例如,對于自來水、石油液化氣、天然氣、居民用煤炭制品、沼氣、二甲醚等貨物的銷售、進口實行13%低稅率政策,鼓勵清潔能源的使用向日常生活傾斜,在日常生活用能方面給予稅率優惠。3、關稅。我國關稅開征于1985年,是對進出我國境內的貨物及行李物品而征收的一種稅。在關稅方面,與綠色環保有關的稅收政策主要是針對進口高污染、高耗能以及資源性產品,通過對它們實行“綠色壁壘”,即采用高稅率來限制進口,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4、資源稅。我國資源稅開征于1984年,它是針對自然資源的開采而征收的一種級差稅,例如對天然氣、黑色金屬礦原礦、原油、固體鹽等征稅。現行資源稅征稅對象包括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鹽等,征收范圍較窄而不能實現對自然資源的全面保護,許多重要的自然資源并未納入征稅范圍,如淡水、森林、海洋等生物資源。5、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于1988年,耕地占用稅開征于1987年。這兩個稅均與土地使用有關,征收的目的是為了調節土地級差收入,以此促進城鎮土地和農用耕地資源的合理使用,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12年全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為1,541.72億元人民幣,全國耕地占用稅收入為1,620.71億元人民幣,兩者之和占全國稅收收入的3%左右,較低的征收力度使得它們在調節土地節約和合理利用方面效果并不明顯。
(二)我國綠色環保稅收存在的問題。
與西方發達國家健全完善的環境保護稅制相比,我國的綠色環境保護稅制相對滯后,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1、綠色環保稅收整體比重不高。據測算,當前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綠色稅收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約10%左右,稅收“綠化”程度不高,節能減排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相對較少而且零散,缺乏系統性,環保型消費品減免稅范圍有限。另外,綠色稅收征管水平不高,一些優惠政策僅有原則規定,缺乏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這些問題使得綠色稅收對環境的保護效果有限,從而削弱了綠色稅收保護環境的作用。2、環境保護稅缺失。與國外相比,中國環境稅收制度還不是很健全,缺乏專門的環境稅。環境稅主要針對工業“三廢”即廢水、廢氣、廢渣進行征收,但目前對于“三廢”排放只收取排污費,相比收稅強制性和穩定性較差,削弱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同時也減少了專門用于保護環境的稅收收入來源。3、稅收優惠形式單一、且相互獨立。中國目前的綠色稅收優惠措施形式單一,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涉及一些減免稅項目,而這些減免項目會影響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效力。例如,在企業所得稅中,納稅人對工業“三廢”的再利用可以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也可以通過投資抵免、加速折舊等優惠政策對保護環境,節能節水等方面給予鼓勵。然而,在整個稅收體系中所占的比例份額小且又零散,所以不能充分發揮監管作用。
二、構建我國綠色環保稅收體系的原則
(一)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就是通過采取各種稅收政策手段,糾正偏差,從而達到最佳狀態。發展市場經濟,稅收公平原則要求參與競爭的經濟主體擁有相同的競爭環境。稅收公平原則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個方面,橫向公平原則指具有相同經濟能力的納稅人,就應該負擔同等的稅負義務,這也意味著處于同一社會環境下的經濟主體應該擁有同等資源開發和享有健康環境的權利。因此,在納稅能力相同時,那些從自然資源獲益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更多納稅義務。而縱向公平是在經濟能力不同、稅負不同的情況下,要求國家應根據納稅人對環境污染的程度和資源的開采程度來征稅,即誰對環境破壞的越嚴重,誰就要對破壞環境承擔更重的稅,誰開采的資源獲利多,誰交的稅負就越重。
(二)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主要運用在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的制定方面,遵循這一原則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轉。效率原則包括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兩個方面。在稅收經濟效率原則中,通過提高資源的有效配置,從而不斷的促進經濟發展,使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盡可能保持中性,減少納稅人的額外經濟負擔;在行政效率原則中,與國家一定時期的稅收收入相比,盡可能地通過行政改革以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從而增加稅收收入。
(三)專款專用原則。
從美國、丹麥、荷蘭等西方國家的經驗來看,綠色稅收方面的收入應主要歸屬于地方收入,這樣不僅可以用于對當地環境的保護和維護,即用于環境保護事業,也可以用于對環保投資貸款。基于資源的優化配置,雖然專款專用并不是提高綠色稅收制度的唯一選擇,但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專款專用也有其優點:首先,國家的財政資金作為專項環保資金是最可靠的來源;其次,在綠色稅收的早期階段,引進專款容易被接受,因為它強調綠色稅收和環保的相關性。因此,為了削減征收綠色稅收的壓力,我國在考慮目前環境保護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專款專用政策。此外,為了讓保護環境有充足的資金來源,我國政府還可以從其他直接稅和間接稅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環境保護。
三、構建我國綠色環保稅收體系的建議
基于中國目前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應該根據中國的國情,提出能夠適應我國發展的綠色稅收體系。
(一)完善我國現行稅制中有關環境保護的稅種
1、適當增加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和稅負能力。與其他國家對資源稅的征收范圍相比,我國的征收范圍過窄,難以遏制自然資源的過度開采。目前也可以將水資源、土地資源和森林資源納入資源稅。其次,進一步提高礦產資源稅的稅負,加大“從價定率”征收范圍,從而提高礦產資源過低的價格,對不可再生資源、稀缺資源也應開征相應的資源稅,這樣有利于減少資源的浪費,實現循環利用資源的目的。此外,為了對國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也可以把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納入資源稅,這樣方便資源稅制度的管理和規劃。2、改革消費稅,開征燃油稅。為了提高我國環保稅收收入,首先應將對汽油、柴油征收的消費稅改征燃油稅。其次應該繼續擴大稅基,引入一些新的消費稅稅目,例如汞鎘電池、不能自然降解的塑料袋等。最后利用稅率差異鼓勵高檔和無鉛汽油的使用,從而減少汽車尾氣對大氣的污染。3、完善關稅。當前我國污染環境的產品、有毒有害的化學用品以及不可再生資源濫用問題嚴重,為了降低這些商品對我境保護的威脅,同時為了避免國內優質戰略性資源的大量外流,我國應盡快實行綠色關稅制度。綠色關稅包括進口關稅和出口關稅,在進口關稅方面,通過“綠色壁壘”來控制污染產品和技術的流入;在出口關稅方面,針對國內諸如稀土等重要稀缺資源等,實行限制出口以保證合理存量。
(二)對環境保護收費進行征稅改革。
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征稅比一般的收費更具有法律約束。首先,稅收是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成本較低。為了保證環保資金的穩定性,提高環保資金使用效率,我國必須對排污費進行征稅改革。如將二氧化硫的排放費、水污染費改為二氧化硫稅和水污染稅。其次,根據自然資源開采程度和環境破壞程度對納稅人征收環境稅。如對工業“三廢”排放,可依據排放量的多少區別征收;對塑料包裝袋,可根據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來征收。最后,可將環境稅劃分為地方稅,這樣地方政府可以將環境保護稅的收入來源作為專項資金,用于對環境保護的保護和治理。
(三)健全綠色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促進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我們應健全綠色稅收優惠政策。現行的有關綠色環保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減免稅及在此基礎上綜合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措施。為了健全綠色稅收政策,首先對使用環保設備或技術應給予稅收扶持。例如,對技術的轉讓收入實行減免稅,對環保技術、技術轉讓費實行稅前扣除等;其次對從事環保的企業,進行稅收綜合減免優惠,例如對企業購買改進環保的設備應給予更多的稅收抵免政策,包括擴大加速折舊的范圍,增加投資退稅額等。
(四)完善再生資源業稅收政策。
增加再生資源的使用率,有助于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目前,我國再生資源循環使用的潛力很大。據統計,我國每年浪費接近250~300億元的可再生資源,為了促進再生資源業的發展,在現行的增值稅中,可對再生資源業回收廢舊物資允許按一定比例作為進項稅予以抵扣。另外,為了更好地循環使用廢舊物資,我國更應制定和完善專項再生資源的稅收政策。我國當前仍然是發展中國家,存在著由于經濟的快速發展而帶來的一系列環境保護問題。建立適應于我國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綠色稅制,不斷完善我國的綠色稅收體系,對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保護環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作者:任高飛單位:九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