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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外食品包裝安全要求
1.1歐盟食品包裝相關技術法規和標準食品接觸材料,又稱食品包裝材料,英文縮寫為FCM(FoodContactMaterials),是一類用于保護食品安全衛生、方便運輸、促進銷售、按一定的技術方法而采用的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容器、材料及輔助物等的總稱。歐盟建立了健全的食品接觸材料安全法規框架,由框架法規、專項指令(法規)、單獨法規和決議等組成,注重安全生產、流通和消費的連續管理。食品包裝應遵守相關材料的法規和要求。
1.2美國FDA食品包裝安全要求美國十分重視食品包裝的安全,是世界上食品包裝安全規范的先驅之一,也是世界上包裝安全法規體系最為完善的國家之一。美國有關食品包裝安全的法規非常多,大多分散在聯邦法規體系中,主要有:美國《聯邦法規》的第21篇170-186節、《聯邦食品、藥品、化妝品法》、《包裝防毒法案》、《營養標簽及教育法》、《公平包裝和標簽法令》、《食品安全加強法案》等。美國法規認定食品包裝材料中的活性物質遷移到食品是造成食品不安全的重要原因,因而將此類活性遷移物質定義為間接食品添加劑。美國聯邦法典第21篇的第174、175、176、177、178部分(21.CFR.Part;174.175.176.177.178)對食品添加劑有具體的規定,其管理方式可分為:免于法規管理、食品添加劑審批和食品接觸物質通報。
1.3日本食品衛生法日本對于食品接觸材料的管理由勞動厚生省健康、勞動和福利部(MHLW)負責。日本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與食品添加劑實行分開管理。日本食品衛生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可能含有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日本勞動厚生省可以根據需要制定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的標準與衛生要求,一旦頒布了相應標準,則禁止不符合標準的材料生產和銷售。日本勞動厚生省頒布的標準分為3類:一般標準、專門用途標準和行業協會標準。一般標準規定了所有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中重金屬,特別是鉛的含量要求。該類標準建立了玻璃、陶瓷、橡膠等物質的類別標準,此外還制定了13類聚合物的標準。專門用途標準是對于具有特定用途的材料制定的標準。日本對食品包裝材料的管理除遵照上述食品衛生法的要求外,更多的是通過相關行業協會的自我管理,由政府委托日本PVC衛生協會(JHPA)、日本烯烴和苯乙烯塑料衛生協會(JHOSPA)、日本偏二氯乙烯衛生協會(JHAVC)三大行業協會來制定相應的食品包裝材料用助劑的標準。
2國外食品包裝低碳環保要求
2.1歐盟包裝和廢棄物指令歐盟作為環保的先驅,早在1994年就推出了歐盟94/62/EC《包裝和廢棄物指令》,此指令限制產品的過度包裝以及規定了廢棄物的回收要求。指令中的“包裝”定義為各類材質的,具有不同特性的,用于貯存、保護、攜帶、運輸和展示物品(包括原材料和加工品)的產品。此指令的條款包括了目標、范圍、定義、防止、再生與回收利用、標志與識別系統、標準、重金屬含量、包裝使用者信息、管理計劃、特別措施等25條。此指令多年來經歷了多次修訂,2014年2月又再次進行了修訂。修訂案要求在正式實施之后的兩年內淘汰含有超過0.01%致癌、致畸、有生殖毒性和致內分泌紊亂物質的包裝,并要求歐盟各成員國以2010年的數據為基準,在2017年前減少50%的輕便型塑料袋,在2019年前減少80%的輕便型塑料袋。此外,還特別要求在2019年之前將用于包裹水果、蔬菜和糕點糖果等食品的塑料袋替換為紙袋或可降解的袋子。
2.2德國包裝法關于產品包裝回收,德國一直走在世界前沿。德國政府于1991年就頒布了《避免和利用包裝廢棄物法》(簡稱包裝法)。歐盟包裝和廢棄物指令94/62/EC實際上是參照德國的包裝法而制定的。為了適應歐盟包裝準則的規定,德國包裝法于1998年又作了修訂。它是世界上第一個由生產者負責承擔廢棄物回收和利用的法律。德國作為制造大國,過去商品包裝也十分講究。近年來,伴隨著德國全社會環保意識的不斷提高,德國豪華包裝不見蹤影,簡易包裝已經在德國得到普及。根據德國包裝法規定,凡包裝體積明顯超過商品本身10%、包裝費用明顯超出商品30%的,就應判定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商業欺詐行為”。包裝越奢華,制造商付出的包裝回收費就越多。
2.3日本《包裝新指引》為了防止欺騙性包裝,日本制定了《包裝新指引》,其中規定盡量縮小包裝容器的體積,容器內的空位不應超過容器體積的20%;包裝成本不應超過產品出售價的15%;包裝應正確顯示產品的價值,以免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為配合這些規定的實施,日本百貨業協會還成立了專責委員會。1995年,日本頒布了《容器包裝循環利用法》,其中規定:容器及包裝品的生產企業和利用企業,按照產量和銷售量進行折算后,要向日本容器包裝循環利用協會繳納處理費。協會利用這筆費用委托廢棄物處理企業對容器和包裝廢棄物進行分解還原,使之成為工業原料,重新進入經濟循環過程中。企業的包裝物排出量越大,它所需要支付的費用就越多,這也間接制約了企業過度包裝行為。
3我國食品包裝要求
針對我國食品包裝過度的問題,我國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于2009年3月31日批準了《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該標準為治理商品過度包裝工作提供了技術依據。此標準為食品和化妝品包裝做出了以下規定:規定飲料酒、糕點的包裝空隙不得超出商品體積的55%,化妝品不超出50%,茶葉不超出25%,糧食不超出10%;不屬于飲料酒、糕點、茶葉、糧食的其他食品包裝空隙率應不大于45%;包裝層數應不多于3層;除初始包裝之外的所有包裝成本的總和不宜超過商品銷售價格的12%。而2014年12月5日,我國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又批準《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通則》(GB/T31268-2014)推薦性國家標準。該標準規定了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基本要求、結構要求、材質要求和成本要求等通用要求,適用于商品的包裝和使用,將于2015年5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適用于所有商品的包裝,而對于包裝的分類,如銷售包裝和運輸包裝,在標準中沒有刻意去強調和劃分。該標準的主要用途是在包裝設計之初,提醒包裝的設計者和使用者在防止過度包裝方面應該注意和考慮的內容和問題。除了國家出臺的標準,各地市也相繼出臺相關辦法,如:廣州市的《廣州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14年10月起實施。此辦法將月餅、粽子、茶葉、酒類、保健食品等節日商品列為重點監管領域,并對各種商品包裝標準進行了細化,如:對月餅包裝要求“除初始包裝外,禁止使用紡織物、陶瓷、貴重金屬”,“包裝空隙率不得超過40%,包裝層數必須在3層或以下”;此辦法還建立包裝物的強制回收制度,明確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有回收包裝物的義務,以增加其處理包裝物的成本;對違規的生產和銷售企業,處罰上限為10萬元。在食品包裝的安全規范方面,我國已頒布了一批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及加工助劑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衛生標準,并出臺了一系列產品的衛生管理辦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管理辦法》、《食品用橡膠制品衛生管理辦法》、《陶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搪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等。我國對食品包裝安全的法規體系已較健全,然而現行部分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及加工助劑的衛生標準的標齡較長,檢測項目相對較少,對于許多新產品缺乏相應的衛生標準、檢測指標要求及檢測方法。針對這一現象,我國近年來也頻頻對食品包裝方面的標準進行更新和完善。
4對我國食品包裝相關企業的建議
在低碳經濟的時代,食品包裝應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節省有限資源,促進環境保護。無論是食品包裝的生產者、包裝者,還是普通消費者,均有關注并推動食品包裝安全及低碳化的義務。國外對食品包裝方面的安全、環保提出的日益嚴格的新要求、新標準,加之發達國家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較高,在食品包裝管理的某些苛刻要求已產生了貿易限制及保護效果,在客觀上已成為國際食品貿易中較為重要的一種新型技術性貿易壁壘。而為了順應低碳經濟及國際化發展的潮流和趨勢,我國食品包裝法規和標準也在不斷更新和完善,其中不少參照歐美等國先進的研究和標準進行修改,引導著我國出口食品及包裝產業向更健康、更安全、更環保的方向發展,并逐漸納入國際化、標準化的發展軌道,這也就預示了對食品包裝企業會有更高的要求。在此,建議企業要時刻關注法規和標準的動態,提高企業的產品競爭力,以更好地發展鞏固市場份額。出口食品及食品包裝生產企業應盡快熟悉和掌握國際標準化組織及國外先進標準,在選擇包裝材料供應商時必須嚴格把關,在包裝使用前盡可能將包裝材料送往具有資質的實驗室進行符合性驗證,嚴禁在包裝原輔材料中添加雙酚A等國外限制使用的材料,確保食品包裝及接觸材料符合進口國標準要求。企業需將安全、衛生、健康和環保的理念引入食品包裝原料選擇、產品制造乃至使用、回收等全過程,開發綠色環保型食品包裝材料,加快食品包裝產業更新換代的步伐。另外,企業應當在不影響包裝保護產品功能的同時,減少過度包裝對環境的影響。同時企業也可參考國外的做法,如:建立回收計劃,收集那些易于制造包裝的原材料,同時鼓勵消費者根據包裝材料的品質進行收集和分類,創建低碳生活的良好氛圍。
作者:董蕊單位:廣東省WTO/TBT通報咨詢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