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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改制在我國主要指國有企業為適應現代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要求,而進行的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系統工程。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轉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勢在必行。
一、國有企業改制的法律界定
國企改制就是經濟機制的轉變和企業制度的創新,是要通過公司化改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公司(企業)的合并或分立、企業出售、企業托管、企業債券(債務)轉股權以及企業承包租賃等方式,把國有企業從計劃經濟體制的政府部門的附屬物改制成獨立自主的市場競爭主體和經營主體;從行政調撥、配置社會資源的工具改制為通過市場競爭機制優化資源配置的主體;從“小社會”“大而全”“小而全”的封建組織改制為高度專業化、開放性的法人;從國家作為單一的投資主體和經營主體的工廠企業改制為投資主體多元化、經營管理民主化、合理化以及風險分散化的公司企業;從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的單位式企業改制為權利與責任共存、權利與義務均衡的法人,以改變我國國有企業整體上經濟效益差、生產力水平低、經營管理不科學等頑疾。
劉麗敏認為從法律角度分析,國企改制本身就是一個動態的法律過程,這個過程就是國企改制中的實施者圍繞國企中的國有資產,改制企業與其他主體之間發生各種法律關系的過程。國企改制的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即是國有企業由一個特殊的主體變為一個一般的主體,在這一過程中缺乏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資產法等專門立法,往往使國企改制的實際操作缺乏規范性,容易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等很多問題,所以必須對國有企業改制做法律規制。
二、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的目標和組織形式
要搞好搞活國企,必須推進國企公司制改革。現代企業制度是搞活大中型國企的必要條件。而國企公司制改革的實質是,推動國企的商事化、法人化;現代公司制度不同于傳統國企制度的顯著特征在于產權明晰、政企分開、權責明確、管理科學。所謂產權明晰,一指股東以其對公司的投資數額和比例對公司享有股東權,但不再對其出資財產享有所有權;二指公司對包括股東出資在內的全部財產及其增值部分享有法人所有權;所謂權責明確,指公司、股東、勞動者、經營者、債權人、消費者、政府等公司利害關系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內容是確定、規范的。所謂政企分開,指政府與企業的法律角色是互相分開的。所謂管理科學,指企業內部要形成一個科學合理、相互制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相結合的法人治理結構和組織管理制度,做到決策科學、民主,執行高效,監督有力。
三、對國有企業改制的法律思考
(一)國企改制中的基本法律關系
1.行政法律關系。
主要是政企關系。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政企分開問題,從行政法律關系的角度必須理順兩大關系:其一,是政府和企業之間的關系。其二,是政府和國有資產所有者人角色的法律定位關系。
2.民事法律關系。國有企業改制的具體實現主要是通過創設、變更、解除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形式來完成的。主要有:原國有企業和職工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這首先涉及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其次涉及到國有企業職工身份轉換中新的勞動法律關系的創設問題;再次涉及到職工勞動保險和工資拖欠等的負擔問題;最后,國有企業改制過程引發的勞動糾紛的解決等。
(二)國有企業改制的基本法律后果分析
企業改制后一般會產生幾個方面的法律效力:1.企業出資結構的多元化變化:由單一出資主體到出資主體多元化;2.公司(企業)法人治理機構的轉變:由政府控制下的廠長(經理)負責制轉變成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分權制衡的現代法人治理結構。3.企業收益分配結構的變化:國家由以企業唯一所有者身份從企業計提稅后利潤,轉向以企業股東身份從企業分得相應股息和紅利。4.企業法人變更或注銷的后果。5.企業國有資產發生產權變更或注銷的后果。6.企業的職工和管理層身份發生變化。7.債權、債務的承繼。8.企業破產的法律問題。9.企業引進外資的法律問題。
四、國企改制中的相關問題研究
(一)國有企業改制行為不規范,國有資產流失、“銹蝕”嚴重國有資產流失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主要有以下幾種:1.產權界定時,未將國有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2.清產核資時,對于某些企業應收賬款,未經核實就作為呆賬、壞賬予以核銷;3.財務審計時,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4.資產評估時,人為地低估國有資產。股份制企業改造過程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其主要表現形式:1.國有股折股偏低,或低價轉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不規范的產權交易和資產處置。2.原有的內部職工股發行管理不嚴格,侵蝕國有資產的權益,國有股收益損失。3.隱瞞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或人為的降低該使用權收益。逃避債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另一個問題是國有資產“銹蝕”。某法院在對改制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研時,發現在現實中,為了避諱國有資產流失之嫌而小心謹慎的做法,使資產交易周期過長,客觀上造成國有資產銹蝕、腐敗而實際貶值。對此社會上有“冰棒效應”的說法,即咬一口不行,化掉了沒人責備。國有資產銹蝕問題也亟待解決,因為國有資產很多都有相應的使用年限和報廢更新的規定,如果改制周期過長,將會嚴重影響國有資產的價值,也會影響改制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二)一些國企借改制逃避債務的情況比較突出
一些企業主管部門和領導錯誤的理解企業改制的目的,把甩掉債務包袱作為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出發點,因而有意無意地在改制過程中逃避債務。有的直接轉讓拍賣企業,不管債務的承擔;有的借改制之機,實行母體裂變,分立為幾個企業法人,但分資產不分債務,債務無人負擔;有的采取所謂的脫殼經營,讓部分車間或部門帶著有效資產,在不承擔原由企業任何債務的情況下與原企業脫鉤,成立新的法人實體,留下徒有空殼的老企業應付企業的債權人;有的“企業破產不停產,換個牌子再生產”,破產時整體協議轉讓,安置費與資產相抵,接受單位無償接受后換塊牌子,逃避了所有的債務;有的地方把改制企業的債務掛到實業總公司等沒有法人資格的、無清償能力的政府部“門懸空”債務,使得他人債權落空;有的企業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就將已抵押的財產轉讓給他人,致使他人所享有的抵押權無法實現;還有一些企業只將銀行和本地債務隨資產轉移,將外地資產空掛,更有甚者,借資產重組,行抽逃資本逃避債務之實。
(三)新舊體制交替下,企業經營管理模式的問題
目前,我國企業的經營管理模式呈現多元化態勢,這是新舊體制交替的必然現象。其中,企業承包租賃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多年來采用的一種主要形式,產生了許多問題。有些發包方,為了單純的追求經濟效益,不考察承包人的實際承包能力,不了解承包人的素質品行,盲目發包,承包人正是利用發包方的這一心理,以發包人的名義,套取貸款,不法經營。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求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而落實這些要求是當前國企改革法制建設的緊迫任務。現代企業的法人治理,必須遵循既分權又制衡的基本原則。實現分權制衡的基本要素是結構、程序和責任。
(四)股東虛位,股權不能有效行使
國企改革首先是產權制度的變革,就是實現股權多元化,由過去國家一個出資者變為至少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出資者,即企業中有兩個股東。由于傳統國有老企業負債高企業在改為公司過程中很難找到第二個股東,因此許多老國企要么變為國有獨資公司,要么在一個國有股的基礎上,再在企業內部將企業的工會注冊為社團法人,將其變為廣大員工出資的持股會,這樣“員工持股會”就成為企業的另一個股東。兩個股東有了,企業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實踐中的作法是:國有股股東由該國企原來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來并行使國有股的股權;有限責任公司的另一個股東,即“員工持股會”是由國企的工會主席行使股權。存在的問題是:1.機關法人做股東是不符合我國有關政策規定的。2.公司制改革的模式,實質上是國家股東權。國家行政與法人所有權三權分離的模式。實踐中這種合二為一的作法,混淆了兩種角色,兩種職能,兩種法律關系。3.國有股股東虛位,股權不能有效行使。4.“員工持股會”做為一個股東由工會主席代行其職權,也有諸多缺憾。
(五)國企改制中有關無償劃撥土地的轉讓、出租和抵押和職工安置問題
國有企業改制,包括股份合作制改組、委托經營、租賃經營、整體產權出售、兼并等形式,均涉及國有土地處理問題。在國企改制過程中,不少企業對此概念模糊,不能依法妥善管理無償劃撥的土地,導致一些不法分子鉆法律、法規、政策的空子,利用國家無償劃撥土地的轉讓、出租和抵押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國有企業機構臃腫,因此在改制過程中必然要實行減員增效。在立法中應注意的問題是:1.防止地方和企業以“減員增效”為名隨意裁員。2.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努力做好職工安置工作。
(六)國企改制中的職工持股問題
我國國企改制過程中所提出的職工持股的目的是通過吸收職工入股,改變企業的產權結構,從而完成公司制改造,并確立職工參與決策機制,使職工參與到公司治理中來。實踐中主要有:1.職工持股會。職工持股會存在著先天不足。我國現行法律沒有給予職工持股會以明確的法律地位以及相應的規范管理,由于沒有法律地位,職工持股會理論上無法作為一個企業發起人,參與企業的發起設立。2.“一股帶多股”方式。由于多數職工雖是實際出資人,但并不具有《公司法》上股東的法律地位。同時,隨著人員的出入變動引起注冊資金的變動。作為委托人的職工之間的出資轉讓往往只能通過雙方協議來解決,只有民事上的法律后果,而不具有《公司法》上的法律效力。3.“工會代為持股”方式。這是國有企業公司化改革階段比較流行的辦法。但有人認為,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工會是社會團體法人,而在現行的法律框架里,社會團體法人是不能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的,由工會社團法人作為職工持股主體,忽視了職工持股的贏利動機,并不合適。4.“殼公司”方式。存在的問題:首先,成立“殼公司”公司進行投資,往往會超出我國《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注冊資本50%,”規定的限制。其次,職工持股只擁有對“殼公司”的經營管理權,無法直接參與改制企業的經營決策。新晨
(七)公司中新制度下運行的是老機制
國企應先轉換機制,待條件成熟后再進行改制。而現實的情況是,為了完成上級安排的改制時間表,國企采取了先改制后轉機的辦法,把轉機的任務留了下來,現在許多深層次的問題急待解決:1.傳統的用人機制是,企業員工由企業全包全養,企業一方面冗員多,一方面人才少;2.管理機制方面的問題,公司的管理系統基本沒有擺脫計劃經濟的模式,門類齊全、分工細、機關龐大。“新三會”己建立起來,但“老三會”還在,6個會同時開會,關系更復雜。“新三會”也有:股東會形同虛設,不能有效履行職權;董事會構成不盡合理,內部人管理現象嚴重;3.監事會的地位沒有真正得到落實,蒹事會的監督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等問題。4.分配機制還停留在基本工資加獎金的階段,管理者和企業其它員工拿的還都是級別工資。激勵機制沒有建立起來。5.公司目前還處在干部任命制、級別制階段。6.公司目前缺乏一套先進的、科學的考評體系,缺乏一種與企業化行為相適應的價值觀念。考評標準不公,獎懲不利,難以調動人的積極性。7.公司中的創新機制沒有建立起來,傳統企業的注重人際關系,講平衡,人的創造性被壓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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