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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種由公司主體信用風險變動引起的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對損益表的“反直覺”影響,反對者也有其不贊成計入損益的理由,主要有如下幾個觀點:
第一,負面的經(jīng)濟事實卻能夠帶來正面的賬面收益,這種反直覺的損益表效應將會掩蓋了公司信用惡化的實際狀況,不利于投資者做出恰當?shù)臎Q策。若不是經(jīng)過專業(yè)知識的訓練,對于一般的信息使用者,收益意味著正面的經(jīng)營業(yè)績,使用者無法想像和理解收益也能來自于公司實際惡化了的信用狀況。
第二,即使在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中考慮了信用風險,同樣也會引起資產和負債在計量上的錯配問題。對于負債在公允價值計量中考慮了信用風險問題,那么公司其他的資產,比如無形資產,商譽也會因為公司主體的信用風險變動而發(fā)生價值的變動,如果不對這部分資產計量,則同樣也會引起錯配的問題。
第三,對于這種由信用風險引起的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可實現(xiàn)性上提出質疑。SFACNo.7中強調收益只有等到可實現(xiàn)或者已經(jīng)實現(xiàn)時才能予以確認。對于這種在實現(xiàn)性上存在很大質疑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予以確認,既不符合公允價值計量的基礎:持續(xù)經(jīng)營,也不能夠提供更具有相關性的財務信息(Lipe,2002)。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于2000年的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7號(SFACNo.7)中提到:一項負債的大多數(shù)相關計量都要反映負有支付義務的主體的信用狀況(FASB2000SFACNo.7para.78)。但是FASB在2007年的SFASNo.159中的態(tài)度十分含糊,表示僅關注與金融工具特有的(instrumentspecific)信用風險所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并要求將這一部分變動損益計入到凈收益,對于公司主體的信用風險變動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問題一直未能在準則中予以考慮。2005年IASB在對IAS39進行修正時,引入公允價值選擇權概念(Fairvalueoption),強調負債的公允價值應該反應包括與該項負債相關的信用風險,包括在對金融負債的初始計量和后續(xù)計量中,并且規(guī)定由公司主體信用風險變動引起的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要計入損益表。基于對損益表產生的反直覺的效應的爭議,IASB在2010年5月的征求意見稿中對由信用風險引起的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提出了新的列報形式。在征求意見稿中,F(xiàn)ASB承認在SFASNo.159中僅僅確認了與金融工具特有的信用風險引起的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并不充分,因為這種金融工具特有的信用風險實際上仍然是來源于公司主體自身的風險,因此該問題其實仍然是由公司主體信用風險變動引起的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問題(FASB,2010aBC162)。
在新提議的列報形式下,不再將這部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計入到凈收益中,而是以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列示在綜合收益中。并且規(guī)定在金融負債被處置以后,這部分其他綜合收益不能夠再轉回凈收益中。同時將最終確定改變的部分寫入IFRS9,而其他對于IAS39中沒有改變的部分,繼續(xù)在IFRS9中沿用,并且計劃于2015年開始實施。
信用風險對權益價值的影響有兩個方面,而且這兩個方面具有相互抵消的作用。一方面信用風險上升會帶來公司資產公允價值的下降,這將直接導致公司權益價值的下降;另外一方面信用風險上升會導致公司負債的公允價值下降,而這意味著公司有可能以較小的現(xiàn)金流償還債務,這將導致公司權益價值的上升。由于主體信用風險的存在,金融負債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容易造成“反直覺”效應,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會計報表中列報形式不同會影響投資者的投資判斷;同時,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會計報表中列報形式,以及導致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產生的信用風險的變動,也會對財務報表使用者的判斷產生影響。鑒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在現(xiàn)階段,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列報于“其他綜合收益”中更能反映其經(jīng)濟實質。
作者:趙芳單位:山東長恒信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