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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學科,實踐型教學是法學教育的應有之義。通過檢視當下國內高校在實踐型教學中的真實境遇,文中指出法學實踐型教學規范性長期存在偏離的現象。因此,為培養出合格的應用型法律人才,應健全和完善法學實踐型教學的規范性模式。
關鍵詞:法學教育;實踐教學;規范性
一、我國法學實踐型教學的現狀
檢視培養高素質復合型法律人才是越來越多高校對學生的培養目標。其中,實踐型教學無疑是最受歡迎的一種教學路徑,也是學生學習的重要環節,應當在教學中得到高度重視。
(一)實踐型教學課程的設置不夠合理
目前,很多高校設置了如案例教學、模擬審判、法律診所教學、實習等諸多的實踐型課程,相應的授課教師也制定了相關的教學計劃和內容,但由于高校教師以理論見長居多,本身沒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因此即使在實踐型課程的教學中也不乏理論過多的痕跡。雖然有部分高校已經意識到實踐型老師不足的情況,通過聘請當地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來參與實踐型教學,但由于其白天工作繁忙,多安排在晚間授課,對課程的教學計劃和內容的準備程度不容樂觀。部分學生反映,實踐型教學外聘的老師,上課內容是以講述辦案經歷居多,零散的“故事型”敘述的上課方式,學習效果可見一般。
(二)實踐型教學課程的教學方式亟待拓展
實踐型教學法是社會學研究方法中實地研究法在教學活動中的體現和運用,其優勢就在于“能給研究者提供系統的觀點”,并“通過盡可能完全直接的觀察與思考一種社會現象,對其了解的比較深入和周全”[1]。然而,高校目前的實踐教學方式僅僅局限于采用案例、辯論賽、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專業實習等形式,再輔以討論式、啟發式教學,讓學生提高口頭表達能力,鍛煉人際交往及團隊合作能力[2]。另外,“慕課”作為21世紀全新的教育方式,對實踐型教學的理念、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等方面,都造成了巨大的沖擊[3]。目前的實踐教學方式遠遠不夠,亟待進一步拓展與變革。
(三)實踐型教學課程的評估體系不夠科學
目前,多數高校缺乏健全的實踐教學評估體系,即使有建立相應評估體系的高校,由于實踐型教師配備不足的現實情況,實踐型課程多被設置為選修課,這就造成實踐課程的學習多依賴于學生的自覺性。另外,也有高校利用德育考核指標來管理法學學生的實踐活動[4],這是非常不科學的考核方式。對實踐教學重視的高校也只是流于形式,特別是在實習階段,有部分學生以考研和司考為理由進行請假,或弄虛作假找一些實習證明來替代學校制定的實習活動,而最終的實習評價上卻沒有與其他全勤實習的同學有明顯的差距,長此以往,學生對實習的目標和意義都產生了一定程度的懷疑。實踐型教學中出現的前述情形,是由于評估體系長期缺位或不足的原因造成的。
二、法學實踐型教學規范性的矯正路徑
法學實踐型教學的目標就是使得學生在掌握法學基礎理論知識的前提下,提升司法實踐的操作能力、人際交往能力和團隊協作的能力,最終實現理論與實踐相統一的學習目標。源于高校長期以往在法學實踐型教學中的偏見,規范性教學的意識不高,為改變教學中的弊端與不足,應盡快矯正法學實踐型教學的規范性模式。
(一)推動法學實踐型教學的常態化
教學針對高校法學人才培養目標的總體性要求,全面推進實踐型課程教學的常態化。一方面,在強調構建法學實踐型內容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實踐型教學的深層含義[5]。在課程內容上呈現多元化發展的態勢,以社會需求為導向,對實踐課程的設置、教學內容等進行充分的完善,以提升實踐課程應當具有的實用價值和作用。另一方面,針對實踐型教學新常態發展的客觀要求,科學優化與完善法學實踐課程的教學內容。改變以往將實踐課程作為選修的做法,列入必修課程范圍,并根據具體實踐課程的性質,將部分實踐課程的上課時間規定到正常的白天進行授課,以引起教師和學生的高度重視,實現良好的實踐效果。
(二)創新法學實踐型教學的多元化
教學模式法學實踐教學的教學模式意指取得實踐教學目的,有助于學生事務操作技能提升、掌握的各種教學方式、方法與手段[6]。隨著我國法學教育事業的迅速發展,法學實踐教學的教學模式也日益成為一個開放的體系。在外國法學實踐教學的影響下,國內高校也探索出符合國情的法學實踐型的教學模式,除了以往的專業實習、辯論比賽、模擬審判、法律診所等課程,法律文書寫作、案例教學等也正成為實踐教學的有益補充。實踐型教學的薄弱并不能成為理論與實踐割裂的正當事由,為提高學生法學實踐課程的參與度,只有開創多元化的教學模式才能改變當下教學重理論輕實踐的尷尬境地。
(三)健全法學實踐型教學的考核評價體系
隨著法學實踐型課程在高校全面的開設,其重要性已經今非昔比。因此,對法學實踐教學的科學評價也在高校管理中提上了重要日程。這需要從實踐型教學的監督、管理和考核機制方面進一步完善和健全。特別是通過對實踐教學的主體、內容、過程、效果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以實現對法學實踐型教學的綜合性、科學性、客觀性的考核評價。同時,借助考核激勵機制,將實踐課程老師的教學能力、教學態度、教學任務的完成情況等作綜合考量,對教學質量穩定和較高的老師給予一定程度的獎勵,以期保障實踐型教學的良好效果。
三、結語
法學教育既不可以“拔苗助長”,也不可以走極端,決不能因過分強調法學實踐型教學而忽視理論型教學的重要性。當然,法學實踐型教學體系的構建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但需要明確的培養方案,強大的雙師型教學隊伍,豐富的實踐基地,也需要不斷創新的精神和科學的評估機制,最終要建立在規范的實踐型教學的基礎之上,才能培養出符合我國現實需要的合格的應用型法律人才。
[參考文獻]
[1]艾爾•巴比.社會研究方法[M].邱澤奇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07:276.
[2]劉雪,蔣毅.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現狀、不足及其對策[J].法制博覽,2015(2).
[3]任洪濤.論“慕課”浪潮背景下的“環境法學”課堂教學的機遇與挑戰[J].牡丹江教育學院學報,2017(4).
[4]張秀芹.論我國法學本科實踐型教學環節存在的不足及完善[J].法制與社會,2013(8).
[5]劉茜.反思與革新:高校法學實踐性教學的發展之路[J].黑龍江高教研究,2016(1).
[6]杜承秀.高等職業院校法學實踐性教學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基于廣西區的調研與思考[J].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5(6).
作者:任洪濤 單位:海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