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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落實“解放思想、提質加速、爭先進位”戰略目標,進一步改善鄉(鎮)集鎮環境衛生面貌,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和人居環境,推進創建衛生城市步伐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進程,實現鄉(鎮)集鎮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化、規范化、長效化,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創建衛生城市和新農村建設為總體目標,以“潔凈、亮綠、清新、有序”為標準,以健全鞏固衛生管理長效機制為重點,促進鄉(鎮)環境衛生面貌得到有效改善。
二、管理目標和要求
(一)主次街道、沿街小巷、風景區,要有專人定時清掃,并全天候保潔。
(二)居民住戶、沿街門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主次干道的垃圾,要做到日產日清,定時、定點清運。
(三)鄉(鎮)街巷、單位庭院、河道、溝塘,以及鄉(鎮)出入口無積存垃圾和裸露垃圾。
(四)鄉(鎮)要根據縣垃圾處理場建設總體規劃確定垃圾處理場,主要街道兩側要配備適量垃圾箱(窖),鄉(鎮)建成區超過1.5平方公里或人口超過1萬人的鄉(鎮)要建一個簡易的垃圾中轉站。
(五)垃圾要按時送至指定的填埋場,要求處理及時、規范,達到無害化。
三、建立環境衛生管理機制
鄉(鎮)應成立環境衛生管理所,在鄉(鎮)政府的直接領導下和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開展工作。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所長由分管環境衛生工作的副鄉(鎮)長兼任。各鄉(鎮)根據人口多少、工作量大小設立環境衛生專業隊(每4000平方米配備1名清掃工)。其主要職能是:
(1)負責鄉(鎮)、村兩級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2)負責轄區內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3)負責對村環境衛生管理的指導、檢查、考核工作,幫助村級建立“環境衛生管理村規民約”;
(4)負責集鎮范圍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鎮)道的清掃、保潔工作;
(5)負責鄉(鎮)環境衛生設施的管護工作;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管理內容
(一)在村鎮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必須符合村鎮規劃要求,其建筑造型外墻裝飾等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二)現有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對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原有的格局、風貌和特色。
(三)在鄉(鎮)和村莊內禁止下列行為:
1、在臨街的庭院圍墻外擅自搭建廁所、豬圈;
2、擅自對臨街建筑物進行改建、擴建;
3、在臨街的建筑物、構筑物立面上安裝突出墻體的護欄;
4、在臨街的建筑物、構筑物外吊掛有礙觀瞻的物品;
5、在庭院圍墻外堆放柴草、垃圾、糞肥或者在庭院內堆放柴草超出圍墻高度;
6、擅自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路口分發、懸掛經營性宣傳物品;
7、擅自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置牌匾和從事維修等經營活動;
8、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影響村容鎮貌的地點停放各類車輛;
9、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及市政公用設施、樹木上涂寫、刻劃、張貼宣傳品;
10、隨意傾倒垃圾、污水;
11、占用道路曬谷;
12、其他有礙村鎮環境衛生的行為。
(四)鄉(鎮)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圍擋設施和施工標志,進場道路應簡易硬化,渣土、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五)鄉(鎮)主要街道兩側不得設置廢品收購站點。其他地段設置廢品收購站點,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相關單位批準。廢品收購單位、個人應當加強場地管理,不得影響市容鎮貌,污染周圍環境。
(六)設置廣告、招牌、路標等設施,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相關單位審批,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對破損的設施,設置單位、個人應當及時維修;對脫落、倒塌的設施,設置單位、個人應當及時拆除;超過審批使用期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延期手續或者自行拆除。
(七)集鎮主要街道兩側、居住區和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或垃圾池、果皮箱等設施。不得任意占用、損壞、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確需拆除的,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先建后拆或者價值補償的原則,由搬遷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
五、經費保障及管理
(一)環衛經費由鄉(鎮)政府支出。各鄉(鎮)根據財力狀況和面積、人口、產生的垃圾量等,確定年環衛經費總額,經費來源于鄉(鎮)集鎮廣告收入及收取的經營門店、攤點、居民衛生費、鄉(鎮)所屬單位衛生費,具體參照縣城收費標準執行,不足部分由鄉(鎮)財政補足。
(二)鄉(鎮)財政應單獨設置環衛經費帳目,反映環衛經費收支情況,加強財務管理。
(三)鄉(鎮)財政所根據環境衛生工作需要,按月撥付環衛經費。
六、督查與考核
(一)對各鄉(鎮)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考核,由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定期督查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各鄉(鎮)年度目標考核。
(二)對環衛日常工作和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鄉(鎮)人民政府應按照環衛保潔的標準和要求,采取績效掛鉤的辦法,對環衛的工作進行跟蹤督查,考核結果與經費掛鉤。
七、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鄉(鎮)要強化組織領導,把鄉(鎮)環境衛生保潔工作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改善城鄉面貌。縣環衛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鄉(鎮)環衛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二)加大環衛基礎設施建設投入
各鄉(鎮)在加強環境衛生管理的同時,要根據鄉(鎮)財政收入實際情況加大投入力度,加強集鎮的道路、下水道等市政設施建設和果殼箱、公廁等環衛基礎設施建設,為環衛工作創造良好的硬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