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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確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質量,發揮土地開發整理資金效益,根據《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后備資源開發嚴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耕地墾造項目管理的通知》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使用市財政資金安排的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和復墾項目。
第三條建設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項目,并根據《土地開發整理建設合同》對具體工程項目的實施全面管理。
行政村為土地開發整理的實施單位,對權屬屬于本村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全面管理。項目實施中應實行民主化決策,嚴格執行農村工作“四項制度”,不得轉嫁于施工單位及其他個人實施操作。
施工單位嚴格按招投標程序合法競標,中標后按合同規定的施工方式、工程進度、質量標準要求組織施工,在約定工期內完工。
監管單位國土部門負責年度造田任務分解下達、項目審核報批、招投標行政監督、施工質量監督、資金計劃審查、竣工質量驗收等工作。土地整理中心具體做好項目立項報批、竣工驗收申請、工程質量的檢查監督及項目資料歸檔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決)算審查、專項資金管理、財經紀律監督、使用效率評估和風險防范等工作。
農林部門負責市低丘緩坡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林地占補平衡工作落實,具體細化為林地墾造耕地可行性及潛力分析,開發造田涉及林地大致范圍界定。
審計部門依法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運行過程實施審計監督。
監察部門依法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效能和有關違紀違規行為實施行政監察并查處。
公安部門依職責維護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治安環境。
公共資源交管辦、建設、水利、環保等部門依各自職責,做好土地開發整理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土地開發整理按照項目申報、工程招投標、施工管理、竣工驗收等制度規范操作,嚴格實行項目公告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標制、工程監理制。
第五條土地開發整理遵循“統籌兼顧、規范管理、突出重點、整體推進”的原則,有計劃地穩步實行。
第二章項目申報
第六條土地開發整理由項目所在鎮、街道向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
申請立項的項目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復墾專項規劃和低丘緩坡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注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嚴禁毀壞森林,做到經濟、社會、生態效益有機結合。項目涉及林地、灘涂、水域的,須征得市農林、水利、海洋漁業、環保等相關部門同意。
第七條切實加強項目的可行性論證,項目應由有資質的勘測規劃部門進行實測規劃設計。項目設計要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門《土地開發項目設計規劃》和其他有關規定,從源頭上把好土地開發整理的質量關。
第八條申報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詳見附件1)。
第九條申請土地整理項目,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項目申請。各鎮、街道根據本轄區內耕地后備資源狀況,在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和低丘緩坡開發利用總體規劃范圍內擇優上報項目申請(上報內容包括項目名稱、規模面積、開發前地類、權屬單位意見(包括前期青苗補償、政策處理完成情況)、區域鎮(街道)意見(包括鎮(街道)林特、水利專管員,農業鎮長(主任)意見)。
(二)現場踏勘。國土資源會同農林、財政、水利等相關部門對項目進行實地踏勘。
(三)項目報批。市土地整理中心對項目進行初審后,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協助申報單位完善申報所需的全部資料,并報市國土資源局批準立項。
(四)項目實施。申報項目一經批準,市國土資源局以合同方式確認給項目申報單位,由申報單位組織項目實施工作。
第三章項目管理
第十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度和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制度。
申報項目獲準后,市國土資源局應與項目實施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土地開發整理建設合同》。《土地開發整理建設合同》應當載明項目名稱、項目監管主體、責任主體名稱、項目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的施工方式、進度要求、質量標準、資金使用效果、竣工驗收程序等)、違反合同的法律、行政、經濟責任等內容。該合同作為雙方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兌現獎懲的依據。
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由市人民政府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責任內容有: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年度必須完成土地開發整理面積等。
第十一條土地開發整理計劃列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各鎮、街道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加強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管理,建立相應的工作班子。對未完成土地開發整理任務的鎮、街道,暫停下達年度建設用地指標,暫緩辦理農用地轉用報批手續;對未按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程序規范操作的,暫停撥付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納入“政府投資項目網上動態監管系統”,實施全過程監管。市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既可依各自職責,在職權范圍內行使監管職能,也可與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建立聯動平臺,實行信息同享、共同監管。
第四章項目實施
第十三條項目申報單位依據《土地開發整理建設合同》,具體負責依程序組織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項目實施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組織項目的招投標工作。項目申報單位應嚴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招投標管理暫行規定》和市有關招投標規定,組織項目的招投標工作,確定項目的施工單位。同個規劃設計申報單位不得任意拆分標段,編制標的必須包含規劃設計的所有工程分項,預算綜合單價套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試行,由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招投標行政監督。
(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項目申報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具有全面落實《土地開發整理建設合同》義務的約束條款;
(三)項目申報單位在項目實施區域項目實施公告;
(四)項目申報單位組織進場施工;
(五)項目申報單位開工后向市統計局及時報送投資報表。
第十五條項目實施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批準范圍;
(二)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工程施工單位;
(三)項目具體位置、性質、建設規模、主要工程內容、總投資額、工期;
(四)項目規劃新增耕地面積、土地權屬狀況、預算經濟效益等。
項目公告一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項目區域內實施采石、取土、種植、改(擴)建或新建建筑物等行為。
第十六條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做好項目所涉區域的界址糾紛協調、權益矛盾化解工作,及前期完成青苗補償、土地臨租等政策處理工作,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
項目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履行治安管理責任,嚴厲打擊無理取鬧,阻礙施工的違法行為,為項目施工營造優良的治安環境。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嚴格按施工圖設計和工程技術規范要求組織施工,對涉及到項目設計變更的,必須及時出具變更聯系單,并按《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奉政發〔2003〕19號)文件規定報建設(監理)、實施、設計、監管單位批準同意。變更聯系單必須妥善存檔,未保存的不得予以組織驗收。
第五章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的開支范圍為組織、實施、管理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工程款和項目管理經費。工程款主要指實施土地平整、農田水利和田間道路(包含與外界連接的排灌、交通)等各項土地開發整理工程發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費、間接費、計劃利潤和各種稅收等。項目管理經費分建設單位管理費用和實施單位工作經費兩塊。建設單位管理費用包括:勘測設計費(800元/畝)、工程造價招標費、工程監理費(1.7%施工費)、植被恢復費(2000元/畝)、項目管理費(3000元/畝)、不可預見費(1.96%項目總投資)等。實施單位工作經費主指項目涉及的園林地果樹、林木青苗補償費、拓寬或改善項目區內外的交通、水利設施土地征收政策處理費等。
第十九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按照“專款專用、多級審核、國庫直付”的原則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對工程款撥付,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用款申請。由項目申報單位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用款申請。用款申請應當載明用款額度、用款理由、工程形象進度、工程實際完成量、先期支出情況、累計完成投資款額等;
(二)實地檢查。市土地整理中心會同市財政局對照工程合同對項目實施情況,工程進度、質量進行實地核查。
(三)呈報審批。實地核查后,對符合撥付條件的,按相關程序審批。
(四)資金撥付。經市國土、財政部門按相關程序審批同意撥付的工程款,由市財政局通過國庫直接劃轉至項目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付款不得超過施工單位工程報價的80%;待驗收合格、決算審計通過,工程移交至實施單位管護后撥付余額,質量保修金由實施單位按審定造價的5%押取,保修期限1年,期滿施工單位提出退還押金請求,實施單位驗收后無工程質量問題發生或存在應按合同約定退還押金;如工程發生或存在質量問題且施工單位未能及時妥善解決的,按支農項目相關條款規定,該押金自動轉為工程質量維修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一條對項目工作經費撥付,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用款申請。由項目申報單位根據工程投資進度同步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用款申請。用款申請應當載明用款額度、用款理由、先期支出情況、累計款額等;
(二)呈報審批。對符合撥付條件的,按相關程序審批。
(三)資金撥付。經市國土部門按相關程序審批同意撥付的項目工作經費,由市財政局直接劃轉至鎮(街道)財政專戶,鎮(街道)按比例額度留取管理費用后再劃轉至實施權屬村開發墾造項目資金專戶。
第二十二條項目管理經費節余資金的分配使用。項目完工后,實施單位(權屬行政村)節余的資金使用,首先落實好留取50元/畝的新增耕地耕種補助費和工程后期管費(1%施工費),其次重心要放在新農村建設上,主要用于改善村容村貌、道路交通等村公益事業建設,并納入村項目結余資金核算,實施單位工作經費及節余資金去向統一由鎮(街道)財政所審核、監管,發現有違規使用項目工作經費或結余資金情況及時通報相關監督部門。
第二十三條市財政部門應對撥付資金的使用情況加強信息收集和跟蹤監督,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項目資金,不執行項目資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項管理、單獨核算的規定,超支、坐支項目資金等情況,應督促相關鎮/街道、實施權屬行政村及時改正,同時通報相關監督部門。
第六章項目驗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條工程項目完工,施工單位應及時編制工程結算,經項目申報單位初審后,由項目申報單位上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統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工程結(決)算審查。未經結(決)算審查的,不得支付工程余款。
第二十五條工程項目完工后,項目申報單位應當依《工程施工合同》的規定,組織鎮、街道人大、紀委以及農業、水利等部門技術力量會同項目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自驗。自驗合格后,及時辦理工程結算,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收集整理有關資料后向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初驗申請。
第二十六條驗收申請須提交以下資料(詳見附件2)。
第二十七條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自收到初驗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農林、水利、財政、統計等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按規定的標準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項目申報單位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依《土地開發整理建設合同》的規定進行處理。
項目初驗合格后,由市國土資源局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驗收申請。項目所在鎮、街道協助國土部門提供相應竣工驗收材料。
第二十八條資料歸檔。項目申報、驗收要求提交的資料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招投標、施工、設計變更等項目建設資料由項目申報單位負責。各申報單位要在項目驗收之前妥善保管建設資料,資料不全的市國土資源部門不得予以組織驗收。
第二十九條項目實施單位是項目后期管護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工程的管理和維護,管理和運用好項目后期管護費,確保項目成果長期持續發揮效益。
項目實施單位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項目后期工程進行經營管理,依據經營狀況,制定適當的投資回收計劃。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項目申報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監察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報或不提供規定的申報資料致使項目未獲批準或遲延獲批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不履行監管職責,導致工程質量存在重大隱患,竣工驗收不合格的;
(三)對項目資金監管不嚴,導致資金被貪污、挪用或濫用的;
(四)對項目后期工程的管護不力,導致項目目標難以實現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土地整理規劃設計的。
第三十一條對虛報、冒領或截留、挪用、貪污項目專項資金的,由市財政、審計、監察部門依法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原有土地整理管理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細則的相關解釋權市國土資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