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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和七大系統改革方案的要求,參照農墾企業改革標準,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使本場企業改革工作按目標、分步驟、高質量、按程序進行,全面完成改革任務,特制訂如下實施方案。
一、基本概況
省珠湖水產養殖場成立于1977年,是由原省畜牧水產廳與鄱陽縣合辦國營水產企業,1985年成立鄱陽縣白沙洲鄉后整合為鄉、場合一單位,主要從事水產養殖、加工。
省珠湖水產養殖場現有職工141人,遺屬4人,其中有編制無待遇職工62人(退休13人,退養1人,未到退休年齡48人),有編制有待遇職工79人(退養11人,請假7人,退休32人,保編12人,在崗17人)。
二、改革基本原則
省珠湖水產養殖場改革按照市“兩辦”《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有關政策和程序規定,參照農墾企業改制標準,本著公開、公正、公平、尊重職工意愿的原則,規范處置國有資產、妥善安置單位職工、理順勞動和保障關系,保證社會穩定。
三、改革內容
職工身份置換,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職工進保。
四、改革基準日
2012年3月31日
五、參照標準
(一)對有縣級以上勞動部門招錄用工手續及能證明個人身份的相關原始物證的人員,參照《關于省農墾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參加農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非農戶口職工按每個工齡260元進行置換;農業戶口職工按每個工齡150元進行置換;工齡按虛年計算。
六、改革的方法步驟:
(一)前期準備階段
1.組織領導:縣指導小組:由一名縣領導牽頭負責,由國資、人保、財政、監察、縣工會、水產、社保等部門組成工作組,對改革工作進行指導,配合工作,成立省珠湖水產養殖場企業改革工作領導小組。
第一組長:
組長:
第一副組長:
常務副組長
副組長:
成員:
設立以下工作組,由汪才合鄉長總調度。
(1)政策宣傳組:負責政策宣傳,釋疑解惑等工作,籌備召開職代會,并通過職代會審議。組長:;成員:。
(2)清財核資組:做好水產養殖場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財務審計及資產處置,做好職工安置工作和債權債務清收工作,協助做好職工年齡、工齡等的認定及安置費用等各種費用的籌集和發放。改革方案、職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審核。組長:徐艷紅;成員:殷慧、范金星、李陽春、范耀廣。
(3)安全維穩組:負責維護社會穩定、人員安全和財產安全,掌握維穩信息。加強突發事件的信息上報和處置工作。組長:;成員:。
(4)來訪接待組:接待來人來訪,防止非正常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發生。組長;成員。
(5)督促協調組:協調處理各方面關系,保證水產養殖場改革工作順利推進,督促各方面按時間節點完成改革工作。組長:。
2.調查研究,征求意見。由鄉領導小組對水產養殖場情況進行全面調查,采取多種形式,召開職工會議,廣泛征求職工意見,做好政策宣傳、講解工作,積極引導職工配合改革工作。
3.核查檔案,張榜公布,確立職工身份。由鄉領導小組對省珠湖水產養殖場職工檔案進行全面清理,核查職工上崗批文、在崗時間、離崗時間、職工工齡等詳細資料,對核查結果進行張榜公布,接受職工和群眾監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核查公布的結果報人保部門最終予以認定。
(二)全面實施階段
1.核實職工身份,進行資產清查、產權界定、財務核算、制定應急預案、草擬方案。
2.召開職代會通過方案,由國資部門審定后報縣政府批準。
3.籌措改革資金,置換在冊職工身份,簽署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參照農墾企業進保標準辦理全體職工進保手續。
(三)總結驗收階段
按照改革總體要求組織驗收,認真總結我場的改革工作,探索解決遺留問題的辦法,全面總結上報。
七、職工安置及經費測算:
(一)職工按三個層次分類進行安置:
1.已到退休年齡人員的安置。不進行身份置換,全部為其辦理退休手續,改革后全部參照農墾企業標準為他們辦理社保。
2.未到退休年齡的職工改革后全部一次性按實際工齡發給置換費并進行身份置換,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在冊職工參照農墾企業標準進入社保。置換工齡的計算方法如下:
(1)工齡按檔案記載參加工作時間計算(以實際工齡為準);
(2)置換費按戶口性質分類計算(戶口性質以現戶籍為準);
(3)置換費標準:非農戶口260元/年,農業戶口150元/年。
3.遺屬的安置。遺屬4名,參照國有企業標準,每個遺屬一次性給予撫恤金5000元,企業改革后不再發放遺屬費。
(二)參加養老保險繳費方式:1.2003年6月30日前已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職工,辦理農墾企業社保手續后次月發放養老金;2.2003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前已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并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其辦理企業職工社保費的20%部分由單位負擔,8%由個人負擔,一次性補繳,在補繳清社保金后的次月發放養老金;3.其他在冊職工按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職工社保費的20%部分由單位負擔,8%由個人負擔,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至改制截止日止。企業改制后由其本人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直至退休,企業不再負擔。
(三)視同繳費年限的核定:按照國家有關文件確定。
(四)資金來源:
置換費(撫恤金)由鄉政府向縣政府借款發放(由鄉政府分期逐年償還),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縣政府補助70%,30%部分由鄉政府掛帳逐年償還。
八、有關問題
(一)職工在辦理社保的同時,與單位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合同。
(二)企業職工轉換身份后作為自然人歸屬戶籍所在社區或鄉(鎮)管理,其黨團組織關系轉入所在社區或鄉(鎮)黨團組織。
(三)改革后鄉勞動保障所負責企業社保相關工作。
(四)本場職工只允許參加一個類型的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