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稅收委托代征監管的方案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依法治稅原則,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以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專業化管理為宗旨,充分體現稅收“公平、公正、公開”執法理念,全面整合個體稅收征管資源,大力發揮全縣協稅護稅網絡作用,構建規范、便捷、高效的社會化個體稅收聯合征管工作機制,提升個體稅收的征管效能,營造個體稅收社會化征管的良好氛圍。
二、工作原則
(一)依法管理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稅種征管做好四季度組織收入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稅發【】97號)等相關配套制度的規定,推行個體稅收委托代征工作,嚴格執行稅務部門各項稅收政策。
(二)社會化管理原則。高度整合現有國地稅的協稅護稅網絡,健全各鎮社會協稅護稅組織,大力發揮協稅護稅社會力量,開展個體稅收的社會化管理工作。
(三)核定依據統一原則。為體現稅法的統一性和嚴密性,保證國地稅核定計稅依據的規范和統一,共管個體戶實行地方稅費按國稅核定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隨征(核定)。
(四)高效簡便原則。充分發揮社會化管理優勢,整合個體稅收征管資源,簡化個體稅收管理工作流程,建立和實現服務功能前移、信息溝通順暢、服務規范便捷、稅源監控有力“四位一體”的高效服務網絡。
三、征管機制
(一)實行委托代征制度
1、對各鎮共管個體戶的應征地方各稅費(基金),由縣地稅局委托各鎮政府代征。
2、對各鎮代開貨物銷售發票隨征的相關地方稅費由縣地稅局委托各鎮政府在代開發票時一并代征。
各鎮政府已為國稅代征設立了代征機構(以下稱代征點),該代征點同時具體承擔上述兩項地稅代征工作。受委托的各鎮政府及所屬代征點應嚴格按稅法規定和委托的范圍代征稅費。
(二)代征范圍及代征稅費基金
1、個體稅收共管戶:由地稅機關依照國稅核定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經核定征收城建稅、個人所得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水利建設基金。
2、各鎮代開貨物銷售發票:代開發票時依照國稅局征收增值稅額隨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
(三)代征系統
依托一臣軟件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縣個體稅收代征系統,每月按照國稅網絡上確定的核定銷售額、核定增值稅額、代開貨物銷售發票征收增值稅額數據信息,自動生成地方稅費(基金)數據。
四、工作職責
(一)各鎮代征點職責
1、根據地稅機關核定和代開貨物銷售發票隨征地方稅費(基金)。代征點負責征收,征收稅款按規定時間向主管地稅機關結報。
2、負責個體稅收共管戶代征稅款催報催繳工作。
3、協助主管地稅機關送達稅務文書。
4、協助主管地稅機關開展代征范圍內的稅收政策宣傳工作。
(二)國稅部門職責
在個體稅收代征系統未能自動傳遞國稅核定信息之前,縣國稅局按月向縣地稅局傳遞分鄉鎮、分地段核定的所有共管個體戶銷售額和應納增值稅額數據(包括起征點以上、以下戶,核定調整戶)。核定的銷售額和征收的增值稅數據應于次月5日前以紙質和電子數據方式傳遞給縣地稅局。
(三)地稅部門工作職責
地稅機關對代征單位負有業務監管和指導的職責,各代征點應服從主管地稅機關的業務監管和指導。
1、巡查登記: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新開業戶、漏征漏管戶的巡查,對巡查發現未辦理稅務登記或未納入征收管理的共管戶及時將信息傳遞給縣國稅局。
2、定額管理:地稅部門依據國稅部門核定的銷售額、增值稅額計算核定地方各稅費基金,經后臺作減免稅等處理后再傳至各鎮代征點征收,逐步過渡到國地稅聯合向納稅人下達定額通知書的方式。地稅部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有個體定額戶的實際銷售額與核定銷售額不符的,應及時向國稅部門提供信息(紙質或電子),并與國稅機關共同研究調整定額(含不達點戶)。
3、與代征單位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并發放《委托代征稅款證書》。
4、確定專(兼)職人員聯系各鎮地稅代征點工作(確定一人進駐代征點),指導日常業務,負責對稅收代征工作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和業務指導,及時協調解決代征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依法處理各代征點上報的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拒繳稅款及其他違反稅法行為。
5、加強對代征點工作人員工作規范、廉潔自律等方面的監督,對不合格的代征工作人員,向有關鎮政府建議調崗、撤換或辭退。
五、工作要求
(一)明確職責,落實人員。各鎮要將地方稅委托代征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內容,明確分管領導,各鎮要指定地方稅代征工作負責人,落實代征人員,選配不少于1名政治素質好、文化程度高、具備一定財稅和計算機知識的人員為各鎮轄區內專兼職地方稅代征工作人員。
(二)強化考核,落實職責。為確保協稅護稅各項工作措施真正落到實處,建議由各鎮對本轄區內個體稅收地方稅費代征工作進行崗責考核。
(三)建立日常工作協調制度。建立鎮與地稅分局日常聯系制度。落實專人,落實責任,地稅聯系人確保每月不少于一次到鎮代征點現場辦公,做好對代征人員的稅收政策的宣傳、輔導和培訓,提高代征人員業務水平。其次,建立定期例會制度,縣財政、國稅、地稅、鎮政府每季召開一次代征工作例會,分析通報個體稅收征管情況;協調解決個體稅收代征存在的問題;研究完善委托代征相關工作。
六、鼓勵政策
為鼓勵和調動各鎮做好個體稅收代征工作的積極性,對代征工作給予獎勵。
(一)代征共管個體戶:依據地方稅費(基金)入庫數5%的比例支付代征點手續費。代征手續費按稅收入庫級次由縣鎮財政分別承擔。
(二)各鎮代開貨物銷售發票:依據代征的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費附加入庫數,由縣財政全額返還各鎮政府。
(三)因兌現產業政策引起的個體稅收變動,作相應調整處理。